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52号文件
档号: 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四次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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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四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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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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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何俊仁议员
刘千石议员
曾健成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列席秘书: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小姐
- 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梁小琴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马朱雪履女士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会议的
纪要
(立法局CB(2)191/96-97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i)议员条例草案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布政司已承诺研究当局就议员条
例草案是否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提出意见所需的时间。
至于1996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他得悉当局已给予
立法局主席一个临时的答覆,而答覆的复本已送交梁耀忠
议员备悉。
3.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梁耀忠议员时表示,他会继续向布
政司查询正在等候法律草拟专员签发证明书(按《会议常
规》第39(1A)条的规定),以及当局就草案是否具有由公
帑负担的效力提出意见的议员条例草案的进展。
(ii)立法议程
(立法局CB(2)216/96-97号文件附录I及II)
4.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立法局CB(2)216/96-97号文件
附录I及II,并表示当局已知会立法局,须在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之前通过成为法例的条例草案共有41条。布政司又
表示,有关的草案一览表或须按情况作出修改。
(b)研讯前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梁铭彦先生离职
事件及有关事宜专责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成员
及主席人选
5.罗祥国议员于席上表示有意加入上述专责委员会。
6.议员同意向立法局主席建议专责委员会的成员及主席人
选如下 --
叶国谦议员(主席) | 周梁淑怡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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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佳理议员 | 张文光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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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谨申议员 | 陆恭蕙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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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祥国议员 | 吴霭仪议员
|
黃钱其濂议员 | 任善宁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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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会就內务委员会所提建议致函立法
局主席。
(会后补注:该函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发出。)
(c)法律事务部的进一步报告--根据《公共财政
条例》(第2章)第30(1)条动议的决议案
(立法局LS19/96-97号文件)
8.议员审悉上述报告,并同意支持有关的决议案。
III.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
局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
报告(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曰在宪
报刊登)
(立法局LS14/96-97号文件)
9.副秘书长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黃伟贤议员已作
出预告,表示会动议一项议案,废除《1996年大老山隧道
(修订附表)公告(第429号法律公告)》。立法局主席认为该
议案不合乎规程,并已将之退还黃议员。
10.议员审悉上述报告所载各项附属法例。
11.法律顾问告知议员有关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提交立法
局省览的《1996年狂犬病(修订)规例》(第401号法律公告)
的情况。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
获悉,法律事务部仍在等待当局就若干方面的事项提出意
见,当局其后同意对该规例提出修订,并已作出预告,表
示会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的立法局会议上动议一项议
案,将该规例的审议期延展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秘
书处将会知会议员拟议修订的详情。
IV.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
况报告
(立法局CB(2)195/96-97号文件)
1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黃伟贤议员已同意暂时搁置该草案的
研究工作,负责研究专利条例草案的委员会经已展开工作
。
V.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
报告
(a)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6/96-97号文件)
1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法律事务部已向当局提出几点草
拟上的问题,现正等候当局回覆,稍后会向议员提交进一
步报告。
14.刘健仪议员告知其他议员,交通事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六
年十月二十三日的上次会议未有时间考虑上述草案在政策
方面的影响,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交由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
。
15.叶国谦议员反对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并指出离岛区议
会的议员已表示支持该拟议草案。此外,他又对现时轮候
名单上有大量条例草案委员会感到忧虑。
16.上述事项随即付诸表决,结果有八名议员赞成成立条例
草案委员会,反对者有三名。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该建议
获得通过。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刘健仪
议员、李永达议员(陈伟业议员表示李议员会参加)、黃伟
贤议员、陈鉴林议员、张汉忠议员及李启明议员。
(b)1996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6/96-97号文件)
17.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并无问题。
18.梁耀忠议员表示,人力事务委员会曾于一九九六年三月
十二日讨论有关的建议,议员当时要求将根据主体条例呈
交补偿申请的限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延长一年,因
