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305/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HS/1/96/1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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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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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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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陈荣灿议员(署理主席)
陈婉娴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列席议员 :
陈鉴林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明训议员
黃震遐议员
陆恭蕙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法律事务部顾问
- 杜俊能先生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由于正副主席均缺席,议员同意由出席会议的最资深议
员陈荣灿议员主持会议。
(立法局CB(1)1156/96-97号文件)
2.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不可拒收」的规定及对低收入人士的特别保障措施
(立法局CB(1)1160/96-97(01)号文件)
3. 陈婉娴议员询问拟议的「不可拒收」规定在外国的惯
例。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答时解释,在香港,银行
及保险业的近似范畴均沒有相若的法定「不可拒收」的
条文。此项条文在海外退休制度并不常见,因为根据经
验,自由市场力量足以达致供求平衡。在美国及加拿大
等国家,并无法定的补遗公积金计划,但行业本身在有
需要时,会负起组织补遗公积金计划的责任。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亦提及《雇员补偿条例》下的强制保险规定,
并告知议员,据劳工处表示,若雇主及雇员难以找到承
保人以履行其法定的责任,可寻求保险总会的协助。
4. 关于陈婉娴议员所称,政府当局不同意让雇员自由加
入拟议的补遗公积金计划,原因是恐怕该计划会变相成
为中央公积金,助理处长(计划运作)重申,政府当局的
反对与中央公积金问题无关,而是有实际困难界定「低
收入人士」,以便让他们加入补遗公积金计划,此外,
亦须顾及未能加入拟议的补遗公积金计划的人士会否利
益受损。
5. 有关此问题,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答陈婉娴议员
的问题时亦澄清,政府当局较早时建议不准许补遗公积
金计划管理人宣传该计划,并非要保存资金,而是减少
行政费用。
6. 法律事务部顾问询问,拟议的「不可拒收」规定会否
在附属法例內订明,抑或以修订主体条例的方式予以制
订。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证实,政府当局建议以附属法
例形式,对受托人施加此项规定。她亦察悉法律事务部
顾问的关注事项,即主体条例是否有足够的法定权力,
使根据该条例而制订的规例足以执行此项重要条文。她
亦告知与会人士,律政署现正考虑有关的法律问题。
7. 陈鉴林议员质疑,政府当局文件第11至13段所述的保
障低收入人士的拟议措施是否有效。由于强积金制度属
强制性质,他关注保本产品的保证回报率的水平,并建
议回报率应至少与通胀看齐。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解释,
政府当局现正就「保本产品」的细则征询业內人士的意
见,日后会告知小组委员会。不过,她预期若要订定一
个指定的投资回报率,会有很大的困难。
8. 单仲偕议员认为,要保证投资回报率高于通胀,并不
可行。他要求政府当局将现时的各种保本产品的回报率
作一比较,并考虑是否需要为强积金制度下的此类产品
制定投资限制。陈婉娴议员亦建议政府当局在日后的会
议席上向小组委员会简介保本产品的详情时,应提及外
国的经验。
9. 陈鉴林议员关注对强积金产品收费水平的监察,助理
处长(计划运作)在回答时表示:
-
由于强积金产品的收费架构在计划规例內已有订
明,因此很容易为人所知;
-
大部分现有的职业退休计划,是收取供款或计划
资产的某个百分率为行政费用;
-
由于行政费用是按「百分率」收取,日后强积金
计划下的小额帐戶或小雇主单位可因获大额帐戶
补贴而受惠;及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密切监察其他可能对小额帐
戶不利的收费形式,例如划一收费。
10. 陈婉娴议员亦关注,强积金产品相对于补遗公积金
计划收费水平的行政费用。助理处长(计划运作)预期,
由于市场竞爭及补贴的情况,收费相应较低。
11. 陈婉娴议员询问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委任的人员有何
权力,监察为低收入人士提供各类型及可负担的强积金
产品,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解释,资料文件第11段建议
的特别措施,大部分会纳入法例內,因此获委任的人员
将负责执行法例的规定。
12. 顏锦全议员建议,订定处理雇主或自雇人士正式申
请加入注册计划的程序时,政府当局亦应要求受托人正
式通知申请人尚欠的资料/尚未遵守的规定。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察悉顏议员的关注事宜,但解释有需要在保
障申请人利益及减少繁复程序两者间取得合理的平衡。
为方便快捷完成申请程序,受托人须做的包括披露所有
须提供的资料及涉及的程序。
13. 陈婉娴议员认为,申请程序须「合理」及在「合理
时间」內的规定可任意阐释。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向议
员保证,现正咨询业內人士的意见,并会提供指引。
「合理时间」的定义亦会在附属法例內订明。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应陈婉娴议员的要求,同意向小组委员会汇
报咨询业內人士的结果。
14.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阐述可施加的「严厉制裁」,
表示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采取的行动包括检控、暂时终
止或撤销资格。然而,她补充说,鉴于暂时终止或撤销
资格可能对计划成员造成的影响,因此只会在非常严重
的违例情况下才会引用。助理处长(计划运作)亦同意顏
锦全议员的关注事项,表示会慎审考虑公开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的投诉/查询热线。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答
陈婉娴议员时証实,主体条例授权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
有关的附属法例內订定罚款。
15. 会议于上午十时二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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