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汇报有关计划运作
尚待解决的问题



目的

本文件旨在概述立法局议员在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直至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的会议上曾提出的意见, 以及政府的回应及采取的跟进行动, 以供委员参阅。

曾提出的问题

一般原则(4.11.1996)*

议员的意见

2. 议员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

  1. 年度权益结算表中, 所须载列有关计划成员的
    项目; 及

  2. 其他国家实行类似退休保障制度的经验, 特别
    有关以雇员为本的制度的问题。

政府的回应及相应行动

3. 有关(a)项, 附件A列举出须载列于年度权益结算
表的项目。

4. 有关(b)项, 详列澳洲、 智利及新加坡的退休金 制度的文件, 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向小组委员 会提交。

累算权益的可调动性 (19.12.1996)

议员的意见

5. 立法局议员关注到若不设最后期限,雇员可能会忘记 选择转移或统合其零碎的强积金帐戶。这样会造成大量 零碎不动帐戶, 并不符合计划成员的利益。他们建议 雇主或受托人应提醒新雇员转移或统合其帐戶。

政府的回应及相应行动

6. 为了达致以上的目标, 我们觉得把法定要求加诸雇 主之上, 要求他们提醒其新雇员转移或统合其帐戶, 并不适合 :

  1. 雇主与雇员在以往累积的帐戶, 并无任何直接
    关系; 及

  2. 若我们要求雇主必须以书面提醒雇员, 这法定 要求会增加雇主的额外行政工作及负担; 但若 只要求雇主口头上通知其雇员, 执行有关规定
    却可能困难。

7. 我们觉得, 要求受托人提醒雇员转移或统合其强积 金零碎帐戶, 更为适合, 而且运作上更为有效, 原
因如下 :

  1. 受托人直接管理有关不动帐戶, 故把提醒计划 成员的责任加诸其身上, 较为合适;

  2. 让受托人提醒其计划成员他们的选择, 行政上
    更可靠及有系统; 及

  3. 受托人将会处理累算权益的转移, 并会向计划 成员发出计划资料, 因此能因利成便, 提醒
    计划成员。

8. 我们建议, 若一个强积金帐戶在六个月或以上, 沒 有任何强积金供款存入该帐戶(即不动帐戶), 受托人 需在年度权益结算表中, 提醒该计划成员选择转移或
统合其帐戶的权利。

累算权益的提取(19.12.1996)

议员的意见

9. 一些立法局议员认为只容许以永久离港为理由, 提 取累算权益一次的要求太苛刻, 特别是对移民及离开
香港多于一次的人士。

政府的回应及相应行动

10. 我们曾考虑就以离港为理由, 提取累算权益的情
况, 给予多些自由度。 但我们在现阶段并不建议放
宽有关要求。 我们相信, 只容许计划成员, 在其工
作生涯中以永久离港为理由, 提取累算权益一次, 为
最简单, 容易明白及能平衡各方面考虑的方法, 以保
累算权益至退休方可提取的原则。 原因如下 :

  1. 劳动人口的特征 : 我们明白, 有一批海外移
    民, 可能会回流及离开香港超过一次。 但是,
    强积金制度供款的最高入息水平为$20,000。
    我们相信大部份收入低于$20,000的雇员,
    均并不属于这批人士。 由于这些一般收入的
    雇员, 才是强积金制度的主要保障目标, 因
    此我们不应在非必要的情况下, 为累算权益的
    提取给予更大的自由度, 以导致滥用的情况。

  2. 引致大量提取 : 若我们准许某些计划成员, 提
    取累算权益多于一次, 将会很容易造成滥用的情
    况, 例如, 若计划成员声明他将离港定居中国
    大陆, 我们很难证实他是否真正离港。

  3. 简易制度 : 我们现时的建议建基于限制计划成
    员提取累算权益的次数, 而非要求计划成员提
    供证明, 因而十分简易。 若我们容许在某些
    特别的情况下, 可提取累算权益一次以上,
    将会令制度变得复杂, 增加受托人及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的成本费用。

11. 我们建议, 要求受托人协助计划成员, 在其以永 久离港为理由提取累算权益时, 作出选择, 以取替容 许计划成员, 以同一理由提取累算权益多于一次的建议 :

  1. 当计划成员申请, 已永久离港为理由提取累算
    权益时, 受人必须提醒该计划成员, 他将不
    能再次以同一理由, 提取累算权益;

