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汇报有关计划运作
尚待解决的问题(第II部分)



目的

强积金办事处曾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汇报有关计划 运作尚待解决的问题(第I部分)。 现本文件概述自一九九 七年二月十二日以后,议员在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曾提出 其他有关计划运作尚待解决的问题,以及政府所作的回 应及采取的跟进行动,以供议员参阅。

曾提出的问题

拖欠供款 (12.2.1997)*

议员的意见

2. 立法局议员忧虑有关的强积金计划或计划成员需要承 担检控拖欠供款雇主的费用。 他们认为计划成员应毋 须对该等费用负责。

政府的回应及相应行动

3. 据强积金条例所载,拖欠的供款(「欠款」)会构成拖 欠强积金管理局并须支付予管理局的债项。 强积金管 理局可采取法律行动,追讨此等欠款。 追讨所得的欠 款须经受托人归还予有关的计划成员。

4. 我们赞同议员的意见,认为检控拖欠供款的雇主的一 切开支,不应由有关计划或计划成员承担。 除非法庭 下令拖欠供款的一方须承担部分费用,否则一切费用将 会由强积金管理局支付。 据法律意见表示,这些费用 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开支 :

  1. 存案费用 : 包括就个案将有关文件送交法庭
    存案的各项费用;

  2. 法律事务费 : 包括委聘律师进行预备及诉讼
    工作的费用;

  3. 执行费用 : 执行判决令的费用,例如征用执
    达主任的费用; 以及

  4. 堂费 : 倘若一宗个案被法庭判为败诉,强积 金管理局可能需要支付被告(即拖欠供款的雇 主)的法律事务费,而款额则由法庭决定。

5. 上文(a)及(c)项是标准费用,均在合理的水平,并且在 有关法例內订明。 假设管理局处理一宗简单的追讨欠 款个案,我们预计所涉及的费用会在2,000元(地方法院) 及2,800元(高等法院)的范围內。 有关费用将会由强积金 管理局承担。

6. 倘若委聘的律师来自强积金管理局,则上文(b)项费用 会归入管理局的员工开支。 但倘若委聘的是政府律师, 则(b)项费用可能会由律政署负担。

7. 我们预计上文(d)项內的可能需付的堂费不会很高。 强 积金管理局只会在拖欠个案有表面证据成立时,才会提 交法庭审理。 因此,我们预期诉讼程序不会太复杂。 有关费用会由强积金管理局承担。

会计及报告规定 (10.3.1997)

议员的意见

8. 议员提出了下列意见 :

  1. 提交年度帐目的期限 : 政府建议受托人须于 计划的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內,向强积金 管理局提交经审计的强积金计划帐目。 议 员忧虑强积金管理局未必能及时收到计划的 最新财务资料,故要求政府缩短提交年度帐
    目的期限。

  2. 比较数字 : 政府建议应就强积金计划帐目所 载列的每笔款额,列出前一年的相关数字以
    作比较。 议员则建议强积金帐目应提供过
    去3至5年的数字以作比较,方便计划成员对
    计划业绩作出更准确的评估。

政府的回应及相应行动

提交年度帐目的期限

9. 我们已就议员的忧虑及建议,咨询会计业及退休基金 行业的意见。 基于下列原因,我们认为在6个月內提交 经审计帐目是合适的期限 :

  1. 职业退休计划的现行做法 : 目前,职业退休计 划帐目须于计划的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內, 呈交予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 我们建议 强积金计划帐目须于6个月內提交,这与现有 职业退休计划的做法一致。 我们预计强积金 集成信托计划的成员人数会远超于现有职业退 休计划的成员人数,并会涉及较多小雇主。 因此,拟备强积金帐目的时间,甚至会比拟备 职业退休计划帐目的时间更长,尤其是就下列
    范畴而言 :
    - 在年终时计算供款累积额;
    - 要求托管人及投资经理人提供有关投 资项目的价值的报告及作出确认; 以及
    - 就个别成员的累算权益帐目与整体计 划资产帐目加以核实。

    因此缩短提交期限可能会为计划受托人及核数 师带来实际困难。

  2. 成本费用 : 缩短汇报及提交帐目的期限,会对受 托人及核数师的资源带来限制。 他们有可能需 要聘请临时职员或加班工作,以赶及在限期前提 交报告。此举会加添额外的行政成本及审计费用, 而这些费用最终亦会转嫁予计划成员。

