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82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HS/1/96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四)
|
时 间 : | 下午二时十五分
|
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陆恭蕙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卓人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高级经理(特别项目)
- 张震球先生
- 律政署副民事检察专员
- 艾麟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议员详细讨论下述载列于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內的
议题。
(立法局CB(1)537/96-97(01)号文件)
简单的调动机制
2. 陈婉娴议员忧虑根据拟议的制度,似乎要求雇员承担
责任,在转职时提交调动累算权益申请表。她认为此项
安排未能有效统合雇员零碎的帐戶,并促请雇主亦应承
担更大责任,协助雇员尽早作出决定。就此,部分议员
建议,应规定雇主须定期提醒雇员确认就处理累算权益
方法所作的决定。
3. 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及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应议员
关注的事项时,作出以下解释:
-
拟议的调动机制已加以简化,以尽量减低行
政费用,并明确界定有关各方的责任,以免
出现混乱。因此,当局建议雇员在转职时,
应就其累算权益的转移安排作出选择,而新
雇主只负责为雇员设立新的强积金帐戶。
-
若就提交调动累算权益申请表格订定期限,
便不能灵活处事,因为雇员可能无法在期限
届满前找到新雇主,或雇员需要更多时间才
能作出决定。
-
政府当局会考虑要求雇主在为雇员设立新帐
戶时,请雇员在表格上表明其选择。不过,
当局对立例规定此项做法持保留态度。除执
法上可能会有问题外,当局亦须考虑小规模
公司的雇主是否有能力进行此项工作。
4. 关于鼓励计划成员统合其分散帐戶的拟议措施,强积
金办事处处长表示 ──
-
当局会举办教育及宣传活动,呼吁成员不要
开设太多个人帐戶,以及尽可能统合此等帐
戶。
-
为鼓励成员统合帐戶,当局建议从强积金帐
戶调动累算权益时,不会收取行政费用,但
赎回投资项目的特定开支则除外。
她补充说,计划成员在收到权益结算表时,亦会发觉开
设多个个人帐戶的弊端,因为该等帐戶须支付行政费用,
令款额减少。
尽量减低调动费用的措施
5. 部分议员质疑豁免收取调动权益行政费用的建议,能
否有效减低整体费用,因为计划管理人会将费用拨入成
员应付的其他收费中。
6.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及高级经理(特别项目)在回答议
员时,提出以下各点 ──
-
政府当局只建议在调动累算权益时不收取行
政费用,但无意干预赎回投资的费用。
-
现有的职业退休保障计划并无任何调动安排
可予比较。不过,业內人士估计每次转換计
划的行政费用约为80元。
-
有关方面通常是藉买卖差价收回赎回投资的
费用,差价介乎1.5%至5%之间,现时约为
3%。鉴于过去10年退休基金的平均投资回
报率约为16%,因此,此项收费不应对计划
成员造成很大影响。
-
由于现存受托人有一笔现金可供应用,以便
当计划成员转移其累算权益时向新受托人支
付款额,而现存受托人亦可从其他受托人收
取转移款额,因此并非所有转移个案均须赎
回抵押证券。
-
政府当局亦相信,强积金市场竞爭越趋剧烈,
便会降低调动费用。
7. 议员关注调动权益费用对经常转职的雇员的影响,助
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 ──
-
收取行政费用是公平的做法。然而,由于计
划属强制性质,政府当局希望能降低因经常
转职而须转移计划的雇员所需缴付的费用。
-
虽然行业计划可能有助降低同一行业內高流
动性雇员在调动权益时须缴付的费用,但未
能解决跨行业高流动性雇员的费用问题。
-
澳洲及加拿大的经验显示,行业计划由于得
到工会积极参与,因此推行十分成功。虽然
计划管理人极希望在本港强积金市场设立行
业计划,并正研究可行措施,但该等计划必
须具竞爭力,同时能吸引雇主参与,此点至
为重要。
-
以交互补贴作为群体负担成本,已是一项被
业內人士接纳的做法。现时多个自愿性质计
划的成本结构中,已存在交互补贴的情况。
8. 陈婉娴议员提及建筑界在八十年代拟议设立行业计划
的经验,并促请政府当局加强协助雇主及雇员设立行业
计划。政府当局答允在日后的会议向议员简介行业计划
的详细建议。
(立法局CB(1)537/96-97(02)号文件)
