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强积金制度的行政费用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我们对强积金制度的行政费用所作的初
步评估。

年费评估

2. 我们依据下文第3至第9段所述的一套方法, 评估计
划成员所须支付的年费。 根据我们的初步评估, 计划
成员所须支付的年费将会介乎其资产总值的1.6%至2.4%
的范围內。

评估方法

3. 在评估强积金计划的年费时, 我们已仔细研究职业
退休计划的现行收费架构。 除了强积金制度所附加的
行政及监管规定外, 强积金计划与职业退休计划的运
作系统非常相似。 因此, 职业退休计划的现行收费
架构正好作为我们评估强积金年费的适用基准。

4. 评估费用的方法如下 :

  1. 以职业退休计划的1.5%至2%之收费比率(即0.5%
    至1%为行政费用、 而投资收费则占1%)作为评
    估的基准;

  2. 再加上强积金制度附加的行政及监管规定所需
    的成本(职业退休计划并无此等规定);

  3. 由于在强积金制度下某些规定会比职业退休计
    划更为精简, 因此我们会扣除有关的成本;
    以及

  4. 我们已考虑在强积金制度下因成员人数比职业
    退休计划庞大而带来的经济效益。

5. 我们预计强积金年费会包括 :

  1. 受托人费用;

  2. 投资费用; 以及

  3. 补偿基金的征费。

以上三项费用的评估将于下文第6至第9段阐释。

受托人费用

6. 受托人费用将会包括受托人因履行强积金规定而承担 的行政开支。 核准受托人在强积金制度下的主要职责
载列于附件A

7. 在评估强积金受托人的收费总额时, 我们参考了职
业退休计划现有的下列运作规定 :

  1. 强积金计划与职业退休计划的类似规定 : 就托
    管、 备存纪录、 拟备年度报告、 发出年度权
    益结算表及提取权益(附件A(a)至(e)项), 所
    涉及的成本而言, 强积金计划与职业退休计划
    十分相似。

  2. 在强积金制度下的附加规定 : 由于政府在强积
    金制度下订立新的或更多严格规定, 例如为计
    划招收客戶、 修正供款的计算、 报告拖欠供款
    事件、 处理调动权益的申请、 提供查询设施及
    提交內部监控报告(附件A(f)至(k)项), 因此
    受托人可能要负担额外的成本。 但这些额外成
    本有部分会因简化强积金规定(例如下文第14段所
    述的计划注册及审计规定)而削减, 以及因强积
    金计划成员众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互相抵销(见
    下文第17至第18段所载的解释)。 据我们粗略
    估计, 受托人因履行强积金的附加规定而需支付
    的成本, 大约高于职业退休计划的成本6%至8%。
    我们若将此等成本转化为收费, 并且考虑到成本
    会分期摊销, 则在强积金制度运作初期, 成本
    的增幅约为计划资产总值的0.06%, 但当制度发
    展成熟时, 有关成本会下降至与职业退休计划的
    成本看齐。

  3. 专业弥偿保险 : 购买专业弥偿保险是强积金制度
    的特定要求(职业退休计划并无此项要求), 而且
    不大可能从经济效益方面受惠。 我们估计购买专
    业弥偿保险的费用会占计划资产总值的0.05%至
    0.15%。

  4. 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缴纳的费用 : 此项费用包括
    受托人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缴纳的费用, 以支付
    管理局的运作开支。 这些费用最终会由计划成
    员透过年费形式承担。 在抵销现时支予职业退
    休计划注册处的费用后, 我们估计, 当强积金
    制度发展成熟时, 只需征收一个极小的额外费用
    (即强积金制度的资产总值的0.05%至0.2%), 便
    足以维持管理局的运作。

投资费用

8. 投资费用包括基金经理在管理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所 收取的费用。 我们预计强积金计划的投资收费基准会
近似职业退休计划的基准。 目前, 各项职业退休计划
每年收取的投资费用参差不一, 占计划成员资产总值的
0.25%至1%不等。 但最普遍采纳的投资收费约为1%。
虽然我们相信将来强积金市场上的竞爭及经济规模, 会
将投资收费降低至少于1%, 但我们在评估费用时, 仍
然采用一个保守的取向, 因此我们假设强积金计划的投
资费用为1%。

