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156/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HS/1/96/1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二)
时 间 :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黃震遐议员
    陆恭蕙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助理处长(管理标准)
谭伟民先生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高级经理(衔接安排)
于海平女士
律政署副民事检察专员
艾麟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5
司徒少华女士



I. 确认通过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1)601/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2. 议员讨论下述有关职业退休计划与强制性公积金(下
称「强积金」)制度的衔接安排的议题。

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注册的计划的豁免
准则

(立法局CB(1)667/96-97(02)号文件)

强积金计划与职业退休计划的分别

3. 议员提及政府当局资料文件第4段所列强积金计划与职
业退休计划的分别,并关注到两类计划的差异。

4. 助理处长(管理标准)在回应时表示,职业退休计划与 强积金计划的主要分别是,前者是雇主主动作出的自愿 性质的安排,后者则属强制性制度。若对现有职业退休 计划施加强积金的所有规定,既沒可能亦不公平。有关 衔接安排的建议已顾及两个制度的不同特点,并经咨询 雇员代表及雇主团体后才制订。他继而解释,各项安排
是为了达到以下目标而订立:

  1. 对现行职业退休计划作出最少的干预,因为雇 主已投入大量资源,俾能遵守《职业退休计划
    条例》的各项规定;

  2. 避免破坏雇主与雇员在其职业退休计划所订权 利及义务方面的契约关系;

  3. 为雇员提供公平均等的待遇,并保障他们的权
    利及利益;及

  4. 雇员可透过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保存权
    益,留待退休后享用。

5. 李卓人议员指出,有些退休计划(如中华汽车有限公 司的退休计划)所提供的权益,较拟议的强积金制度下 的权益为低,他建议应以强积金的规定为所有退休计划 的最低法定标准。陈婉娴议员及陈荣灿议员均同意一点, 就是当《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获通过成为法例后, 继续保存条件较强积金计划逊色的「不合标准」的计划, 并非公平的做法。三位议员均认为,若现有计划未能符 合强积金的规定,则应作出改善。当局亦应考虑将强积 金的保障安排(例如受托人的批核及补偿基金)扩展至现
有的职业退休计划。

6. 助理处长(管理标准)及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在回应议员
的建议时解释政府当局的看法

  1. 大部分的现有职业退休计划所提供的条件已较 强积金计划规定的条件优厚。由于在一九九五 年十月十五日分隔日期后设立的计划不会获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豁免注册,沒有设立职 业退休计划的雇主须提供强积金计划,以履行
    他们的法定责任。

  2. 由于各职业退休计划的结构不同(例如供款及 非供款计划、归属规模等),以及个别雇员的 情况不一(如其服务年期、继续参加或离开计 划的意向),因此难以将两项计划作出比较, 并一概而论指某项计划较为优胜或逊色,此举
    有时亦欠公允。

  3. 参加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雇员会享有一次选 择权,以选择参加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 划。有关雇员只可在实施强积金制度时、转 职时或日后权益被缩减时,才可行使此项选
    择权。

7. 单仲偕议员同意,由于拟议安排容许雇员选择最合乎 其利益的计划,因此是公平的措施。

新成员必须受保存及可调动性条文所管限

8. 李卓人议员指出下述不合常理的情况。大部分职业退 休计划规定,若雇员现被合法有理由解雇,将无权领取 雇主对计划作出的供款,但根据强积金计划,同一雇员 则符合资格受到完全及即时归属安排的保障。因此李议 员建议,应将强积金制度的实施日期作为一个分隔日期。 对于已加入职业退休计划的雇员,若被合法有理由解雇, 其雇主不能扣起他在分隔日期后获得的累算权益。单仲 偕议员同意李议员的意见。田北俊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应
考虑此项建议的可行性。

9. 助理处长(管理标准)在回应时表示,李议员的建议会 令备存纪录及计划安排更趋复杂,亦可能增加行政费用。 此外,或会令雇主与雇员现时的契约关系出现实质的改
变。

10. 议员关注到,拟议的补偿基金范畴不会扩大至应付 职业退休计划在资产方面的损失。助理处长(管理标准) 回应时表示,由于职业退休计划与强积金计划的风险水 平各有不同,若将两类计划纳入补偿基金的保障范围內, 并不公平。举例说,就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注册 的界定权益计划而言,雇主须完全承担投资的风险。

11. 由于议员仍然关注职业退休计划与强积金计划的差 异,以及可否以强积金计划的标准作为最低要求,以划 一两项计划,政府当局同意考虑其关注事项,并提供一 份文件,列述以下建议的可行性及影响,即规定雇主有
理由解雇雇员时不得扣起雇员的权益。

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注册的计划的豁免
准则

(立法局CB(1)667/96-97(03)号文件)

12. 副主席查询有多少本地雇员参与根据《职业退休计 划条例》而获得豁免的计划。助理处长(管理标准)表示,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1,820项计划基于持 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的成员少于10%或50人而获得豁免。 该等计划总共为大约1,900名本地雇员提供保障。至于这 些计划所提供的权益,助理处长(管理标准)表示,由于 大部分计划属外国营办的退休计划,政府当局并无全面
的资料。

受托人及投资的最低标准

(立法局CB(1)667/96-97(04)号文件)

13. 由于获豁免遵守强积金规定的职业退休计划在受托 人及投资方面所须遵守的标准,较强积金计划宽松,部 分议员关注,职业退休计划成员的利益可能未获充分保 障。他们并查询当局有何措施监管这些计划现有受托人
及投资顾问的水准。

14. 助理处长(管理标准)在回答议员关注的事项时,向 议员保证,虽然现时职业退休计划的受托人及投资顾问 的委任安排将可继续延用,但新委任的受托人及投资顾 问必须符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某些规定。由 于会经常更換受托人,预期该等职业退休计划很快便可 符合要求较严格的规定。至于现有的投资顾问,助理处 长(管理标准)表示,他们大部分已符合强积金计划的规
定。

15. 助理处长(管理标准)在答覆议员时証实,现时有193
个由个别受托人管理的职业退休计划,为大约130 000名
本地雇员提供保障。

议员关注的其他事项

16. 李卓人议员查询,是否需要修订法例,使强积金管 理局可处理职业休退计划要求豁免注册的申请。高级经 理(衔接安排)表示,或有需要修订《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使职业退休计划处长可向强积金管理局披露有关计划的
资料。

17. 会议于下午四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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