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6/97-9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1/HS/1/96/1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7年5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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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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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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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明训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黃震遐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 谭伟民先生
-
政务主任(计划运作)2
- 李冠殷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法律事务部顾问
- 杜俊能先生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立法局CB(1)1552/96-97号文件)
1997年3月10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汇报尚待解决的问题 ── 强积金制度的行政费用
(立法局CB(1)1437/96-97(03)号文件
2. 议员不同意政府当局就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下称「管理
局」)收费的理据所作的解释。主席认为,投资回报率应
远较当局估计的8.5%为高。他继而指出,即使假设投资
回报率及通胀率均为8.5%,50亿元的创办资金所产生的
投资回报,应足以支付管理局4亿元的成立费用及每年3.5
亿元的经营成本。
3. 政务主任(计划运作)2在回应主席时解释,根据政府当
局的初步估计,投资回报会被通胀抵销,导致创办资金
的数额不会出现实际增长。而经营成本会受通胀影响,
管理局的累积盈余因此会逐渐减少。若管理局不收取费
用,创办资金将会在12年內用罄。
4.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就对投资回报率的关注作出解释,
表示由于一般退休基金会作出长线投资,因而回报率均
能在多年后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不过,为审慎起见,并
考虑到管理局的流动资金要求及应急需要,管理局在投
资创办资金时,很可能会采取保守的投资策略。助理处
长(计划运作)补充说,8.5%回报率的估计,是基于下述
假设订定,即20%的创办资金会投资在证券,而大部分
款项则投资在货币巿场及债券。这已较香港其他法定基
金的投资策略进取。她表示,即使采取非常进取的投资
策略,达至5%净回报率,创办资金仍会在大约18年內用
罄。政府当局相信,日后的管理局会适当考虑其财政状
况,然后决定创办资金的投资策略。
5. 主席对强积金管理局需收取费用的建议持保留意见,
并要求政府当局检讨管理局收入及开支预测。
6. 郑明训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可能高估了管理局成立费
用的数额,并询问所涉及费用的分项资料详情。助理处
长(计划运作)在回答时强调,文件第4段所提述的各项假
设是非常初步的假设。关于计划资产的估计价值,她证
实是以顾问在1995年对计划资产价值的估计为依据,并
按通胀作出调整。
7. 关于成立费用,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大部分的款
项会用作装置一套先进的电脑系统,以助管理局与计划
管理人沟通,并提高管理局的效率。余下款项主要会用
作办公室装修和购置家具及办公室设备。由于实际的成
立费用会视乎管理局的未来架构而定,因此在现阶段提
供进一步的分项资料,实属不切实际的做法。当局打算
将管理局的架构保持精简,以便维持较低的经营费用。
8.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证实,
管理局如收取相等于计划资产总值的0.05%至0.2%的低
水平年费,长远而言,可在财政上维持自负盈亏。她继
而解释文件所述有关按不同的滑动比例收费的两个方案。
根据方案I,管理局展开运作时,拟议收费的最高水平订
于0.2%,并会逐年递减,直至由第7年起,到达0.05%的
水平。根据方案II,拟议收费订于0.15%的较低水平,但
下降速率较慢,直至达到0.06%的划一水平收费。根据方
案I及II,管理局的累积盈余会分别在运作首16年及14年
