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74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HS/1/96/1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星期四)
|
时 间 : | 上午十时三十分
|
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
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 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列席议员 :
陈鉴林议员
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
高级经理(衔接安排)
- 于海平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法律务部顾问
- 杜俊能先生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立法局CB(1)1233/96-97及1206/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会议的纪要(立法局CB(1)1233/96-97
号文件)获确认通过,无须作任何修订。
2. 议员通过由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进行的海外退休
制度研究的拟议目的、范围及时间表,详情载于立法局
CB(1)1206/96-97号文件。议员亦同意委立一个顾问小组,
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及陈婉娴议员,负责就研究计划
的各方面提供意见。
3. 副主席就立法时间表提出询问。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表
示,政府当局会尽快向立法局提交附属法例,第一批规
例的拟稿会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底前送交议员。
4. 单仲偕议员就立法程序提问。法律事务部顾问在回答
时表示,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订立的附属法
例须经立法局通过。至于审议附属法例的工作,主席证
实小组委员会会继续运作及审议该等规例。议员促请政
府当局尽早提交该等附属法例,以便议员有足够时间进
行审阅。
(随立法局CB(1)1160/96-97(02)号文件发出的政府当局的
资料文件;随立法局CB(1)1158/96-97号文件发出的由立
法局秘书处拟备的尚待审议事项一览表)
5. 陈鉴林议员关注管理大量帐目细小的不动帐戶,需要
高昂费用。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应时表示,计划管
理人愿意接纳结余为5,000元以上的不动帐戶,因为管理
这些帐戶较管理帐目细小但经常调动的帐戶简易。为保
障计划成员的利益,政府当局会实施一些保障措施,以
防累算权益被行政费用侵蚀。
6. 单仲偕议员建议,应容许多于一次以永久离港为理
由,提取强积金计划的累算权益,惟须呈交证明文件,
如「海外居留声明」。
7. 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及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应单仲
偕议员的建议时,指出以下各点:
-
由于查核某人是否永久离港会有困难及化费高
昂,因此需要对提取权益安排实施某种形式的
保障或限制;
-
强积金制度主要保障较低入息人士,他们移民
的可能性较低。如果设立过分复杂的制度,以
照顾有意移民人士的需要,并不恰当;及
-
有关容许多于一次以到外国永久定居为理由,
提取累算权益的建议,会很容易被滥用,特别
是计划成员可声称他们拟离港往中国定居。
8. 关于此事,主席指出,政府当局建议对提取权益施加
限制,是要维护将累算权益保留至退休后使用的原则。
容许多次在退休前提取权益,有违设立强积金制度的用
意。
9. 副主席关注计算自雇人士有关入息的困难。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表示,建议采用稅务局发出的稅务评估通知
书內的应评稅入息,作为自雇人士的有关入息,可免除
自雇人士须承担额外工作,分别为稅务及强积金的目的
计算其盈亏。对于有议员关注自雇人士可能蓄意申报较
低收入,以逃避其在强积金方面的责任,主席及部分议
员表示,由于稅务局有资源可供调动,由该局执法确保
有关人士正确申报入息,较强积金办事处自行采取行动
更为适当。
10. 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在回答主席时证实,不可扣除强
积金的供款作为缴纳薪俸稅,但在许可情况下提取的累
算权益则无须纳稅。
11.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答陈荣灿议员就咨询工会及
商会事宜提出的问题时表示,政府当局拟咨询各个主要
的工会,包括香港工会联合会、港九劳工社团联会、港
九工团联合总会及香港职工会联盟。政府当局亦会在随
后数星期与上述工会的成员工会举行会议。当局在拟定
行业计划的建议及就如何遵守强积金规定制定指引时,
亦曾与主要的商会(例如香港建造商会)举行会议。政府
当局应陈荣灿议员要求,同意在适当时间提供一份摘要,
载述各工会及商会在进行咨询期间提出的关注事项。
12.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答覆单仲偕议员时表示,当局
已修订《公司条例》及《破产条例》,以便可优先处理
向破产雇主追讨仍未缴交的供款事宜。
