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补遗公积金计划
本文件旨在阐述有关补遗公积金计划(补遗计划)的建议
运作机制 :
-
设立补遗计划的机制(第2段);
-
参加资格(第3至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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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安排(第5段);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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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担当的角色(第6段)。
2. 我们建议透过公开招标, 授权公司受托人营办补遗公
积金计划。 所采用的方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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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托管、 基金管理、 代管及计划管理方面
的职能将会以一整套组合形式公开招标。 竞
投人可以是一间计划管理人公司或一个计划管
理人财团;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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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的任期只维持一段指定时间。 在任期
即将届满前,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进行检讨,
并决定是否延长中标人的任期或进行另一次招
标。
3. 为了协助那些有困难参加强积金计划的雇主及自雇人
士可以履行强积金责任, 我们建议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应
提供以下编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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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缴付编配服务的费用。 倘若申请人
最后加入补遗计划, 则有关费用会发还申请人。
此项费用旨在抵销提供编配服务所需的行政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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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透过电脑网络, 向所有强
积金计划受托人介绍申请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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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向申请人提供一份受托人
名单, 该名单上的受托人皆对申请人资料介绍
作出回应, 并显示他们愿意接纳申请人;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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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于两个情况下, 转介申请
人加入补遗计划 : 第一、 倘若在指定期限內,
沒有受托人对管理局发出的申请人资料介绍作
出回应; 第二、 若申请人能提供证明他曾接
触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所提供的名单上的受托人
(见上文(c)段), 但仍未能加入任何计划。 此等
证据可以包括申请人已填妥参加有关受托人的
强积金计划的申请表副本。
4.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除了在上文第3段所述的情况下,
须转介的雇主及自雇人士外入补遗计划以外, 我们建议
下列类别的计划成员亦应合符参加补遗计划的资格 :
-
需要从一个被法庭下令清盘的强积金计划中转
移个人帐戶(即转职时所留下的不动帐戶)的雇
员;
-
在一个被法庭下令清盘的计划中持有个人帐戶
的计划成员, 而清盘人无法在计划清盘的生效
日之前接触他; 以及
-
合符资格提取权益但又未在指定时期內提取累
算权益的计划成员(详情请参阅有关「可提取
累算权益的情况」的立法局资料文件)。
5. 我们建议补遗计划必须设有下列特别安排, 以配合可
能的顾客对象的特别需要 :
-
禁止进行市场推广或宣传活动 : 在建议的机
制以下, 所有补遗公积金计划的成员, 均由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或其他计划受托人/清盘人
在指定的情况下, 转介加入计划(见上文第4
段)。 为了减低运作成本, 补遗公积金计划
受托人不得展开广告或其他市场推广活动,
为补遗公积金计划进行宣传。
-
简单的计划安排 : 在挑选合适的受托人时,
计划的安排是否简单, 将会是评核准则之一,
因为计划安排愈简单, 行政费用亦会愈低。
举例说, 计划若旨在提供一小系列的投资选
择, 便有可能减少计划成员转換投资选择的
次数和减低有关的行政费用。
-
获保证投资回报的产品 : 补遗计划须符合的
其中一个计划标准, 是提供一种获保证投资回
报的产品, 以作为投资选择之一。 这种产品
的公布收益率, 不得少于获保证的回报率。
6.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在各个阶段积极参与补遗计划的
设立及运作事宜:
-
甄选合适的受托人: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负责
甄选合适的受托人, 并确保补遗计划运作的方
式最为切合计划成员之利益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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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管理委员会 : 鉴于补遗计划性质特别,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需与受托人保持密切联系,
以便协助受托人解决任何运作上的问题。 基
于这个目的, 有关方面会成立管理委员会, 并
