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保障计划资产的全面概览
本文件综合列出保障计划资产的建议方案:
-
信托安排 (下文第4段)
-
法定责任 (下文第5段)
-
受信责任 (下文第6及第7段)
-
计划资产的分隔 (下文第8段)
-
计划资产的保障 (下文第9段)
-
计划管理的內部管制 (下文第10段)
-
受托人 (下文第12至第14段)
-
投资经理 (下文第15段)
-
保管人 (下文第16段)
-
职能分隔 (下文第17段)
-
功能转授其他提供服务者 (下文第18段)
-
投资标准及限制 (下文第19段)
-
受禁制投资活动 (下文第20段)
-
投资管理的规管 (下文第21段)
-
汇集投资基金的核准 (下文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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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的投资操守 (下文第23及第2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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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运作的透明度 (下文第25及第2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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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产品 (下文第2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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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仕的监管 (下文第2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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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文件的批核 (下文第29段)
-
投资结果的刊登 (下文第3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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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帐目及报告 (下文第31段)
-
实地查察 (下文第3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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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审计 (下文第3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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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查 (下文第3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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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规定 (下文第3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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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的监察 (下文第3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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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者与管理局的沟通 (下文第3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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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失作出弥偿 (下文第3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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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及补救行动 (下文第3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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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制裁 (下文第40及第4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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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任受托人 (下文第4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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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者的资本要求 (下文第4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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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能担保 (下文第4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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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弥偿保险 (下文第45段)
-
补偿基金 (下文第46段)
2. 计划资产必须获得高度保障以维护计划成员的累算权
益。与此同时,我们所建议的规定亦必须合理,以避免
减低提供服务者在计划管理方面的成本效益。
3. 我们曾于过去的18次会议中,向议员们呈交了一整系
列确保计划资产高度安全的措施。现谨将有关措施撮要
于下文。我们并将这些措施及相关之讨论/资料文件综合
于附件內,以供各位参考。
4. 所有强积金计划必须以信托形式组成,并须受香港法
律所管限。在信托安排下,所有计划资产在法律上是由
受托人保管,而利益拥有权则归属于计划成员。信托契
约所载的管限规则必须符合条例的所有条文。当管限规
则有某些条文与强积金制度的要求相反时,这些条文均
属无效。
5. 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必须按法定条文所载,有关他在
行政、管理及维持计划方面应负有的责任,去履行其行
政职责。规例及规则将详细列明行政责任,方便受托人
及其他提供服务者更有效地履行强积金制度的条文及目
的。当受托人违规时,我们会按违规的严重程度加以惩
罚,例如对信托人加以制裁、检控或向强积金计划管理
局递交罚款。
6. 受托人必须符合附属法例所编制的受信责任。受信责
任是受托人的基本责任,这不单保障了计划资产,并防
止受托人非法使用及不妥善管理计划资产。受信责任基
本上分为四个范畴:
-
有责任审慎地行事;
-
有责任将计划资产分散投资;
-
必须对计划尽忠;及
-
有责任依遁管限规则去行事。
7. 这些受信责任会列明于附属法例的隐含条款中,并加
诸于受托人须要遵守之管限规则。这些责任不能被管限
规则中明文条款所取代、限制或减免。若受托人违反受
信责任,他将被制裁 (一如本文第5段所述)。此外,由于
这些受信责任是管限规则中的隐含条款,计划成员可向
受托人追讨任何因违规行为而引致的损失。
8. 受托人必须把注册计划的资产与雇主、受托人及保管
人的资产分开。这些计划资产必须记入受托人的帐目內,
并妥善地登记及保存于计划名下。为了维持计划资产与
雇主资产分隔的精神,雇主营办计划在投资于雇主或其
有联系者的证券上将会受到限制。
9. 此外,计划资产亦不得作为任何押记、质押、按揭、
留置权或其他产权负担的标的,除非为了取得贷款以偿
还计划的债项 (例如支付利益款项与计划成员) 或为计划
购置资产 (例如证券交易的交收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阻滞)。
10. 受托人必须在托管强积金计划方面设有足够的內部
管制。他们必须拟备一份报告,列出管制目的,以及特
别的管制措施和程序,用以达致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的指引中所订明之各项要求。这些內部管制亦为计划周
年审计的其中一个范畴。
11. 所有强积金制度的提供服务者必须符合最低标准,
以确保他们有资格经营强积金业务,他们并须要就有关
强积金计划上的职能分隔及转授接受规管。
12. 所有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及公司受托人的管控人须
事先获得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批核。公司受托人必须是
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并须符合资本充裕程度
及财政稳健程度的准则。公司受托人并须维持在港有足
够的行政及运作业务资源及监控以服务计划成员。
13. 公司受托人须有至少五名董事,而其中一人须为独
立董事,大部份的董事须有退休计划业务的经验及资格。
管控人、行政总裁及董事必须为适当人选,并于被正式
委任前由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审核。
14. 雇主营办计划可由个人受托人执行管理,但须有至
少一名具管理退休计划资格及经验的独立受托人,而其
余受托人则须为计划的成员。他们必须备有由银行或认
可保险公司所发出的履行职能担保。
15. 投资经理必须是一间于本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拥有
不少于指定的资本及净资产,并须向证监会注册为投资
顾问。
16. 所有计划资产必须由一间合格的保管人公司保管,
此公司可以是一间认可银行机构,或是符合资本要求并
附属于具规模财务机构的注册信托公司。保管人必须有
能力履行最基本的保管人功能,并须通过一份保管人协
议所委任。然而,如受托人符合要求,亦可担任保管人。
17. 正如单位信托的情况般,我们将要求负责投资管理
功能的投资经理与受托人及保管人分隔。投资经理负责
发出买入及沽出的指示,而受托人则负责交易的交收及
持有计划资产的权益。这种安排可达致制度方面的正常
制衡。
18. 受托人可容许投资经理转授部份投资管理的功能与
其有联系的投资管理公司。同样地,受托人可准许保管
人转授部份保管人功能与其他分保管人。这些功能转授
只能以书面形式授与合资格的人仕,再者,这功能转授
并不能免除其遵守强积金计划规定的责任。
19. 为了给投资策略有足够弹性去迎合市场情况的变化,
以及避免不适当的投资风险,我们已订出了一系列的准
许投资项目。这些准许投资项目是按照投资级别、变现
性及估值考虑等因素而厘定出质及量的限制。这些标准
及限制会适用于每一个强积金计划內可供计划成员选择
的成份基金。
20. 将来可能有某些投资事项,会危害强积金计划的财
政稳健状况,而必须采取迅速行动以保障计划成员的利
益。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于征询过财政司的意见后刊登
有关强积金计划受禁制投资活动的指引。
21. 受托人与投资经理作管理计划资产的安排时,须适