  2. 因此, 计划成员须因应其个人情况, 考虑是
    否应在现时提取累算权益 :

      - 若计划成员觉得他可能会重返香港居
      住, 可以选择不立刻提取累算权益,
      而在确定不再回港居住及退休的情况,
      才提取其权益;

      - 若累算权益的数额并不多, 计划成
      员可考虑并不值得立刻提取其累算权益。

12. 在强积金制度实施以后, 我们会继续监察以永久
离港为理由提取累算权益的情况, 并评估是否有需要
收紧或放宽现时建议的要求。

自雇人士 (9.1.1997)

议员的意见

13. 立法局议员认为由于许多自雇人士的入息低而不稳 定,故政府不应要求自雇人士依据过往一年的入息而预 先作出当年度的供款。他们建议自雇人士在某段时期的 供款应在该段时期过去后,并按照该段时期的实际收入
而作出。

政府的回应及相应行动

14. 我们接纳立法局议员提出自雇人士应在某段时期过 去后才须作出供款的建议。此项规定将会载入附属法例。

15. 有关按照过往期间实际收入, 计算有关入息的建
议, 我们觉得采用现时建议, 按照稅务评估通知书计
算, 较为适合。 我们需要提供一个简单的制度, 以
鼓励自雇人士参与强积金计划。 若我们使用稅务评估
通知书中的应评稅入息, 以评估他们有关入息, 自雇
人士便需特别为稅务及强积金的目的,计算其盈亏的情
况。 这可避免额外的行政工作及可能引致的混乱,
并利便遵行及执行。 这安排更可减少受托人及强积金
计划管理局, 核对供款计算的工作。

供款(12.2.1997)

议员的意见

16. 有关作出强制供款一事,立法局议员建议政府应就
某些行业的特别聘用安排及发薪方式,咨询工会的意见,
以确保此等行业的雇主/雇员能够遵行强积金规定。

政府的回应及相应行动

17. 我们已展开咨询工会的工作。 直至现时为止,
工会的主要关注为 :

  1. 确定雇员及雇主关系的困难, 特别是一些高流
    动性及雇用大量散工的行业;

  2. 某些行业计算有关入息的方法, 特别是某些收
    入的项目, 是否计算在有关入息之內; 及

  3. 教育雇主, 为他们的雇员参与计划的责任,
    及教育雇员他们在强积金制度下的权益。

18. 在未来数周, 我们已与其他工会, 安排了一连串
的会面。 我们希望能尽量咨询主要工会的意见, 以
制备有关入息的定义及处理特别雇佣关系的指引。

拖欠供款(12.2.1997)

议员的意见

19. 立法局议员表示关注计划成员, 可能需要负担检
控拖欠供款的雇主之费用。 他们建议计划成员不应负
担此等费用。

政府的回应及相应行动

20. 我们仍在考虑安排有关费用的政策, 并会在较后
会议向各议员汇报。


财经事务料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 在括孤內的日期指有关小组委员会的会议日期。


附件A

年度权益结算表內之项目

强积金计划(雇主营办计划或集成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均须在附属法例所指定的期间內, 向每名计划成员发出
年度权益结算表。 毋论计划成员的帐戶是否仍然收取
供款, 受托人必须履行此项规定。

2. 附属法例中将会订明年度权益结算表所须载列的下
列资料 :

  1. 一般资料 :

    1. 注册计划的名称;

    2. 显示截至年终为止未有收到供款的月份, 列明有多少个月份或哪几个月份拖欠供
      款; 以及

    3. 接受查询有关结算表內容的联络资料

  2. 有关每名计划成员的资料 :

    1. 姓名及/或香港身分证号码;

    2. 年初时的累算权益结存;

    3. 在该年內所收取的雇员供款;

    4. 在该年內所收取的雇主供款;

    5. 在该年內从其他计划转移至该计划的累
      算权益总额; 以及

    6. 年终时的累算权益结存。

3. 上文b(ii)至(vi)项的资料均须分为强制供款及非强制
供款两栏予以分析。 除上文(a)及(b)项外, 受托人可自
行在年度权益结算表中提供他们认为合适的其他资料。
附属法例亦会订明, 年度权益结算表必须有中、 英文
版本提供。


财经事务科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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