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83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HS/1/96/2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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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十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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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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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议员 :
黃震遐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陆恭蕙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致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
政务主任(计划运作)2
- 李冠殷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法律事务部顾问
- 杜俊能先生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立法局CB(1)1352/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立法局CB(1)1437/96-97(01)号文件)
2. 议员就检控拖欠供款雇主的费用提出问题。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在回答时解释拟议的安排:
-
检控拖欠供款雇主的一切开支,不会由计划或
计划成员负担。除非法院下令拖欠供款的一方
须承担部分费用,否则一切费用将由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支付;
-
有意由强积金计划管理局聘请本身的律师,以
提供法律意见及处理诉讼个案。然而,检控违
反法例规定的工作会由律政署负责;及
-
由于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只会在拖欠个案表面证
据成立时才展开法律诉讼,诉讼程序应较为简
单,同时可确定诉讼费用。
3. 议员接纳政府当局就规定受托人须在计划年度终结后
六个月內提交经审计帐目所提出的理由,但他们仍然关
注在年度帐目內提供比较数字的问题,并对修订建议有
所保留。有关建议只规定受托人在年度帐目內就主要的
财务指标提供三年摘要。单仲偕议员表示,其他项目,
如折旧率及间接成本,可能有助计划成员评估计划的表
现。副主席同意有需要披露更多项目的比较资料,并表
示列举对上三年以上的数字,能提高透明度及妥善监管
受托人。他进一步建议应披露投资组合的详情。
4.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就议员对披露比较数字的关注作
出解释,表示根据经修订的建议,受托人除提供对上一
年所有项目的比较数字外,亦须提供净投资收益及投资
资产的三年摘要。政府当局认为,提供对上超过一年的
所有帐目的相关数字,作用并不大,原因是披露这些数
字耗费高昂,而且不符合国际惯例。计划成员如欲监察
计划在一段长期间的表现,可参阅其过往数年的年度帐
目及报告。
5. 关于「净投资收益」及「投资资产」的特定主要指标
的详情,政务主任(计划运作)2指出,投资政策及目标声
明已载列详情,如投资某特定工具的资产比例。他请议
员注意,现行的建议已规定须提供目前及过往财政年度
的比较数据。
6. 至于对受托人的持续监察,政务主任(计划运作)2表示,
受托人除须遵守投资政策及目标声明外,亦须在年度报
告內附上投资报告,对年內所持有的投资项目、投资收
入及所赚得的回报进行分析,并作出评论。此外,计划
的核数师须定期就计划的财务交易进行核数,如发现有
任何违规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汇报。
7. 议员仍然不信纳政府当局的解释。为帮助议员明白退
休计划的现行会计要求,政府当局会应邀提供部分现行
职业退休计划及海外机构退休金计划的年度帐目,供议
员参阅。
8. 主席认为,受托人为推广其计划,会尽量提供有关计
划表现的资料。有关在年度帐目內提供比较数字的要求,
他认为受托人及核数师或有实际困难,未能在现行帐目
內呈示过去数年的数字,原因是投资策略及政策会有所
改变。然而,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咨询有关的专业团体,
找出业內人士对在年度帐目內列举对上一年以上的比较
数字、以及对国际上认可的惯例的意见。
9. 议员普遍认为,规定受托人须在30天期限內向受托人
发出获接受申请的通知的建议,可予接受。
10. 议员询问如何确保受托人遵守「不可拒收」的规定,
