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35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HS/1/96/2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议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陈婉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郑美施女士
律政署署理高级助理民事检察专员
黃振轩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5
司徒少华女士



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补偿基金:保障范围、运作及征费
(立法局CB(1)1125/96-97号文件)

补偿基金的征费安排

议员询问补偿基金的征费安排,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 回应时解释,政府当局会提供3亿元,作为该基金的创 办基金,而拟议的9亿元上限会包括此笔创办基金。余 下的6亿元会来自征费,建议的征费率定为总体计划资 产的0.03%。至于海外退休金制度的补偿基金,助理处 长(计划运作)证实,在过去十年,在澳洲制度下,沒有 人向补偿基金提出索偿申请。另一方面,加拿大的补偿 基金不单只补偿因计划管理人的违法或失当行为所引致 的损失,沒有纪录显示有人根据该等理由提出索偿申请。

2. 陈婉娴议员对计划成员须向补偿基金缴付征费的规定 持保留意见。她认为,由于强积金制度属强制性质,原 则上政府应承担责任,补偿成员在累算权益方面的损失。 她继而询问,可否对低收入雇员订定较低的征款率,以 减轻他们的负担。主席亦询问,若补偿基金用罄,政府
当局会否提供应急拨款。

3. 助理署长(计划运作)及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在回应议员的 意见时解释政府当局的立场:

  1. 除注资3亿元作为补偿基金的创办基金外,在不 太可能发生的情况下,若补偿基金无法应付索 偿申请,则会获提供应急贷款,但须根据主体 条例第17(6)条获得立法局批准后才可拨款;

  2. 主体法例业已授权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为该基金 收取征费,并就征费的比率订立规例。此类规
    例亦须经立法局通过;

  3. 当局在开始时已清楚表示,政府承诺提供50亿元 以成立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并注资3亿元,作为
    补偿基金的创办基金;

  4. 由于补偿基金只会作为最后途径,在用尽所有其 他途径(如专业弥偿保险等)后,才由基金拨款,以 补偿因计划管理人的失当或违法行为所引致的损 失,故预期可能向该基金提出的索偿申请数目会
    很小,无须建立庞大储备;及

  5. 采用单一的征费率,是公平及简单的做法。若为 低收入雇员订定较低的征费率,或豁免他们缴付 征费,则会令有关机制更趋复杂,并会导致收入
    较高者缴付更高征费,以建立所需的储备。

4. 主席表示,建议的征费率大致上可以接受。此外,有 关条文订明,若改变征费率,须经立法局批准,这举会 确保立法局能作出适当监管。

补偿基金的运作

5. 议员询问动用补偿基金的程序及需时多久才能取得法 庭命令,从补偿基金中拨款发放补偿。为加快处理索偿 个案,部分议员建议,若有充分証据证明计划管理人作 出违法/失当行为,以致有重大损失,便可即时动用补 偿基金,以补偿计划成员的损失,其后才向计划管理人 追回款项。他们要求政府当局考虑作出和破产欠薪保障
基金相若的其他安排。

6. 有关保障计划成员及有需要用尽所有补偿损失的可行 方法的问题,助理处长(计划运作)澄清拟议的安排如下:

  1. 法例并沒有订明强积金计划管理局采取行动的 先后次序。倘管理局信纳不大可能从计划管理 人及专业弥偿保险取得补偿,则可直接向法庭 申请命令,著令由补偿基金拨款发放补偿;

  2. 由于法庭程序可能需时甚久,应尽可能向计划 管理人追讨补偿,此举对计划成员更为有利;

  3. 当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草案在一九九五年提 交立法局时,立法局曾修订有关条款,规定强 积金计划管理局须取得法庭命令,才能从补偿
    基金中拨款发放补偿。

7. 署理高级助理民事检察专员表示,处理破产个案时, 较容易确定是否沒能力支付债项,但要证实是否有失当 /违法行为,则困难得多。因此,有需要有法庭裁决, 否则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能基于失当/违法行为以外的 其他原因而著令补偿基金付款,但其后未能收回有关款
项。

8. 陈婉娴议员询问,成立调查队以评估损失及调查导致 损失的原因,有关费用是否由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承担。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回答时表示,原则上,管理基金的 费用应由基金承担。然而,由于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负 责进行部分初步调查工作,因此管理局会吸纳该等费用。 如有需要聘请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以外的专家提供服务, 有关费用会由补偿基金承担。就此项安排而言,陈婉娴 议员关注聘请外间专家所需的高昂费用,该等费用可能
须由补偿基金承担。

其他关注事项

9. 副主席询问计划管理人向计划成员补偿损失的责任,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解释,根据主体条例第17(7)条,计 划管理人须负责补偿损失。他们亦须付还补偿基金所拨 出的款项及该笔款项的利息。副主席关注计划管理人可 能更改计划的条款,以逃避责任,署理高级助理民事检 察专员表示,任何计划条款,若旨在削减计划提供人根 据《强积金计划条例》所订的责任,该等条款会被视作
无效。

II. 其他事项

下次会议日期

10. 由于小组委员会已完成讨论补偿基金,议员同意无 须举行原订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的会议。下次会 议将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

11. 政府当局察悉陈婉娴议员要求拟备一份综合文件, 列述强积金计划成员须承担的费用/成本。

研究海外退休计划

12. 主席表示,小组委员会决定就海外退休计划进行研 究,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已作出跟进,拟备一份研 究建议送交议员考虑。该部要求议员就希望进行研究的
事项提出意见。

(会后补注: 研究建议已随立法局CB(1)1146/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

13. 会议于下午三时五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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