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52号文件
档号: 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四次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星期五)
时 间 :下午四时四十五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何俊仁议员
    刘千石议员
    曾健成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列席秘书: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小姐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
    梁小琴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马朱雪履女士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会议的
纪要

(立法局CB(2)191/96-97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i)议员条例草案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布政司已承诺研究当局就议员条
例草案是否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提出意见所需的时间。
至于1996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他得悉当局已给予
立法局主席一个临时的答覆,而答覆的复本已送交梁耀忠
议员备悉。

3.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梁耀忠议员时表示,他会继续向布
政司查询正在等候法律草拟专员签发证明书(按《会议常
规》第39(1A)条的规定),以及当局就草案是否具有由公
帑负担的效力提出意见的议员条例草案的进展。

(ii)立法议程

(立法局CB(2)216/96-97号文件附录I及II)

4.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立法局CB(2)216/96-97号文件
附录I及II,并表示当局已知会立法局,须在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之前通过成为法例的条例草案共有41条。布政司又
表示,有关的草案一览表或须按情况作出修改。

(b)研讯前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梁铭彦先生离职
事件及有关事宜专责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成员
及主席人选

5.罗祥国议员于席上表示有意加入上述专责委员会。

6.议员同意向立法局主席建议专责委员会的成员及主席人
选如下 --

叶国谦议员(主席)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张文光议员
涂谨申议员陆恭蕙议员
罗祥国议员吴霭仪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任善宁议员

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会就內务委员会所提建议致函立法
局主席。

(会后补注:该函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发出。)

(c)法律事务部的进一步报告--根据《公共财政
条例》(第2章)第30(1)条动议的决议案

(立法局LS19/96-97号文件)

8.议员审悉上述报告,并同意支持有关的决议案。

III.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
局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
报告(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曰在宪
报刊登)

(立法局LS14/96-97号文件)

9.副秘书长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黃伟贤议员已作
出预告,表示会动议一项议案,废除《1996年大老山隧道
(修订附表)公告(第429号法律公告)》。立法局主席认为该
议案不合乎规程,并已将之退还黃议员。

10.议员审悉上述报告所载各项附属法例。

11.法律顾问告知议员有关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提交立法
局省览的《1996年狂犬病(修订)规例》(第401号法律公告)
的情况。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
获悉,法律事务部仍在等待当局就若干方面的事项提出意
见,当局其后同意对该规例提出修订,并已作出预告,表
示会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的立法局会议上动议一项议
案,将该规例的审议期延展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秘
书处将会知会议员拟议修订的详情。

IV.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
况报告

(立法局CB(2)195/96-97号文件)

1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黃伟贤议员已同意暂时搁置该草案的
研究工作,负责研究专利条例草案的委员会经已展开工作

V.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
报告

(a)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6/96-97号文件)

1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法律事务部已向当局提出几点草
拟上的问题,现正等候当局回覆,稍后会向议员提交进一
步报告。

14.刘健仪议员告知其他议员,交通事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六
年十月二十三日的上次会议未有时间考虑上述草案在政策
方面的影响,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交由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

15.叶国谦议员反对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并指出离岛区议
会的议员已表示支持该拟议草案。此外,他又对现时轮候
名单上有大量条例草案委员会感到忧虑。

16.上述事项随即付诸表决,结果有八名议员赞成成立条例
草案委员会,反对者有三名。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该建议
获得通过。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刘健仪
议员、李永达议员(陈伟业议员表示李议员会参加)、黃伟
贤议员、陈鉴林议员、张汉忠议员及李启明议员。

(b)1996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6/96-97号文件)

17.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并无问题。

18.梁耀忠议员表示,人力事务委员会曾于一九九六年三月
十二日讨论有关的建议,议员当时要求将根据主体条例呈
交补偿申请的限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延长一年,因
为议员假定该草案可于原定限期之前获通过成为法例。但
现时的情况并非如此,他询问可否在计算延长一年限期时
,由该草案的生效日期起计。

19.法律顾问回应田北俊议员时表示,当局声称已咨询劳工
顾问委员会,并获其支持有关的建议。李启明议员补充,
当局会加强宣传该补偿计划,使已错过原定限期的人可以
提出申请。

20.议员普遍认为无需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并同意押后对
草案作出决定,以等待当局就梁议员的建议作覆。

