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007/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HS/1/96/2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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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四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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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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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缺席议员: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黃震遐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罗志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 高级经理(供款)
- 潘宝洁女士
- 律政署副民事检察专员
- 艾麟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I.确认通过上次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567/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2.议员就下列在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中作出概述的事
项进行商议。
计划的保障范围--
自雇人士--如何计算入息、遵守和施行规定
(立法局CB(1)537/96-97(03)号文件)
有关入息的计算
3.部分议员质疑,根据资料文件第2(b)段所建议,为计算
自雇人士应作出的强制性公积金(以下简称「强积金」)供
款额,将其「有关入息」订为7,500元是否恰当。助理署长
(计划运作)回答时澄清,将强积金规例订明的平均入息水
平与《稅务条例》中作评稅用的免稅额挂钩,其目的是当
《稅务条例》下的免稅额水平有所修订时,上述入息水平
亦可作出相应调整。强积金办事处处长亦表示,拟议的每
月平均入息金额实属恰当,因为此金额较现时9,500元的每
月入息中位数为低。
4.主席质疑,参考自雇人士前一年赚取的收入,以「假定
」形式决定该名自雇人士现年度的供款额的做法,是否符
合该条例的规定。他认为强积金供款应根据有关人士在每
一计划年度的全年或某段期间的实际入息计算,并于下一
计划年度支付。政府当局同意考虑主席的意见。有关为此
问题,副民事检察专员补充,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
例》的规定,自雇人士的「有关入息」的定义及计算方法
,将会在根据该条例第46修订立的规例內载明。
5.李卓人议员表示,由于有关的行政工作颇为复杂,自雇
人士或需支付较高的行政费用,因而减低他们对参加此项
计划的兴趣。陈婉娴议员亦告知与会者,香港公会联合会
所进行的调查显示,的士司机、散工及小贩等入息较低及
不稳定的自雇人士,极不愿意参加并非由政府营办的强积
金计划。然而,此一组别的人士最需要退休保障。
6.为减轻议员对如何鼓励自雇人士参加强积金计划的忧虑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提出以下各点--
- 为避免导致额外工作及可能出现的混淆,该
计划对自雇人士的规定已经简化。根据有关
建议,自雇人士承担的责任将减至最低,他
们并可选择按月或按年供款。
- 有关建议容许自雇人士申报经营亏损,以及
停止供款,直至转亏为盈后才再供款。此项
规定可纾缓经营亏损的自雇人士面对的困难
。自雇人士无须就经营亏损期间并无缴付的
供款再进行供款。
- 业內人士欢迎当局的建议,即以评稅通知书
內的应评稅利润作为「有关入息」,以及以
作评稅用的免稅额水平作为并无收到任何评
稅通知书的人士的「有关入息」。此举可免
除受托人核证自雇人士的收入。虽然当局需
要为并无收到任何评稅通知书,而又声称其
入息少于法定基本免稅额的水平的人士计算
盈亏,但该等个案的数目很少。
遵守和施行规定
7.议员关注施行法定规定方面的困难。鉴于当局初期会针
对已办理商业登记的自雇人士施行规定,议员提出忠告,
表示此举可能导致出现不合常理的情况,即主要向守法的
人士施行规定,但对于那些并无领取商业登记证而经营的
人士,则不将他们纳入施行规定的范围內。
8.为回应议员的关注,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解释政府当局的
立场如下--
- 法例规定自雇人士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不
遵守此项规定属犯罪行为,可被判第六级的
罚款或监禁一年。虽然部分海外退休制度的
涵盖范围并不包括自雇人士,但亦有退休制
度,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计划规定必须包
括自雇人士在內。
- 政府当局承认保证各方均遵守法例规定及采
取施行规定的行动时会出现困难,特别是涉
及入息低及不稳定的自雇人士的个案。事实
上,海外的制度亦遇到同样问题。当局建议
从三方面入手解决上述问题,其中包括简化
强积金制度、推行教育计划,使自雇人士了
解其权利及义务,以及采取施行规定行动对
付违反法例规定的人士。
- 主体条例已豁免任职小贩的自雇人士受到规
管。商业登记处的统计资料显示,全港约共
有280,000名自雇人士,其中亦有身兼雇主者
。鉴于并无一项制度能够同时涵盖所有目标
组别,强积金管理局会首先向持有商业登记
证的人士施行规定行动。
- 关于运作方面,管理局会在商业登记处查核
有关独资经营者及合伙经营者的公开资料,
以核对受托人所提供的强积金计划成员名单
上的资料是否正确。当局会向并无参加任何
计划的自雇人士发出警告信,并附上一份有
关现行计划的资料。
豁免
(立法局CB(1)537/96-97(04)号文件)
9.陈婉娴议员认为,原则上外来雇员不应获豁免纳入强积
金制度內,否则雇主会倾向减少聘用本地雇员,以免为他
们供款。李卓人议员补充,现行建议或会促使雇主聘用已
加入海外退休计划的外来雇员,从而打击本地雇员的就业
机会。有关此问题,主席提出忠告,表示强积金制度的政
策目的是为本地雇员提供退休保障,而非保障其就业机会
。
10.为回应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及助理
署长(计划运作)就政府当局的建议作出以下澄清:
- 「有限期间」的拟议定义旨在确保只在香港
工作一段短时间的外来雇员才会获豁免纳入
强积金制度內。与此同时,当局亦可避免歧
视将会合理地在香港逗留一段长时间的外来
雇员。
- 倘外来雇员已取得工作签证,获准在香港工
作一年以上,该名雇员将不会获得辖免。鉴
于根据各类输入劳工计划受雇在香港工作的
人士,所获签发的工作签证大部分以两年为
限,该等雇员应被纳入强积金计划內。
11.为回应郑明训议员的查询,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
在香港设立的外国领使馆受《维也纳公约》规管。在该等
领事馆工作的当地雇员必须遵守香港的法律,因此,他们
不可获豁免纳入强积金制度內。然而,在驻港欧洲委员会
属下的欧洲联盟办事处工作的当地雇员则获豁免遵守有关
社会保障方面的法例,因为《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
(第190章)已提供此类豁免。
12.李卓人议员认为豁免所有家庭佣工纳入强积金制度內,
属一项歧视行为,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就此项意见作出回应
,表示给予豁免的其中一项原因,是避免在调查不法行为
时骚扰任何家庭。
III.其他事项
13.陈婉娴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将于短期內向财务委员会提出
拨款要求,因而建议当局应向小组委员会简介「行业计划
」及「补遗公积金计划」的详情,以便议员考虑当局的拨
款要求。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回答时解释,由于简报会的安
排出现遗漏,随后两次会议将会讨论「职业退休计划的衔
接安排」,当局或不能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底前向议员简介
上述两个项目。她亦强调,为了使办事处继续运作及研究
议员在过往会议席上提出的建议及关注事项,办事处必需
尽快获得拨款。有关此问题,主席表示应根据申请的情理
,而并非小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考虑政府当局的拨款要
求。
14.会议于下午六时二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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