当的纪录选择程序。受托人须拟定一份投资政策及目标
声明书,以作为与投资经理共同制订的投资管理协议的
一部份。另外,受托人可采用核准汇集投资基金作为计
划资金的投资安排。
22. 强积金计划可采用经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
基金,唯这些基金须经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按强积金的投
资标准及限制核准。采纳了强积金投资标准及限制的新
组别的保险业务,将被纳入保险公司条例內,以方便有
关方面监察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强积金业务。
23. 在与其他人仕进行金融交易时,受托人及投资经理
应以正常关系交易。再者,投资经理与其有联系者的
交易总数不能超逾一个计划于十二个月內的总交易额
的50%。
24. 受托人及投资经理应对其辖下所有强积金计划提供
公平公正的处理。证监会就现金回佣及软性佣金利益方
面的限制将被采用于强积金计划上。
25. 受托人须拟备一份投资报告,分析计划于年度內所
持有的投资项目及投资收入。由外聘的核数师验证计划
投资项目,会给予计划成员信心,保证计划资产受妥善
保护。帐目內应列明其整体投资表现报告,以让计划成
员监察。
26. 所有汇集投资基金 (除了有投资保证的保险保单外)
均须完全单位化,为投资的运作提供高透明度。至于有
投资保证的产品,须有足够水平的储备,列明于提供保
证人的帐目內,并分别由金融管理局及保险业监理处监
察。
27. 为了保障低收入人仕的利益,所有强积金计划均须
提供一项保本产品。该项基金的投资将遵循较证监会对
货币市场基金所订的投资规则更严谨的限制。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将要求每月呈交报告以监察基金遵守严谨要求
的情况。
28. 所有强积金产品须经由合适注册的中介人仕所推广,
他们包括于证券条例下注册的投资顾问及注册投资代表,
及于保险公司条例下的获授权保险经纪及获委任保险代
理人。我们建议筹办训练课程,以确保这些中介人仕能
对强积金的要求有适当的认识。
29. 有关汇集退休基金的推广文件及广告,现由证监会
按保障投资者条例所批核。为了保障供款人及投资者的
利益,作为汇集退休基金一种的强积金产品将不会豁免
于这项要求之外。
30.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于年报內刊登一份搜集了所有
强积金基金的投资回报的统计。此安排可让计划成员获
得一份完整及一致的基金投资结果的报表以作参考。
31.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审查由受托人呈交的周年帐目
及报告,以确保符合强积金的要求。我们会制订规限周
年帐目及报告格式的规则,其中包括一份分析计划所持
有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报告。我们将采纳香港会计师公会
所颁布的合适的会计指引。除了周年报告外,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亦可随时要求受托人提交特别报告。
32.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主动执行常规的实地查察,以
监管核准受托人的表现及其遵守规例的情况,此安排可
让管理局尽早察觉计划管理的不足之处,及作出迅速的
补救行动,以防情况变坏。
33. 当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有充份理由相信计划成员的利
益可能在某情况下遭受损害时,管理局可要求受托人聘
请核数师就该情况作出特别审核。管理局可将报告公开
或供计划成员索阅。
34. 当受托人严重违反其职责或条例规定,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可委任查察人员进行调查。该人员可进入受托人
的处所并要求交出有关的文件或纪录。调查所得的资料
会撮要在报告中,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有权将报告刊登或
供计划成员索取。
35. 受托人必须外聘核数师就计划的年度会计 (包括计划
投资项目) 及內部管制报告作出审核。这样可作为对受托
人的独立监管,及确保重要文件得到妥善的备存。报告
的要求亦利便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去评估强积金计划是否
遵守有关强积金法例的规定。
36. 强积金制度会要求雇主及受托人为雇员提供足够资
料,以便雇员易于衡量计划的表现。这些资料包括:
-
雇主必须通知雇员有关从其薪金中扣除的供款
及转交予受托人的供款额;
-
受托人必须向每个计划成员提供其每年的利益
报表,并给予设施以便计划成员查询其可享有
的利益;
-
计划成员可要求提供年度报告、经审核帐目及
投资政策与目标声明书;及
-
计划成员可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作出投诉及查
询。
37. 为利便及时察觉强积金制度內的违规情况,我们规
定核数师及其他提供服务者 (如投资经理、计划执行人、
保管人) 在工作期间若察觉有严重影响强积金计划的财
政状况时,他们有责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
38. 倘若受托人或其他提供服务者违反任何规定,他们
必须向计划及计划成员弥偿损失。弥偿损失的规定是所
有服务合约及强积金计划的管限规则须遵从的法定条文。
39. 当受托人在执行强积金计划时违反职责,他必须进
行纠正及补救行动。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要求受托人向
外聘请专家以协助纠正问题,直至管理局满意。
40. 倘若受托人违反核准条件、未能履行职责、违反有
关投资的规定、沒有替计划成员备存正确的成员纪录或
单位注册纪录,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有权将受托人撤销核
准、暂时免任或免任。
41.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对严重的违规行为提出检控。
此外,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对轻微过失可征收罚款,以收
阻吓之效,并可加快纠正有关情况。
42. 为保障计划成员的最大利益,当核准受托人被免任
