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受托人的制裁



目的

本文件旨在描述就监察受托人的表现及其对强积金规则 的遵守程度,以及在受托人违反守则时施加制裁 (如暂 时免任、免任及撤销核准) 的建议安排。讨论范围包括
下列各点 :

  1. 对受托人报告作出检讨及审核 (见下文第2段);

  2. 强积金管理局 (以下简称「管理局」) 向受托
    人作出调查 (见下文第3段);

  3. 由受托人于暂时免任或免任前作出纠正及补救
    (见下文第4、5及6段);

  4. 将受托人免任及暂时免任的原因 (见下文第7段);

  5. 由管理局发出暂时免任或免任的通知(见下文
    第8段);

  6. 撤销受托人核准的原因 (见下文第9段);

  7. 由管理局发出撤销核准的通知 (见下文第10段);

  8. 撤销制裁(见下文第11段);

  9. 施行制裁(见下文第12段); 及

  10. 被暂时免任及免任的受托人须继续维持其职责
    (见下文第13段)。

建议

对受托人报告作出检讨及审核

2. 我们建议实行下列关于报告及审核的措施,以方便管
理局评估受托人对规定标准及职责的遵守程度 :

  1. 受托人须报告的事件或情况,包括 :

    1. 受托人或计划管理人违反规定;

    2. 影响受托人的重大改变或重要事件; 及

    3. 成员的权益蒙受损失。

  2. 受托人就其遵守规则程度提交周年报告,內容包
    括下列事项 :

    1. 计划周年报告;

    2. 关于公司受托人的周年报告; 及

    3. 主要管制事项清单。

  3. 管理局要求受托人提交特别报告; 及

  4. 由核数师及其他计划管理人就遵守规则的事宜向管
    理局举报。

管理局向受托人作出调查

3. 管理局如在合理情况下认为受托人违反其职务或存在 著可能损害计划成员利益的情况,则会进行调查。管理 局应给予受托人事前通知有关有意进行调查。

由受托人于被暂时免任或免任前作出纠正及补救

4. 我们建议受托人于被管理局暂时免任或免任前,应有 机会作出申辩,管理局如合理认为受托人符合下述情况, 则我们建议容许受托人作出纠正,以就其违反规定进行
补救 :

  1. 受托人并未进行非法行为或有严重疏忽;

  2. 受托人在其能力范围內未有容许任何其他人士进
    行非法或严重疏忽行为;

  3. 受托人并未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4. 受托人并非蓄意违反批核的准则或条件;

  5. 受托人并非蓄意违反条例及其规例、规则,或计
    划条例內的条文;

  6. 受托人对管理局进行的调查采取公开合作的态度;

  7. 受托人自行通知管理局有关其违反职务或不遵守
    规定事宜;

  8. 受托人具备资源、能力及意向在一段合理期间內
    就其违反规定事宜进行补救;

  9. 受托人并非缺乏能力胜任; 及/或

  10. 受托人提出充份证据证明应容许他就有关情况作
    出补救。

5. 管理局可能特别要求受托人进行下列事项 :

  1. 就有关事宜采取管理局认为适当的纠正行动; 或

  2. 委派经管理局同意的外间专家协助纠正有关问
    题; 及

  3. 在5(a)及(b)项所述情况下在指定限期內完成
    纠正行动,至令管理局满意。

6. 关于纠正违反规定情况的机会,我们建议受托人应以
书面与管理局协议下列事宜 :

  1. 界定须纠正的情况;

  2. 圆满完成纠正行动日期;

  3. 用作评定为完满完成的措施;

  4. 进度检讨日期 (如有的话);

  5. 管理局的特定条件,如使用外间资源及完成纠正
    后的审核证明; 及

  6. 任何其他纠正情况或确保遵守规定的所须因素。

将受托人暂时免任及免任的原因

7. 管理局在下述情况下考虑将注册计划受托人暂时免任
或免任 :

  1. 受托人违反批核准则或沒有汇报有关违反批核准
    则的情况;

  2. 受托人的行为,对注册强积金计划的财政状况有
    或已有或可能有不利影响;

  3. 受托人违反有关投资的规定,以至对计划的财政
    状况有或已有或可能有不利的影响; 或

  4. 受托人沒有替计划成员备存正确的成员纪录或单
    位注册纪录,以至错误或遗漏计算成员权益。

由管理局发出有关暂时免任或免任的通知

8. 我们建议管理局在采取暂时免任或免任的制裁行动前, 应给予受托人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关于管理局有意 实施有关制裁 (唯管理局对于须立即采取行动的情况下, 则应保留其将通知期间减低至一个月以下的权利)。书面
通知应包括下列各点 :

