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55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HS/1/96/1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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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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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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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单仲偕议员
列席议员 :
陈鉴林议员
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
陆恭蕙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
政务主任(计划运作)2
- 李冠殷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杜俊能先生
- 法律事务部顾问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立法局CB(1)1003/96-97(01)号文件)
有关规定受托人须按集成会计层面拟备年度计划帐目的
论据,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解释,鉴于集成计划內的小
雇主及个人帐戶持有人为数众多,若按雇主单位及个别
计划成员层面拟备经审计的帐目,费用将会十分高昂,
并会大大提高行政费用。拟议的规定效率高,且具成本
效益。尽管如此,雇主可自行要求在雇主单位层面拟备
及审计额外的帐目。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应一位议
员的提问时澄清,经审计的帐目必须有别于向每位计划
成员发出的年度权益报告表。前者反映计划的整体财政
状况,后者提供个别成员的帐戶资料。
2. 陈鉴林议员表示,雇主为本的强积金制度的缺点之一,
是会产生大量个人帐戶。他建议应强制规定雇员综合其
分散帐戶。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回答时表示,设立以雇主
为本的强积金制度及准许雇员享有综合其强积金帐戶的
自由,是议员在条例草案阶段经广泛讨论及辩论后才达
成的共识。此外,以雇主为本的强积金制度与现行的职
业退休计划下的安排相若,雇主及雇员因而易于明白。
有关出现大量分散帐戶的问题,助理处长(计划运作)指
出,当局会鼓励计划成员综合其零碎的不动帐戶。划一
年度报告及强积金审计帐目的格式,可助成员就综合帐
戶的目的而评估不同计划的表现。
3. 法律事务部顾问就此问题给予意见,表示若要更改拟
议的以雇主为本的强积金制度,则须对主体条例作出重
大的修订。
4. 关于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提交经审计帐目的时间,主
席及副主席均认为在计划年度终结后六个月提交帐目的
拟议期限,未能让管理局就出现问题的计划采取及时行
动。他们因而建议订定提交帐目的较短期限。
5.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应时表示,当局曾咨询退休基
金行业及会计业人士,他们认为,鉴于须制备详尽的年
度报告及经审计的帐目,因而赞同拟议的六个月期限。
关于持续监察的问题,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核数
师及计划管理人须承担「警报」责任,如他们在日常工
作中发现有任何事件有损计划的财政状况,须即时向强
积金计划管局汇报。
6. 法律事务部顾问请议员注意,《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的有关条文授权职业退休计划处长著令在六个月或其准
许的期限內提交年度报告,他询问会否赋予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同等的酌情权力。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答时证
实,受托人可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申请更改计划的财政
年度,但他必须在计划年度终结后六个月提交年度报告
及经审计的帐目。
7. 就年度帐目的拟议格式而言,副主席建议,与其提供
对上一年的比较数字,应在年度帐目內包括过去三或五
年的数字,以便能对计划表现作出更佳的评估。助理处
长(计划运作)在回应时表示,拟议的格式是以香港会计
师公会的会计指引为蓝本。该指引是根据现行最佳的业
內行事方式而订定。当局会就副主席的建议,咨询业內
及会计专业的意见。
8. 內部监控报告是监察受托人及进一步保障计划资产的
重要措施。对于由雇主营办的强积金计划若成员少于
1 000人,则受托人无须遵守此项规定的建议,部分议
员表示关注。
9.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回答时解释,集成信托计划(包括
常规计划及特殊计划,如行业计划、补遗公积金计划)以
及由雇主营办的计划的受托人,均须每年向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提供內部监控报告。至于由雇主营办而成员少于
1 000人的强积金计划,鉴于规模较小,日常运作及管制
程序较为简单,若规定此等计划的受托人提供內部监控
报告,并不符合成本效益。
