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立法局CB(2)2441/96-97号文件
档号: 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五)
时 间 :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何敏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张炳良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家祥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刘汉铨议员
    李启明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曾健成议员

列席秘书 :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署任)
甘伍丽文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法律事务部顾问
杜俊能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总主任(申诉)
梁小琴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马朱雪履女士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周封美君女士
高级主任(2)8
廖佩琼女士



I 通过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会议的
纪要

(立法局CB(2)2340/96-97号文件)

上述会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2. 在涂谨申议员的要求下,议员同意提前讨论下文(a)及
(b)项。

(a) 派遣立法局议员代表团前往伦敦

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的 会议上得悉,周梁淑怡议员、刘慧卿议员及涂谨申议员 将会在五月底个别或以代表团名义前往伦敦,转达议员 对逾期申请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及越南难民移居外地机
会的关注。

4. 涂谨申议员表示,立法局秘书处已要求伦敦办事处作 出安排,让该三名立法局议员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 或二十七日与英国首相、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外交及 联邦事务部次官及其他官员会晤。但由于一九九七年五 月二十六日为公众假期,而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则 为外交及联邦事务部的假期,故不大可能安排在该两天 会晤。他补充,如能安排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与 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会晤,他本人会出席,因为周梁淑 怡议员及刘慧卿议员届时已离开伦敦。

5. 涂谨申议员请议员参阅其刚接获英国驻港商务专员公 署(以下简称「公署」)就逾期申请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问 题所作的答覆(该覆函于会议上提交,并载于附录I)。根 据该覆函,公署平均每日接获175份逾期申请,其中约有 55至60份申请并无特别情况支持,因此遭到拒绝。公署 表示,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公署会在法律及实 际的限制范围內,公平地处理逾期申请英国国民(海外) 护照的个案。涂谨申议员表示,从覆函看来,英国政府 在处理逾期申请方面的立场似乎并无软化。

6. 刘慧卿议员不满公署的答覆,并建议內务委员会主席 再致函英国首相,以表达议员对现时事态的不满。议员 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b) 外层空间条例草案

7. 涂谨申议员表示满意当局为上述条例草案所提供的额 外资料,他再无其他疑问。议员同意恢复该草案的二读
辩论。

(c) 最后两次立法局会议的日期

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立法局主席已决定把最后两次 立法局会议的日期分别提前至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星期二)及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一)。至于该 两次立法局会议的时间,则会视乎议程的数量,在稍
后才作出决定。

9. 议员同意向立法局主席建议,该两次立法局会议的开 会时间应由上午九时至晚上八时,其间有一小时午膳。 议员亦建议在宴会厅享用午膳。

10. 內务委员会主席就最后两次立法局会议是否照惯例编 排提出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请议员提出意见,因为在 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会期的最后一次立法局会议曾取消 该议程。由于质询时间只为时一小时,议员决定在该次 会议上可提出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

(d)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i) 在轮候名单上的政府条例草案

11.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与会者,行政署长表示未能在一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过的条例草案将会失效。

(ii)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后在立法局会议席上
提交省览的附属法例

1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行政署长较早前表示一九九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后会有11项附属法例在立法局会议席 上提交省览。由于本会期结束前所余时间有限,內务委 员会主席建议如议员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当局在近 期制定主体法例后才提交的某项附属法例,则可请曾审 议该主体法例的条例草案委员会的主席及委员研究有关 附属法例。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某项附属法例的审议 工作如不大可能在本会期结束前完成,议员可能要考虑
废除该项附属法例。

III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提交 立法局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 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 一九 九七年五月十六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LS212/96-97号文件)

13. 法律顾问重点讲述上述文件时请议员留意若干附属 法例。他补充,有41项附属法例关乎现行法例的中文真 确本,该等附属法例是最后一批须由法律事务部的认证 法例真确中文本小组审阅的命令。法律事务部将会就其 中两项附属法例进一步提交报告。