以及对不遵守规定人士有何制裁。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在回应时表示,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指定一队人员监察
「不可拒收」规定的执行。该队人员会注意有关情况,
并就怀疑违反规定的投诉进行调查。管理局会视乎违规
的严重程度,对受托人施加制裁,包括财务罚款、公开
制裁及检控。至于免任、暂时免任及撤销对受托人的核
准,助理处长(计划运作)提出忠告,由于有关制裁可能
对计划成员有不良影响,只会在并无其他选择的情况下
才会采用。
11. 顏锦全议员建议,应在附属法例內订明申请加入注
册强积金计划的表格格式,以便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易于
进行监察。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应时证实,政府当
局会在规则及强积金指引中就重要的表格作出规定,作
为附属法例的补充。政府当局会考虑单仲偕议员的建议,
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转授予适当的权力,就行政目的订
定标准表格。政府当局亦察悉陈婉娴议员建议加强对
「不可拒收」规定的宣传。
立法局CB(1)1437/96-97(02)号文件
12.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汇报就替工的雇员地位问题,咨
询劳工处及饮食业工会的结果。结果显示并无特定准则
以决定替工是否雇员,每宗个案必须按其实情予以考虑。
考虑的因素包括休假雇员的雇佣合约条件及条款,雇员
与其雇主所商定的实质安排,以及替工履行职务的方式。
当局会拟备适当的指引,如有疑问,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可咨询劳工处的意见。至于工会的意见,助理处长(计
划运作)表示,他们知悉有一小撮工人经常受雇为替工,
但他们较为关注业內大批从事兼职雇员的问题。
13. 陈荣灿议员认为由于饮食业的惯例是由休假的雇员
聘请替工,他估计业內的替工人数应高得多。他进一步
认为,应将替工视为雇员,可参加行业计划,并有权获
雇主提供的强积金权益。议员对 于雇主与替工的雇佣关
系的定义并无共识,因为后者虽然为雇主工作,但并非
雇主的直接雇员。
14. 在决定此类工人的雇佣关系时,主席建议可考虑一
个更广泛的定义。他提及雇主在《雇员补偿条例》下对
雇员作出补偿的责任。该条例的规限较宽松。陈婉娴议
员亦请议员注意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下的一般职务
条文。法律事务部顾问就此问题提供意见,表示职业安
全及健康条例草案下的一般职务条文,不单适用于雇主,
亦适用于其他人士,例如工作处所的拥有人或业主。
15.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应议员的提问时强调,在决
定强积金的保障范围时,必须清楚界定雇主及雇员的关
系,以及须划分替工/临时工人与兼职雇员的分别,以
便向强积金计划供款。兼职雇员的供款,为其有关收入
的10%(雇主及雇员各占5%),但与雇主沒有雇佣关系的
替工,会被视为自雇人士,供款额为其有关收入的5%。
政府当局不适宜订定一些安排,会实质改变业內雇用替
工的做法,并不适当地为雇主及替工成立雇佣关系,因
此种关系并无理据支持。
16. 陈婉娴议员不满政府当局有意坚持参加饮食业拟议
行业计划的人士,须工作满60天始合资格参加计划,但
却豁免参加建造业行业计划的人士无须遵守同样规定。
她认为有关行业计划的特定安排事宜,应由拟议的行业
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
17.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解释政府当局为何有此决定。由
于建造业有大量临时工人,业內的流动性亦很高,因此
当局豁免工人须工作满60天始合资格的规定。另一方面,
虽然饮食业的劳工流动性亦很高,但通常是因大量兼职
雇员所致。政府当局预期这些兼职雇员并无困难符合强
积金制度下的60天工作规定。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向议
员保证,拟议的行业计划管理委员会会密切监察及检讨
指定行业的情况。
18. 陈婉娴议员询问指定行业以外的雇主可否设立本身
的行业计划。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回答说,雇主团体及
工会可自由设立自愿性质的行业计划,以应付他们特殊
的需要。然而,适用于法定行业计划的特殊安排,将不
会适用于该等计划。此外,自愿性质行业计划须遵守对
集成信托计划施加的限制。
19. 议员询问管理委员会的拟议成员组合,助理处长(计
划运作)告知议员,该委员会的成员少于十人,包括强
积金计划管理局、有关的工会和商会,以及行业计划受
托人的代表。助理处长(计划运作)亦答允应部分议员的
建议,考虑在附属法例內订明委员会的人数或代表的比
例。
20. 为帮助议员审阅强积金计划(一般)规例拟稿,政府当
局答允单仲偕议员的要求,提供规例涵盖议题的目录及
相应的文件编号。
(会后补注:
|
业已透过立法局CB(1)1503/96-97号
文件发出第一批规例拟稿的目录) |
21. 会议于下午二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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