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小额累算权益帐戶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我们就不同类别的小额帐戶, 所建议的 保障措施(见下文第3-5段)。

2. 小额帐戶可分为小额不动帐戶和小额活动帐戶。

  1. 小额不动帐戶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产生 :

    1. 曾短暂工作的雇员(例如家庭主妇); 及

    2. 雇员在转职时, 选择保留其累算权益在原 来的帐戶, 而沒有转移或统合其帐戶。

  2. 由于强积金制度涵盖大量低收入雇员, 许多小 额活动帐戶亦会因此而产生。

建议

定义

3. 我们建议把结存只有5,000港元或以下的帐戶, 界定
为小额帐戶。

保障措施

4. 我们建议应采取不同的方式, 去处理不同类别的小额
帐戶 :

  1. 己停止工作的成员之小额不动帐戶 : 只要符合 下列条件, 成员便可提取累算权益 :

    1. 该小额帐戶已有一年或超过一年不动;

    2. 成员在该段期间沒有任何强积金帐戶 继续收取供款; 及

    3. 成员向受托人作出法定声明, 表示他 已停止工作超过一年, 亦不打算在可 见的将来再投身工作。

  2. 仍然就业成员之小额不动帐戶 : 我们建议采用 以下方法去协助及鼓励成员统合他们的不动帐
    戶 :

    1. 推行教育活动, 教育市民有关统合帐戶
      的重要性;

    2. 当成员转拨小额累算权益时, 强积金计 划受托人或计划管理人不会征收费用, 但此项转拨必须在该帐戶变为不动帐戶 的一年內进行。

  3. 小额活动结存 : 由于不断有新的供款存入,
    小额活动帐戶的结存会日益增多, 而长远来说,
    该笔结存会增至一个不易被侵蚀的水平。 举
    例来说, 来自强积金制度下最低入息组别(即
    月入4,000港元)的成员, 若每月向强积金计
    划供款, 则一年便可累积4,800港元的供款。
    由第二年开始, 这名成员的帐戶结存便可以
    超出3,500-5,000港元的风险水平, 即免除
    被侵蚀的风险(请参阅第8段有关风险水平的评
    估)。 因此, 我们并不需要为此类结存提供
    特别的保障。

持续监察

5. 为使强积金计划管理局能监察有关情况, 我们建议计 划受托人应每年提交年度统计报表, 以便管理局监察成 员因收费高于投资回报而缩减的结存。

论据

定义

6. 我们建议把5,000元定为小额帐戶的界定水平。 我 们估计强积金帐戶的结存若低于此水平, 则有可能会因
有关费用及支出而缩减。

7. 我们的估计, 是依据数个主要的职业退休计划现时的 收费水平而作出的。 我们只能根据十分粗略的假设去 作出有关估计。 首先, 职业退休计划在运作环境及雇 主规模方面, 均有别于强积金计划, 故职业退休计划的 收费架构, 未必完全适用于强积金制度。 此外, 由于 计划管理人可能因应不同计划成员的需要而设计不同 的收费架构, 故各个职业退休计划的收费, 差距相当大。

8. 假设投资回报为9%* , 职业退休计划收费水平的损益
平衡点, 会介乎3,500港元至5,000港元。 这表示在此水
平以下的帐戶, 由于被征收的费用可能会超过投资回报,
因此累算权益会有所缩减。 为了为计划成员提供较大
的保障, 我们采用了较保守的观点, 将小额结存帐戶的
水平界定为不超过5,000元。

保障措施

已停止工作的成员之小额不动帐戶

9. 准许已停止工作的成员提早提取小额不动结存的建议, 似乎有违强积金制度规定累算权益须保留至退休年龄的 原则。 但我们的建议有下列论据支持 :

  1. 有限的退休保障 : 在不久的将来, 若再无新 的供款存入这些帐戶, 则这些小额结存对个人 的退休保障方面, 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 成员的利益 : 由于小额不动帐戶有被侵蚀之
    可能, 因此为个人财政利益著想, 最佳的做
    法是准许提早提取该等小额累算权益, 而不是
    将权益保留在强积金制度, 以致日渐缩减。

  3. 对强积金制度的裨益 : 为保障小额帐戶而采 取的监管收费措施, 必须要求其他计划成员作 出交互补贴。 为此等成员的利益著想, 我们 只会把监管收费措施, 施加于绝对必要的范畴
    (见下文第12段)。

仍然就业成员之小额不动帐戶

10. 鉴于香港的劳工流动性高, 我们预计大部分的小额 不动帐戶之所以产生, 是因为雇员在转工时, 选择把累 算权益保留在原来的强积金计划。 雇员可能由于两方 面的因素, 在离职时未有转移小额不动结存 : 可能由 于他对此事掉以轻心, 亦可能因为调动权益的费用。
因此, 我们建议从两方面入手, 协助及鼓励计划成员统
合其小额不动帐戶。

11. 首先, 我们会透过教育活动, 提醒雇员把小额不动 帐戶分散于不同的强积金计划所引起的问题 :

  1. 这类帐戶较容易受有关费用所侵蚀;

  2. 维持数个帐戶比维持一个帐戶可能耗费较多, 因为成员不能享有经济效益; 及

  3. 计划成员会较难管理及追寻不同帐目的所在。

12. 其次, 以鼓励雇员统合其小额不动帐戶, 我们建议 只要雇员在转工的一年內, 转移小额不动结存, 则计划 管理人不得征收任何转移权益费用。 我们所持的论据
如下 :

  1. 消除障碍: 我们意识到调动权益费用(如赎回 费用及可能征收的罚款)倘若高昂, 有可能会令 计划成员不愿统合其小额帐戶。

  2. 给予鼓励: 我们的建议鼓励计划成员统合其小
    额帐戶, 只要他们在一段期限內统合其帐戶, 他们便可豁免缴付调动权益费用。

  3. 对收费架构及其他计划成员的影响有限: 我们 意识到监管收费措施, 可能会对市场的整体收 费水平及架构产生影响, 而监管收费措施亦会 造成交互补贴, 将负担转嫁至其他计划成员。
    因此, 我们建议收窄监管收费的范围, 只对离 开计划的费用施行监管。

  4. 长远的裨益 : 长远来说, 鼓励计划成员统合 小额不动帐戶, 会对整体强积金制度带来裨益, 因为减少未合符经济原则的帐戶之数目, 将有 助削减制度下整体行政费用。

小额活动结存

13. 我们不打算为小额活动结存提供任何特别的保障措
施。 长远来说, 此等帐戶原则上不会有被侵蚀之风险。
随著新的供款不断存入, 此等帐戶的结存会日益增加,
足以超出有关费用及支出。 若计划成员每月的入息为
4,000港元或以上, 他们的帐戶将可在很短的时间內(如
一年), 超出受被侵蚀风险的水平。 计划成员如每月
的收入少于4,000港元, 其帐戶结存亦可慢慢地增长,
而不会受到费用及支出所侵蚀。

持续监察

14. 建议计划受托人提交统计报表, 将有助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监察小额帐戶的问题, 并在有需要时重新评估其
保障措施的效用。


财经事务科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日

* 虽然香港的退休计划在过去的每年平均回报均高于9%
(如在1983-1995, 净除投资费用的回报为16.2%), 为未
来强积金计划, 我们采用了9%较保守的投资回报。 这投
资回报率仅追上在以往强积金顾问报告假设的通胀率。
我们采用这保守基准的原因为 : 首先, 这些数字只为
引申目的; 再者, 我们的目的是希望保障更多持有小额
帐戶的计划成员。 若帐戶有较高的投资回报, 则很可
能能够支付费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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