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532/96-97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五)
时 间 :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

    李鹏飞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黃震遐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郑明训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列席秘书 :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法律顾问(署任)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署任)
甘伍丽文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法律事务部顾问
杜俊能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总主任(申诉)
梁小琴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马朱雪履女士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2)2441/96-97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a)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后提交立法局会议席
上省览的附属法例

2.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行政署长在一九九七年五 月二十八日发出的函件,函中表示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 十一日后提交立法局的附属法例共有26项,其中12项将 会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提交。

3. 考虑到正展开工作的小组委员会及条例草案委员会的 数目、等待联合联络小组达成协议才提交的条例草案的 数目,以及本会期结束前所余可供审议的时间有限,內 务委员会主席建议立法局只审议必须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前通过的附属法例。议员同意要求当局提供一份有 关该等附属法例的名单。內务委员会主席将会向布政司
提出此事。

(b) 《最高法院民事程序(采用语文)规则》──
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局会议席
上省览

4. 吴霭仪议员提到其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会议上 就上述规则发表的意见(见会议纪要第14段),她表示其 后再收到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大律师公会的进一步意见。 她认为处理此事的最快捷方法,是由司法及法律事务委 员会在已订于下星期一即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举行的会 议上讨论此事。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成。吴议员表示会 在下次內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报告。

5. 议员察悉,就修订该规则及把审议期延展至一九九七 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预告的限期分别为一九九七年六月 十日及十二日。议员同意如有需要,审议期可予延展。

(c)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100A条提
出的决议案

6.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当局已押后原定于一九九七年 五月十日的立法局会议上动议的决议案,以待夏佳理议
员进行研究。

7. 夏佳理议员表示,该决议案建议按通胀率调高61项法 定罚款。鉴于部分罚款的增幅颇大,他和若干名议员希 望详细研究该决议案。由于可供审议的时间有限,他建 议要求当局说明有否急切需要在本会期结束前通过该决 议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內务委员会主席同意向
布政司提出此事。

(d) 在最后一次立法局会议上致惜别辞

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先前的一次会议上曾讨 论此问题,但意见分歧。他请议员发表意见,说明应否 在最后一次立法局会议上致惜别辞;如要致惜别辞,则 应否以议案辩论形式进行。

9. 议员赞成以议案辩论形式进行,使议员可以发表意见, 以作惜别。关于应否把两个辩论时段其中一个分配予此 项议案辩论,叶国谦议员认为如此安排有欠公允,因为 此举会剝夺议员倡议议案辩论的机会,而此事理应由已 获编配辩论时段的两名议员自行决定会否倡议「惜别辞」 议案。部分议员建议举行第三个议案辩论,而该议案应 采用中性的措辞,并由內务委员会主席动议。陈鉴林议 员关注各个议案辩论的主题会否非常类似,因为该次会 议是本会期最后一次立法局会议。刘汉铨议员对举行第 三个议案辩论有所保留,因为该次会议须处理大量的条 例草案。郑耀棠议员建议,除非已获编配辩论时段的两 名议员其中一名愿意倡议有关惜别辞的议案辩论,否则 便应举行第三个议案辩论。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10. 鉴于在最后一次立法局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的议员 条例草案数目众多,李卓人议员建议,具立法效力的议 员议案及议员条例草案应先于不具立法效力的议案辩论 获得处理。议员同意就此建议咨询立法局主席。

III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提交立
法局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
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一九九
七年五月二十三及二十四日在宪报
刊登)

(立法局LS220/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11.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对该等附属法例并无疑问。

1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对该等附属法例提 出修订,须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IV 法律事务部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
案进一步提交报告

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217/96-97号文件的中文本在会议上提交,并
载于附录)

13. 署理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有关上述条例草案的报告, 该报告载述当局对內务委员会先前所提各项关注事宜的
答覆。

14.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恢复该草案的二
读辩论。

V 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条例草案法律事
务部报告

(a) 1997年民航(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222/96-97号文件)

15. 署理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把英国的有 关民航法例本地化。该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16.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该草案必须在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前通过。当局提议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的下一 次立法局会议上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议员赞成当局 的提议,并同意向立法局主席作出建议。

(会后补注: 立法局主席已给予许可,该条例草案可于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恢复二读辩论,而作 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预告的限期则延
展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

