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汇报有关计划运作
尚待解决的问题(第II部分)
强积金办事处曾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汇报有关计划
运作尚待解决的问题(第I部分)。 现本文件概述自一九九
七年二月十二日以后,议员在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曾提出
其他有关计划运作尚待解决的问题,以及政府所作的回
应及采取的跟进行动,以供议员参阅。
2. 立法局议员忧虑有关的强积金计划或计划成员需要承
担检控拖欠供款雇主的费用。 他们认为计划成员应毋
须对该等费用负责。
3. 据强积金条例所载,拖欠的供款(「欠款」)会构成拖
欠强积金管理局并须支付予管理局的债项。 强积金管
理局可采取法律行动,追讨此等欠款。 追讨所得的欠
款须经受托人归还予有关的计划成员。
4. 我们赞同议员的意见,认为检控拖欠供款的雇主的一
切开支,不应由有关计划或计划成员承担。 除非法庭
下令拖欠供款的一方须承担部分费用,否则一切费用将
会由强积金管理局支付。 据法律意见表示,这些费用
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开支 :
-
存案费用 : 包括就个案将有关文件送交法庭
存案的各项费用;
-
法律事务费 : 包括委聘律师进行预备及诉讼
工作的费用;
-
执行费用 : 执行判决令的费用,例如征用执
达主任的费用; 以及
-
堂费 : 倘若一宗个案被法庭判为败诉,强积
金管理局可能需要支付被告(即拖欠供款的雇
主)的法律事务费,而款额则由法庭决定。
5. 上文(a)及(c)项是标准费用,均在合理的水平,并且在
有关法例內订明。 假设管理局处理一宗简单的追讨欠
款个案,我们预计所涉及的费用会在2,000元(地方法院)
及2,800元(高等法院)的范围內。 有关费用将会由强积金
管理局承担。
6. 倘若委聘的律师来自强积金管理局,则上文(b)项费用
会归入管理局的员工开支。 但倘若委聘的是政府律师,
则(b)项费用可能会由律政署负担。
7. 我们预计上文(d)项內的可能需付的堂费不会很高。 强
积金管理局只会在拖欠个案有表面证据成立时,才会提
交法庭审理。 因此,我们预期诉讼程序不会太复杂。
有关费用会由强积金管理局承担。
8. 议员提出了下列意见 :
-
提交年度帐目的期限 : 政府建议受托人须于
计划的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內,向强积金
管理局提交经审计的强积金计划帐目。 议
员忧虑强积金管理局未必能及时收到计划的
最新财务资料,故要求政府缩短提交年度帐
目的期限。
-
比较数字 : 政府建议应就强积金计划帐目所
载列的每笔款额,列出前一年的相关数字以
作比较。 议员则建议强积金帐目应提供过
去3至5年的数字以作比较,方便计划成员对
计划业绩作出更准确的评估。
提交年度帐目的期限
9. 我们已就议员的忧虑及建议,咨询会计业及退休基金
行业的意见。 基于下列原因,我们认为在6个月內提交
经审计帐目是合适的期限 :
-
职业退休计划的现行做法 : 目前,职业退休计
划帐目须于计划的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內,
呈交予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 我们建议
强积金计划帐目须于6个月內提交,这与现有
职业退休计划的做法一致。 我们预计强积金
集成信托计划的成员人数会远超于现有职业退
休计划的成员人数,并会涉及较多小雇主。
因此,拟备强积金帐目的时间,甚至会比拟备
职业退休计划帐目的时间更长,尤其是就下列
范畴而言 :
- | 在年终时计算供款累积额;
|
-
|
要求托管人及投资经理人提供有关投
资项目的价值的报告及作出确认; 以及
|
-
|
就个别成员的累算权益帐目与整体计
划资产帐目加以核实。 |
因此缩短提交期限可能会为计划受托人及核数
师带来实际困难。
-
成本费用 : 缩短汇报及提交帐目的期限,会对受
托人及核数师的资源带来限制。 他们有可能需
要聘请临时职员或加班工作,以赶及在限期前提
交报告。此举会加添额外的行政成本及审计费用,
而这些费用最终亦会转嫁予计划成员。
-
强积金制度內的其他监管及保障措施 : 缩短提交
期限,原意是加强落实资料披露的规定,让强积
金管理局及计划成员较依期获得计划的资料。但
