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会计及报告规定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有关强积金计划拟设的会计及报告规
定。

建议

2. 我们建议将以下会计及报告规定施加于强积金计划 :

  1. 审计帐目的整体性 : 计划帐目应按整体层面编制
    及审计, 即按集成信托层面及雇主营办计划层面,
    而非按雇主单位层面加以编制及审计。 然而, 雇 主可自行决定编制及/或审计属雇主单位层面的帐
    目。

  2. 分派 : 年度报告及经审计帐目须提交予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 并须应要求提供予计划成员及雇主。

  3. 年度报告及帐目的格式 : 有关年度报告及帐目的 格式须遵照强积金附属法例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 计师公会)有关退休计划帐目的会计指引。 会计 师公会的会计指引的主要特色应纳入强积金附属 法例內。 年度报告及帐目必须有中、 英文版本
    提供。

  4. 受托人提交內部监控报告 : 注册计划的受托人必 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提交一份经审计的报告, 报告內订明主要监控目的, 以及为达致此等目的
    而设的內部监控措施和程序。

  5. 核数师的意见 : 强积金计划的年度帐目及內部监 控报告必须由外聘核数师审计, 并且给予意见。

论据

审计帐目的整体性

3. 集成信托计划公开让超过一名雇主的雇员、 自雇人 士及其他个别计划成员参加。 强积金计划的会计系统
应可以编制以下三个层面的财务资料 :

  1. 集成信托层面。

  2. 集成信托范畴內的雇主单位层面。

  3. 个别计划成员层面。

4. 我们建议年度帐目按集成信托层面而非按集成信托范 畴內的雇主单位层面来编制及审计。 因此, 这些帐目包 括整体安排下的所有帐目往来而非只限于其中一小部分。

5. 这方法能制订出一个效率高且具成本效益的系统, 使 计划成员及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安心, 其论据如下 :

  1. 由受托人编制帐目, 是一个可确保受托人向计划 成员负责的方法。 计划成员及强积金计划管理
    局亦能对受托人履行保管的职责安心。

  2. 帐目显示计划的整体投资表现, 计划成员可藉此
    监管计划的表现。

  3. 帐目可向计划成员及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保证资
    产仍然存在及获妥善保障。

  4. 审计帐目可对受托人起独立管制作用, 因而可作
    为预防受托人损害成员利益的措施。

  5. 计划成员及准计划成员可索取每个强积金计划备 存一致及经独立审计的文件, 有助他们搜集各计划
    的资料, 从而选择计划。

6. 鉴于集成信托计划內的小雇主及个人帐戶持有人(即
自雇人士、 不动帐戶持有人)的数目众多, 若按雇主单
位及个别计划成员层面编制经审计的帐目, 耗费会十分
高昂, 并会大大提高行政费用。 依照我们建议的制度,
具备充裕资源的雇主可自行与其受托人作出安排(属自
愿性质), 按雇主单位层面编制及/或审计帐目。 此外,
受托人必须将年度权益结算表发给各计划成员, 以便成
员可以监察其强积金的财政状况。

分派

7. 经审计帐目为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受托人必须在计划 年度终结六个月內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提交。 年度报 告及经审计帐目可应要求提供予计划成员及雇主。 自 动分派经审计帐目的费用较高昂, 我们亦预计并非所有 成员有兴趣收取这份文件。

年度报表及帐目的格式

8. 年度报表及帐目的格式应遵照强积金附属法例及会计 师公会有关退休计划帐目的会计指引。 目前, 遵从会计
师公会的会计准则纯属最佳操守的指引。 就强积金而
言, 我们建议应将会计师公会的准则中数项主要特色列
明于强积金规则中, 以确保有关特色得以遵从(详情载于
附件A)。 其论据为 :

  1. 这可确保年度报告及帐目为计划成员及雇主提供
    具参考性的资料。

  2. 这有助于确保多项不同计划的年度报告帐目的一
    致性, 有利于对各项计划作出比较。

受托人提交的內部监控报告

9. 为了进一步保障计划资产, 并让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
以监察计划受托人对强积金计划所实施的管制, 我们建
议规定受托人每年必须就计划的內部监控措施提交报
告。 但若强积金计划属于雇主营办计划, 而计划成员少
于1,000人, 则毋须履行此项报告规定。 由于此类计划规
模不大, 计划的日常管理及运作会大为简化, 故这类管制
环境不需要太精密的监控程序。 因此, 编制及审计这些
计划的內部监控报告的得益有限, 但对计划成员的成本
却带来深远影响。 就计划资产的保障而言, 编制经审计
的帐目会是一种较具成本效益的方式, 并足以令计划成
员安心。

