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7/97-9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1/HS/1/96/1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7年5月2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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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12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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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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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议员 :
黃震遐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 谭伟民先生
-
律政署副首席检察官
- 鲍以理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法律事务部顾问
- 杜俊能先生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立法局CB(1)1587及1618/96-97号文件)
1997年1月20日及3月17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立法局CB(1)1647/96-97(01)号文件)
2. 陈婉娴议员和陈荣灿议员强烈不满雇主团体反对议员
在以往的会议席上,就职业退休计划的衔接安排提出的
7项建议。两位议员认为,该等建议旨在加强保障职业
退休计划的成员,属合理和切实可行的措施。陈婉娴议
员质疑,政府当局因何不积极调解议员和雇主团体之间
的分歧。由于她与部分雇主团体举行非正式会议时,并
无察觉该等团体有如此强烈的反对意见,她因而认为当
局的文件所引述的资料,并不代表雇主的整体立场。她
担心有关建议可能被误解,建议小组委员会应会晤主要
雇主团体/商会,讨论他们的关注事项。
3. 主席就此表示,据他所知,议员和雇主团体对于拟议
的职业退休计划的衔接安排持有不同意见,而政府当局
曾致力解决双方的分歧。至于小组委员会与雇主团体/
商会举行会议事宜,鉴于本年度会期所余时间有限,而
小组委员会尚未开始研究有关的附属法例,议员可能需
在非正式会议的场合与雇主团体和当局跟进此事。
4.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在回应议员的意见时强调,
当局一直以积极主动的态度,跟进有关职业退休计划衔
接安排的问题。1997年1月提交议员考虑的建议,是经
过在多次正式及非正式会议上进行深入讨论和谈判后才
制订的。当局依照议员的建议,曾与专家小组和主要雇
主团体举行多次会议,而资料文件亦如实反映专家小组
和该等雇主团体所作的评论和表达的意见。尽管雇主团
体提出强烈反对意见,当局将继续与他们保持对话,希
望双方可达成互谅协议。
5. 助理处长(管理标准)在解释专家小组及雇主代表的主
要关注事项时指出,他们表示已作出多项妥协,并坚持
立场,反对向职业退休计划施加强积金的规定。雇主认
为,当推行强积金制度后,职业退休金计划成员可行使
一次过的选择权,选择职业退休计划或加入强积金计划,
因此,职业退休计划成员的权益经已得到保障。
6. 部分议员建议,应规定雇主放弃根据现行职业退休计
划,在有理由解雇雇员时可扣起雇员权益的权利。陈荣
灿议员认为,为防止服务年期长的雇员因轻微过失而被
解雇时,雇主会滥用权利,扣起雇员的权益,因此应规
定雇主只可在雇员因触犯刑事罪行而被解雇的情况下,
才可扣起雇员的权益。顏锦全议员赞同陈荣灿议员的意
见,并进一步建议,应规定雇主须考虑雇员以往的工作
表现,才决定可否扣起雇员的退休权益。助理处长(管理
标准)在回应时表示,雇主团体认为,由于根据此项建议,
雇员不论其工作表现如何或基于何种原因被解雇,均会
得到相同对待,这可能导致出现滥用及不公平的情况。
雇员若不满雇主解雇他们所持的理由,可透过上诉渠道
提出上诉,此举可制约雇主滥用权利。助理处长(管理标
准)亦澄清,雇主在合理情况下解雇雇员时,只可扣起雇
员退休权益中雇主的供款。
7. 有议员建议指出,日后权益水平若出现变化,应让雇
员可在现有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之间作出选择。
顏锦全议员认为,由于只涉及小量行政工作,雇主遵守
此项规定应不会有困难。
(立法局CB(1)1647/96-97(02)号文件)
8.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应陈婉娴议员时证实,政府
当局建议要求所有强积金计划提供一项保本产品,作为
计划成员的其中一种投资选择,以确保他们的供款不会
因行政费用或强差人意的投资回报而被侵蚀。至于设立
行业计划的问题,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经考虑议
员的建议后,政府当局会为建筑业及饮食业设立多于一
个的行业计划。
(立法局CB(1)1438/96-97,1503/96-97及1647/97-97(03)
号文件)
9.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在回应议员时表示,政府当
局会尽早发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拟稿的余下
部分,以及其余的附属法例,供议员研究。
10. 议员察悉,倘当局在1997年6月23日立法局最后一次
会议上要求通过有关附属法例,当局须最迟在1997年6月
6日就动议有关决议案作出预告,而议员提出修正案预告
的限期为1997年6月16日。鉴于此问题甚为复杂并具爭议,
议员认为,主席应不会延迟最后限期,以便给予让议员
充裕时间研究有关的附属法例及提出修正案(如有的话)。
11. 鉴于时间紧迫、条文內容繁浩及复杂,加上需要与
一些有关团体进行磋商,议员认为小组委员会不可能在
1997年6月6日前完成审议附属法例的工作,若未经全面
研究便轻率对该等附属法例投票表决,是不负责任的做
法。
12. 关于日后的工作,单仲偕议员认为,小组委员会不
应开始研究有关的附属法例。政府当局应广泛咨询公众
意见,以期就有关的附属法例制订最后定稿,在1998-99
年度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首届立法会研究。陈婉娴议员
及陈荣灿议员虽然支持早日为整个劳动人口实施退休保
障制度,但亦理解到有关工作繁复。在这方面,强制性
公积金办事处处长重申,政府当局不想再进一步拖延,
会尽早实施强积金制度。
13. 主席同意小组委员会不应开始研究有关附属法例,
但应继续跟进过往会议未完成的待续事项。他建议向內
务委会汇报小组委员会对日后工作方面的意见,并听取
內务委员会的意见。议员同意主席的建议。
(会后补注:
|
(a) 主席在1997年5月23日的內务委员会
会议席上就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进度作出
报告。內务委员会同意小组委员会的拟
议行动。
(b) 经主席同意,原定于1997年5月29日
及6月2日举行的会议,现告取消。下次
会议订于1997年6月5日举行,与雇主团
体/商会会晤,讨论职业退休计划的衔
接安排。) |
14. 会议于下午2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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