强积金制度內亦已设有其他监管措施,可以发挥
同等效用。 这些措施包括规定受托人汇报重大事
件、 强积金管理局作出持续监察,以及管理局与
核数师和其他计划管理人之间保持沟通。 鉴于制
度內已设有此等保障措施,故缩短提交期限所涉及
的成本费用,远超于缩短期限所带来的额外效用。
比较数字
10. 对于就财务报表內每项款额列举超过一年的相关数
字以作比较的建议,我们已咨询会计业及退休基金行业
的意见。 我们认为就所有帐目列举超过一年的相关数
字以作比较,未必对计划成员有很大用处。 计划成员
不大可能会对计划帐目內某些项目(如有关计划的折旧
率、 涉及的间接成本)感兴趣。 披露这些数字亦耗费高
昂,而且不符合国际惯例。
11. 我们反为建议要求受托人就下列主要的财务指标提
供一份三年摘要 :
倘若计划为成员提供投资选择,则应分别披露每项投资
基金的有关资料。
12. 我们认为计划成员会对这些主要的财务指标较感兴
趣,因为此等指标有助成员评估计划的业绩。
13. 议员要求政府解释何谓 :
-
合理期限(以供受托人向申请人发出获接受
申请的通知); 以及
-
合理资料(以供受托人处理参加强积金计划
的申请)。
合理期限
14. 我们建议附属法例应规定受托人须于申请人完成申
请程序后30天內,完成处理有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发
出获接受申请的通知。
15. 根据本港市场现时运作的经验,我们预计在将来的
强积金市场,计划管理人一般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內完成
处理一宗申请。 但我们并不建议缩短期限。 加设一个
法定期限,旨在防止受托人藉拖延来逃避「不可拒收」
的规定而不直接否决申请(虽然此情况不大可能发生)。
立法之目的并不在于管制将来的强积金受托人所提供
的服务质素。 因此,所谓「合理」期限,并非指受托
人一般可以完成处理申请的时间,而是指超过了该段时
间后,有关受托人明显在拖延及规避处理有关申请。
设定30天期限,可给受托人有周转余地,应付特别情况,
尤其是受托人未必能在一般所需的时间內完成处理申请。
合理资料
16. 我们认为决定受托人所要求的资料是否属于「合理」
尺度,应取决于该等资料是否关乎受托人在处理参加强
积金计划申请时所考虑的事项。 我们预计受托人在处
理申请时,很可能会要求下列资料 :
-
一般资料 : 受托人处理任何申请时一般需要
的资料,例如雇主或自雇人士名称、 雇员姓
名及有关入息、 有关支付供款的资料(如银
行资料); 以及
-
特别资料 : 受托人就某些附有特别条款的计划
而可能需要的资料,而不同的计划所需的资料
各有不同。 举例来说,倘若雇主成立一个雇
主营办计划,受托人便可能需要较多资料,以
便制订特别的计划条款及设计有关的计划安排。
我们将会依循这个方向去制订具体的指引。
17. 基于下列原因,我们并不建议在附属法例中订明何
谓合理资料:
-
我们沒有可能详尽无遗地列明不同受托人为处
理不同计划的申请而需要的资料项目,尤其是
有些计划可能需要某些特别资料。
-
正如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的小组委员会会议文
件「不可拒收的规定」所分析,在将来的强积
金市场,很少会有雇主及自雇人士在找寻强积
金计划时出现困难。因此,我们预计在现阶段
无需要加设复杂而累赘的规定,以订明哪些是
强积金受托人可向计划成员要求的资料。
-
倘若申请人觉得受托人所要求的资料与处理申
请无关(虽然此情况不大可能发生),他可向强
积金管理局寻求协助。管理局将会介入处理,
并会与有关受托人作出协调,以修正有关情况。
-
倘若强积金管理局不能修正上文(c)项所述的情
况 (这个可能性微乎其微),强积金管理局可考
虑对违反「不可拒收」的法例规定之受托人提
出检控。法庭将会审理有关个案,并会按该个
案的特殊情况去研究受托人索取资料的要求是
否合理。
持续监察
18. 强积金管理局将设有一组人员,负责监察「不可拒
收」规定的执行情况和低收入人士能否获得及负担强积
金产品。这组人员将会检讨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所作
的投诉和报告,以决定将来是否有需要收紧或放宽期限
及「不可拒收」的规定。
财经事务科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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