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获豁免于职业退休计划
条例的计划的
豁免准则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获豁免于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计划所需符
合的建议规定,以便该计划的成员及其有关雇主获得豁免
而不受强积金规定所管限。

建议

2.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如职业退休计划能符合以下规
定,便可申请豁免而毋须注册:

  1. 该计划获在香港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当
    局注册或批准,而该主管当局在当地执行的
    职能,大致上类似职业退休计划条例赋予处
    长的职能(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7(4)(a)条);或

  2. 该计划成员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
    人的人数不超过10% 或50人(以较少者为准)(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7(4)(b)或(c)条)。

3.以上计划的成员如受雇或自雇于香港,将受强积金计划
条例(本条例)的条文所管限。如计划成员为受雇或自雇之
目的进入香港,但只在本港停留一段短暂时间,或本身已
是海外退休计划的成员,他们将可根据强积金计划条例第
4条的条文而获豁免。

4.我们建议获豁免于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计划及其有关雇
主若能符合以下规定,该计划的成员及其有关雇主可获豁
免于强积金制度 -

  1. 现有成员及合资格的新雇员如未能根据强积
    金条例第4条而获得豁免,他们有权在现有计
    划及强积金计划之间选择,除非现有计划本
    籍的法律规定成员不可退出现有计划;

  2. 有关雇主须向合资格的雇员及现有成员透露
    有关资料(阐述于资料文件 - *关于雇员选择
    权所需披露的资料*),以便雇员作出选择;

  3. 有关雇主须成立或参加一个强积金计划,以
    保障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的雇员。

5.但我们建议毋须要求此等计划符合有关受托人和投资的
基本标准,而新成员亦毋须受保存及可调动性条文所管限

论据

6.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总共有1,859个获豁免
于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计划,其中39个乃根据职业退休计
划条例第7(4)(a)条而获豁免﹙见上文第2(a)段)。其余1,820
个则根据第7(4)(b)或(c)条而获豁免﹙见上文第2(b)段),
并且总共只有大约1,900名成员是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证

7.根据第7(4)(a)条而获豁免的计划通常是海外的国家退休
保障计划,例如主要提供退休保障给新加坡公民的新加
坡中央公积金。根据第7(4)(b)或(c)条而获豁免的计划通
常是海外雇主在其国家成立的计划,而成员主要是外国
人。如上文第6段所述,这些计划可能纳入一些持有香港
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成员,但人数却极少。

8.那些海外国家退休保障计划是绝不可能为了少数香港人
而去修改其计划,以达到我们对豁免计划所订下的受托人
和投资基本标准、保存及可调动规定。至于要求那些海外
雇主为了少数的香港成员去更改其海外计划,亦是不切实
际的。所以我们在衔接安排中,对注册的职业退休计划所
订下的受托人和投资基本标准、累算权益必须保存及可调
动等要求,是不适用于这些获豁免于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
计划。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

[档案:文件/MPF/SC/OI-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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