补偿基金的征费

9. 补偿基金的征费是强积金制度特设的要求。 我们建
议每年征费率应为计划资产总值的0.03%。

费用总数

10. 依据上述评估, 职业退休计划与强积金计划的行政
及投资费用比较如下 :



职业退休计划
费用所占资产
总值
百分比(%)
强积金计划
费用所占
资产总值
百分比(%)
(a) 受托人费用
- 基本运作开支
- 强积金额外要求
- 专业弥偿保险
- 向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缴纳的费用

0.5 - 1
-
-
-

0.5 - 1
0.00 - 0.06
0.05 - 0.15
0.05 - 0.2
(b) 投资费用 1 1
(c) 补偿基金征费 -
____________
0.03
____________

总额 1.5 - 2
======
1.63 - 2.44
======

11. 根据以上的计算, 强积金规定只会带来很少的额
外费用, 总额约为0.13%至0.44% :

所占资产总值
百分比(%)
强积金计划附加的规定
专业弥偿保险
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缴纳的费用
补偿基金的征费
0.00 - 0.06
0.05 - 0.15
0.05 - 0.2
00.03
____________
0.13 - 0.44
======

费用评估的分析

12. 上文第10段的评估已显示, 计划成员若维持强积
金帐戶,每年所须负担的额外费用, 只高出职业退休计
划少许。 箇中原因如下 :

  1. 计划受托人所须履行的行政和监管规定已加以精简;

  2. 经济规模带来效益; 以及

  3. 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缴纳的费用低廉。

对受托人的规定

13. 我们设计强积金制度时, 已力求制定一个简单而具
成本效益的制度。 事实上, 制度在某些范畴具以下
特色 :

  1. 强积金计划有若干规定比职业退休计划的规定
    较为简单(见下文第14段); 以及

  2. 简化行政程序及监管规定, 以尽量减轻强积
    金核准受托人的额外负担(见下文第15及16段)。

比职业退休计划的规定更为简单

14. 强积金计划在某些地方的要求甚至比职业退休计划
的要求更为简单, 例如 :

  1. 注册计划 : 在职业退休计划的汇集协议下, 每名参与雇主必须分别注册。 但我们建议在
    强积金制度下, 计划只须以集成信托层面注册,
    而毋须个别雇主逐一注册;

  2. 自我证明 : 职业退休计划在注册时必须提交
    外聘律师及核数师的证明, 但强积金计划的
    注册则毋须提交这类证明; 以及

  3. 会计及审计的规定 : 在职业退休计划的汇集
    协议下, 每名参与计划的雇主必须拟备一份
    年度帐目及审计报告。 但在强积金制度下,
    集成信托计划只须就整体计划作出审计。

以上各项均可大大减少行政工作量及受托人所需负担
的成本。

简化规定

15. 我们明白到基于强积金属强制性质, 故制度的某
些范畴会比职业退休计划设有较多严格规定。 但这
些附加的规定已尽量减至最少, 以便降低受托人及强
积金计划管理局的成本, 例如 :

  1. 供款 : 受托人毋须核实每名雇员的有关入息之
    计算, 因为这些数额每月都可能会有变动。
    故我们依靠雇主计算有关入息, 而雇员则自行
    覆核;

  2. 拖欠供款 : 我们规定受托人向强积金计划管理
    局报告拖欠供款事件, 而管理局则负责向拖欠
    供款的雇主征收罚款, 这个自动运作的机制将
    可减少各有关方面进行不必要的书信往来及通讯;
    以及

  3. 调动权益 : 在处理调动权益的个案时, 受托人
    之间转移纪录的工作将会大为减少。 我们只要
    求受托人转移指定的调动权益申请表, 而表上将
    会载有计划成员最重要的资料。

我们认为若要再进一步简化行政规定并非易事, 而此举
对削减成本方面也不能发挥很大作用。

16. 强积金制度由于属强制性质, 故其监管要求无可
避免地会较职业退休计划所要求的更为广泛。 向强积
金受托人施加的最重要之监管规定, 是要求受托人必须
购买专业弥偿保险, 以及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和
向计划成员披露资料, 而这些规定必然增加额外的成本。
但这些监管规定已在不损害计划资产的原则下减至最少。
基于下列原因, 我们不赞成进一步简化这些规定 :

