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60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HS/1/96/1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时 间 :下午三时三十分
地 点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黃震遐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致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郑美施女士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助理处长(管理标准)
    谭伟民先生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高级经理(市场监管)
    呂 宏先生

    律政署副民事检察专员
    艾 麟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小姐

    高级主任(1)5
    司徒少华女士


由于主席不在香港,会议由罗祥国议员主持。

I.通过上次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1)347/96-97号文件)

2.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3议员在席上审阅当局就「受托人」所提供的资料文件。
现把他们的审议结果概述如下。

有关受托人的批核准则

(立法局CB(1)345/96-97(02)号文件)

判断受托人是否胜任及合适的准则

4.单仲偕议员对于申请信托公司控制人、董事及行政总裁
的「胜任及合适」准则表示关注。他建议附属法例应清楚
订明各项规定细则,包括具体资历、从事有关行业的年期
及专业知识等。此外,订明信托公司董事局成员中不同专
业人士所占的比例,亦属可取的做法。

5.助理处长(管理标准)就单议员的关注事项作出回应,提
出以下各点--

  1. 当局制订「胜任及合适」准则时,曾参考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注册人士所订下
    的规定。

  2. 信托公司的董事和行政总裁应具备「合适的
    知识、资历和经验」,包括拥有下列专业资
    历,例如法律、会计或精算研究,以及在退
    休计划和信托管理方面具备丰富经验。此类
    人士必须作出多项申报,包括是否有犯罪纪
    录,以及并非属未解除破产的破产人。他们
    亦须接受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审核。

  3. 当局认为无需在附属法例订明具体规定,但
    会考虑发出指引,供业內人士参考。此外,
    亦设有渠道,让申请被拒的公司提出上诉。

6.单仲偕议员要求当局在提交有关的附属法例前,尽早向
议员提供上文第5(c)段所提及的指引拟稿,以供参阅。

受托人的资本充裕程度及财政稳健性

7.为增强计划成员对受托人的信心,以及确保有关公司具
备所需的承保能力,田北俊议员建议,信托公司的实收资
本最少须为3,000万港元的建议规定应予以检讨,并按信托
公司所管理的强积金金额的增长而增加。

8单仲偕议员表示,虽然申请公司必须为一间已具规模的
金融机构的附属公司,而该金融机构的资本和资产净值最
少为港币1 亿5,000万元,以便为申请公司提供持续财务支
持,但他忧虑倘申请公司的母公司出现财政困难,申请公
司可能受到负面影响。

9.由于个人受托人只须提供履行职能的担保,李卓人议员
担心,由此类受托人管理的计划,其成员的利益将得不到
充分保障。

10.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和助理处长(管理标准)在解释信托公
司的资本充裕程度及财政稳健性的拟议准则时,作以下说
明--

  1. 有关实收资本及财政稳健性的规定,目的是
    确保申请信托公司拥有充裕的财政基础,以
    便承担强积金业务及履行其责任。当局在拟
    订有关规定时,既顾及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
    ,同时亦把强积金制度的运作成本维持在合
    理水平。强积金制度推行期间,当局会不时
    检讨资本额的规定,在需要时会作出调整。

  2. 虽然受托人倘出现过失,可能需要动用信托
    公司的资本资产来弥偿计划资产的损失,但
    此类赔偿款额大多由受托人购卖的专业弥偿
    保险支付。此外,在主体法例下成立的赔偿
    基金,是提供赔偿的最后一著。

  3. 至于受托人或其母公司出现财政困难时如何
    保障计划资产的问题,当局规定计划资产必
    须与受托人、雇主及其他人士的资产分开处
    理,以确保计划资产不受影响。智利推行的
    制度已显示,以信托形式存在的计划资产,
    不会因信托公司內部关系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11.就李卓人议员对个人受托人所表达的关注,助理处长
(管理标准)解释,虽然有关资本充裕程度及财政稳健性的
规定并不适用于个人信托人,但此类信托人必须以银行担
保或以受信责任保险形式作出计划资产净值10% (最高额不
超逾港币1,000 万元)的履行职能担保。此项担保将有助个
人信托人弥偿专业弥偿保险免偿额限额內的损失(最高额
不超逾港币10万元)。《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订明,
雇主可自行选择受托人,但个人受托人只可管理由雇主
营办的计划。在此情况下,身为计划成员的雇员,以及
独立信托人,均可获委任为个人受托人。托管及投资职
能可转委其他计划管理人,而雇主公司的人事部门可承
担计划的行政工作。

本地或离岸公司受托人的数目

12.助理处长(管理标准)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证实,当
局不会限制获准在本港营运的本地或离岸公司受托人的数
目。就离岸公司受托人而言,只有信誉超著、财力雄厚及
纪绿良好的公司才可透过其在本地的分支机构,经营强积
金业务。离岸实体亦可设立本地信托附属公司,由于强积
金的款额庞大,预料会吸引多个本地及海外计划管理人加
入这个市场,从而增强强积金制度的竞爭力。

受托人的责任

(立法局CB(1)345/96-97(03)号文件)