(b) 1997年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特别规定)
条例草案

(立法局LS224/96-97号文件)

17. 署理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订立过渡安 排,以解决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举行首次会议时所遇到的法定人数问题。该草案在法律
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18. 郑家富议员表示,由于当局并无就该草案咨询立法 局有关的事务委员会,他建议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举 行的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草案所涉及的政 策事宜。事务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认为议员应获给予 机会,以便就该草案提出问题。议员同意押后对该草案
作出决定。

VI 将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立法局
会议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a) 质询

(立法局CB(3)1082/96-97号文件)

19.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留意与第1、2及13项质询有
关的更改。

(b) 条例草案 ── 首读及二读

(i) 1997年追加拨款(1996-97年度)条例草案

20.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将于一九九七 年六月四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交由
內务委员会处理。

(ii) 官方机密条例草案

2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陆恭蕙 议员已要求当局考虑把恢复二读辩论的日期由一九九七 年六月四日押后至较后的一次立法局会议,但当局已决
定不作更改。

VII 将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立法
局会议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局CB(3)1083/96-97号文件)

22. 暂时接获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
面答覆)。

(b) 声明

23.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 政府议案

(i) 根据《稅务条例》(第112章)第26A(3)条提出
的决议案 ── 由库务司动议

(立法局LS226/96-97号文件)

24. 议员对上述决议案并无疑问。

(ii)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3(3)条提
出的决议案 ── 由运输司动议

(立法局LS223/96-97号文件)

25. 署理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请求立法局批 准把公共小型巴士(以下简称「公共小巴」)牌照数目指
定为4 350个的期限,再延展两年至一九九九年六月二
十日。

26.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李永达议员时表示,交通事务 委员会曾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讨论此事。事务委 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表示,当局在该次会议上向事务委 员会简报其对公共小巴进行检讨的结果,而限定公共小 巴牌照数目的建议是当局的多项提议之一。事务委员会
的委员对该建议并无异议。

27. 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疑问。

(iii) 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第28条
提出的决议案 ── 由保安司动议

(立法局LS221/96-97号文件)

28. 议员对上述决议案并无疑问。

2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 正案,须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iv) 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113条、114及36 提出的五项决议案 ── 由财经事务司动议

30. 署理法律顾问表示,秘书处刚接获上述五项篇幅颇 长的决议案。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该五项决议案,并会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的下次会议上提交书面报告。

31. 鉴于作出修正案预告的限期为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要求当局把议案押后至较后的一次 立法局会议,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成。

(d) 条例草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
议阶段及三读

3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当局已作出预告,表明将于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恢复下述第(i)、(iii)及(v)项所载条 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以符合《会议常规》所订有关作出
预告的规定。

(i) 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3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关的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会 在议程第IX(b)项下向內务委员会汇报。

(ii) 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草案

34.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负责上述条例草案的刘千石 议员其后告知秘书处,将会押后至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
日才二读辩论该草案。

(iii) 1996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3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关的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会 在议程第IX(c)项下向內务委员会汇报。

(iv) 1996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

36.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上次会议上同意, 恢复二读辩论由梁耀忠议员提出的上述条例草案。

(v) 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37.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议程第IV项下已同意 恢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3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各条草案动议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的限期为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 「立法保障超时工作」议案辩论

39. 议员审悉上述由郑家富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辞。

(f) 「中医药注册和监管制度」议案辩论

40.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上次会议上审议由 莫应帆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辞。

4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 正案,须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限期前作出预告,而惯
常的发言安排将会适用。

VIII 预先就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立
法局会议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 「调查梁铭彦离职事件及有关事宜专责
委员会报告」议案辩论

42.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叶国谦议员所动议议案的主题。

(b) 「安置笼屋居民」议案辩论

43.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朱幼麟议员所动议议案的主题。

44.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六
月十日。

IX 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报告

(a) 《1996年监狱(修订)规则》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2)2083/96-97号文件)

45. 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已同 意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局会议席上省览 的规则修订文本內载列的修订建议。小组委员会建议议
员支持该规则。

46. 议员对于该规则并无疑问。

(b) 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1)1716/96-97号文件)

47.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汇报委员会的商议 工作。他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大多数委员反对提高燃 油稅率的建议。刘健仪议员将会代表条例草案委员会动 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删除有关的条文。

