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计划清盘
本文件旨在阐述有关强积金计划清盘的各项建议 :
-
强积金计划清盘的情况(见下文第2至第5段);
-
强积金计划清盘之后, 累算权益的处理方法(见
下文第6至第7段); 以及
-
强积金计划清盘的开支(见下文第8段)。
2. 在强积金制度下可容许两类清盘 :
-
自愿清盘; 以及
-
强迫清盘。
3. 自愿清盘只适用于雇主营办计划, 例如营办雇主因结
束业务、 收购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而不再存在, 或雇主欲
将雇主营办计划清盘, 以便参加集成信托计划。
4.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 雇主必须主动将计划清盘, 而同时
受托人必须获取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同意始能将计划清
盘。 我们不会容许受托人主动将雇主营办计划或集成
信托计划作出自愿清盘。
5. 如果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相信计划清盘切合所有计划成
员的利益, 则管理局可向法庭申请计划清盘令。 在发出
清盘令之前, 法庭将会考虑以下因素:
-
在现行受托人被免任或撤销核准之后, 强积金
计划管理局未能为计划找到任何替任受托人;
-
信托计划未能履行其责任(例如因为投资经理
的欺诈行为而引致资产不能偿还累算权益);
以及
-
将计划清盘是公平及恰当的做法。
6. 根据法例条文, 由强制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必须保
存在强积金制度之內, 而不可以分配给各计划成员使用。
处理清盘后的累算权益之机制如下 :
-
在计划清盘后, 如果计划成员继续受雇于同一雇
主, 他们的累算权益将会转移到雇主的新强积金
计划內, 而非转移至个别计划成员的其他计划內;
-
个人帐戶持有人(如转职后仍保留不动帐戶于原
有的集成信托计划內的成员)可将其帐戶转移至
其所选择的任何一个集成信托计划內; 以及
-
转移程序将依循一般的帐戶调动机制。
7. 由非强制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 将会依据强积金计
划的规则及信托契约內的有关条文处理。
8. 我们建议与自愿清盘有关的所有开支将由营办雇主负
责。 至于强迫清盘的开支, 将由法庭决定由计划受托人
/有关的计划管理人或强积金计划管理局负责, 而负责清
盘开支的一方必须动用本身的资源去支付有关费用, 而
非使用有关计划成员的累算权益。
9. 清盘是一个有秩序地清算及分派资产的步骤, 最终目
的是结束信托安排的存在。 我们预期在自愿清盘时, 计
划本身仍如常运作, 但却不可能继续运作下去, 同时计划
清盘沒有损害计划成员的利益。
10. 自愿清盘只可在雇主营办计划之下进行, 因为计划本
身并非完全独立存在, 而是附托于营办雇主。 当营办雇
主因结束业务、 收购或合并而不再存在时, 雇主营办计
划便不可能继续运作下去。
11. 但是我们不建议容许受托人主动将强积金计划自愿
清盘, 因为受托人须履行有关强积金计划的受信责任。
这个原则适用于集成信托计划及雇主营办计划。
12. 如果受托人不想继续管理信托计划(例如因为商业上
的决定), 受托人在找到替任受托人之前, 并不可以停止
管理现计划。 计划是一个独立于受托人的个体, 应该不
受受托人的转变而继续运作。 寻找替任受托人及相关
的事宜将会在有关「受托人的替任」的立法局资料文件
中作更详细的讨论。
13. 在计划进行自愿清盘前, 受托人必须获得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的同意, 以便管理局确保清盘的安排可顺利进行,
而且不会损害计划成员的利益。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
给予同意之前, 将会考虑下列因素 :
-
如果雇主停止对雇员履行有关强积金的责任(例
如结束营业),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必须确定雇主已
有妥善的清盘安排, 并将计划成员的累算权益转
移至他们在其他计划的帐戶; 以及
-
如果雇主继续对雇员履行有关强积金的责任(例
如在合并及收购的情况),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必
须确保雇主已有妥善的过渡安排去维持计划运
作、 收取供款、 让雇员提取累算权益, 以及就
转移计划资产到另一个新计划作出最终安排。
14. 如果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有理由相信以下的情况发生,
管理局将会主动强迫有关的强积金计划清盘。
-
计划因为缺乏行政管理而不能运作;
-
计划运作不当; 或
- 计划清盘对各计划成员有利。
15. 如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免任或撤销受托人的核准资
格后, 而又未能找到替任受托人, 便须将计划清盘。 我
们预期在这种情况下, 计划本身亦已有很严重的运作问
题, 如果不将计划清盘的话, 计划成员的利益或会严重受
损。
16. 累算权益将会继续受强积金条例监管。 在一般公司
清盘个案中, 公司资产将会分配给所有债权人, 相反, 在
强积金计划清盘之后, 由于有保存权益的原则, 故由强制
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将不会分发给各计划成员使用。
计划清盘所引致累算权益的转移将会依从一般的权益
调动原则办理。 換句话说:
-
如果计划成员在计划清盘后继续受雇于同一雇
主(例如因为公司合并), 他的累算权益将转移至
雇主所选择的新计划中。 为利便行政工作, 所
有雇员必须参加现任雇主所选定的计划, 以处理
来自现有工作的供款, 这是强积金制度的基本原
则;
-
如果计划成员在计划清盘后转职或终止受雇, 他
可将累算权益转移至新雇主的计划中或其他集
成信托计划中的个人帐戶;
-
如果计划成员已有一个个人帐戶(例如一个保存
计划成员在先前工作所得的累算权益之不动帐
戶), 他便可选择将该帐戶转移至他所选取的任何
一个集成信托计划內; 以及
-
该成员如果根据法例条文达到提取累算权益的
资格, 便可提取其累算权益。
17. 由于非强制供款一般会获豁免受保存、 可调动性及
归属的条文管限, 雇主及计划成员可以在强积金计划的
规则及信托契约上就不同的情况订立不同的安排。 在
计划清盘时, 累算权益将根据这些安排处理。
18. 由于雇主是自愿成立雇主营办计划及自行决定将该
计划清盘, 该雇主很自然须要负担自愿清盘的开支。 至
于强迫清盘, 法庭将会决定由谁人负担清盘开支及须缴
付的的金额。 为了保障计划成员的累算权益, 由法庭下
令须缴付清盘开支的一方, 不得使用有关成员的强积金
累算权益去支付有关费用。
财经事务科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