14. 吴霭仪议员表示,她已就《最高法院民事程序(采用 语文)规则》(第266号法律公告)咨询法律界。就此,法 律界提出两项主要的关注事项,第一项是与规则第3条 有关,该条文关乎法官选用语文事宜。法律界关注「迅 速地处理该个案」会较其他因素获得较大的考虑比重。 另一关注事项是与规则第4条有关,该条文准许诉讼当 事人所提交法院的文件或送达任何人的文件可采用两 种法定语文的其中一种。该条规则亦订明,法官可指 示提交采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的文件,须连同其另一 种法定语文的译本。法律界担心,此项规定可能会被 用作拖延法律程序的策略。吴霭仪议员表示,据她本 人估计,虽然法律界并非完全满意该套规则,但他们 并不认为有关的规则不可接受。议员察悉该套规则将 由首席大法官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15. 在何承天议员及梁耀忠议员的建议下,议员同意成 立下列两个小组委员会 ──

(a) 研究《建筑物条例》下四项附属法例的小组
委员会
(第239、240、241及242号法律公告)

16. 夏佳理议员、何承天议员及叶国谦议员同意参加上
述小组委员会。

(b) 1997年妇女及青年(工业)(修订)规例小组委员
会(第229号法律公告)

17. 梁耀忠议员表示,刘千石议员、李卓人议员及其本 人将会参加上述小组委员会。夏佳理议员亦表示田北俊
议员会加入该小组委员会。

18.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 七日立法局会议上动议修订该等附属法例以及把审议期 延展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预告的限期,分别 为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及十一日。

IV 法律事务部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
案进一步提交报告

(a) 1997年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修订)
条例草案

(立法局LS208/96-97号文件)

19. 法律顾问表示,因应法律事务部所提出的意见,当 局将会动议若干属技术性质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此外,由于该条例的中文真确本已在宪报刊登,当局将 会以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形式提交上述条例草案的
中文文本。

20. 议员同意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b) 医疗辅助队条例草案
民众安全服务队条例草案

(立法局LS214/96-97号文件)

21. 法律顾问表示,因应法律事务部就上述条例草案所 提出的技术问题,当局将会动议若干委员会审议阶段修 正案。法律事务部认为该等修正案并无问题。

22. 议员同意恢复上述草案的二读辩论。

(c) 1997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LS215/96-97号文件)

23. 法律顾问表示,当局已同意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以解决香港会计师公会所提出的一项关注事 宜,而有关的决策科首长亦答允在动议该修正案时发言, 说明修正案的立法用意。该草案在法律方面并无问题。

24. 议员同意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V 将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立
法局会议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a) 质询

(立法局CB(3)1023/96-97号文件)

25.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留意有关文件所载列的更改
事项。

(b) 条例草案 ── 首读及二读

1997年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特别规定)条例草案

26.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将于一九九七 年五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 日交由內务委员会处理。他请议员参阅行政署长于一九 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发出的函件(该函件于会议上提交, 并载于附录II),函中解释为何该草案并无列入必须在一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过的草案名单內。法律顾问补充, 该草案旨在解决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举行首次会议时所遇到的法定人数问题。

VI 将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立法局
会议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局CB(3)1024/96-97号文件)

27.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
书面答覆)。

(b) 声明

28.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 政府议案

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1997年第27号)第54条
提出的决议案 由布政司动议

(立法局LS218/96-97号文件)

29.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请立法局通过有关 的规则,该等规则就支付津贴予研讯中的证人作出规定。 津贴的款额与向出席其他法院刑事程序的证人支付者完 全相同。该决议案在法律方面并无问题。

30. 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疑问。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 议员如拟对该决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一九九七年五月 二十八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d) 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
阶段及三读

(i) 铁路条例草案

(ii) 1997年助产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3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在先前的会议上同意
恢复上述两条草案的二读辩论。