48. 刘健仪议员表示,旨在删除草案第3(c)条的委员会审 议阶段拟议修正案涵盖四种燃油,计为飞机燃油、柴油、 无铅汽油及含铅汽油。由于条例草案委员会并不打算反 对提高飞机燃油稅的建议,她会相应修改其拟动议的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助理秘书长3回应李华明议员所提 出的关注事项时表示,秘书处将与有关的议员商讨对该 草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次序安排。

49. 李华明议员告知议员,罗祥国议员或会动议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以修正有关减低葡萄酒稅率的条文。

50.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恢复该条例草案的
二读辩论。

(c) 1996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条例草
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2)2440/96-97号文件)

51.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梁智鸿议员汇报条例草案委员 会的商议工作。他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除研究由陆恭 蕙议员提出的条例草案外,亦正在审议其他三条相关的
草案。

52. 他表示,平等机会委员会认为应待委员会在一九九 七年十二月检讨《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 后,才考虑对该两条条例作出任何修改。部分议员支持 此见解。在研究过条例草案委员会、当局及团体代表所 提出的意见后,陆议员将会对该条例草案动议若干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53. 他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未能就该草案达成一致意 见,并建议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恢复该草案的二读 辩论。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成。

(d) 1997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1)1696/96-97号文件)

54.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汇报条例草案委员 会的商议工作。他表示,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旨在把房屋委员会住戶在申报入息及资产时提供虛假资 料可加处额外罚款的提述删除,虽然自由党的议员对该 等修正案有所保留,但他将会代表条例草案委员会动议 修正案。然而,当局已表示反对该等修正案。

55. 李永达议员补充,民主党的议员对规定属不同入息 组别的住戶缴付不同水平的租金此项建议有所保留,并 会对有关的条文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56.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恢复该条例草案的
二读辩论。

X 条例草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及
必须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过
的条例草案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CB(2)2464及CB(2)2442/96-97号文件)

57.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1997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 例草案委员会及1996年刑事罪行(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委员会已腾出两个空额可供使用。刘健仪议员补充, 199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及1996年雇佣(修订) (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亦已完成审议工作,并同意腾
出空额。

58. 李卓人议员询问公众假期(1997年特别假期)条例草案 委员会的工作进展,陈鉴林议员回应时表示,在上周五 举行的会议结束后,当局已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供更多 资料。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黃宜弘议员刚已返港,并同 意无须再举行会议。

59. 负责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的陈婉娴 议员表示,考虑到时间紧迫及需让有关团体就该条例草 案表达意见,她决定不再进行该草案的工作。她补充,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已答应检讨《人民入境条例》第61 条,并同意进入本港的外国人将不获豁免该条例第61条
有关工作签证的规定。

60.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已有四个条例草案委员会 空额可供使用。鉴于可供审议草案的时间有限,他请议 员表明应否在本会期完结前让其他在轮候名单上的条例 草案委员会展开工作。他请议员在商讨此事时顾及下述
情况 ──

议员倘拟在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举行的最 后一次立法局会议上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及 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须分别在一九九七 年六月六日及六月十三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当局尚有四条条例草案须待联合联络小组达成协 议后才能提交立法局,日后或需成立条例草案委
员会进行审议;
当局仍会向立法局提交多项附属法例,其中部分 附属法例或须交由小组委员会审议;及
事务委员会已编定的定期及特别会议。

61. 陈鉴林议员要求议员根据现已展开工作的条例草案 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工作量,以及在本会期结束前可 供举行会议的时段数目,切实评估他们是否仍有余力应 付任何额外工作。夏佳理议员补充,由于可供审议的时 间有限,故根本不可能审议轮候名单上性质复杂的条例 草案。他的意见获得数位议员的支持。

62. 刘慧卿议员建议,除该等有待联合联络小组达成协议 的条例草案外,在轮候名单上的条例草案委员会均不应 展开工作。李卓人议员表示,由他提出的1997年雇佣(修 订)条例草案在轮候名单上排列首位,该草案颇为简单明 确,有关的条例草案委员会最多只需举行一次会议,便 可完成审议工作。他建议负责研究该草案的委员会展开 审议工作。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成。內务委员会主席会
将议员的决定告知布政司。

63. 会议于下午三时四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