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35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HS/1/96/2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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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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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
出席议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陈婉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
律政署署理高级助理民事检察专员
- 黃振轩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议员询问补偿基金的征费安排,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
回应时解释,政府当局会提供3亿元,作为该基金的创
办基金,而拟议的9亿元上限会包括此笔创办基金。余
下的6亿元会来自征费,建议的征费率定为总体计划资
产的0.03%。至于海外退休金制度的补偿基金,助理处
长(计划运作)证实,在过去十年,在澳洲制度下,沒有
人向补偿基金提出索偿申请。另一方面,加拿大的补偿
基金不单只补偿因计划管理人的违法或失当行为所引致
的损失,沒有纪录显示有人根据该等理由提出索偿申请。
2. 陈婉娴议员对计划成员须向补偿基金缴付征费的规定
持保留意见。她认为,由于强积金制度属强制性质,原
则上政府应承担责任,补偿成员在累算权益方面的损失。
她继而询问,可否对低收入雇员订定较低的征款率,以
减轻他们的负担。主席亦询问,若补偿基金用罄,政府
当局会否提供应急拨款。
3. 助理署长(计划运作)及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在回应议员的
意见时解释政府当局的立场:
-
除注资3亿元作为补偿基金的创办基金外,在不
太可能发生的情况下,若补偿基金无法应付索
偿申请,则会获提供应急贷款,但须根据主体
条例第17(6)条获得立法局批准后才可拨款;
-
主体法例业已授权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为该基金
收取征费,并就征费的比率订立规例。此类规
例亦须经立法局通过;
-
当局在开始时已清楚表示,政府承诺提供50亿元
以成立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并注资3亿元,作为
补偿基金的创办基金;
-
由于补偿基金只会作为最后途径,在用尽所有其
他途径(如专业弥偿保险等)后,才由基金拨款,以
补偿因计划管理人的失当或违法行为所引致的损
失,故预期可能向该基金提出的索偿申请数目会
很小,无须建立庞大储备;及
-
采用单一的征费率,是公平及简单的做法。若为
低收入雇员订定较低的征费率,或豁免他们缴付
征费,则会令有关机制更趋复杂,并会导致收入
较高者缴付更高征费,以建立所需的储备。
4. 主席表示,建议的征费率大致上可以接受。此外,有
关条文订明,若改变征费率,须经立法局批准,这举会
确保立法局能作出适当监管。
5. 议员询问动用补偿基金的程序及需时多久才能取得法
庭命令,从补偿基金中拨款发放补偿。为加快处理索偿
个案,部分议员建议,若有充分証据证明计划管理人作
出违法/失当行为,以致有重大损失,便可即时动用补
偿基金,以补偿计划成员的损失,其后才向计划管理人
追回款项。他们要求政府当局考虑作出和破产欠薪保障
基金相若的其他安排。
6. 有关保障计划成员及有需要用尽所有补偿损失的可行
方法的问题,助理处长(计划运作)澄清拟议的安排如下:
-
法例并沒有订明强积金计划管理局采取行动的
先后次序。倘管理局信纳不大可能从计划管理
人及专业弥偿保险取得补偿,则可直接向法庭
申请命令,著令由补偿基金拨款发放补偿;
-
由于法庭程序可能需时甚久,应尽可能向计划
管理人追讨补偿,此举对计划成员更为有利;
及
-
当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草案在一九九五年提
交立法局时,立法局曾修订有关条款,规定强
积金计划管理局须取得法庭命令,才能从补偿
基金中拨款发放补偿。
7. 署理高级助理民事检察专员表示,处理破产个案时,
较容易确定是否沒能力支付债项,但要证实是否有失当
/违法行为,则困难得多。因此,有需要有法庭裁决,
否则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能基于失当/违法行为以外的
其他原因而著令补偿基金付款,但其后未能收回有关款
项。
8. 陈婉娴议员询问,成立调查队以评估损失及调查导致
损失的原因,有关费用是否由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承担。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回答时表示,原则上,管理基金的
费用应由基金承担。然而,由于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负
责进行部分初步调查工作,因此管理局会吸纳该等费用。
如有需要聘请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以外的专家提供服务,
有关费用会由补偿基金承担。就此项安排而言,陈婉娴
议员关注聘请外间专家所需的高昂费用,该等费用可能
须由补偿基金承担。
9. 副主席询问计划管理人向计划成员补偿损失的责任,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解释,根据主体条例第17(7)条,计
划管理人须负责补偿损失。他们亦须付还补偿基金所拨
出的款项及该笔款项的利息。副主席关注计划管理人可
能更改计划的条款,以逃避责任,署理高级助理民事检
察专员表示,任何计划条款,若旨在削减计划提供人根
据《强积金计划条例》所订的责任,该等条款会被视作
无效。
10. 由于小组委员会已完成讨论补偿基金,议员同意无
须举行原订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的会议。下次会
议将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
11. 政府当局察悉陈婉娴议员要求拟备一份综合文件,
列述强积金计划成员须承担的费用/成本。
12. 主席表示,小组委员会决定就海外退休计划进行研
究,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已作出跟进,拟备一份研
究建议送交议员考虑。该部要求议员就希望进行研究的
事项提出意见。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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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建议已随立法局CB(1)1146/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 |
13. 会议于下午三时五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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