为议员假定该草案可于原定限期之前获通过成为法例。但
现时的情况并非如此,他询问可否在计算延长一年限期时
,由该草案的生效日期起计。
19.法律顾问回应田北俊议员时表示,当局声称已咨询劳工
顾问委员会,并获其支持有关的建议。李启明议员补充,
当局会加强宣传该补偿计划,使已错过原定限期的人可以
提出申请。
20.议员普遍认为无需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并同意押后对
草案作出决定,以等待当局就梁议员的建议作覆。
(c)1996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由梁耀忠
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5/96-97号文件)
21.法律顾问表示,上述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22.田北俊议员表示,该草案未经劳工顾问委员会讨论,而
草案亦涉及影响重大的事项,他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
加以研究。梁耀忠议员对此建议表示反对。
23.內务委员会主席将此事付诸表决,结果有18名议员赞成
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反对者则有一名。內务委员会主席
宣布该建议获得通过。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
会:何敏嘉议员、田北俊议员、陈婉娴议员、梁耀忠议员
及莫应帆议员。
VI.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立法局
会议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a)质询
(立法局CB(3)107/96-97号文件)
24.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
答覆)。
(b)声明
25.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26.未接获拟动议议案的预告。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1996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订)(第2号)条例
草案
(ii)1996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iii)逃犯条例草案
(iv)1996年教育(修订)条例草案
(由陆恭蕙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2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四条草案将于一九九六年十
一月六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交由內
务委员会处理。
(e)「对法定公用事业机构加强监管」议案辩论
28.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上述由单仲偕议员所动议议
案的措辞。
(f)「释放王丹」议案辩论
2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上次会议研究上述由何
俊仁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辞。
30.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廖成利议员时表示,立法局主席已
裁定何俊仁议员所提议案合乎规程,而在回应田北俊议员
时,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会要求立法局主席解释其所作裁
决的理据,供议员参考。
31.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其他议员,议员如有意对上述议案
提出修正案,须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截止限期前作出
预告,而惯常的发言安排将予适用。
VII.预先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
法局会议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议案辩论
32.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刘慧卿议员所提议案的主题
。
(b)由李卓人议员动议的议案
3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仍未收到李卓人议员所动议
议案的主题及措辞。
34.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田北俊议员时表示,內务委员会较
早前已商定,议员无论是否备有议案主题或措辞,均可提
交辩论时段的申请。
35.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两项议案作出预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别为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及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VIII.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
组委员会报告
(a)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至九月十三日期间在宪
报刊登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2)205/96-97号文件)
36.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上述报告,
并简略阐释议员对《1995年专业会计师(修订)条例(1995年
第85号)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的关注。他表示会于一九
九六年十月三十日动议一项议案,将《1996年应课稅品(酒
精)(修订)规例》及《1995年专业会计师(修订)条例(1995年
第85号)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的审议期延展至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六日。小组委员会将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再次举行会议。
37.李家祥议员表示,当局赞同香港会计师公会对公司注册
规则非法定地位的立场。香港会计师公会将于小组委员会
下次会议上解释其立场。
(b)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报告--职权范围
(立法局CB(2)208/96-97号文件)
38.议员通过上述文件。
IX.其他事项
英国下议院有关香港事务的辩论
39.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已
证实,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聂伟敬先生将于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十四日在下议院动议一项休会议案,就香港事务
进行辩论。由于內务委员会较早前已商定,倘下议院举行
该项辩论,立法局将会派遣代表团前往伦敦,他就此项安
排征询议员的意见。
40.经讨论后,议员商定--
(a)派遣內务委员会代表团前往英国,就对香港有重大影响
的事宜向国会议员转达立法局议员的关注,并列席旁听是
次辩论。
(b)为代表团拟备立场书。內务委员会对立场书內所载的事
宜应有一致的立场。倘若即将组成的代表团并无异议,该
份立场书应以內务委员会主席就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有关香港事务的辩论致上议院的函件內所载的事宜为根据
,涵盖下列事项--
- 越南船民;
- 日后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
有关香港情况报告的安排;
- 给予香港英籍人士英国公民身分;及
- 给予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英国公民身分。
(c)秘书处将会发出通告,邀请对此事感兴趣的议员加入该
代表团。该代表团应举行会议,商讨此行的详情,例如出
发的时间及立场书应涵盖的事项等等,以期在內务委员会
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上作汇报。
(会后补注:秘书处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发出立
法局CB(2)246/96-97号文件。)
(d)秘书处应要求其伦敦办事处向代表团提供协助,包括在
伦敦的会议安排
41.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议员时表示,內务委员会较早前已
商定,参加该代表团的每位议员的预算开支不应超逾4万
元,而整个代表团的开支上限则为16万元。
42.会议于下午五时四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