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9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1/HS/1/96/1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7年6月5日(星期四)
时 间 :上午10时30分
地 点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谭伟民先生
高级经理(衔接安排)
于海平女士

应邀列席者 :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工业部助理秘书
黃淑仪小姐

香港总商会

首席经济学家
冼柏坚先生

香港美国商会

会员
Michael BUTTON先生
会员
Stephen BUTLER先生

印度商会

秘书长
C.N. SUBRAMANIAN先生

香港雇主联合会

代表
李区锦萍女士
代表
梅柏庭先生

香港退休计划协会

主席
黃匡源先生
副主席
Stuart LECKIE先生

香港工业总会

主任
谭佐平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5
司徒少华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1740/96-97及1763/96-97号文件)

议员确认通过1997年4月10日及4月22日会议的纪要。

II. 就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成立的计划与强积金制度的衔接 安排与代表团及政府当局举行会

(立法局CB(1)1522/96-97、1647/96-97、1659/96-97、
1779/96-97及1790/96-97号文件)

2. 主席欢迎7个代表团的代表出席会议,并解释是次会 议的目的,是听取雇主和退休计划业內人士对现行职业 退休计划与日后强积金制度的拟议衔接安排的意见。他 亦解释,鉴于时间紧迫和涉及的问题性质复杂,小组委 员会认为无法在本立法年度会期內展开附属法例的审议 工作,但议员会继续处理以往会议所提出的尚待审议事 项。主席进一步澄清,各代表团在意见书中提及的7点 建议,并不是小组委员会的共识,而是部分议员的意见,
供政府当局考虑。

对政府当局建议的衔接安排表达意见

3. 各代表团在陈述其意见书的要点时,一致赞成继续营 办现行的职业退休计划,原因是有关各方均满意该等计 划的运作,而计划的权益,一般较拟议强积金制度的权 益优胜。香港退休计划协会认为,拟议的强积金制度应 针对现时尚未受任何退休计划保障的约200万工作人口, 而所有现行职业退休计划均应获豁免遵守强积金的规定。

4. 关于制订衔接安排,代表团均同意,主要目的应是尽 量减少干预现行的职业退休计划,及避免增加雇主的成 本,但与此同时,亦须确保雇员获得合理的保障。代表 团反对向职业退休计划施加强积金的规定,并认为由于 在推行强积金制度后,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可行使一次 过的选择权,选择参加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因 此他们的利益已得到充分保障。代表团亦提出警告,倘 实施更复杂的安排,引致增加成本,雇主可能选择将其 职业退休计划清盘,这会损害计划成员的利益。

5. 香港退休计划协会及美国商会均认为,政府当局应取 消在1995年10月15日截算日过后,新设立的职业退休计 划将不会获得豁免的建议。该两个团体认为,若随意将 某天定为截算日,会令雇主不愿意设立新计划。

6. 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在回应代表团关注的事项时解释, 有需要订立截算日,以限制强积金豁免计划的数目,从 而避免损害强积金制度的完整及可行性。关于此点,香 港退休计划协会黃匡源先生重申,政府退休保障政策的 目的,应是鼓励雇主自愿设立职业退休计划,以及鼓励 雇员自行储蓄。他补充,为确保所有新设的职业退休计 划的权益,可与强积金制度下的权益看齐,应规定职业 退休计划应具法定的强积金权益水平,才可根据《职业
退休计划条例》注册。

对议员就拟议衔接安排的意见作出回应

7. 代表团表示,雇主团体曾多番作出妥协,就拟议衔接 安排与政府当局达成协议。他们坚持立场,反对议员额 外提出的7项建议,该等建议并无必要,且不切实际。
他们就各项建议提出以下意见。

雇主在合理情况下解雇雇员时,须放弃职业退休计
划下扣起雇员权益的权利

8. 部分议员认为,在向雇员提供退休保障的总体目标下, 应要求雇主在合理情况下解雇雇员时,放弃他们可扣起 对雇员累算权益所作的供款的权利。议员特别关注会出 现下述情况,即一些服务年期长的雇员因轻微的不当行 为被解雇,因而丧失获得职业退休计划下雇主的供款。 陈婉娴议员认为,应规定雇主只能在因刑事罪行解雇雇 员时,才可行使扣起供款的权利。李卓人议员建议,应 以强积金制度的实施日期为截算日,并应保留在该日前 职业退休计划下原有的扣起雇员权益的安排;但在该日 后,不论雇员因何种原因被解雇,雇主均不得将雇员的
累算权益扣起。

9. 美国商会Michael BUTTON先生解释,虽然扣起供款的 权利是职业退休计划的一项标准规定,但雇主绝对无意 引用该条文以制裁雇员。代表团证实,雇主在合理情况 下解雇雇员、并扣起雇员权益的个案为数甚少。所有此 类个案均是雇员作出严重的不当行为,例如欺诈或其他 罪行等,以致雇主有重大金钱损失。

10. 关于雇主可能滥用扣起供款的权利,香港雇主联合会 梅柏庭先生向议员保证,雇主不能单方面决定扣起雇员 权益,有关决定一般须由有雇员代表的计划管理委员会 通过。香港雇主联合会李区锦萍女士补充,雇主并不会 因扣起雇员的权益而在财政上有所得益,原因是被扣起 的权益会转拨入计划的资产內。香港退休计划协会黃匡 源先生亦认为,克扣权益会对雇主的声誉及雇主与雇员
的关系造成负面影响。

