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265/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HS/1/96/2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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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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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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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李卓人议员
莫应帆议员
列席议员 :
陈鉴林议员
缺席委员 :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黃震遐议员
陆恭蕙议员
罗致光议员
顏锦全议员
郑明训议员
单仲偕议员
应邀出席人士 :
- 项目I
- 香港社会保障学会
- 莫泰基博士
- 张超雄博士
- 王英㻌先生
- 李泳嘉先生
出席公职人员 :
- 项目II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助理处长(管理标准)
- 谭伟民先生
列席秘书 :
- 署理助理秘书长1
-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立法局CB(1)866/96-97(01)号文件)
应主席邀请,莫泰基博士陈述香港社会保障学会对强积
金制度的意见,详情载于该会的意见书內。在会议随后
的时间,议员与该会交換意见,以下是双方讨论內容的
撮要。
2. 对于该会认为强积金制度的结构存著问题,一些议员
询问可如何作出改善。
3. 莫博士在回答时表示,强制金制度的缺点包括行政费
用过高、欺诈风险高、投资组合风险高、退休权益少及
容易受大型的计划管理人垄断市场。经多年研究,香港
社会保障学会得出的结论是,拟议的强积金制度在本港
并不可行。他随后向议员简报该会对拟议强积金制度及
其他国家的退休金制度的研究结果:
-
强积金制度每年的行政费用估计为5%,远较新加
坡中央公积金的0.1%及马来西亚退休金制度的
0.18%行政费用为高。对小额帐戶的低收入雇员
来说,行政费用的负担特别沉重。强积金制度以
智利的制度为蓝本,每年的行政费用约为2.3%;
-
拟议的保障措施(例如专业弥偿保险及保偿基金)
是否有效,实在令人怀疑。即使业內人士亦沒有
信心计划管理人能自我规管;
-
强积金办事处并沒有提醒公众智利的制度所遇到
的问题,例如投资回报低及雇员不作强制性供款
等;
-
拟议的强积金制度会由私营机构管理,不及由中
央管理的公积金制度,因为后者受政府直接管制
及公众监管。
4. 莫博士表示,根据香港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在一九
九七年一月进行的调查,只有7%的社会人士支持强积金
制度,低于强积金办事处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声称的18%。
他进一步建议,该办事处应公开其研究结果及顾问报告,
以便咨询公众意见及进行讨论。
5. 关于是否需要在联合联络小组讨论强积金的建议,莫
博士在回答主席时澄清,由于此事跨越一九九七年,因
此应咨询联合联络小组。再者,主体条例在一九九五年
制定时,中国政府曾表示有所保留。
6. 莫博士在回答议员的问题时,重申香港社会保障学会
支持设立一个包括中央公积金计划及老年退休金计划的
退休保障制度。他表示,瑞典、加拿大、英国、日本及
中国均采用这种制度,并且证明有效。
7. 至于将来的路向,莫博士促请议员在一九九七年二月
二十一日否决政府当局的拨款申请,以及要求强积金办
事处公开所有研究报告,以便广泛征询公众意见。
8. 一些议员关注,若强积金办事处不能获得拨款以继续
其工作,该办事处便须关闭。莫博士建议,可以短期形
式拨款予该办事处,以便进行咨询工作。由于制订退休
保障政策是一项重要工作,应进一步研究及将咨询公众
的结果转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决定将来的路向。
关于此事,李卓人议员亦表示,如果强积金办事处须停
止运作,财经事务科可接手其工作。
(立法局CB(1)852/96-97(01)号文件)
9. 部分议员质疑在界定小额帐戶时以5,000元为上限,是
否适当。他们认为,此金额太低,原因是结存稍高于5,000
元的帐戶,虽然受影响程度较低,亦会受行政费用所侵
蚀。
10. 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及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应时
解释政府当局的看法:
-
当局须就「小额帐戶」的定义订定上限金额。职
业退休计划的现时年费介乎350元至500元,假
设每年投资回报为9%,估计如帐戶结存低于5,000