准许提取累算权益的情况
退休
9.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答议员的询问时解释,当计
划成员达65岁退休年龄或60岁提早退休年龄时,可获准
提取退休时的累算权益。即使计划成员在60岁前已停止
工作,但仍不会获批准提取累算权益,除非有关权益为
5,000元或以下的小额不动帐戶內的累算权益,则作别
论。提取权益须受某些限制,有关条文将载于附属法例
內。若计划成员在65岁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工作,法例并
不强制他继续向强积金供款。
永久离开香港
10. 部分议员关注,「永久离开香港」的拟议准则,只
能应用一次,作为提取权益的其中一项理由。他们认为,
由于本港人口流动率颇高,此建议过于严苛及欠缺弹性。
此外,本地雇员经常会被调派往海外工作一段长时间,
而再参加强积金计划的回流移民在本港工作数年后亦可
能再度离港。
11. 在解释建议的理据时,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及助理处
长(计划运作)提出下述各点 ──
-
此项准则为「移民」及永久海外居留而设。
因此,只能以此理由提取权益一次。
-
现时,50%的工作人口每月工资不足一万元。
强积金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一般工作人口
提供基本的退休保障,特别是现时沒有任何
退休权益及移民机会颇低的低收入雇员。
-
由于要核证某人是否永久离开香港甚为困难
及昂贵,因此需要设有一些保障措施,否则
计划成员便可轻易地以「永久离开香港」为
理由,要求提取权益作其他用途,有违保障
退休权益的政策目的。
-
业已参阅其他国家有关提取累算权益的规定。
澳洲并无限制以离开国家为理由申请提取权
益的次数。智利则沒有此项规定。新加坡批
准计划成员以此理由提取权益,但当他们返
回新加坡后,须缴回所有已提取的权益,并
重新加入中央公积金。
12.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补充说,被调派往海外工作的
雇员,并非永久离开香港,因此不能申请提早提取权
益。
13. 尽管作出上述解释,部分议员仍认为政府当局应研
究其他方案,顾及香港的特殊情况而批准较具弹性的措
施。其中一项建议由主席提出,就是规定过往以永久离
开香港为理由提取权益的计划成员,须在海外居留某段
指定期间后,才合资格在再度加入强积金制度后以同一
理由申请提取权益。
抵销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14. 陈婉娴议员反对雇员强积金帐戶的雇主供款,可抵
销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她要求将此意见纪录在案。她
表示,虽然或可辩称雇主的供款可抵销长期服务金,因
为该笔供款亦是作退休保障,但抵销遣散费则不能接受,
因为遣散费是补偿裁员而非退休。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回
答时强调,抵销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安排是根据《雇
佣条例》而订定。该条例容许以退休计划下从雇主供款
所得的累算权益抵销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由于有关
《雇佣条例》的事宜属于教育统筹司的政策范畴,主席
建议若议员希望跟进此事,可向教育统筹司提出,或经
由劳工顾问委员会的代表提出。陈婉娴议员表示会考虑
向政府当局及劳工顾问委员会提出此事。
追寻强积金帐戶
15. 陈婉娴议员对追寻强积金帐戶以方便提取权益事宜
表示关注,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应时指出,当计划
成员已届退休年龄,或当成员已就在其他情况下提早提
取权益提交申请表格,并附上所需文件,令受托人信纳,
则受托人有责任通知计划成员他已符合资格提取权益。
若计划成员在六个月后仍未提取权益,受托人须发出催
办函件。现建议将受托人发出催办函件六个月后仍未领
取的权益界定为「无人申索的权益」,转移至补遣公积
金计划,以便计划成员或其代表在日后追回累算权益。
16. 议员同意下三次会议的安排如下:
-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
-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二)下午二时三十分
-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上午八时三十分
17. 会议于下午四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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