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56/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1/HS/1/96/1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7年6月19日(星期四)
|
时 间 : | 上午10时
|
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
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议员 :
黃震遐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 谭伟民先生
-
高级经理(衔接安排)
- 于海平女士
应邀列席者 :
- 香港美国商会
-
会员
- Michael BUTTON先生
-
会员
- Stephen BUTLER先生
- 香港雇主联合会
-
代表
- 李区锦萍女士
-
代表
- 梅柏庭先生
- 香港退休计划协会
-
副主席
- Stuart LECKIE先生
- 香港工业总会
-
代表
- 杨家声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立法局CB(1)1831/96-97号文件)
议员确认通过1997年5月1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1)1882/96-97号文件)
2. 主席欢迎4个代表团的代表出席会议。基于不可预见
的情况,事务委员会取消了原定于1997年6月12日举行
的会议,主席为所引起的不便致歉。他向与会者解释,
是次会议的目的,是跟进陈婉娴议员及李卓人议员在上
次会议席上提出的各项建议。该等建议涉及雇主根据职
业退休计划,在合理情况下解雇雇员时有权扣起雇员的
权益,以及雇员可自由选择参加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
计划的问题。
3. 香港雇主联合会李区锦萍女士应主席邀请,表示香港
雇主联合会、香港总商会、美国商会及香港工业总会等
雇主团体曾分别就此问题咨询其会员。虽然会员认为强
积金制度对于向工作人口提供退休权益甚为重要,并赞
成早日实施该制度,但他们坚持衔接安排应尽量减少对
现行职业退休计划的干预。该4个雇主团体原则上接纳李
卓人议员的建议,即以强积金制度的实施日期为截算日,
在该日前职业退休计划下原有的扣起雇员权益的安排可
继续沿用;在该日后,雇主在合理情况下解雇雇员时,
均不得将雇员的权益扣起。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证实,政
府当局认为此项建议可行,并会制订此项修订安排的进
一步细则。
4. 陈婉娴议员欢迎雇主团体接纳李议员的建议,但仍关
注会出现下述情况,即一些服务年期长的雇员因轻微的
不当行为被解雇,因而丧失职业退休计划下雇主的供款。
她促请雇主团体在这方面作出安排,进一步考虑她的建
议,即规定雇主只能在因刑事罪行解雇雇员时,才可行
使扣起供款的权利。
5. 香港雇主联合会李区锦萍女士在论及陈议员的建议时,
表达雇主对实行有关建议所遇到的实际困难的关注,尤
其是如何界定「刑事行为」的定义,以及有否需要区分
触犯该等罪行是否与工作有关。香港工业总会杨家声先
生补充,实施此项建议可能会引致不必要的诉讼。
6. 陈议员关注到服务年期长的雇员被解雇时的处境。香
港雇主联合会李区锦萍女士在回应时向议员保证,可防
范雇主滥用扣起供款的权利,原因是《雇佣条例》已订
定在哪些情况下属有理由提出即时解雇,而雇主扣起供
款的权利,亦受计划的有关规则限制。香港工业总会杨
家声先生强调,雇主自愿设立职业退休计划,以便鼓励
工作表现良好而服务年期长的雇员继续效力。雇主从来
无意引用扣起供款的条文,以制裁雇员。香港雇主联合
会梅柏庭先生认为,不宜实施更复杂的衔接安排,否则
可能促使雇主将其现行退休计划清盘。
7. 陈婉娴议员及李卓人议员重申曾出现下述情况,即一
些服务年期长的雇员因轻微的不当行为被解雇,因而丧
失其应得的权益。关于此方面,小组委员会促请雇主团
体防范雇主滥用扣起供款的权利。陈议员表示会继续寻
求实施其建议。
8. 香港退休计划协会Stuart LECKIE先生强调,该会不是
雇主团体,但代表本港的退休计划行业。LECKIE先生表
示,该会认为陈议员及李议员的建议均不可接受。他重
申该会的立场,即拟议的强积金制度应是200万名现时未
受任何退休计划保障的工作人口的必然保障方案,而现
行职业退休计划的规定不应有任何更改。
9. 香港雇主联合会李区锦萍女士表示,4个雇主团体均
认为,日后的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应主动协助雇员选择职
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所提供的协助应包括查询及
投诉的电话热线服务、向雇主发出实务守则及指引,以
及推行宣传及教育活动。
10. 香港退休计划协会LECKIE先生同意,雇主应向雇员
提供有关现行职业退休计划及拟议强积金制度的详细资
料,包括该两项计划分别提供的权益,以助雇员在得悉
所需资料的情况下,自由作出选择。
11.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在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由于
计算和转移雇员累算权益时会遇到困难,以及须承担费
用,当局建议在推行强积金制度后,雇员应可行使一次
过的选择权,选择参加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
12. 主席在总结时表示,事务委员会与代表团举行的两
次会议,有助消除议员与雇主团体之间在职业退休计划
衔接安排方面的部分歧见。他多谢各代表提出意见,并
要求政府当局采取相应的跟进行动。
13. 会议于上午11时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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