元,有关行政费用可能会超逾投资回报,因此侵
蚀累算权益。
-
政府当局对于未来强积金计划的投资回报持十分
保守的看法,但过去十年左右,持续进行的退休
计划的平均每年净回报率,在扣除投资费用后约
为16%。因此,即使通胀率高达9%,投资回报亦
可追上通胀。
11. 议员察悉,根据政府当局的建议,雇员可选择将其
累算权益保留在前度雇主的计划內,或将权益转往新雇
主的计划。就此问题,陈鉴林议员建议,由于强积金制
度以雇主为本,故应要求雇员将其权益转往新雇主的计
划。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及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答时
解释,陈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在一九九五年制定主体条
例时,已进行热烈辩论。议员亦同意当局的建议,为雇
员提供此项选择方案。
12. 部分议员认为,当局应强制规定,若结存金额太低,
雇员须综合其分散的帐戶,以免金额被各项费用侵蚀。
13. 主席亦请议员注意可能发生的情况,即有人可能从
事数份兼职工作,有数位不同的雇主,因此会拥有多个
小额活动帐戶。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答时表示,有
关此类帐戶的问题应不会严重,原因是不断有新的供款
存入,小额结存会日益增多。
14. 陈婉娴议员重申其关注事项,即政府当局应向低收
入雇员提供更多援助,以减轻其帐戶结存被行政费用侵
蚀的情况。不过,强积金办事处处长提出忠告,此等安
排会导致个别计划成员的收入受到审查,以确定他们是
否属低收入组别人士。她亦促请议员不要在强积金制度
事宜上引入福利问题,原因是设立强积金制度的基本目
的,是提供退休保障。
15. 一位议员询问可能出现的小额活动帐戶及不动帐戶
的数目。助理署长(计划运作)表示,由于太多未知变数,
故难以提供估计数目。该等变数包括工作流动率,以及
在转职时保留/转移其累算权益的雇员人数。
立法局CB(1)852/96-97(02)号文件
16. 部分议员对拟议的补遗公积金计划表示深切关注,
他们认为该计划不能满足低收入雇员及收入不稳定自雇
人士的特殊需要。他们亦提出下述问题:
-
设立补遗公积金计划会鼓励强积金计划管理人拣
选顾客,拒绝低收入及入息不稳定的雇员。
-
对加入补遗公积金计划施加的限制,会规限计划
的成员人数,令成员未能因庞大计划的规模经济
而受惠。
-
虽然有措施减少补遗公积金计划的行政费用,但
低收入及收入不稳定的雇员不大可能受惠,原因
是虽然一般的强积金计划费用较高,但他们或可
加入该等计划。
17.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应时表示,补遗公积金计
划的主要目的,是为无法自行加入市场上一般的强积金
计划的雇主或自雇人士,提供最后途径。补遗公积金计
划并非与一般的强积金计划竞爭。至于行政费用,助理
处长(计划运作)预期自由市场力量是最有效的措施,确
保有合理收费的可行计划,适合不同类别的雇主及雇员。
由于80%的本地雇主是小规模经营,聘请约三分一的本地
总工作人口,因此多半有计划管理人专注为小规模顾客
提供服务。
18. 议员关注加入补遗公积金计划的事宜,助理处长(计
划运作)解释,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编配服务,可作为一
项甄别程序,确保补遗公积金计划不会大笔抢去其他强
积金计划的生意,并保障未能加入补遗公积金计划的雇
主的利益。部分议员建议,与其设立补遗公积金计划,
另一可行方案是规定强积金受托人不得拒绝要求加入其
计划的任何雇主或自雇人士。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察悉议
员的关注事项,及答允进一步研究此问题。
19. 由于补遗公积金计划的生意或许利润不高,以致有
可能沒有太多计划管理人竞取营办此计划,助理处长(计
划运作)告知议员,业內人士事实上表示很有与趣营办此
计划。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答陈婉娴议员时澄清,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检讨补遗公积金计划的运作及受托
人的表现。初步建议补遗公积金计划的成功竞投人可营
办计划十年。
20. 由于议员仍对补遗公积金计划的原则及运作表示关
注,他们建议举行一另次会议讨论此问题,并要求政府
当局提供下述进一步资料:
-
拟议提供获保证投资回报的产品,作为计划的其
中一项投资方案;及
-
拟议设立管理委员会以监察该计划。
21.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时三十分
至四时三十分举行下次会议,视乎政府当局代表能否于
当日出会议。
(会后补注:
|
强积金办事处处长于会后证实,政府当局
未能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出席会议。
经主席同意,会议予以取消。) |
22. 会议于下午一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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