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核数师及计划管理人
之间的沟通
本文件旨在阐述有关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核数师及其
他计划管理人之间的沟通建议, 以作为强积金计划的监
管措施(第2段)。
2. 我们建议就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核数师及计划管理人
之间的沟通订立下列规定 :
-
有关人士, 包括强积金受托人或计划的核数师及
受托人为计划的执行及管理事宜委任的其他管
理人, 将有责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在他们
执行日常职务中注意到的若干事项, 而他们认为
此等事项 :
-
严重影响受托人或计划的财政状况; 或
-
重大威胁成员的资产的安全。
有关人士有责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的特
定事项载于附件A。
-
有关人士并无责任找寻应向管理局报告的事项,
但倘若他们在执行日常职务或责任时察觉这些
问题, 则必须向管理局报告。
-
有关人士必须获准与受托人商讨这些事项, 以
给予他们解释的机会, 以及在有需要时于一段
合理的时间內将问题矫正。 唯一的例外, 就是
当他们认为有关事项应直接向强积金计划管理
局报告, 以保障成员的利益(例如当有受托人直
接进行欺诈的情况)。 此外, 有关人士亦须将受
托人未有矫正的严重问题知会管理局。
-
关于有关人士因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这些
事情而违反保密守则者, 强积金法例将给予他们
免受控告的保障。
3. 我们认为参与执行及管理强积金计划的核数师及强积
金计划管理人极有可能在履行职责时获得有关强积金计
划的第一手资料。 因此, 警报制度的规定会使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及时注意到关乎其职能的重要事项, 藉此改善
整个监管制度。 例如, 核数师会在得悉受托人的帐目出
现问题后, 立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 而不须留待可
能在多个月后才发出的正式核数报告, 方才得到这些资
料。
4. 此类规定在香港有很多先例, 如银行业条例、 证券条
例、 保险公司条例。 其他国家(如英国及澳洲)均设有
此类规定。 现将部分先例简述于附件B。
5. 我们建议核数师, 包括强积金计划及计划受托人的核
数师, 均有责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有关事项。 核
数师独立审计的角色使他们可察觉不遵守强积金法例的
事项。
6. 除核数师外, 其他计划管理人(如托管人), 由于日常参
与强积金计划的交易及活动, 将有利于察觉不遵守强积
金法例的事项。 其中一个例子, 就是一名独立托管人获
委派代管一个强积金计划的投资, 以及记录与这些投资
有关的交易。 这名托管人可在日常运作监察投资经理
是否有违反任何投资限制或进行被禁制的投资活动。
7. 我们建议有关人士均有责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
有关严重不遵守规定的事项(详情载于附件A)。 此等事
项有可能会影响计划成员的利益, 因此必须从速处理。
8. 我们建议有关人士只须报告在他们日常执行职务及责
任中注意到的事项, 而无须找寻可以报告的事情。 这是
确保不会对有关人士作出不合理的要求, 并且避免增加
这些人士的额外开支, 因为这些开支最终会透过提高收
费来向强积金计划成员收取, 以作弥补。
9. 有关人士必须获准与受托人商讨这些问题。 此举可
让受托人作出解释, 以及在有需要时在一段合理的时间
內矫正这些问题。
10. 这项规定具备下列优点 :
-
受托人可能不经意地违反强积金计划的规定。
如向受托人指出有关情况, 而他又予以矫正的话,
则强积金计划成员的利益可获充分保障, 而无须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介入。
-
只有在受托人不矫正严重问题时有关人士才会知
会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此举可让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集中资源去处理真正违规的事件。
11. 关于有关人士与受托人商讨的权利的唯一例外, 就是
当他们觉得为计划成员的利益著想, 应直接向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报告。 受托人直接进行欺诈就是其中一例。
12. 这项建议旨在防止有关人士因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报告而遭受托人控告的危险。 其他法例(如银行业条例
及证券条例)亦给予类似的保障。
财经事务科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附件A
核数师有责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下列事项 :
-
任何令核数师对他关于受托人或计划的审计报告
有所保留的事情。 有关「会计及报告规定」的
资料文件列出核数师报告的建议內容。
-
当他们发觉有人从计划的资产支取或转移款项,
而这些款项并不是支付予计划成员, 或其他挪用
资产或欺诈事件。
-
当他们发觉计划的资产与雇主、 受托人或第三者
的资产混在一起; 唯一的例外, 就是托管人代表数
个计划或实体持有汇集的资产, 而计划的资产, 是
分开核算的。
-
当他们发现公司的受托人并无根据强积金法例的
规定保持足够的资金。
-
当他们发觉计划参予了强积金法例所载的受禁制
投资活动。
-
当他们发觉有人从注册计划中支付或转移款项予
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员, 或不符合强积金法例所
载有关提早提取权益的准则的成员;
-
当他们获悉受托人并沒有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
告拖欠供款事件。
这些人士有责任报告上文(b)至(g)段所述的事项。 当他
们认为计划受托人沒有妥善备存或安排妥善备存帐册及
纪录时, 亦须要向管理局报告。
附件B
警报先例
|
核数师如向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报告任何与
银行业条例中与金管局功能有关的事项, 则
享有就其违反责任的法律保护。
|
|
金管局可以通知核数师有关核数师职责的事 项。
|
|
核数师如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
监会)报告任何与证券条例中与证监会功能
有关的事项, 则享有就其违反责任的法律保
护。
|
|
根据证券条例, 核数师如在核数时发现下列
事情, 则有责任向证监会报告 :
|
| →
|
核数师认为严重影响证券交易商的财
政状况的任何事情。
|
| →
|
交易商违反下列规定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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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关其资本的规定。
|
| |
| 妥善备存纪录的责任。
|
| |
|
确保证券获安全的保管, 或尽快以
正确的名称登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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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把代表客戶收取的款项存入另外一
个银行戶口內的责任。
|
|
核数师如在年度帐目的审计报告中加上保留声明,
则亦须通知证监会。
|
|
核数师及其他顾问, 如精算师和律师, 如向保险业
监督报告任何与保险公司条例中与保险业监督功
能有关的事项, 则享有就其违反责任的法律保护。
|
|
核数师及其他顾问在执行关于承保人的职务时如
发现下列事情, 则须向保险业监督报告 :
|
| →
|
核数师认为会严重影响承保人财政状况的任
何事情。
|
| →
|
承保人违反下列规定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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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其资本及资本充裕程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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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由保险业监督订立作为授权承保
人经营保险业所须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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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条例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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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长期保险业务中的资产及负债分开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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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督所订立有关禁止承保人经
营某类保险业务或进行某种投资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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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督所订立有关要求承保人把
在香港的资产保持在与其在香港的负
债相应的水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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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督就保费收入的大小加诸的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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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督要求承保人的精算师调查 承保
人的财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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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督要求加快提供在正常情况
下提供的资料或任何额外资料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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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督在特殊情况下, 为保险受
保人而作出的任何附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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