或暂时免任时,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委任一名替任受托
人去接任计划受托人一职。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命令所
有计划资产的法律权益归属予替任受托人。
43. 规定公司受托人、保管人及投资经理必须符合有关
资本及财政资源的要求,将可确保一旦他们未能妥善履
行职责或未能对其他计划管理人施行足够控制及监督时,
提供服务者可 -
-
有财政能力对计划资产的损失作出弥偿;及
-
有资源去改善计划在行政、管理及维持方面
的不足之处。
44. 个人受托人须有足够的履行职能担保,而此等担保
必须是银行担保或保险公司承保的诚信保险 (可凭担保
要求付款予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以便在受托人未能妥
善履行职责而令计划资产招致损失时,支付受托人本身
须负责的数额。
45. 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必须安排有足够的专业弥偿保险,
用以弥补计划资产所蒙受的损失,这包括因核准受托人、
其他提供服务者或其他人仕因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而导
致的损失。专业弥偿保险的保障范围必须广泛以确保计
划的资产获得足够弥偿。
46. 即将成立的补偿基金的目的是补偿计划成员因任何
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而导致计划资产蒙受的损失。倘若
用尽受托人及其他提供服务者的资源、受托人的履行职
能担保及专业弥偿保险,仍未能充份弥补对计划所造成
的损失,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向法庭申请动用补偿基金
作出最后补偿。
47. 我们已为计划的资产定下一个健全的信托架构,并
为所有提供服务者 (包括中介人),在其资格及规管定下
审慎的标准。根据建议的规例及规则,计划资产会有多
个层面的保障,并必须根据投资标准及限制所指定的范
畴作审慎的投资。此外,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监察计划
的行政及管理事宜,当发现有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出
现时,管理局可施加多种干预权力。
48. 当强积金计划出现任何不正常现象时,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及/或计划成员可遁多种途径,以补救任何不符
合规定之处。此外,我们设有多层的安全网以弥补任
何损失。
49. 从以上所见,计划资产在强积金制度下将获得高度
的保障。
连附件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
附件
题目
| 段数
| 相关的小组委员会文件
|
---|
法定责任
| 5
| CB(1)345/96-97(03) 受托人的责任
|
受信责任
| 6-7
| CB(1)345/96-97(03) 受托人的责任
|
计划资产 的分隔
| 8
| CB(1)401/96-97(05) 资产的分隔
|
计划资产 的分隔
| 9
|
CB(1)401/96-97(05) 资产的分隔
|
计划管理 的內部管 制
| 10
| CB(1)1003/96-97(01) 会计及报告规定
|
受托人
| 12-14
| CB(1)345/96-97(02) 有关受托人的批 核准则
|
投资经理
| 15
| CB(1)401/96-97(04) 投资管理
|
保管人
| 16
| CB(1)345/96-97(04) 托管人之委聘准则
|
职能分隔
| 17
| CB(1)401/96-97(04) 投资管理
|
功能转授 其他提供 服务者
| 18
|
CB(1)401/96-97(04) 投资管理
CB(1)345/96-97(04) 托管人之委聘准则
CB(1)345/96-97(03) 受托人的责任
|
投资标准 及限制
| 19
|
CB(1)401/96-97(02) 投资限制及指引
|
投资管理 的规管
| 21
| CB(1)401/96-97(04) 投资管理
|
汇集投资 基金的核 准
| 22
| CB(1)401/96-97(03) 核准汇集投资工具
|
合适的投 资操守
| 23-24
| CB(1)401/96-97(04) 投资管理
|
投资运作 的透明度
| 25-26
|
CB(1)1003/96-97(01) 会计及报告规定
CB(1)401/96-97(03) 核准汇集投资工具
|
保本产品
| 27
| CB(1)1328/96-97(02) 保本产品
|
推广文件 的批核
| 29
| CB(1)401/96-97(03) 核准汇集投资工具
|
审查帐目 及报告
| 31
|
CB(1)1003/96-97(01) 会计及报告规定
CB(1)1064/96-97(01) 受托人的制裁
|
实地查察
| 32
| CB(1)1064/96-97(01) 受托人的制裁
|
进行调查
| 34
| CB(1)1064/96-97(01) 受托人的制裁
|
审计规定
| 35
| CB(1)1003/96-97(01) 会计及报告规定
|
提供服务
者与管理
局的沟通
| 37
|
CB(1)1003/96-97(02) 强积金计划管理
局核数师及计划管理人之间的沟通
|
对损失作 出弥偿
| 38
|
CB(1)1064/96-97(01) 受托人的制裁
|
纠正及补 救行动
| 39
|
CB(1)1064/96-97(01) 受托人的制裁
|
受托人的 制裁
| 40-41
|
CB(1)1064/96-97(01) 受托人的制裁
|
替任受托 人
| 42
|
CB(1)1064/96-97(02) 受托人的替任
|
提供服务
者的资本
要求
| 43
|
CB(1)345/96-97(02)有关受托人的批
核准则CB(1)401/96-97(04) 投资管理
CB(1)345/96-97(04) 托管人之委聘准则
|
履行职能 担保
| 44
|
CB(1)345/96-97(02) 有关受托人的批 核准则
|
专业弥偿 保险
| 45
| CB(1)345/96-97(05) 专业弥偿保险
|
补偿基金
| 46
|
CB(1)112/96-97 补偿基金一保障范
围、运作、管理及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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