10. 单仲偕议员询问拟议订定何种机制,以确保计划资
产与受托人、托管人及雇主的资产得以分隔,以及该等
人士如违反有关规例时,须承担何种责任。助理处长(计
划运作)证实,主体条例已规定所有计划资产应以信托
名义保管,并只应用于计划。有关的会计及汇报规定使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持续监察受托人。受托人如违反法
律规定,当局会对他们施加适当的制裁,包括判处罚款、
更換受托人及提出检控。此外,管理局如怀疑受托人违
反规定,会要求他们提供特别审计报告。为确保所有强
积金计划管理人均合符资格进行业务,他们须符合资本
充裕额、资历/经验及「胜任及合适」准则等方面的特
定法定要求。
(立法局CB(1)1003/96-97(02)号文件)
11. 主席询问有否就核数师及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之间的
的拟议沟通规定,咨询会计界的意见。助理处长(计划运
作)表示曾咨询香港会计师公会,该会认为有关建议可以
接受。
12. 部分议员质疑,拟议以「警报制度」的规定作为强
积金计划的监管措施,是否有效用及足够。助理处长(计
划运作)在回应时解释,这建议有双重目的,既可及时察
觉沒有遵守规定的情况,亦可防止强积金制度出现失当
措施。海外退休金制度,以及现行规管本港财经界及银
行界的法例亦有类似的规定。该等界别认为有关规定切
实可行,而其所涉及的资产远较强积金制度的资产为多。
副主席表示,拟议的警报措施可能对大集团有效用,但
对小规模公司则不然。助理处长(计划运作)预期未来的强
积金计划管理人很可能是规模宏大的公司。
13. 有关对未能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汇报违规事项的专业
人士(例如核数师)施加制裁的问题,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表示,制裁实际触犯法律的人士,与制裁并非犯法者但
可能沒有履行其监察职务的核数师,两者应加以区分。
核数师如未能履行其专业职务,可能会有人就此项疏忽
行为向他提出民事申索。
14. 主席表示,会计师/核数师应对其客戶(即受托人)承
担责任,拟议的警报制度难免会影响他们双方的关系。
因此,若任何违规事项仅属无心之失,并能即时予以纠
正,则无须对有关各方采取严厉的行动。
15. 陈婉娴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一份文件,详述拟议
强积金制度的保障措施。至于各项罪行的处罚,助理处
长(计划运作)告知与会者,《强制性公积金制度条例》
已就若干违法行为订定刑事制裁。根据条例第27(1)条,
可订立附属法例,对受托人施加制裁。强积金计划管理
局可采取的另一个方法,是以公开报告形式作出公开谴
责。
(立法局CB(1)1003/96-97(03)号文件)
16. 主席建议,若向法庭申请计划清盘合符成员的利益,
应准许他们采取此行动。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解释,根
据现行建议,只许最初由雇主设立的雇主营办计划强迫
清盘。有关的受托人须取得管理局同意,才可将计划清
盘。管理局只作为最后途径,才向法庭申请强迫清盘令。
由于集成信托计划的成员日后将包括不同雇主及雇员,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须确保计划清盘对各计划成员均有利。
17. 议员关注自动清盘时对成员利益的保障,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表示,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仔细考虑受托人
的建议,以确保安排顺利及成员利益受到适当保障。她
重申只会在挽救计划的各项努力均告失败及未能找到替
任受托人时,才会进行强迫清盘。关于成员的累算权益,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由强制供款所得的权益必须
予以保留,并会按一般的帐戶调动机制进行转移程序。
当局建议必须确立适当安排,在现行计划清盘后六个月
內将累算权益转移至新的强积金计划。
18. 关于计划资产的损失及成员的赔偿问题,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表示,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尝试尽量减少成
员的损失。自动清盘的开支将由有关的雇主支付,而法
庭判处须支付强迫清盘费用的一方必定不可使用计划成
员的强积金权益以支付费用。助理处长(计划运作)亦证
实,会根据法庭的命令,从补偿基金拨款,补偿因计划
管理人的失当或违法行为而引致的损失。从补偿基金拨
付的款项,并不设上限。
19. 议员察悉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下午
二时三十分举行。经讨论后,议员同意下三次会议的日
期如下:
- 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时三十分;
- 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二时三十分;及
- 四月二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席上同意,倘小组委员会可在四月二十四日会议席上完
成讨论议程的所有项目,则无须在三月二十五日举行会
议。
20. 主席请议员注意內务委员会的决定,议员如拟在一
九九七年四月至六月往海外进行职务访问而申请拨款,
必须在三月中提交內务委员会考虑。他请议员考虑此事,
并在下次会议席上讨论。
21. 会议于下午一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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