由政府所委任的人士及计划受托人的代表出任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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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及编配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将所有强积
金计划(包括补遗计划)的名单交往仍未参加任
何计划的雇主及自雇人士。 对于那些有困难
参加一般的强积金计划的人士, 管理局亦会提
供编配服务。
-
严密的监察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密切监察补
遗计划的运作及受托人的表现。 管理局亦会
要求受托人除了履行一般强积金计划的规定外,
还要履行一系列报告规定, 以确保该计划在任
何时候均符合甄选标准。
-
对投标作出检讨 : 我们建议准许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对补遗计划的运作及受托人的表现作出检讨。
在有需要时, 管理局可在受托人任期届满后修改
投标书的条件, 以配合当时的需要, 甚或替換
受托人。
7. 强积金计划条例订明, 补遗公积金计划必须在强积金
制度实施前成立, 并由公司受托人营办。 设立补遗计
划的最公平方法, 是邀请所有有意营办该计划的人士呈
交投标书, 然后由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根据其计划书去挑
选最合适的投标人。 该计划书必须列出若干事项, 包
括资本投资额、 收回成本的速度、 计划安排、 投资
策略、 为成员提供的投资选择、 收费水平及调整收费
的机制等。
8. 我们预计参加补遗公积金计划的人士, 可能包括雇用
少数低收入雇员的小雇主, 或收入低而不稳定的自雇人
士。 鉴于补遗公积金计划的可能顾客对象, 此计划的
行政费用可能会较一般的强积金计划为高。 只负责执
行此计划的托管及计划管理方面的职能, 未必可以吸引
任何竞投人。 但计划当中的基金管理部分, 却颇具吸
引力。 为了确保补遗公积金计划的所有职能得以营办,
以及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爭去压低成本, 我们建议补遗
公积金计划的所有管理职能均以整套组合形式进行招标。
9. 强积金条例订明, 设立补遗计划之主要目的是仅作为
最后途径, 让无法自行在市场找到一般的强积金计划加
入的雇主或自雇人士, 履行强积金责任。 主体条例亦
制定了一个机制, 规定有关的雇主或自雇人士可授权强
积金计划管理局协助他们加入市场上的强积金计划。
只有当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无法提供协助时, 申请人才可
加入补遗计划。
10. 我们预料市场将可以应付大多数人士对强积金的需
要, 即使是小雇主及自雇人士的需要也可照顾。 在强
积金制度下, 大雇主很可能成为计划管理人的主要客戶
对象。 由于他们极可能享有更佳的折扣优惠, 因此缴
付的费用会较小雇主及自雇人士为低。 但我们并不认
为此举会导致大量小雇主/自雇人士获得完全不合理的对
待。 鉴于本港有87%雇主均雇用一至九名雇员(占总工
作人口的三分之一), 因此市场绝不会忽略这群为数众
多的客戶对象。
11. 我们预计强积金市场很有可能会出现分层局面, 即
某些计划管理人只会以大雇主为客戶对象, 已建立广泛
零售网络的计划管理人则会同时接受大、 小两类客戶,
而次要的计划管理人为了在此竞爭环境中生存, 只好吸
纳小雇主甚或自雇人士。 在此等情况下, 「被弃取人
士」的数目理应不多, 故参加补遗公积金计划的需要亦
微乎其微。
12. 虽然我们相信市场可吸纳大部分的强积金需求, 但
亦不能排除有雇主及自雇人士未能加入市场上的强积金
计划之可能性。 因此设立补遗计划是提供最后途径,
让这类人士加入计划, 以确保强积金制度的完整性。
13. 为协助那些可能有困难参加一般的强积金计划之雇
主及自雇人士, 我们建议按照主体条例所订明的基础,
制定一个编配机制。 我们相信建议的机制最能切合计
划成员的利益, 同时亦达致设立补遗计划作为最后解决
方法之立法目的 :
-
提供方便之门 : 雇主及自雇人士若有困难参加
强积金计划,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为他们提供
直接的编配服务。 有关手续将会设计精简,
务求令申请人易于明白及依循;
-
公平原则 : 能够透过编配服务的协助参加市场
上的计划之雇主及自雇人士, 必须缴付编配费
用, 而有真正需要的人士(即最终加入补遗计划
的人士), 将获豁免缴付编配费用; 以及
-
对市场的影响 : 在一定程度上, 编配机制可作
为甄别过程, 避免补遗计划引离其他注册计划
的大量业务, 因而影响强积金市场的竞爭环境。
这点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整个强积金制度能否
营办成功, 很大程度有赖市场的运作, 以便令
行政费用减低, 而服务质素则维持在高水平。
因此, 为了保障并非参加补遗计划的成员之利
益, 政府实有需要采取若干措施, 防止有人滥用
补遗计划。
14. 基于补遗计划的可能顾客对象, 该计划的行政费用
很可能会比一般的强积金计划为高。 因此, 政府有需
要采取措施削减该计划的成本, 藉以减轻计划成员所须
负担的行政费用。 要求补遗计划受托人必须设计简单
的计划安排, 以及禁止受托人进行宣传推广活动的建议,
俱旨在削减成本。
15. 规定补遗计划必须提供一种获保证投资回报的产品,
以作为投资选择之一, 可确保该计划的成员获提供此一
选择。 由于许多计划成员很可能属于收入低而不稳定
的一类雇员, 并对投资活动所知甚微, 故他们极可能宁
愿选择风险较低的投资项目, 并且接受有关的投资回报
亦属偏低。
16. 我们认为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补遗计划的设立及运
作事宜上应担当积极的角色, 以确保计划成员的利益得
到充分照顾, 这点是很重要的。 管理局亦须对计划受
托人作出持续监察, 以确保获挑选的受托人在任何时候
都符合甄选准则。 通过有关的建议措施, 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可监察补遗计划的有效运作及计划受托人的表现。
我们相信现时的建议可以在两方面取得适度平衡 - 强
积金计划管理局一方面可作出有效监察以保障计划成员
的利益, 而另一方面, 整个强积金市场所受的影响亦可
减至最小 :
-
计划可利用市场上现有的专业人才和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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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可获取经济效益, 因为受托人很可能同时
营办其他强积金计划;
-
计划可享有自由市场竞爭之利和私营制度的效
率和灵活性; 以及
-
计划的运作和受托人的表现会受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的严密监察。
财经事务科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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