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注册的计划
的豁免准则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按照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注册的职业退休计
划(“注册职业退休计划”)所需符合的建议规定,以便该
计划的成员及其有关雇主获得豁免而不受强积金规定所管
限 -

  1. 过渡日期: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见下文
    第8段);

  2. 受托人及投资的基本标准(见下文第10至第
    11段);

  3. 豁免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见下文第12
    段);

  4. 新成员必须受保存及可调动性条文所管限
    (见下文第13至第15段);及

  5. 现有成员及新成员均享有一次选择权以选择
    参加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见下文第
    16至第18段)。

背景

强积金计划与职业退休计划的分别

2.职业退休计划是雇主为雇员提供退休及离职保障而自愿
成立的退休计划。它们须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香港法
例第426章)(“该条例”)注册或须获该条例豁免注册并
受该条例的条文所约束。由于职业退休计划的成立是属于
自愿性质,该条例有许多规定是较强积金计划条例的规定
为宽松。

3.比较于职业退休计划条例,强积金计划条例在计算供款
、计划安排、计划本籍、受托人的核准等方面均有特定的
要求。此外,强积金计划条例要求供款须全部及即时归属
予雇员,累算权益须保留至65岁及在转职时才可调动。强
积金计划的投资标准亦较为严格。此外,强积金计划条例
亦规定成立补偿基金,为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所引致的累
算权益损失作出补偿。

4.以下表格列出强积金计划条例及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主
要特点比较:

主要特点强积金
计划条例
职业退休
计划条例
性质强制性自愿性

形式信托形式信托或
保险形式

计划本籍香港香港或
海外国家

受托人的核准需要不需要

补偿基金沒有

保存及可调动性
规定
沒有

归属全部及即时归属比例

投资标准较严格少量限制

供款率根据全部
现金收入计算
通常根据基本
底薪计算

政策意向

5.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生效前,此等退休计划大多属于非
正式的安排。 随著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实施,雇主需要
花费为数不少的专业费用去妥善的设立有关计划。

6.即使雇主已设立了「妥善」的退休计划,他们亦需花费
不少金钱去修改有关的信托契据及投资委托书等,以符合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规定。 许多雇主亦藉此机会把他们
的个别计划合并,以减少他们将来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的规定所需作出的报告,但此举费用却相当昂贵。

7.因此政府就职业退休计划与强积金制度的衔接安排所作
出的建议是为了达到以下的目标而厘定:

  1. 不会破坏雇主与其现有雇员的雇佣契约关系

  2. 为所有雇员提供公平均等的待遇;

  3. 保障雇员的权利及利益;

  4. 对现有的计划安排尽量作出最少的干预;及

  5. 所有雇员最终可透过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
    计划保存部分权益,留待退休后享用。

建议

过渡日期--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

8.现建议豁免安排只给予符合以下规定的注册职业退休计
划:

  1. 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或之前成立,此日
    是所有职业退休计划提交注册申请的截止日
    期;及

  2. 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在一九九五年十
    月十五日成立的新计划必须在三个月內提交
    注册申请的截止日期)或之前根据职业退休
    计划条例提交豁免或注册申请。

9.在该日之后成立的新计划将不获豁免。

受托人及投资的基本标准

10.我们建议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必须
符合“受托人及投资的基本标准”一文就有关受托人与投
资顾问的资格及投资标准所列出的规定。政府是根据职业
退休计划的现有良好运作方法来厘定此等最低规定,而这
些规定亦不如强积金制度施加的规定那样严格。

11.现时的受托人及投资安排将可继续延用。但任何新获委
聘的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必须符合“受托人及投资的基本标
准”一文所列出的规定。

豁免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

12.现建议所有注册职业退休计划如能符合衔接安排所规定
的要求,该计划的现有成员将可获得豁免。(此等符合豁
免资格的计划称为「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
计划」)。換言之,他们目前甚至日后在这计划中所累积
的累算权益将获豁免不受所有强积金规定所管限,直至到
离开计划为止。

新成员必须受保存及可调动性条文所管限

13.我们建议所有合资格的新雇员可获准加入获豁免于强积
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他们在计划中的累算权益将
不受完全及即时归属的条文所管限,但他们须受保存及可
调动性条文所管限,惟此等规定只适用于计算至相等于强
积金法定的基本供款额所累积的累算权益款项(“强积金
基本权益”)。

14.“强积金基本权益”之计算方法如下:

1.2 x 最后12 个月的每月有关入息总额
(20,000港元为最高限额)x 服务年期

15.当计划的新成员有权在获豁免于强积金计划条例的注册
职业退休计划下领取所得权益时,其“强积金基本权益”
必须转入一个由雇主营办或参与的强积金注册计划或自行
选择的集成信托计划。