(e) 「预防传染病措施」议案辩论

32. 议员审悉上述由陈鉴林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辞。

(f) 「配合人口增长的长远政策」议案辩论

33. 议员审悉上述由张汉忠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辞。

34.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 正案,须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而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I 预先就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立
法局会议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 「立法保障超时工作」议案辩论

35.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郑家富议员所动议议案的主题。

(b) 「中医药注册和监管制度」议案辩论

36.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莫应帆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辞。

37.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及提出 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及一九九
七年六月三日。

VIII 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报告

(a)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2)1635/96-97号文件)

38.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表示,当局将会动 议若干已获得条例草案委员会同意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
正案。

39.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恢复该条例草案的
二读辩论。

(b) 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条例草案委
员会报告

(立法局CB(1)1649/96-97号文件)

40.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李永达议员汇报条例草案委员 会的商议工作。他表示,当局将会动议若干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以解决议员所关注的事项,并改善条例草 案的草拟方式。条例草案委员会亦会动议一项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以减低愉景湾隧道有限公司须缴付的专
营权费。

41.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恢复该条例草案的
二读辩论。

(c) 官方机密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2)2329/96-97号文件)

42.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陆恭蕙议员表示,她会代表条 例草案委员会动议多项载于上述文件的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当局已表明不会支持任何对该条例草案所提出 的修正案,除非所作的修正属次要及技术性质。条例草 案委员会建议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恢复该草案的二读
辩论。

43. 夏佳理议员补充,他暂不会就条例草案委员会所动议 的部分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表明立场,因为他须先征
询自由党成员的意见。

44. 关于恢复该草案二读辩论的建议日期,刘慧卿议员关 注部分议员或须提早离席,以便出席与六四事件有关的 活动。经讨论后,內务委员会主席在总结时表示,条例 草案委员会主席应与当局磋商,以探讨把二读辩论日期 押后至稍后一次立法局会议的做法是否可行。

(d) 1996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委员
会报告

(立法局CB(2)2380/96-97号文件)

45. 何敏嘉议员代表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李卓人议员汇 报委员会的商议工作。他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未能就 上述草案达成一致意见。此外,劳工顾问委员会辖下的 劳资关系委员会亦需获得更多资料,才可研究该草案。 由于劳资关系委员会不大可能在五月內举行会议,大部 分委员同意条例草案委员会再作讨论亦作用不大,故建 议由负责该草案的议员决定恢复二读辩论的日期。

46. 负责该草案的梁耀忠议员告知议员,他将作出预告, 表示会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e) 《1997年房屋条例(修订附表)令》小组
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1)1641/96-97号文件)

47. 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的商议 工作。他表示,议员普遍支持该命令。然而,他们亦关 注有关人士申请可供出售证明书、购买资格证明书及提 名信时须缴付的费用。当局已答允在计划实施一段时间 后,再检讨有关的收费水平。该命令将由一九九七年六
月五日起实施。

48. 议员对于该命令并无疑问。

(f) 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49.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就委员会的商议工 作作口头汇报。他表示,该条例草案旨在将烟草、碳氢 油和甲醇的稅项调高6%,并将酒类的稅项减低60%。由 于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大部分委员均不支持碳氢油的建议 稅项增幅,刘健仪议员将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废除有关的条文。条例草案委员会建议在一九九七年六 月十一日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委员会又同意腾出空 额,以待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
告。

50. 议员同意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g) 1997年最高法院(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51.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就委员会的商议工 作作口头汇报。她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已同意当局拟 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但下列各项修正案则除
外 ──

  1. 当局及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会分别动议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该等修正案关乎人民入境事务 处处长把正等候进行人身保护令法律程序的人 士遣送离境的权力。自由党的议员对条例草案 委员会所建议的修正案,暂不表明立场。

  2. 吴议员将会以本人名义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 正案,该修正案是有关根据普通法取得人身保
    护令的权利的条文。

