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受托人及投资的基本标准



目的

本文件旨在列出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
在受托人及投资方面所需符合的基本标准:

  1. 审慎管理者原则(见下文第2段);

  2. 投资顾问(见下文第3至第4段);

  3. 投资标准(见下文第5段);及

  4. 受托人标准(包括候补/紧急受托人标准)
    (见下文第6至第10段)。

建议

审慎管理者原则

2.管理退休计划资产的受托人及投资顾问需要就获豁免于
强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履行下列责任:

  1. 有责任运用其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地
    执行下列事务,一如其他熟识此等事务之人
    士在通常的情况下应有的态度行事:

    1. 就受托人而言,关于职业退休计划
      在行政、管理及维持各方面,或

    2. 就投资顾问而言,关于职业退休计
      划在计划资产的投资管理方面;

  2. 有责任将计划资产作分散投资,以便减低可
    能招致巨额损失的风险,除非在当时情况下
    ,不作分散投资是慎审的做法;

  3. 必须为计划受益人而非为本身谋取最大利益
    而行事;及

  4. 有责任根据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
    退休计划的管限规则之明文及隐含的条款而
    行事。

投资顾问

3.所有现时受聘的投资顾问将会获得豁免。

4.但任何新获委聘的投资顾问必须符合下列任何一项规定:

  1. 正式注册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
    监会)的投资顾问方可被获委聘;或

  2. 已注册于证监会所认可的海外主管当局的投
    资顾问。(证监会现时认可的有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及英国投资管理监管组织。)

投资标准

5.由强积金制度实施之日开始,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
册职业退休计划必须依循下列标准:

  1. 不准使用衍生工具去提高计划的整体投资组
    合的投资风险上限;

  2. 不准利用借贷去提高计划的整体投资组合的
    投资风险上限。

受托人标准

6.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现时受托人的
安排将可继续延用,即:

  1. 倘若信托只有一名受托人,此唯一受托人必
    须是非雇主受托人;

  2. 倘若有两名或以上的受托人,则须委任最少
    一名非雇主受托人;

  3. 非雇主受托人不能是

    1. 该计划的有关雇主;或

    2. 该雇主的有关连人士,除非有关连人
      士是一间注册信托公司;或

    3. 该雇主的雇员。

7.政府现建议当现行的信托安排有所变更时,包括当时受
聘的公司受托人(不包括注册信托公司)更換董事时,新
委聘的受托人或公司受托人的董事,包括新委聘的候补受
托人,紧急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本地公司受托人
    任何新获委聘的本地公司受托人必须:

    1. 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而获注册
      的公司;及

    2. 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VIII
      部而获注册的信托公司。

  2. 离岸公司受托人

    任何新获委聘的离岸公司受托人必须符合相等于
    注册信托公司的资格(见下文第9段所载的规定)
    ,并在香港备有充足的支援(见下文第10段所载
    的定义)。

  3. 公司受托人董事

    倘若现任的本地公司受托人并非注册信托公司或
    现任的离岸公司受托人并不符合相等于注册
    信托公司的资格,当其中一名公司受托人董
    事需要更換时,所取代的董事必须是适当人
    选。除此以外,最少有一名董事必须具备有
    关退休计划或受托人方面的经验。这位合适
    的董事必须就其声誉、品格、知识、资格及
    经验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以证明他在上述
    各方面均符合所需的标准。

  4. 非雇主受托人

    任何新获委任的非雇主受托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是一位适当人选,并具备有关退休计划
      或其他信托业务的经验。非雇主受托人亦须
      就其声誉、品格、知识、资格及经验提供令
      人满意的证据,以证明他均符合所需的标准

    2. 在过去或现在均不能与雇主,任何与雇主有
      关连人士,雇主或与雇主有关连人士的任何
      董事,控制人或行政总裁(作一个专业顾问
      除外)在财政或其他方面有任何联系而可能
      影响其所作的独立判决;

    3. 不能是计划核数师,投资顾问或精算师;及

    4. 该人通常在香港居住。

  5. 雇主受托人

    任何雇主受托人必须是一位适当人选。

8.除此以外,当现有受托人的安排有任何变更时,而受托
人委员会的成员全是个人受托人时,此委员会必须起码有
两名受托人,而其中一名必须是非雇主受托人并符合本章
第7(d)段所载的规定。

9.离岸公司受托人必须符合受托人条例第VIII部第77(2)(a)
至(c)条所订的规例,才能达至与注册信托公司相若的标
准,即:

  1. 该公司的宗旨只限制于信托人条例第81条所
    载的条文,即限制公司的业务只在受托人业
    务方面;

  2. 公司的已发行股本不少于$3,000,000;

  3. 该股本中至少有$3,000,000 是真正以现金代
    价已缴足股款。

10.下列准则将用以决定离岸公司受托人在香港是否备有充
足支援:

  1. 离岸公司受托人必须根据公司条例第XI部的
    规定而获注册;

  2. 本地分公司本身必须聘用合资格的职员,以
    及一名通常在香港居住的“行政总裁”;

  3. “行政总裁”受聘于离岸公司受托人,无论
    他是单独或与其他人合作,均须负责执行离
    岸公司受托人在香港经营的所有业务,而他
    不得同时:

    1. 负责执行离岸公司受托人在其他地
      方经营的业务;并且

    2. 有一位下属全权负责执行离岸公司
      受托人在香港经营的所有业务;

  4. 有关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
    划的行政、管理及维持的工作必须在香港执
    行;及

  5. 本地分公司本身必须具备足够的人才及管理
    资源,以便有效率地执行在香港的业务。

论据

审慎管理者原则

11.本文第2段的建议只是根据普通法所隐含有关受托人及
投资顾问的受信责任作出编制。

投资顾问

12.为了尽量减少对现有职业退休计划所造成的影响,我们
建议现时的安排将可继续延用。但本文第4段确保在将来,
计划的资产会由合资格的专业人士所管理。

投资标准

13.本文第5段的建议旨在避免计划的资产承受不必要的风
险和减低可能招致的巨大损失。

受托人标准

14.目前市场上惯见的受托人委员会的组合是:

  1. 一间合资格的本地或离岸信托公司;或

  2. 一间专为有关计划而设立的公司为受托人,
    而该公司受托人有数名董事是有关雇主的雇
    员;或

  3. 多名个人受托人,而非雇主受托人可能具备
    或不具备任何退休计划事宜或信托业务的经
    验;或

  4. 多名个人受托人及一间公司受托人。

15.政府对某些受托人委员会因受聘的所有个人受托人,或
公司受托人的董事对退休计划事宜或信托业务都全无经验
而有所忧虑。因此,政府希望提高受托人的资格标准,以
至达到受托人委员会里起码有一名受托人是一间合资格的
信托公司或一名非雇主受托人拥有对退休计划事宜或信托
业务的知识及经验。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

[档案:文件/MPF/SC/OI-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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