  1. 有关专业弥偿保险的建议规定, 是削减成本与
    保障资产两方面达致平衡的理想措施;

  2. 受托人履行披露规定的成本可以很昂贵。 但强
    积金制度须具透明度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这可
    让计划成员了解其强积金帐戶及计划整体的财
    政状况。 我们亦相信, 在强积金制度下,
    经济规模将有助降低该等额外成本; 以及

  3. 只要披露资料的频次及数量合理, 以及利用先进
    的通讯系统传送资料, 则受托人须向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报告这项规定所涉及的成本不会过高。

经济规模

17.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在合共14,923
个职业退休计划当中, 有14,281个计划 (即96%)是
以汇集安排形式运作的, 而这种形式类似将来强积金市
场上的集成信托安排。 汇集安排涵盖了约465,000名
成员。 在这些计划当中, 有6,380个计划(即43%)的
雇员人数少于10名。 在这种汇集安排下, 计划管理人
仍然可以为小雇主提供合适的职业退休计划产品, 而收
费则厘定于小雇主能够负担的水平。

18. 目前仍未受职业退休计划保障的二百万名在职人士,
将会参加强积金制度。 由于他们大多数受雇于规模较
小的工作场所, 我们预计他们大部分会参加强积金制度
內的集成信托计划。 因此, 强积金集成信托计划的客
戶人数会远超于现时职业退休计划內的汇集安排所容纳的
客戶人数。 计划管理人可能会因履行强积金规定而需负
担额外费用, 但基于强积金集成信托计划的成员人数众
多, 因此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将可抵销该等额外费用。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收费

19. 长远来说, 我们希望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获得政
府注资50亿元后, 能够在财政上自负盈亏。 我们准
备按计划资产的一个百分比向受托人收取年费, 以支付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运作开支。 我们预计这些收费将
会转化为计划的开支, 最终亦会转嫁到各计划成员身上。

20. 将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运作开支维持于一个低水平
是很重要的, 因为这样可以避免对计划成员造成沉重的
负担。 我们了解到由于强积金制度是一个强制性的制
度, 故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所扮演的规管角色将会较职业
退休计划的重要。 但我们已尽量简化制度, 以令强积
金计划管理局的架构尽量缩减 :

  1.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角色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只会担当监察的角色, 而强积金计划的运作则 由计划管理人负责。 在强积金制度实行初期,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会加强执行规定的工作, 并会动用相当多的资源去展开大型教育宣传活动。 当强积金制度发展成熟时,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的运作会加以精简, 而管理局与计划管理人的 联系和沟通会大大改善, 雇主与雇员亦会更了 解制度的运作。 这些因素将有助提高管理局 在监察职能方面的效率及效用。 因此, 管理 局的运作成本亦可维持在合理的水平。

  2. 简化行政程序 : 有关计划注册和追讨拖欠供款 的程序及受托人的报告规定将会简化, 以减低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工作量。 我们亦会采用
    先进的资讯系统, 以利便受托人与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之间的通讯。

21. 我们已初步估计将来成立的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经 常开支每年约为3亿至3.5亿港元(以一九九六年价格计
算)。 不过, 在强积金制度运作初期, 制度中的资
产极之有限, 故低微的收费并不足以应付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的所有运作开支及管理局初期的成立费用。 若
在这个阶段将收费订于可收回所有运作开支的水平, 便
会有损计划成员的利益。 因此, 我们希望利用政府
注资的50亿港元(倘若得到立法局财务委员会的批准)去
补助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最初的成立费用及运作成本, 直
至强积金制度发展成熟为止。


财经事务料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附件A

核准受托人在强积金制度下的主要
职责

  1. 安排计划资产的托管

  2. 备存强积金纪录

  3. 拟备年度报告及作出其他汇报

  4. 发出年度权益结算表

  5. 处理提取权益的申请

  6. 注册计划及招收客戶

  7. 修正供款的计算

  8. 报告拖欠供款事件

  9. 处理调动权益的申请

  10. 提供查询设施

  11. 履行內部监控报告的规定

  12. 履行年度审计的规定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