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76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HS/1/96/1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二)
|
时 间 : | 下午二时三十分
|
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
出席议员 :
陈荣灿议员(署理主席)
陈婉娴议员
田北俊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议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黃震遐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 谭伟民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法律事务部顾问
- 杜俊能先生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由于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议员同意由陈荣灿议员主持
会议。
2.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十三日及四月二日会
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无须作出修订。
(立法局CB(1)1358/96-97(01)号文件)
3. 单仲偕议员关注如何能客观地评核受托人的「胜任及
合适」准则。助理署长(管理标准)表示,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在审核由申请信托公司董事或个别受托人所提供的
资料时,会收集有关公司或个别受托人的资料,以便核
对及在需要时进行调查。关于文件附件A表格A.1第(6)段,
助理署长(管理标准)表示,这段的主要目的,是提醒个
别受托人根据主体条例其应承担的责任,并确保他们对
强积金规则及规例有所认识。另一方面,规定雇主营办
的计划至少须有一名个别受托人为具备适当知识及经验
的独立人士,可补个别受托人的不足及确保计划管理完
善。
4. 法律事务部顾问询问申请受托人若填报虛假资料或作
虛假声明,会受何种制裁。助理署长(管理标准)表示,
制裁的类别会很大程度上视乎受托人是故意犯错还是无
心之失。政府当局会考虑是否适宜在表格A.1加入一项条
文,订明虛假陈述的罪行及刑罚。
5. 田北俊议员询问有否就强积金受托人拟议的「胜任及
合适」准则,咨询退休基金业內人士的意见。助理署长
(管理标准)证实曾在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并根据所提
的意见对表格作出若干修订。
6. 陈婉娴议员质疑,拟议规定强积金核准受托人的最低
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是否适当,原因是调查作答的28间
信托公司中,沒有一间能达到拟议的规定。助理署长(管
理标准)在回应时表示,拟议的资本规定是参照海外的做
法,并经咨询受托行业后所订出的。拟议的水平与加拿
大及澳洲退休金制度所订的水平相若。由于绝大部分的
现行信托公司是一些大金融机构的附属公司,而该等机
构的资本及资产净值超逾1.5亿元,日后强积金计划的每
年注资额估计约200亿元,政府当局因而预期准计划管理
人应不难符合拟议的资本规定。
7. 陈婉娴议员察悉在职业退休金计划市场的29个集资退
休基金中,有半数基金的受托人及投资经理属于同一个
公司集团,她因而关注计划管理人的独立性及日后的强
积金市场会否被庞大的计划管理人垄断。助理处长(管理
标准)在回应时表示,将会制订符合国际标准的严谨规则,
确保属于同一个公司集团的计划受托人及投资经理会分
开及独立运作。有关垄断的关注,助理处长(管理标准)表
示,具规模的财务机构会参与不同的商业业务,是市场
惯常的做法,政府当局并沒察觉现时退休计划市场有垄
断的情况。
8. 助理处长(管理标准)在回答陈婉娴议员有关新加坡情
况的查询时,告知议员并无证据显示有垄断情况。中央
公积金制度的计划成员在投资基金方面享有很大的弹性。
成员的总供款额约占其薪金的40%,其中30%可根据成
员本人的意愿,投资在核准的投资工具,其余的10%则
须由政府管理,主要是投资在政府发行的债券。
(立法局CB(1)1328/96-97(02)号文件)
9. 陈婉娴议员质疑拟议的保本产品能否有效保障低收入
人士的供款。她指出此类产品的投资非常保守,当局只
是规定计划管理人不得征收超逾投资回报的行政费用。
陈婉娴议员怀疑保本产品可否有合理的回报以作退休用
途。她促请政府当局考虑规定有一个能追上通胀的保证
回报。
10. 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及助理处长(管理标准)在回应陈婉
娴议员时,阐述设立保本产品的理据:
-
拟议的保本产品是为保障计划成员的供款,免
受行政费用或低投资回报所侵蚀;
-
拟议对产品施加的严谨投资规则,是减低投资
风险及出现负投资回报的可能性,以便能达致
保存资本的目的;
-
拟议产品的运作相近货币市场现金管理基金。
该等基金的投资回报相等于三个月银行存款的
批发率,而费用只是0.25%,因此,预期保本
产品的净回报额,较储蓄戶口的银行存款地为
高;及
-
市场上现有的各种保证基金与拟议的保本产品
不同。前者通常提供较佳的回报,但规定成员
须留在计划內一段时间才可获取保证的回报,
及可退出该基金。不过,拟议的保本产品不会
设立符合参加资格的限期。
11. 陈婉娴议员建议规定保本产品须提供至少可追上通
胀的保证投资回报。助理处长(管理标准)解释,虽然长
远而言,投资工具可达到较通胀为高的回报,但沒有一
套投资组合可对沖短期通胀的风险。鉴于本地投资市场
瞬息万变,加上输入性的通胀高企,计划管理人实无法
提供回报率不低于通胀率的保本产品。此外,由于计划
成员可按不同的投资选择调动其累算权益,或将其累算
权益从一个计划转往另一个计划,在此强积金环境下,
若成员对特定的基金并无长期承担,此实难以保证回报
率可达通胀水平。政府当局与业內人士进行讨论后,所
得出的最佳方法是提供一项保本产品,以尽量减低投资
风险、监察计划管理人的收费,以及加强市场竞爭和投
资运作的透明度,从而保障成员的供款。
12. 顏锦全议员询问,若计划成员同意参与某项投资选
择项目或某项计划一段特定时间,可否向该等成员提供
保证投资回报。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在回应时表示,此建
议并不可行,亦有实际困难,原因是雇员或会随时转換
雇主或停止受雇,因此沒有雇员可保证会持续向一个特
定计划供款。
13. 田北俊议员同意,沒可能提供一个可追上通胀的保
证投资回报率。不过,他认为,由于拟议的保本产品的
管理及投资工作会较简单,为减轻低收入人士在费用方
面的承担,因此政府当局应考虑对该产品订定一个可予
负担的定额费用。
14. 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在回应田议员的建议时强调,规
管费用的做法形同对自由市场作出不当的干预,会损害
计划管理人为提高服务质素而公开竞爭的成效。助理处
长(管理标准)补充说,若订定定额行政费用,会对低收
入人士不利,原因是此做法会驱使计划管理人挑选收入
高而又稳定的雇员为其顾客。智利退休基金制度已出现
此问题。
15. 单仲偕议员询问,当局规定所有强积金计划须提供
保本产品,而非为低收入人士设立补遗公积金计划,此
做法有何支持理据及经济效益。助理处长(管理标准)解
释,如只限低收入成员享有保本产品,则有欠公平,行
政工作亦会很繁复。现建议规定所有强积金计划,包括
集成信托计划及雇主营办计划,须向成员提供保本产品
作为一种投资选择。他表示,由于计划成员可在同一计
划下转換不同的投资选择项目,以迎合其不同的需要,
因此此项安排会更灵活和方便,关于此项建议的经济效
益,助理处长(管理标准)表示,低收入人士可透过其他计
划成员的互相补贴及集成信托计划的规模经济而有所得
益。
16. 由于计划成员可从保本产品转往其他投资产品,田北
俊议员提出忠告,成员或须承担高昂的行政费用。助理
处长(管理标准)察悉其关注事项,并表示强积金办事处会
规定有关方面日后须适当地披露强积金产品的费用水平。
17. 会议于下午四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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