11. 代表团认为,应保留现时雇主在合理情况下解雇雇员 时,可扣起雇员权益的权利。香港总商会冼柏坚先生认 为,由于职业退休计划及强积金计划有不同的提取权益 条件,因此不宜对职业退休计划施加保存权益及完全和 即时归属的规定。香港退休计划协会黃匡源先生表示, 职业退休计划的现行安排运作良好,能适当地平衡雇主
与雇员的利益。

对影响雇员作出选择的雇主施加刑事制裁

12. 代表团坚决反对较早前的一项建议,对影响雇员在 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之间作出选择的雇主施加刑 事制裁。香港雇主联合会李区锦萍女士指出,此举会破 坏现时和谐的劳资关系,令雇主因担心可能负上刑事责 任而不愿向雇员提供有益的意见。李卓人议员虽然同意 该项建议可能并非最恰当,但他质疑有何可行的安排或 机制,以确保雇员在作出选择时享有真正自由。李区锦 萍女士在回应时强调,并无任何理由驱使雇主试图影响 雇员的选择。雇主若希望减低成本及行政支出,只需把 职业退休计划清盘,转而提供强积金计划便可。

补偿基金为获豁免强积金规定的职业退休计
划提供保障

13. 代表团认为,由于现行的职业退休计划规例已足以 确保该等计划可妥善运作,因而并无必要把拟议补偿基 金的保障范围扩展至包括职业退休计划。雇主为遵从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规定,已投入大量资源,自制 定该项条例以来,并无职业退休计划被撤销注册。香港 退休计划协会Stuart LECKIE先生指出,把保障范围扩大 会增加雇主的营办成本,而雇员亦需承受征费负担。由 于征费是按退休计划的资产值征收,美国商会Stephen
BUTLER先生关注,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累积资产已超 过1,000亿元,但强积金计划初期的资产只在200至250亿 元之间,在强积金制度开始实施时,要求职业退休金计 划的成员须即时向补偿基金供款,此举有欠公平。

全面及即时归属的安排

14. 主席询问现行职业退休计划归属等级的范围,美国 商会BUTTON先生在回应时表示,一般而言,大部分界 定供款的计划在实施10年后,其权益均会全数归属计划 成员,但各个行业的界定权益计划,却有不同的归属等 级,设定不同的权益目标及归属期,以配合本身的个别 需要。至于退休计划的架构,香港退休计划协会LECKIE 先生表示,把界定权益计划转变为界定供款计划是全球 趋势,越来越多雇主正重整退休计划的架构,转变为界
定供款计划。

15. 虽然职业退休计划不会受全面及即时归属规定限制, 但香港退休计划协会黃匡源先生指出,通常会订有条文, 以便在有充分理由(例如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 为服务年资较短的雇员提供某些权益。

日后当权益水平有所改变时雇员有权作出选择

16. 代表团重申,若权益有所减少时,必须明确告知计划 成员。美国商会BUTTON先生坚持认为,由于日后职业 退休计划的权益水平有所减少时,雇员可在职业退休计 划或强积金计划之间作出选择,他们的权益已获得保障, 故此,实无需要每次更改权益水平时,便给予雇员额外 选择权,此举亦会引致高昂的成本。

协商委员会的角色

17. 部分议员关注,雇主不会咨询雇员对减少职业退休 计划权益的意见,并怀疑设立协商委员会让劳资双方磋 商互相关注的问题,能否发挥效用。香港雇主联合会李 区锦萍女士在回应时向议员保证,由于雇主可透过联席 协商委员会或其他途径与雇员磋商,因此,他们未必完 全依赖协商委员会。香港退休计划协会黃匡源先生举出 医院管理局为例,该局辖下各间医院每隔6个月便会就
退休计划的事宜进行磋商。

受托人及管理投资的标准

18. 代表团认为,并无充分理由把强积金有关受托人及 管理投资的标准应用于现行的职业退休计划,但他们接 受当局的建议,即新获委任的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必须符 合强积金的某些规定。香港雇主联合会李区锦萍女士亦 请议员注意,雇主担心难以在短时间內物色符合资格的 受托人,以取代具备专门知识及经验丰富的现任受托 人,她并强调有关的过渡安排应循序渐进。美国商会
的BUTLER先生认同她的意见。

19. 关于对强积金计划个别受托人的拟议规定,助理处长
(管制标准)澄清,强积金计划若委任个别受托人,当中至 少须有一名拥有管理信托或退休计划的相关资历及经验。

议员所提的衔接安排建议对整体成本的影响

20. 代表团在回应主席时表示,若把议员所提的全部建 议纳入衔接安排內,雇主营办职业退休计划的成本将会 大幅上升。香港退休计划协会警告,若绝大部分雇主决 定把现行职业退休计划清盘,雇员的利益将蒙受重大损
失。

结论

21. 主席在总结时表示,是次讨论有助议员加深了解各 代表团的立场。由于部分议员仍然关注雇主在有理由解 雇雇员时有权扣起雇员的权益,以及有否机制确保雇员 在强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计划两者之间作出选择时可享 有真正自由,主席邀请各代表团重新考虑议员的建议, 并在1997年6月12日上午8时30分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
与小组委员会进一步交換意见。

(会后补注: 原订于1997年6月12日举行的会议,其后 因事前无法预知的原因而宣告取消,并
改于1997年6月19日举行。)

22. 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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