內逐渐下降,但其后会开始增加。
9. 主席关注到,鉴于强积金计划资产总值预期会迅速上
升,即使管理局收取的征费率偏低,亦会有过于庞大的
盈余。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应时澄清,拟议的滑动
收费比例已考虑到强积金计划资产的估计增幅。不过,
由于强积金制度的部分特点有所改变,以及日后的就业
情况不明朗,倘推算强积金每年的供款水平高达200亿
元,则可能过于乐观。
10. 李卓人议员察悉议员关注的事项,并建议政府当局
应考虑收取较低的划一征费,而不应根据建议,按滑动
比例每年收取征费,当局并应于5年后检讨有关情况。
当局答允研究此项建议。
11. 就此,助理处长(计划运作)重申有需要收取合理水平
的费用,补足创办资金,以便支付管理局的经营费用。
关于李议员的建议,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较可取
的做法是管理局在展开运作时,开始征收费用,以免在
管理局的财政状况出现危机时,才收取高昂的征费,以
及进行高风险的投资。
12. 法律事务部顾问认为,现阶段由立法局议员根据主体
法例研究新订收费制度的细节,是可取和谨慎的做法。
因为订定初期收费制度的附属法例须经立法局通过,但
日后如有任何改变,则会由管理局决定。
13. 主席在总结时,促请政府当局在拟订管理局的征费
制度时,充分考虑管理局日后的财政状况,行事加倍谨
慎,并作出更灵活的安排。他亦表示,倘计划成员须在
管理局运作初年缴纳高昂的费用,但当管理局在多年后
累积了大量盈余时,新加入的成员可能无须缴纳费用,
这安排并不公平。
(立法局CB(1)1553/96-97(01)号文件)
14. 主席关注为取得贷款而将计划资产用作产权负担时,
对成员权益的保障。助理处长(管制标准)解释,有需要
备有足够的现款,以避免因须支付大笔权益予计划成员
及支付证券交易的费用而急忙出售计划资产。助理处长
(管制标准)向议员保证,海外的退休基金制度(例如加拿
大及澳洲的退休基金制度),以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就单位信托所订立的规定,均有类似的条款。
15. 陈荣灿议员询问关于公司受托人董事的「胜任及合
适」准则。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在回应时表示,有关规
定与对上巿公司董事施加的规定相若。当局建议,公司
受托人必须最少有5名董事,其中一人为独立董事,而
大部分董事应具备经营退休计划业务的经验及资历。董
事、管控人及行政总裁全部应经强积金管理局审核为
「胜任及合适」的人选。
16. 一位议员询问管理局如何管制受禁制的投资活动。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在回答时澄清,当局会订定一份受
禁制投资项目列表,要求受托人遵守。为确保管理局对
可能危害强积金计划财政稳健情况的新投资活动迅速采
取行动,管理局获主体条例第28条授权,经与财政司磋
商后,可制定及公布禁制投资活动的指引。管理局亦可
在实施制裁前(包括撤销核准、暂时免任或免任受托人资
格),指示受托人纠正违规的活动。
17. 鉴于当局并无限制计划成员在同一计划下,在保本
产品与其他投资产品之间转換投资选择的次数,田北俊
议员关注成员可能须承担高昂的行政费用。助理处长(管
制标准)回答说,改变投资选择所需的30天通知期会有助
减少经常转換投资选择的情况。当局会就保本产品推行
教育及宣传计划,而管理局会监察计划管理人收取的费
用。至于田议员对保障成员累算权益的关注,助理署长
(管制标准)解释,现时业內采用预期定价以进行投资买
卖的惯常做法,可确保成员的权益不会因为巿场的波动
而蒙受损失。
18. 顏锦全议员询问个人受托人须达致的履行职能担保。
助理署长(管制标准)表示,当局建议个人受托人须作出
最高为计划资产净值不少于10%或1千万元的履行职能
担保,两者以数额较低者为准。担保的目的是赔偿因受
托人未能履行职责而令计划资产蒙受的损失。海外的退
休金制度(例如美国的退休金制度)亦有此类安全网的规
定。
19. 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在回答议员的查询时证实,第二
批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拟稿会在翌日派发予议
员,政府当局会尽早提供规例的余下部分及其他规则及
规例。
20. 鉴于附属法例內容繁浩及审议时间有限,李卓人议
员建议小组委员会应尽早开始审议附属法例的工作。就
此,法律事务部顾问表示,鉴于所涉及的问题甚为复杂
及众多,小组委员会应预留充分时间,以便详细审议有
关的附属法例。主席对小组委员会可否在本立年度会期
內完成审议工作存疑,并要求议员在下次会议席上进一
步考虑审议附属法例的时间表。
21. 议员同意下5次会议的时间如下:
1997年5月20日下午4时30分
1997年5月23日下午12时45分
1997年5月29日下午3时
1997年6月2日下午3时
1997年6月5日上午10时30分
22. 会议于下午4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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