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22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HS/1/96/2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议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李卓人议员
    莫应帆议员

列席议员:

    陈鉴林议员

缺席议员: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黃震遐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致光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郑美施女士
高级经理(供款)
潘宝洁女士

列席秘书:

署理助理秘书长1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5
司徒少华女士



I 确认通过上次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822/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与香港社会保障学会举行会议

2. 议员同意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下次会议席上与香
港社会保障学会举行会议。

行业计划的资料

3. 陈婉娴议员询问上次会议席上要求的行业计划补充资 料。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解释,由于有关资料并非即时可 以取得,政府当局需要时间综合资料。她答允尽早将资
料提交小组委员会。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4.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就议员有关强积金供款的提问 作出回应,有关答覆已随立法局CB(1)851/96-97号文 件送交议员。席上提交副主席的书面问题,政府当局在 席上就该等关注事项口头作出回应。

(会后补注: 政府当局的书面答覆已于会后随立法局
CB(1)867/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

5. 在随后的会议,议员就下述在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 件中作出概述的事项进行商议。

强制供款

(立法局CB(1)810/96-97(01)号文件)

6. 议员询问有何方法确保雇主履行向强积金供款的责任,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根据主体条例,雇主若不为 其雇员供款,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判处第六级罚 款(即50,001-100,000元),以及监禁一年。拟议的支
付及转交强积金供款的机制经已简化,并已订明各类文 件的规定格式,方便雇主遵守。在接获供款及转交供款 的报告后,受托人可与雇主澄清及更正计算上的差异。 如有拖欠供款的情况,受托人会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汇 报,以便采取执法行动。此外,雇员可向雇主及受托人 取得有关计划的资料。如发觉有差异,亦可向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申诉。

7. 议员普遍认为,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应更积极确保雇主 履行责任及协助雇员解决供款的纠纷。如有需要,应对 申诉进行调查。政府当局察悉议员的意见。助理处长(计 划运作)表示,有关雇佣问题的纠纷(例如薪金)会由劳工 处处理,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则协助雇员解决涉及强积金 的纠纷(例如「相关入息」的计算,以及强积金制度下的 「供款」)。当局规定雇主须备存一份雇员薪酬及转交强
积金供款的报告的正确纪录,以助进行调查。

8. 为回应议员就向雇员披露计划资料问题的关注事项,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解释政府当局的各项建议:

  1. 由于计划成员是计划资产的受益人,故可随时得 悉计划资料。计划的透明度不断提高,亦会确保 成员担当自行监察的角色,以监察雇主及受托人 执行其职务及责任,因而有助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采取执法行动;

  2. 雇主及受托人须向成员提供计划资料,并须回答 有关查询。须提供的资料包括计划条款、投资策 略及选择方案、每月供款单、年度权益结算表、 有关计划的经审核的帐目及年度报告。年度权益 结算表会载述有关每名计划成员的具体资料,例 如一年內累算权益的结存,年度报告则会提供有 关计划整体运作及投资组合的一般资料。为使雇 员更了解计划的情况,年度权益结算表及计划资
    料均会以中英文文本向雇员提供;

  3. 当局会举办宣传及教育活动,以促进雇员及雇主 认识披露资料方面的权利及责任;及

  4. 由于预期未来强积金市场会出现激烈竞爭,计划 管理人会免费提供大量有关强积金计划的资料,
    以推广其产品。

9. 就此问题,陈鉴林议员指出,虽然雇员是强积金计划 的受益人,但他们对于投资策略并沒有决定权。他认为, 以雇员为本的制度会较以雇主为本的制度优胜,原因是 雇员可选择参加一个投资策略最符合其需要的计划。陈 婉娴议员同意他的看法。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在回答时表 示,虽然雇员转职后必须参加新雇主的计划,但他可自 由处理其累算权益,即将累算权益转往新雇主的计划, 或将之保留在集成信托计划下个人帐戶內。此外,部分 现有退休金计划确有向成员提供投资选择方案,以便他 们挑选最符合其需要的投资方案。

拖欠供款:追讨机制

(立法局CB(1)810/96-97(02)号文件)

10. 议员关注到有关向雇主追讨及收回拖欠供款的建议 机制的成效。议员质疑拟议罚款办法的阻吓作用,以及 雇员的损失会否得到补偿。议员亦极为关注透过民事诉 讼追讨拖欠供款所涉及的高昂费用及时间。

11. 就拖欠供款的追讨及罚款事宜,助理处长(计划运
作)澄清以下事项:

  1. 主体条例已授权强积金计划管理局追讨并收回拖 欠供款。涉及受托人的机制亦会在附属法例中订 明。当局会就各项程序订定具体限期,以提高该 制度的效率,令当局得以对拖欠供款的雇主早日
    采取执法行动,以顾及雇员的利益;

  2. 当局会采用两级罚款办法,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或 会同时向对拖欠供款的雇主施加两级罚款。第一 级罚款用以支付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追讨拖欠供 款时所牵涉的行政费用。第二级罚款涉及利息付 款,以分配给计划的有关成员。此制度一方面对 拖欠供款的雇主起阻吓作用作出,同时向因雇主 拖欠供款而蒙受利息收益损失的成员作出补偿。

  3. 除罚款外,雇主如在规定时间內未有缴付拖欠供 款及/或罚款,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考虑对雇主
    提出检控。

12. 关于追讨拖欠供款问题,助积金办事处处长及助理 处长(计划运作)表示,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向法庭提出 民事诉讼,以追讨拖欠的供款。若拖欠款额为数不多, 不超过15,000元,当局会在小额钱债审裁处提出申索, 至于涉及钜额款项的申索,则会提交地方法院或高等法 院审理。如采取民事诉讼后,拖欠供款的雇主仍不支付 欠款,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判决。 如雇主被饬令清盘或宣布破产,当局仍可收回拖欠的供 款,因为根据《公司条例》及《破产条例》,强制性供 款是须优先支付的款项之一。政府当局会支付为追讨欠 款而采取行动的费用(例如提出申索的费用、调查费用), 至于支付讼费的责任,则由法官裁决。拖欠供款雇主须 缴交的惩罚性罚款,会用以支付强积金管理局在追讨欠 款时所支出的行政费用。政府当局会注入一笔资金以设 立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以及供管理局在最初阶段运作。 管理局亦会在从强积金计划注册及批准受托人方面获得 收入。因此,当局预期管理局在追讨拖欠供款方面不会
出现财政问题。

13. 议员提出忠告,强制金计划管理局可能会成为追讨 欠款的机构,因此有需要清楚厘定其角色。他们强调, 由于雇员已因雇主拖欠供款而蒙受损失,因此不应要求 雇员承担追讨欠款的费用。一些议员建议,应向雇主征 收款项,以支付该项费用,又或为上述目的购买保险以 承担有关费用。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考虑上述建议。

14.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答覆李卓人议员时表示,虽 然拟议追讨拖欠供款的机制不适用于获强积金计划豁免 注册的职业退休计划,但政府当局现正积极与业內人士 及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商讨,以探讨可否在该等计划的 规例內加入追讨拖欠供款的程序。主席建议及早向雇员 公布关于获强积金计划豁免注册的职业退休计划的详细 计划安排,以助雇员选择加入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 划。强积金办事处处长知悉主席的意见。

非强制供款:性质、规管及遵守

(立法局CB(1)810/96-97(03)号文件)

15. 议员询问,强积金计划下的非强制供款有何目的。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答覆时表示,该项建议使雇主无 须设立另一项退休计划,便可很方便地作出自愿性质的 供款,从而鼓励雇主增加供款,以提高其雇员的退休基 金款额。非强制供款须分开记入不同的帐戶,并可获豁 免受归属、保存及可调动性条文的规限。此外,亦有需 要在供计划成员参阅的年度权益结算表內,汇报就此类
供款的财政状况。

16. 助理署长(计划运作)在回答一位议员的问题时証实, 由于非强制供款是在法定供款以外的自愿性质供款,政
府当局并无建议制订任何追讨拖欠非强制供款的机制。

其他关注事项

强积金计划的行政费用

17. 议员极为关注强积金计划高昂的行政费用对计划成 员的影响,并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有关现时本港及海外退 休计划的行政费用的资料。李卓人议员亦建议,小组委 员会在日后的会议席上应讨论此问题。他认为与此有关 的另一问题是有需要界定「相关收入」的定义。

18. 关于行政费用,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表示,在设立一 个简单及具成本效益的强积金制度时,一方面须提供所 需的行政措施和足够的规管措施,另一方面要将费用维 持在合理水平,两者之间应取得平衡。事实上,成员的 累算权益与计划的投资回报有直接关系。制定并无必要 及过于严苛的规管条文,会导致费用过高、令投资安排 欠缺弹性,以及导致回报偏低。至于行政费用,助理署 长(计划运作)表示,在计算有关费用时,曾参考现有退 休金计划的收费及其他假设因素。虽然当局曾参考外国 的计划,但由于计划特点及规管制度不同,有关费用的 资料并不直接适用于本港的情况。

19. 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