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149/96-97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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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四时零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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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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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炳良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家祥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汉忠议员
朱幼麟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李启明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单仲偕议员
列席秘书: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小姐
- 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梁小琴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马朱雪履女士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周封美君女士
(立法局CB(2)1000/96-97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已转知布政司,议员关注当局押
后恢复上述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决定。布政司表示当局
正考虑对草案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再作修改。
3.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汇报,委员会已从当
局接获重订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并将之送交各委
员会考虑。此外,法律事务部亦表示该等重订的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只属技术性质,故条例草案委员会无需
再举行会议。
4. 议员同意恢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立法局LS99及103/96-97号文件)
5. 议员察悉上述报告中有15项附属法例涉及调高收费事
宜。议员对上述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立法局CB(2)1082/96-97号文件)
6. 议员察悉有关的情况如下:有2个小组委员会及16个条
例草案委员会已展开工作,在轮候名单上的条例草案委
员会共有22个,现时并无空额可供条例草案委员会使用。
7. 李华明议员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他不会就1996
年旅行代理商(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规则)
(修订)条例草案采取行动。议员同意研究该条例草案的
委员会应从轮候名单中删除。
(立法局LS102/96-97号文件)
8. 议员察悉当局会就上述条例草案中、英两个文本动议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9. 议员同意恢复上述两条草案的二读辩论。
(立法局LS87/96-97号文件)
10. 法律顾问表示,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曾表示有必
要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以进一步研究上述条例草案其
中一项关乎司法人员资格的建议。他补充,该草案所载
的其他建议并不涉及政策事宜,而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
面均无问题。
11. 事务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表示,事务委员会其后
已就关乎司法人员资格的拟议修订咨询香港大律师公会
及香港律师会,该两个组织表示,该草案与《基本法》
的规定一致,他们对草案并无意见。有见及此,她认为
无需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
12. 议员同意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立法局LS98/96-97号文件)
13.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主要的目的是为向辅
助队队员或其受养人发放抚恤金、恩恤金及有关利益制
订统一计划。保安事务委员会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
八日听取当局所作有关该草案的汇报,并无提出疑问。
14. 议员原则上同意支持该草案,但仍须等待法律事务
部就草案的技术事项提交进一步报告。
(立法局LS104/96-97号文件)
15. 法律顾问向议员解释上述条例草案的目的,廖成利
议员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详细研究该草案,但为了
节省资源起见,应把该草案交由为研究梁耀宗议员所提
的1996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而成立的委员会
一并研究。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廖成利议员表
示会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秘
书处会按照惯常的做法,在条例草案委员会展开工作时
发出通告,邀请其他议员加入该委员会。
(立法局LS100/96-97号文件)
16.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修订主体条例,
赋权法庭对被裁定触犯涉及18岁以下人士的毒品罪行的
成年罪犯,施加更重的刑罚。保安事务委员会已于一九
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的会议上讨论该草案,并表示支持。
17. 议员原则上支持该草案,但仍须等待法律事务部就
草案的技术事项提交进一步报告。
(立法局LS83/96-97号文件)
18. 法律顾问表示,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上述条例草案。
鉴于该草案涉及多项政策问题,议员同意成立条例草案委
员会。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梁智鸿议员、
何敏嘉议员、李华明议员(罗致光议员表示李华明议员会
参加)、陈婉娴议员及罗致光议员。
(立法局CB(3)541/96-97号文件)
19.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
书面答覆)。
20.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21. 未接获拟动议议案的预告。
(由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由李卓人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2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五条条例草案将于一九
九七年二月十九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
十一日交由內务委员会处理。
23. 议员察悉杨森议员将会动议上述议案。
24. 议员察悉李卓人议员将会动议上述议案。
25.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其他议员,就上述议案作出预
告及提出修订的限期分别为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及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26. 事务委员会主席何俊仁议员表示,事务委员会已于一
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举行会议,并就<消除一切形式种
族歧视国际公约──有关香港的第十四次定期报告>讨论
给予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英国公民身分的问题。事务委员
会认为英国政府对该类人士有道义责任,并建议內务委员
会主席致函英国首相,促请英国政府支持英国国藉(香港)
法案,该法案旨在给予在本港的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英国
公民身分。何-议员补充,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就
英国政府的第十三次定期报告作出审议结论时,建议当局
检讨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的公民身分问题,确保他们在与
英国其他属土(例如直布罗陀及福克兰群岛)公民相比时,
沒有遭受歧视。他建议在致首相的函件中说明此点。其他
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27.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其他议员,该法案已于一九九七
年一月二十九日在上议院获得通过。Patrick CORMACK爵
士在同一天把该法案提交下议院,并定于一九九七年二月
七日进行二读程序。由于该法案在议事程序表中只列第九
项议程,故有可能不会在该天获处理。当日早上曾与韩俊
明先生会晤的议员已提出他们对此事的关注。韩俊明先生
表示,如该法案未能按编定的议事程序获处理,当局稍后
会另作安排。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韩俊明先生在会晤时
除了重申首相先前所作铁一般的保证外,并无提供多少资
料。
28.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除一如何议员所建议致函首相
外,他亦会致函Patrick CORMACK爵士,感谢他在下
议院提出该法案,并促其继续就该法案进行所需行动。其
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2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已同意
以公开会议的形式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星期一)下
午五时三十分在立法局会议厅与各议员会晤。
30. 议员同意在该次会晤中提出下列议题以作讨论
-
给予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英国公民身分;
-
越南船民;
-
临时立法会;
-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法律小组就
废除及还原若干法例所提出的建议;
-
日后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提交有关香港情况的报告;及
-
英国政府在主权移交前后每半年就香港
的发展情况向国会提交的报告。
3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打算提出其他议题以
作讨论,应先知会秘书处。
32. 会议于下午时三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