  3. 强积金制度內的其他监管及保障措施 : 缩短提交 期限,原意是加强落实资料披露的规定,让强积 金管理局及计划成员较依期获得计划的资料。但 强积金制度內亦已设有其他监管措施,可以发挥 同等效用。 这些措施包括规定受托人汇报重大事
    件、 强积金管理局作出持续监察,以及管理局与 核数师和其他计划管理人之间保持沟通。 鉴于制 度內已设有此等保障措施,故缩短提交期限所涉及 的成本费用,远超于缩短期限所带来的额外效用。
比较数字

10. 对于就财务报表內每项款额列举超过一年的相关数 字以作比较的建议,我们已咨询会计业及退休基金行业 的意见。 我们认为就所有帐目列举超过一年的相关数 字以作比较,未必对计划成员有很大用处。 计划成员 不大可能会对计划帐目內某些项目(如有关计划的折旧
率、 涉及的间接成本)感兴趣。 披露这些数字亦耗费高 昂,而且不符合国际惯例。

11. 我们反为建议要求受托人就下列主要的财务指标提
供一份三年摘要 :

    - 净投资收益; 以及
    - 投资资产。

倘若计划为成员提供投资选择,则应分别披露每项投资
基金的有关资料。

12. 我们认为计划成员会对这些主要的财务指标较感兴 趣,因为此等指标有助成员评估计划的业绩。

不可拒收的规定 (2.4.1997)

议员的意见

13. 议员要求政府解释何谓 :

  1. 合理期限(以供受托人向申请人发出获接受
    申请的通知); 以及

  2. 合理资料(以供受托人处理参加强积金计划
    的申请)。

政府的回应及相应行动

合理期限

14. 我们建议附属法例应规定受托人须于申请人完成申 请程序后30天內,完成处理有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发 出获接受申请的通知。

15. 根据本港市场现时运作的经验,我们预计在将来的 强积金市场,计划管理人一般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內完成 处理一宗申请。 但我们并不建议缩短期限。 加设一个 法定期限,旨在防止受托人藉拖延来逃避「不可拒收」 的规定而不直接否决申请(虽然此情况不大可能发生)。 立法之目的并不在于管制将来的强积金受托人所提供 的服务质素。 因此,所谓「合理」期限,并非指受托 人一般可以完成处理申请的时间,而是指超过了该段时 间后,有关受托人明显在拖延及规避处理有关申请。 设定30天期限,可给受托人有周转余地,应付特别情况, 尤其是受托人未必能在一般所需的时间內完成处理申请。

合理资料

16. 我们认为决定受托人所要求的资料是否属于「合理」 尺度,应取决于该等资料是否关乎受托人在处理参加强 积金计划申请时所考虑的事项。 我们预计受托人在处 理申请时,很可能会要求下列资料 :

  1. 一般资料 : 受托人处理任何申请时一般需要 的资料,例如雇主或自雇人士名称、 雇员姓 名及有关入息、 有关支付供款的资料(如银
    行资料); 以及

  2. 特别资料 : 受托人就某些附有特别条款的计划 而可能需要的资料,而不同的计划所需的资料 各有不同。 举例来说,倘若雇主成立一个雇 主营办计划,受托人便可能需要较多资料,以 便制订特别的计划条款及设计有关的计划安排。

我们将会依循这个方向去制订具体的指引。

17. 基于下列原因,我们并不建议在附属法例中订明何 谓合理资料:

  1. 我们沒有可能详尽无遗地列明不同受托人为处 理不同计划的申请而需要的资料项目,尤其是 有些计划可能需要某些特别资料。

  2. 正如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的小组委员会会议文 件「不可拒收的规定」所分析,在将来的强积 金市场,很少会有雇主及自雇人士在找寻强积 金计划时出现困难。因此,我们预计在现阶段 无需要加设复杂而累赘的规定,以订明哪些是 强积金受托人可向计划成员要求的资料。

  3. 倘若申请人觉得受托人所要求的资料与处理申 请无关(虽然此情况不大可能发生),他可向强 积金管理局寻求协助。管理局将会介入处理, 并会与有关受托人作出协调,以修正有关情况。

  4. 倘若强积金管理局不能修正上文(c)项所述的情 况 (这个可能性微乎其微),强积金管理局可考 虑对违反「不可拒收」的法例规定之受托人提 出检控。法庭将会审理有关个案,并会按该个 案的特殊情况去研究受托人索取资料的要求是
    否合理。

持续监察

18. 强积金管理局将设有一组人员,负责监察「不可拒 收」规定的执行情况和低收入人士能否获得及负担强积 金产品。这组人员将会检讨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所作 的投诉和报告,以决定将来是否有需要收紧或放宽期限 及「不可拒收」的规定。


财经事务科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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