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33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HS/1/96/2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星期五)
|
时 间 :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
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
|
出席议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缺席议员 :
田北俊议员
黃震遐议员
陆恭蕙议员
郑明训议员
单仲偕议员
李卓人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 高级经理(供款)
- 潘宝洁女士
- 高级经理(特别项目)
- 张震球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立法局CB(1)660/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立法局CB(1)810/96-97(04)号文件)
2. 议员询问设立行业计划的拟议招标安排。助理处长(计
划运作)在回答时提供以下资料:
-
投得营办计划的人士最初的任期为10年。在建议
此任期时,当局已充分考虑到受托人需要一段合
理时间,以收回运作费用,以及避免经常更換受
托人,以致扰乱计划的运作;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根据竞投人提交的业务方案,
选择最合适的中标者。有关业务方案会详述收回
成本率、投资策略、投资选择、费用水平及费用
调整机制等事项;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密切监察计划受托人的表现,
及在其任期将会结束时进行检讨。
3. 陈婉娴议员关注行业计划的行政费用,助理处长(计
划运作)解释说,部分费用可因采取较简单的程序而予
以抵销。举例而言,受托人无须追讨拖欠供款及核对雇
主提供的结算表。海外行业计划的费用架构并不直接适
用于本港,因为在加拿大及澳洲等国家,此类计划的行
政工作大部分由工会负责。尽管如此,政府当局会应主
席的要求,搜集所需资料及尝试估计行业计划可能涉及
的行政费用。
4.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答覆主席时澄清,不会强迫指
定行业的雇主/自雇人士参加行业计划,因为他们亦可
以参加一般的强积金计划。雇主亦可为某些雇员提供强
积金保障,但选择为另一类雇员提供行业计划的保障。
5. 议员对为建筑业及饮食业两个行业成立一个行业计划
的建议深表关注。罗祥国议员表示,以一个行业计划为
该两个行业提供保障,对为数达440,000名的雇员不利,
因为沒有其他计划管理人参与竞爭,从而提高服务质素。
主席亦提出忠告,如果唯一的受托人表现未如理想,将
难以撤換。陈婉娴议员指出,运输业及零售业的雇员流
动性亦很高。她询问政府当局为何不将该两个行业包括
在拟议计划內。
6.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及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在回应议员
关注的事项时告知议员,强积金管理局会获附属法例授
权,可指定哪些行业应设立行业计划,以及决定应为这
些行业设立行业计划的数目。设立行业计划的主要目的,
是要尽量减低因调动权益而支付的费用。如果某行业有
多个计划可供选择,雇主可能不会参加同一的计划,雇
员每次在业內转职时便需转換计划。
7. 关于指定须设立行业计划的行业,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及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解释说,虽然建筑业有超过20万多名
雇员,但估计当中约三分一的雇员现时受职业退休计划
保障,另外约十分一的从业员为自雇人士。这些自雇人
士可能会选择参加一般的强制金计划。鉴于不能确定有
多少人会参加行业计划,而当局不会强迫雇员参加该计
划,因此如果在最初阶段有数个行业计划同时运作,可
能会出现经营上的问题。此外,政府当局认为,指定设
立过多行业计划并非恰当,因为这些行业计划可能会抢
走其他强积金计划的业务,因而令不能参加行业计划的
雇员受到不利影响。
8. 至于指定某行业设立行业计划的准则,助理处长(计
划运作)表示,政府当局曾研究一些选定行业的雇员流
动率及将这些行业纳入行业计划內的可行性。根据统计
处提供的资料,建筑业及饮食业的业內雇员流动率最高。
此外,该两个行业已设立某种形式的发牌/注册制度,
有助确定计划应包括的雇员。另一方面,政府当局发现,
运输业的员工大部分由数间大规模的公共运输公司雇用。
不过,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强调,政府当局日后一定会
检讨行业计划的范畴,届时会考虑其他行业在经营方式
及雇员流动模式方面的转变。政府当局会应议员要求,
尝试提供其他行业可否设立行业计划的资料,以及进行
检讨及将此类计划扩大至其他行业的时间表。
9. 部分议员提出警告,表示可能会出现下述矛盾,即未
符合受雇期达60天资格准则的雇员,如其雇主已加入行
业计划,则会获行业计划保障,但受雇期不足60天的雇
员,如不属指定 行业或其雇主只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
则不会受到任何计划的保障。
10. 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在回答时强调,当局经考虑某些
行业的特点后,才豁免行业计划须符合受雇期满60天的
资格准则。在其他情况下,须受雇满60天的资格准则适
用于强积金计划,原因是此准则是制定《强制性公积金
计划条例》时所依据的雇佣关系。
11. 部分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在制订未来路向时,考虑越
来越多行业聘请兼职及临时工人的趋势。就此,陈荣灿
议员指出,饮食业的一项惯常做法,是雇员有时会自行
雇用替工,在他们休假期间替代他们。他询问,此类替
工会否被当视为雇员,以便他们可参加行业计划。助理
处长(计划运作)同意,这问题很复杂,该处会就这些替
工的身分问题征询劳工处的意见。
12. 议员询问拟议成立以监察行业计划的管理委员会的
详情。他们尤其关注政府委任议员的身份及权力,并询
问该名成员除履行监察职能外,会否获授权就计划的运
作作出决定。强积金办事处处长答允在拟订详细建议时
考虑议员的意见。陈婉娴议员亦要求政府当局就委员会
的拟议职能及成员组合提供资料。
13. 议员关注雇主逃避履行法定责任,为雇员提供适当
的计划,以及雇主及雇员可能串谋不加入任何计划。助
理处长(计划运作)解释政府当局拟议采取的行动:
-
强积金制度强制规定雇主及雇员须参加计划,
违例者的罚则业已在主体条例內订明;
-
日后的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成立工作小组,负
责执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亦会定期
及在接到投诉时对雇主进行视察;及
-
将会拟订內部指引,以便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例如发出警告及提出检控。
14. 罗祥国议员认为文件內所提述的「强积金支票」应
作出适当修订,以免与银行发出的支票混淆。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表示,使用该名词是为令议员易于明白。当
局会于附属法例中采用较合适的名称。
15. 陈荣灿议员询问现时受职业退休计划保障的饮食业
雇员人数。助理处长(计划运作)答允在会后查看是否有
这方面的资料。
16. 议员同意将「强积金的供款」议题押后至一九九六
年二月十二日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为方便进行讨论,请
议员就资料文件所载的內容提出书面问题,以便政府当
局作出回应。
(会后补注:
|
业已透过立法局CB(1)803/96-97号文件邀请
议员提出问题) |
17. 会议于下午一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