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618/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HS/1/96/1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列席议员 :

    陈鉴林议员

缺席议员 :

    黃震遐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谭伟民先生
律政署署理高级助理民事检察专员
黃振轩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法律事务部顾问
杜俊能先生
高级主任(1)5
司徒少华女士



I 确认通过上次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1)1007/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无须作出
修订。

2. 就部分议员建议往海外访问以研究外国的退休金制度 一事,主席请议员参阅在席上提交有关智利的资料。议 员商议可否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下旬或五月往海外访问。 副主席认为,小组委员会应往海外考察,藉以取得海外
退休制度的第一手资料。

3. 强制性公积金(以下简称「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在答 覆主席的询问时证实,两名政府人员曾于一九九五年访 问智利,而强积金办事处亦已取得关于海外退休制度的 刊物/文献。事实上,政府向顾问发出的指示要点亦包
括研究海外国家退休制度的处理方法。

4. 议员经商讨后,认为鉴于时间紧迫,决定不会前往海 外访问。他们并接纳主席的建议,要求立法局秘书处资 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就此议题进行研究。

(会后补注: 遵照主席的指示,小组委员会已于一九 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要求资料研究及图书
馆服务部进行有关的研究。)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受托人的制裁

(立法局CB(1)1064/96-97(01)号文件)

对受托人进行监察

5. 主席认为,强制性公积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应以积极进取的方式监察受托人的表现,例如进行突 击查察,藉以揭发违规情况和防止不良行为。助理署 长(管理标准)在回应时表示,管理局须事先获得有关 受托人同意,方可在未接获投诉的情况下采取查察行 动。不过,管理局将与受托人作出安排,以便定期进 行实地查察和要求取得关于受托人表现的资料,以确 保受托人遵守强积金的法规和指引。有关资料包括计 划的管理详情,例如供款纪绿、计划成员权益的转換 和提取、提供查询设施、计划资产的保障,例如托管 安排、提供履行责任保证和专业弥偿保险, 以及计划 的投资情况,例如交易纪录。香港在规管金融和银行 机构方面以及海外的退休金制度亦有类似的监察安排。 助理署长(管理标准)预期,管理局在定期查察受托人时
不会出现重大问题。

6. 主席对于执行规定的成本表示关注,强积金办事处处 长就此证实,管理局将自行支付查察和调查工作所需的 开支。管理局在成立时,将获政府提供一笔50亿元的款 项,管理局日后将透过核准强积金受托人以及为计划注
册获取收入。

7. 陈荣灿议员询问有关计划的核数师及其他计划管理人 应承担的「警报」责任。助理署长(管理标准)在回应时解 释,计划的核数师及其他计划管理人在正常工作期间, 若发觉有任何事件会影响计划的财政状况,须即时向管 理局汇报。例如,当核数师对某项强积金计划进行年度 审核时,会随机挑选该年度其中数天的交易情况进行查 核和确认。计划管理人的监察角色,必须在其与计划受 托人订立的聘任合约內清楚订明。计划管理人若未能履
行其职责,即属专业过失。

免任、暂时免任或撤销对受托人的核准

8. 议员询问对受托人实施免任、暂时免任及撤销核准的 制裁,助理署长(管理标准)在答覆时澄清,采取何种制 裁方式视乎违反强积金规定或规例的严重程度。「免任」 表示剝夺受托人就一个计划执行职务的权力,而「暂时 免任」则在一段指定时间內暂时撤销对受托人的核准。 至于「撤销核准」就是完全剝夺受托人就任何强积金计 划执行职务的能力。管理局只会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才会考虑撤销对受托人的核准。管理局若认为,受托人 的违规行为属无心之失或其行为并未对计划资产造成重 大损失,则在采取制裁行动前,会让受托人有机会作出
补救。

9. 单仲偕议员关注到,在采取制裁行动前给予拟议的一 个月预先通知期是否过长,助理署长(管理标准)表示,管 理局会根据违反规定的严重程度,决定应否给予较短的
通知期。

10. 陈婉娴议员询问有关撤销制裁事宜,助理署长(管理 标准)在回应时表示,若核准受托人对其不当或违规行为 作出令人满意的补救行动,管理局可随时撤销制裁行动。 陈婉娴议员建议把有违规纪绿的受托人列入黑名单,助 理署长(管理标准)认为此举并不恰当,原因是不遵守规定 的情况可能与公司董事是否符合「胜任及合适」准则有 关,而非必定涉及受托人公司的运作。此外,管理局亦 可采取其他有效的制裁行动,包括检控、罚款及公开谴 责。当局预期,受托人公司为保持本身的竞爭力,会致
力在业內维持良好声誉。

11. 副主席关注制裁受托人时如何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 助理署长(管理标准)证实,在此情况下,管理局会根据 主体条例第33(4)条,委任替任核准受托人接管有关计划。 为使计划的管理工作能顺利移交,管理局会考虑原有受 托人推荐的替任受托人是否适当人选。此外,即使核准 受托人被暂时免任或免任,根据主体条例、规例及规则 的规定,核准受托人应承担的职责亦不会终止。

受托人的替代

(立法局CB(1)1064/96-97(02)号文件)

计划的清盘

12. 若计划的问题过于严重以致沒有替任受托人愿意接 管该计划,为保证计划的资产及其成员的权益完好无损, 部分议员敦促当局提供更为积极的协助,例如接管计划, 并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作为清盘人。他们要求当局考虑 采用《公司条例》內有关公司清盘的类似安排。

13. 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和助理署长(管理标准)在回应议员 关注的事项时,提出以下各点:

  1. 管理局会竭尽所能挽救出现问题的计划,该局 会委任替代受托人以纠正问题,并作出妥善安 排,以避免计划资产遭受进一步损失。只有在 计划出现非常严重的问题,且无法物色替代受 托人的极端情况下,管理局才会向法院申请清
    盘令;及

  2. 倘有证据显示,强积金计划成员的累算权益可 能因受托人的失当或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管 理局会成立调查小组,进行全面调查。管理局 会根据调查结果采取适当行动,例如制裁受托
    人或采取清盘行动。

保护计划成员的累算权益

14. 部分议员仍然关注,保护计划成员累算权益的拟议 保障机制、以及加强计划成员自我监管的措施是否有成 效。政府当局应主席要求,同意提供一份文件,阐述为 巩固强积金制度而订定的各项保障措施,以及该等措施 如何运作,以保障有关各方的利益。至于计划成员所担 当的自我监管角色,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证实,计划成员 可获得足够资料和协助,包括列明供款详情的供款月结 单、由受托人拟备的年度权益结算表、年度报告和经审 核帐目,以及查询及投诉渠道。

15. 副主席关注是否需要监察投资回报持续偏低的强积 金计划。助理署长(管理标准)指出,管理局和计划的核 数师在监察强积金计划的投资时,会确保受托人和其他 计划管理人遵从所订明的强积金投资准则和有关的投资 政策与目标声明书。副主席亦关注受托人和投资经理如 属同一间母公司,可能会有不当行为。助理署长(管理标 准)表示,附属法例会规定,参与财务交易的有关各方在 相互交易时,必须保持距离,而所有交易必须公平和依 照市场价格进行。主席就此表示,当局虽然可透过比较 不同计划的收费,藉以监察管理计划的行政费用,但由 于各项计划的投资策略和组合有所不同,故难以将投资 回报作一比较。单仲偕议员亦指出,计划受托人有责任 监督投资经理和监察其表现。

16. 会议于下午四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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