受托人的法定职责和受信责任

13.拟议的监察机制确保核准受托人在管理退休计划时履行
职责。议员对该机制表示关注,并询问受托人若违反职责
,须承担何种责任。议员察悉受托人可将某些职责,主要
是托管及投资职能,转委其他计划管理人,因而关注受托
人能否充分及有效地控制所委聘的计划管理人。

14.助理处长(管理标准)在回应时解释如下--

  1. 核准受托人须履行其法定职责和受信责任。
    法定职责是法例订明的特定职责,而受信责
    任是计划的管限规则所隐含关于受托人在普
    通法下的一般操守标准,以便提高计划资产
    的保障、防止受托人不当使用职权和管理失
    当。

  2. 受托人若违反法定职责或受信责任,须负上
    法律责任,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实施制裁,
    包括暂时免任/免任该受托人、撤销其核准
    资格、判处财政上的处罚或提出检控。此外
    ,受托人若违反受信责任,计划成员亦可向
    其索偿。

  3. 关于有效监察计划管理人的问题,受托人有
    责任审慎选择及监督托管人和投资经理,以
    及其他计划管理人。投资经理须独立于计划
    的受托人及托管人。职能分工可提供所需的
    制衡作用,以防止欺诈行为。

  4. 实际执行时,投资经理负责执行投资决定,
    托管人则负责交收投资交易,以及其他与托
    管资产有关的服务。投资经理和托管人须定
    期向受托人提交投资及计划资产的详细报告
    ,而受托人亦可委聘核数师审核由托管人和
    投资经理所处理的计划帐目。

托管人之委聘准则

(立法局CB(1)345/96-97(04)号文件)

独立于受托人及投资经理

15.议员仍然关注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经理之间的关系。
鉴于并无规限禁止同一集团辖下的公司同时担任计划的受
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经理,议员忧虑三方面并无确实的职
能分工以防止欺诈行为,他们并敦促政府当局进一步研究
这方面的规管措施。

16.助理处长(管理标准)在回应时提出以下各点--

  1. 政府当局建议,只准许实收资本最少为5,000
    万元的本地注册信托公司,而其母公司为具
    规模的金融机构,才可承担强积金计划的托
    管人职能。此举可确保计划托管人具规模及
    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能。

  2. 香港约有20多间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以及
    40多间本港注册的信托公司,其中大部分信
    托公司为甚具规模的金融团体的附属机构,
    亦提供基金管理服务。受托人、托管人和投
    资经理分开和独立地履行职能,此项安排的
    基本原则是确保能充分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
    。若硬性规定雇主须委聘不同机构作为计划
    管理人,或会产生不良影响,导致运作成本
    上升。

  3. 管限计划管理人分开和独立地履行职能的规
    则,是根据业內最佳的行事方式而制定,并
    符合国际标准。海外的经验显示,同一集团
    的公司同时为计划提供信托、托管及基金管
    理服务,未必会损害计划成员的利益。

17.政府当局应部分议员的要求,会尽量就现时合资格受托
人、托管人和投资经理,其所属公司之间的关系和实收资
本(若可取得此项资料),索取所需的资料。

分托管人的委聘准则

18.关于委聘海外分托管人一事,助理处长(管理标准)解释
,委聘分托管人以便进行全球的投资活动,是业內普遍的
做法。拟议的准则会确保委聘的分托管人甚具规模,且受
外地监察机制适当管限。

其他关注事项

支付强积金及有关问题

19.议员察悉,由于雇员转工时,无需将其在以往退休计划
所得的累算权益转往其新任顾主的计划,又鉴于本地雇员
经常转工,他们可能在不同的强积金计划內有数个帐戶。
因此,一位议员忧虑,计划成员逝世后,其家人从不同的
强积金计划收取死者的累算权益时或会遇有困难。另一位
议员亦认为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应采取主动,向有关家庭提
供所需协助。

20.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解释关于计划成员死亡后支付强
积金,以及保存帐目纪录的建议时,提出下列各点--

  1. 若计划成员在正常退休年龄65岁前死亡,其
    家人可联络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管理局可利
    用死者的身分证号码,透过将会设立的受托
    人与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共用电脑资料库系
    统,翻查死者各个帐戶的资料。

  2. 若计划成员于65岁后逝世,而在受托人通知
    计划成员提款后六个月內,仍沒有人提取该
    名计划成员在各项强积金计划下的累算权益
    ,则此等累算权益会被转往补遗公积金计划
    ,由去世成员的个人代表提取。

III.其他事项

21.为协助那些在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立法局会期才加入立
法局的议员,了解在一九九五年七月通过的《强制性公积
金计划条例》,单仲偕议员建议将有关资料的副本送交上
述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经是次会议主席罗祥国议员同意,业已透
过立法局CB(1)384/96-97号文件,向议员发出《强制性
公积金计划条例》的文本、有关的条例草案委员会向
內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以及强积金办事处印制的强
积金制度资料小册子。)

22.关于余下的简报会的资料文件,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尽快
提供所有文件,以便他们可尽早加以审阅和详细研究。强
积金办事处处长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仍在拟备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次会议的资料文件。她答允尽量在
每次会议前,尽早提供资料文件。

23.会议于下午五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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