52. 吴议员补充,条例草案委员会建议,倘各项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并无问题,便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委员会又同意腾出空额,以待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h)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报告

53. 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就小组委员会商议工作 的进展作口头汇报。他表示,小组委员会迄今举行了20 次会议,商议强制性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及运作事宜。小 组委员会除研究由雇主及雇员所提出的不同意见,以及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 衔接问题外,亦提出了许多繁复的问题进行讨论。虽然 当局同意议员所提出的大部分建议,但由于所涉事宜颇 为繁复,只能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提供第一批附
属法例供议员审议。

54. 夏佳理议员补充,整套附属法例所载的建议共达200 页。倘当局拟要求立法局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举 行的最后一次立法局会议上通过各项附属法例,将须于 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前就拟动议的有关决议案作出预告。 夏佳理议员解释,虽然小组委员会已编定再举行四次会 议,但鉴于现时仍有大量工作尚待处理,而可供审议的 时间却有限,小组委员会实不可能完成审议工作。因此, 小组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建议委员会搁置工作。

55. 单仲偕议员表示,鉴于各项附属法例相当重要,必 须征询公众意见。然而,在本会期结束前可供审议的时 间有限,故此根本无法进行咨询。由于小组委员会仍未 开始研究该等附属法例,他建议小组委员会此时暂停工 作。他补充,立法局在未有充分审议前便匆匆通过该等 附属法例,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夏佳理议员补充,他们 必须就该等附属法例咨询多个有关团体。

56. 吴霭仪议员表示,虽然她明白小组委员会的难处,但 她却不赞成立即暂停工作。她认为小组委员会应按惯常 做法进行所需的工作。她的意见获得陈婉娴议员的支持。

57. 夏佳理议员建议,虽然小组委员会可继续商讨尚待研 究的政策事宜,但不应展开附属法例的审议工作,因为 此举会对议员及法律事务部造成过于沉重的负担。议员 对此表示赞同。夏佳理议员表示,他会将有关的决定转
达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IX 条例草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及 必须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过的 条例草案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CB(2)2362及CB(2)2341/96-97号文件)

5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是次会议腾出了两个条例草 案委员会空额可供使用。其中一个空额将供再次展开 工作的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使用,而 另一个空额则会编配给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 例草案及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委员会。

59. 关于在会议上提交的审议政府条例草案的新订优先 次序名单(附录II),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行政署长建 议若议员决定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1997年司法人 员叙用委员会(特别规定)条例草案及1997年民航(修订) 条例草案,便应立即展开审议工作。议员对此建议表
示赞成。

60.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陈婉娴议员时表示,倘拟于一九 九七年六月十七日及六月二十三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恢复 该等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必须分别在一九九七年五月 三十一日及六月六日的限期前作出预告。夏佳理议员补 充,倘负责该等草案的议员决定恢复草案的二读辩论, 必须预留足够的时间让其他议员提出拟议的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

61. 副秘书长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立法局主席 无权免除就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作出预告的规定。然 而,只要由內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并获得立法局主席的许 可,任何条例草案均可在紧接有关內务委员会会议后的
立法局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

X 其他事项

第九届英联邦议会联合会研讨会

62. 黃钱其濂议员就其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至十七日 期间出席在加纳举行的研讨会作口头汇报。她表示,是 次研讨会的主题是「议会民主」,出席的35个国家代表 就民主改革的问题交換意见。她受托向议员转达一个信 息,就是香港未来立法机关的任何民选议员如有意与英 联邦议会联合会保持联系,可以立法局议员,或以个人
身分致函该会。

63. 黃钱其濂议员补充,她代表立法局接受一个纪念牌, 纪念香港自一九五一至九七年期间,一直积极参与该会 的活动,作出可贵贡献。此外,亦有一张在加纳总统府 內所拍的团体照。她建议请立法局主席向该会的执行委
员会致函道谢。

64. 会议于下午四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