一次选择权

16.我们建议现有成员及合资格的新雇员均有一次选择权去
选择参与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

17.现建议雇员的一次选择权只适用于:

  1. 强积金制度实施时;
  2. 转职时;及
  3. 缩减成员的将来权益时。
18.若任何成员或合资格的新雇员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有
关雇主需要安排成立一项雇主营办计划或参与一项集成信
托计划以符合条例所订的要求。

论据

过渡日期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

19.鉴于现有计划的雇主刚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下完成繁复
的注册手续,而强积金制度的颁布与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
实施时间十分相近,豁免安排的最主要目的是减少强积金
制度对那些在强积金制度颁布前已存在的现有职业退休计
划造成的即时影响。

20.政府的长远目标,是希望透过强积金制度下所规定的最
低供款,为大部分的劳动人口提供一个退休保障。故政府
必须施加一个过渡日期以限制获豁免于强积金计划条例的
计划的数目,这样才不会损害强积金制度的完整性及可行
性。

21.至于决定何日是最适当日期,我们曾考虑过两个日期。
其中一个是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即强积金计划条例制定
之日,而另一个则是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即所有现有
计划必须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下申请注册的截止日期。由
于大部分现有的计划是在八月三日至十月十五日期间申请
注册,故我们认为以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作过渡日期会
较为公平,而执行上亦会较为容易。

受托人及投资的基本标准

22.本文第10至第11段的建议旨在透过提高受托人及投资的
标准以给予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成员更多的保障。

豁免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

23.衔接安排其中一项主要的政策目标是希望不会破坏现有
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合约关系。本文第12段的建议可确保获
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职业退休计划的现有雇员将不受任何
影响。

新成员必须受保存及可调动性条文所管限

24.为了达到政策的目的,即给予雇员同等的待遇及透过职
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所需保存的权益为将来退休时给
予雇员一个保障,我们认为要求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
册计划的新成员必须接受保存及可调动性条文所管限是合
理和公平的。

一次选择权

25.我们建议给与雇员一次选择权去选择参加职业退休计划
或强积金计划而不订明法定最低供款/权益水平及归属规定
的原因是:

  1. 假若在法定最低供款/权益水平上施加完全
    及即时归属规定将会带来下列影响:

    1. 基于备存纪录工作复杂,行政费用
      将会增加。每名计划成员的帐戶将
      需要分为两个,一个用作保存强积
      金计划实施前的权益,而另一个则
      用作保存强积金计划实施后的权益
      。后者还需要再一分为二,一个用
      作确定基本强积金供款款额(这笔
      款额可完全及即时归属予成员),
      而另一个则用作确定超逾强制性基
      本供款款额的非强制供款款额。

    2. 完全及即时归属规定会令提供款项
      的负担增加,因为将不会有任何未
      归属于成员的权益拨归雇主去减低
      或抵销将来的供款额。

    3. 完全及即时归属规定亦会令不须成
      员供款的计划难以切合规定的要求

  2. 倘若此等规定只施加在新雇员,则会产生两
    「类」雇员,并会令劳资关系变得紧张。

  3. 由于给予雇员选择权,雇员将因应其个人情
    况(例如服务年资,继续为雇主服务或离职
    的意向)及计划权益的特色(例如供款率、
    计划的权益水平及归属比例)以决定选择那
    一个计划会带来更多得益。

    1. 估计那些服务年资短而又打算在不
      久将来离职的雇员大部分会选择强
      积金计划,因为其有关权益可完全
      及即时归属予他们。

    2. 但倘若职业退休计划能提供较强积
      金丰厚的权益,而雇员又可在短期
      內就可累积比强积金规定的最低水
      平还要高的权益,则雇员大有可能
      选择参加职业退休计划(但所需承
      受的风险是若他留任服务现时雇主
      的打算突然有变,则他所收到的权
      益款额,有可能会低于强积金的最
      低水平)。

26.如何就可能收到低于强积金最低水平的权益之风险作出
评估,完全视乎个别雇员的决定。在其累算权益低于强积
金的最低水平时,雇员可自行决定是否辞职。假如雇主终
止雇用雇员,则基于归属比例,许多职业退休计划提供予
雇员的权益,会较强积金计划所提供的权益为少。但该等
符合雇佣条例所载有关长期服务金及/或遣散费的准则之雇
员,仍可领取此等款项,而在许多情况之下,此等款额水
平均可与强积金计划之雇主供款的权益水平相比。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

[档案:文件/MPF/SC/OI-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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