10. 內部监控报告的范围应包括(但并非局限于)以下各
项的管制环境 :

  1. 保障资产;

  2. 符合投资标准及指引;

  3. 将计划资产与雇主、 受托人及其他第三者的资产
    分隔; 以及

  4. 编制严谨的报表, 并将之呈交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就必须报告的特别范畴发出详细的
指引。

核数师的意见

11. 我们建议计划受托人所须编制的强积金计划年度帐 目及內部监控报告必须由外聘核数师审计。 此举可对
受托人作出独立管制, 并确保此等重要文件是由受托人
妥善拟备。 报告范围亦可方便强积金计划管理局评估
强积金计划有否遵守强积金法例所载的有关规定。 审
计报告的建议范围载于附件B


财经事务科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附件A

强积金计划年度报告及帐目的格式

年度报告的格式

强积金附属法例将会订明, 强积金计划的年度报告必须
载有 :

  1. 计划报告, 当中包括 :

    1. 评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內所披露有关计划
      的财务发展状况;

    2. 概述管限规则的任何变更;

    3. 受托人认为其他必要资料, 以供计划成员
      恰当了解计划的主要事项;

  2. 投资报告, 当中包括 :

    1. 分析计划所持有的投资及报告涵盖期內此
      等投资的收益和回报;

    2. 对上述分析作出评论;

    3. 概述报告涵盖期內计划所采用的投资政策;

  3. 供计划成员直接查询的联络资料; 以及

  4. 报告涵盖期內每名核数师、 银行、 管理人、 托
    管人、 投资经理人或其他曾代受托人为计划行事
    的人士或组织的名称。

年度帐目的格式

将现有香港会计师公会会计指引的主要特点纳入强积金
附属法例

  1. 注册计划的财务报表应包括下列各项 :

    1. 营运报表 : 将列载所报告的财政年度內计 划的投资业绩及行政管理费用详情。

    2. 资产净值报表 : 将列载截至该财政年度终 结时计划的资产及负债的情况。

    3. 会计政策声明 : 将列载注册计划在编制财 务报表时所依循的主要会计政策。

  2. 除首年度编制的财务报表外, 应按帐目中每一个 项目列出上年度相应的金额(比较数据)。

  3. 帐目应附有核数师报告。

会计指引未有说明, 惟须纳入强积金规则的事项

  1. 倘受托人是个人受托人, 资产净值报表应由两名 受托人签署, 而其一须为独立受托人; 倘受托人为 公司受托人, 则由公司受托人的两名董事代表该
    公司签署, 作为核准的凭证。

  2. 会计帐目应附上一项声明, 说明该会计帐目是否按 照会计师公会的会计指引编制, 任何重大偏离指引
    的详情应列载于会计帐目的附注。


附件B

年度帐目及內部监控报告的审计
范围

年度帐目的审计

  1. 核数师必须表达以下意见 :

    1. 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及公平地反映计划在该 年度內的财务往来及在该年度最后一日有
      关其资产与负债的处置情况。

    2. 财务报表是否符合强积金法例有关会计及
      资料披露的规定。

    3. 有关计划的所有资产、 负债及财务往来的
      帐册及纪录有否备妥善存。

    4. 计划资产在该财政年度终结时是否受押记、 质押、 留置权、 按揭或其他产权负担所
      规限。

    5. 计划是否已符合强积金条例所界定有关受
      禁制投资活动的规定。

  2. 如有以下情形发生, 核数师亦应在其审计报告中
    加上保留声明 :

    1. 他不能取用有关计划的帐册及纪录(不论 是否由受托人或其他方面负责保管)。

    2. 他并无获得作为审计之用的必要资料及
      解释。

內部监控报告的审计

  1. 核数师必须表达以下意见 :

    1. 该报告是否公平地阐述在所有重要范畴上
      设有的內部监控措施及程序。

    2. 报告所述的內部监控措施及程序是否妥善 设计而足以令计划成员安心相信倘若所述 的政策及程序能够妥善执行, 便可达到具
      体的监控目的。

    3. 报告所述的政策及程序是否正有效地运作, 足以令计划成员安心相信有关的监控目的
      已经达到。

    4. 在其覆核內部监控措施及程序的过程中, 他 有否察觉有任何监控不善, 并可能会严重影 响由受托人托管的强积金计划之财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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