(c)1996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由梁耀忠
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5/96-97号文件)

21.法律顾问表示,上述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22.田北俊议员表示,该草案未经劳工顾问委员会讨论,而
草案亦涉及影响重大的事项,他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
加以研究。梁耀忠议员对此建议表示反对。

23.內务委员会主席将此事付诸表决,结果有18名议员赞成
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反对者则有一名。內务委员会主席
宣布该建议获得通过。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
会:何敏嘉议员、田北俊议员、陈婉娴议员、梁耀忠议员
及莫应帆议员。

VI.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立法局
会议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a)质询

(立法局CB(3)107/96-97号文件)

24.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
答覆)。

(b)声明

25.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26.未接获拟动议议案的预告。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1996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订)(第2号)条例
草案

(ii)1996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iii)逃犯条例草案

(iv)1996年教育(修订)条例草案

(由陆恭蕙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2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四条草案将于一九九六年十
一月六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交由內
务委员会处理。

(e)「对法定公用事业机构加强监管」议案辩论

28.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上述由单仲偕议员所动议议
案的措辞。

(f)「释放王丹」议案辩论

2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上次会议研究上述由何
俊仁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辞。

30.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廖成利议员时表示,立法局主席已
裁定何俊仁议员所提议案合乎规程,而在回应田北俊议员
时,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会要求立法局主席解释其所作裁
决的理据,供议员参考。

31.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其他议员,议员如有意对上述议案
提出修正案,须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截止限期前作出
预告,而惯常的发言安排将予适用。

VII.预先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
法局会议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议案辩论

32.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刘慧卿议员所提议案的主题

(b)由李卓人议员动议的议案

3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仍未收到李卓人议员所动议
议案的主题及措辞。

34.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田北俊议员时表示,內务委员会较
早前已商定,议员无论是否备有议案主题或措辞,均可提
交辩论时段的申请。

35.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两项议案作出预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别为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及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VIII.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
组委员会报告

(a)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至九月十三日期间在宪
报刊登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2)205/96-97号文件)

36.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上述报告,
并简略阐释议员对《1995年专业会计师(修订)条例(1995年
第85号)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的关注。他表示会于一九
九六年十月三十日动议一项议案,将《1996年应课稅品(酒
精)(修订)规例》及《1995年专业会计师(修订)条例(1995年
第85号)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的审议期延展至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六日。小组委员会将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再次举行会议。

37.李家祥议员表示,当局赞同香港会计师公会对公司注册
规则非法定地位的立场。香港会计师公会将于小组委员会
下次会议上解释其立场。

(b)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报告--职权范围

(立法局CB(2)208/96-97号文件)

38.议员通过上述文件。

IX.其他事项

英国下议院有关香港事务的辩论

39.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已
证实,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聂伟敬先生将于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十四日在下议院动议一项休会议案,就香港事务
进行辩论。由于內务委员会较早前已商定,倘下议院举行
该项辩论,立法局将会派遣代表团前往伦敦,他就此项安
排征询议员的意见。

40.经讨论后,议员商定--

(a)派遣內务委员会代表团前往英国,就对香港有重大影响
的事宜向国会议员转达立法局议员的关注,并列席旁听是
次辩论。

(b)为代表团拟备立场书。內务委员会对立场书內所载的事
宜应有一致的立场。倘若即将组成的代表团并无异议,该
份立场书应以內务委员会主席就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有关香港事务的辩论致上议院的函件內所载的事宜为根据
,涵盖下列事项--

  1. 越南船民;

  2. 日后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
    有关香港情况报告的安排;

  3. 给予香港英籍人士英国公民身分;及

  4. 给予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英国公民身分。

(c)秘书处将会发出通告,邀请对此事感兴趣的议员加入该
代表团。该代表团应举行会议,商讨此行的详情,例如出
发的时间及立场书应涵盖的事项等等,以期在內务委员会
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上作汇报。

(会后补注:秘书处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发出立
法局CB(2)246/96-97号文件。)

(d)秘书处应要求其伦敦办事处向代表团提供协助,包括在
伦敦的会议安排

41.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议员时表示,內务委员会较早前已
商定,参加该代表团的每位议员的预算开支不应超逾4万
元,而整个代表团的开支上限则为16万元。

42.会议于下午五时四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