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587/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HS/1/96/2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一)
|
时 间 : | 上午八时三十分
|
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
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
出席公职人员 :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管理标准)
- 谭伟民先生
- 高级经理(职业退休计划衔接安排)
- 于海平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立法局CB(1)708/96-97(01)号文件)
单仲偕议员关注,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或会试图更改其
计划的指引规则,避免向雇员提供所需的资料,以协助
他们选择参加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陈荣灿议员
质疑,一般雇主是否明白有责任披露有关的计划资料,
以及他们能否为雇员提供详尽的资料。主席亦询问,若
雇员最终发现因雇主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正确,以致选
择权益较差的计划,有关雇员是否有权向雇主提出申索。
2. 助理处长(管理标准)在回应议员上述关注的事项时解
释,遵守披露资料的规定是获豁免不受强积金规管的一
项条件。任何职业退休计划如载有条文,防碍披露必需
的计划资料,以助雇员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该计
划便不会获得豁免。为提醒雇主有责任提供资料,以及
令雇员知悉有权取得资料,助理处长(管理标准)表示,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下称「管理局」)会举办教育及推广
活动,并为雇主及雇员提供查询支援服务。为协助雇主
提供比较资料,管理局会发出有关的指引,若雇主遵守
指引的规定,便会视作已履行责任。他亦解释,强积金
计划的规则颇为划一,而且在各类计划管理人的协助下,
雇主向雇员传达所需资料时,应不会十分困难。应注意
的是,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申请注册时,许多雇
主已提交声明,证明所有必需的资料已清楚以文件载列。
至于长远而言,是职业退休计划还是强积金计划能为雇
员提供更佳的权益,助理处长(管理标准)表示,此问题取
决于多项变数,包括有关计划的权益结构、供款率及基
金的投资回报等。
3. 议员询问雇员须行使其选择权的拟议特定时限,助理
处长(管理标准)回应时告知与会者,建议的时限为20天,
时限过后将假定雇员选择强积金计划。雇主须于限期前
的50天向雇员提供相关的资料。若雇员选择留在现有的
职业退休计划,他便只能在雇主同意下或当现行计划下
所享有的权益日后被削减时,方可转而参加强积金计划。
4. 陈婉娴议员表示关注,根据职业退休计划现行的条文,
雇主可不许新雇员加入职业退休计划,并可在有理由解
雇的情况下将目前雇员的累算权益扣起。就此而言,单
仲偕议员认为,雇主在解雇情况下将权益扣起的权利应
受到限制,以避免出现滥用的情况。
(立法局CB(1)708/96-97(02)号文件)
5. 议员得悉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有权削减其计划的将来
权益,部分议员忧虑在实施强积金制度后,雇主如发现
现时所营办的职业退休计划所提供的条件较强积金规定
为高,便会试图削减该等计划的权益。陈婉娴议员询问
外国处理该等个案的经验。
6. 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及助理处长(管理标准)回应时指出,
职业退休计划是由雇主自愿设立。虽然雇主可以削减将
来的权益,但仍须受雇佣合约的条款及有关计划的规则
所规管。此外,计划成员的先前权益亦必须不受影响。
然而,为保障选择留在职业退休计划的雇员,不会因雇
主日后单方面更改计划规则而受到影响,他们应获给予
另一次机会,日后当雇主削减权益时,可选择加入强积
金计划。现有职业退休计划削减权益的情况并不常见。
政府当局相信,雇主倘营办权益较强积金规定为高的职
业退休计划,为保持和谐的劳资关系及竞爭力,将不会
试图削减现有权益。有关外国的经验,助理处长(管理标
准)指出,曾有数宗个案,在雇主出现财政困难或经济衰
退时,雇主及工会双方同意削减日后的权益。
7. 主席要求政府当局注视议员关注的问题,并密切监察
实施《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后,可能出现现有职业
退休计划权益被削减的情况。
8. 单仲偕议员认为,由于个别雇员的情况不同,计划安
排的任何改动对个别雇员有不同的影响。因此,他建议
若权益水平有所更改时,计划的成员应获准选择留在现
有职业退休计划或加入强积金计划。强积金办事处处长
回应时解释,政府当局的建议可免却不必要的行政工作,
因当局预计只有在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权益被削减时,
雇员才会考虑选择加入强积金计划。然而政府当局会研
究单议员的建议是否可行。
9. 一名议员问及「削减计划权益」的定义,以及雇员须
符合何种资格才能作出选择,助理处长(管理标准)证实,
任何涉及计划特点的变动,如降低雇员的权益水平,即
界定为削减权益,而在此情况下,有关计划的所有成员
便会有机会选择加入强积金计划。
(立法局CB(1)708/96-97(03)号文件)
10. 李卓人议员担心,雇主会基于各种原因,如减低成
本或行政开支等,固意强制或误导雇员选择参加强积金
计划或留在现有职业退休计划。他建议该等行为应在法
律上被定为刑事罪行。虽然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认为雇主
不大可能会作出该种行为,但政府当局会就李议员的建
议咨询律政署的意见。
11. 为加强雇员享有的保障,李卓人议员重申其建议,即
以强积金制度的实施日期为截算日期,规定雇主如有理
由解雇其雇员,只可扣起雇员累算至截算日期的该部分
权益。在截算日期以后累算的权益,应可根据强积金的
规定予以调动及保存。
12. 单仲偕议员认为,由于强积金计划的权益通常只可在
65岁时提取,李议员的建议可能不受雇员欢迎,因为根
据职业退休计划,该等雇员不用到65岁便可一次过提取
其享有的权益。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补充,李议员的建议
或会打乱劳资双方就职业退休计划下应承担的责任及权
利所订定的契约关系。
(立法局CB(1)708/96-97(04)号文件)
13. 由于职业退休计划的衔接安排提供多个方案供雇主
撰择,陈婉娴议员认为,当局应订立适当机制,以便劳
资双方进行讨论及磋商,以致达成双方均可接纳的安排。
她建议采用适当的集体谈判机制,以便有效达致该等目
的。然而,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告知议员,职业退休计划
制度下设有包括雇员代表的咨询委员会,商讨劳资双方
关注的计划事宜。她认为加强该等委员会的职责,较采
取集体谈判制度更为恰当,因为后者会引起并非在强积
金制度范围內的广泛爭议的问题。
14. 议员同意其后两次的会议将分别于一九九七年一月
二十七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及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时四十
五分举行。
15. 会议于上午十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