13.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应陈婉娴议员的问题时证实
当局不会要求计划成员负担检控拖欠供款雇主的费用。
政府当局仍在考虑分担有关费用的政策,并会在日后的
会议席上向议员汇报。
(立法局CB(2)1217/96-97(01)号文件)
14. 议员极为关注强积金制度的估计行政费用。部分议
员认为,该项估计年费介乎计划资产总值1.63%至2.44%,
实属过高。陈婉娴议员质疑,强积金制度享有规模经济
的效益,但其年费却较现行职业退休计划的年费(1.5%
至2%)为高,这是不能接受的。陈婉娴议员提及世界银
行一份报告,该报告指出私人管理的强制性退休计划的
每年行政费用高达5%。她要求政府当局研究有关报告,
可行的话并澄清为何在行政费用方面会有如此显著的差
异。议员亦要求政府检讨其评估,以便对费用作出更切
合现实的估计。
15. 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及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详细解释年
费估计的方法,表示当局计算强积金制度的估计年费时,
是将实施增设的行政及监管规定所需的成本加入现有职
业退休计划的费用內,并扣除拟议制度下简化某些规定
所能节省的成本。当局已将强积金计划因会员人数较多
而带来的模规经济效益计算在內。强积金制度在行政及
监管方面的规定包括处理调动权益、专业弥偿保险及各
项提交报告及作出公布的规定。此外,受托人须缴交予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费用,会向计划成员收回。另外,
计划成员须分担支付予补偿基金的每年征费,建议的比
率为计划资产的0.3%。不过,上述额外费用只会为强积
金制度带来约0.13%至0.44%费用,对计划成员的影响很
微。至于介乎1.63%至2.44%的费用,助理处长(计划运
作)表示,在最初阶段,费用会较为接近2.44%,但费用
随后会减少。
16. 至于海外退休制度的行政费用,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表示,由于各项计划的特点及监管架构不同,直接比较
费用并不恰当,但根据澳洲及智利由私人管理的强制性
退休制度的经验,在实施制度多年后,每年的行政费用
已减至现时低于2%的水平。虽然计划管理人在设立其
强积金业务时须作大量投资,但分阶段收回成本的做法
可避免对行政费用造成过大影响。
17. 主席质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收取费用的理据。他表
示,政府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提供的50亿元创办基金,
应足以支付管理局的运作费用。他要求政府当局就将会
如何使用该50亿元提供进一步资料。其他议员表示同意。
18. 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及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应时重
申,政府当局计划将来的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应自负盈亏,
主体法例亦授权管理局向受托人收取费用。50亿元的创
办基金主要会用作成立管理局及支付每年估计约3亿至
3.5亿元的经常开支。与其他规管机构,如金融管理局和
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运作开支相若。为谨
慎起见,当局利用创办基金进行投资时,会采用相对地
保守的投资策略。如果管理局不收取任何年费,估计创
办基金会在约10年內用罄。因此,当局建议应收取计划
资产0.05%至0.2%的低水平费用,以资助管理局部分运
作费用。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进一步向议员保证,会使
管理局架构精简,以保持运作开支处于低水平。
19. 部分议员认为,估计每年1%的投资费用过高。副主
席询问,拟议强积金制度下受托人的利润幅度估计为何。
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表示,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资料,因为
是否有利可图,取决于很多变素,包括公司的经营策略。
此外,由于当局是根据职业退休计划现时的费用架构以
评估强积金的年费,因此在进行评估时,已将利润水平
计算在內。
20. 副主席关注投资经理进行交易时的不当行为。高级
经理(衔接安排)告知议员,当局会在实施强积金计划时,
采用证监会就投资守法、现金回佣及软货币利益所订定
的指引。
21. 关于资料文件第10段所述的「费用总数」,陈婉娴
议员表示,鉴于整体工作人口均须强制参与强积金计划,
她关注强积金计划成员须较职业退休计划成员支付较高
费用的情况。主席指出,与职业退休计划相比,此点可
能削弱强积金计划的吸引力。对于陈婉娴议员建议就所
征收费用设定上限一事,主席提出忠告,所设上限可能
成为一般收费或最低收费。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补充说,
自由市场的竞爭亦可令收费处于低水平。副主席不支持
设定费用上限的建议。
22. 陈婉娴议员重申,她对计划成员须缴交补偿基金征
费有所保留。她认为政府应全面承担责任,赔偿成员在
累算权益方面的损失。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在回应时表示,
主体法例订有条文,授权管理局成立赔偿基金及征收基
金费用。
23. 陈鉴林议员认为,以雇员为本的强积金制度可减低
行政费用。强积金办事处处长重申,现时以雇主为本的
模式,以及雇员可自由统合其强积金帐戶的安排,是立
法局议员在通过条例草案时经深入讨论及辩论后所达成
的共识。
24. 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