  1. 管理局作出暂时免任或免任的决定;

  2. 管理局作出决定的原因;

  3. 受制裁影响的计划;

  4. 管理局有意实施制裁的形式;

  5. 于暂时免任的情况下,暂时免任的时间长短
    (不会超过六个月但管理局可再发出通知延长
    暂时免任期);

  6. 制裁的生效日期; 及

  7. 将获委派为替任受托人的名字(如有的话)。

撤销受托人核准的原因

9. 管理局在下列情况下考虑撤销对受托人的核准 :

  1. 受托人违反规限核准的条件;

  2. 受托人基于任何原因,而不能以恰当方式,履行
    注册计划受托人的职责; 或

  3. 受托人不能符合就资本充裕程度或财政资源方面
    的规定、或其他特定资格,例如作为批核受托人
    的合适准则。

由管理局发出撤销核准的通知

10. 我们建议管理局在撤销受托人的核准前应给予受托 人书面通知关于其制裁之意图。此书面通知应包括上文
第8段的相类资料。

撤销制裁

11. 我们建议管理局可随时撤销对核准受托人的制裁, 而该制裁将于一个由管理局决定并于书面通知中所指定
的时间停止生效。

施行制裁

12. 我们建议无论管理局已曾对某核准受托人施加制裁 或已发出制裁通知书,管理局仍可向该受托人采取其它 暂时免任、免任或撤销核准之制裁。

被暂时免任或免任的受托人须继续维持其职责

13. 我们建议不论核准受托人已被暂时免任或免任,其 于条例、规例及规则下所负起的职责及有关计划的规则
应继续维持有效。

论据

对受托人报告作出检讨及审核

14. 在现实情况下,管理局无法即时取得关于受托人表 现、资产状况、或投资方面的资料。因此,管理局主要 以检讨经发表报告的形式进行定期监察。上面第2段內所 述建议,旨在将所需资料提供予管理局,以便管理局在 作出制裁决定前先行评估及判断受托人的表现及遵守规
则程度。

15. 由于管理局很难主动地发觉到受托人或计划出现问 题,因此由核数师及其他计划管理人向管理局提供有关 资料极为重要。管理局需要核数师及其他计划管理人提 供协助,向其报告将会严重威胁计划成员利益的任何问 题。香港法例现已有多个此类先例,例如银行条例、证 券条例,以及保险公司条例。其他国家法例中亦有此类
要求。

管理局向受托人作出调查

16. 管理局可就调查行动作出事先通知,但在严重情况 下则须立刻采取行动,以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

由受托人于暂时免任或免任前作出纠正及补救

17. 财经服务行业的市场惯例是规定受托人须纠正他在 其业务中发现的错误,以及在有需要时协助其他计划管 理人就他们的出错作出补救。这个自行补救的概念,应 同样适用于管理局在调查中所发现的违反情况。一般而 言,受托人除违法、严重疏忽或无能力胜任外,应得到 机会纠正其过失。此外,由受托人自行作出补救,通常 可收节省费用之效,并可避免因另行委派受托人或因其 他干预而引致的混乱 (例如因受托人暂时免任期间终断 服务而带来问题)。此外,这项措施亦是持续改善所有
计划的管理水平其中一环。

18. 上面第4,5及6段內所述建议,旨在给予受托人有 机会采取积极行动以纠正错误及避免受到制裁。

将受托人暂时免任或免任的理由

19. 受托人的错误行为如危害计划成员的利益,则我们 认为有须要赋予管理局权力,在受托人接受调查期间将 其暂时免任或免任。上面第7段內所述建议,旨在列出 管理局可考虑将受托人暂时免任或免任的各种情况。

20. 将受托人从一个计划或超过一个计划免任,并不阻 止受托人就其他注册计划继续执行其身为批核受托人的 职务。另一方面,将受托人暂时免任,等于把受托人的 核准暂停 (即暂时撤销核准)。因此,两者的含意不同。 暂时免任或会或不会导致免任,管理局将需要考虑这两 种制裁在实际情况中的分别,才能决定将受托人暂时免
任或免任。

由管理局发出有关暂时免任或免任的通知

21. 上面第8段內所述建议,旨在列出向受托人发出制 裁通告的细则。而管理局获赋予权力将受托人立刻暂时 免任,是为著在紧急情况下保障计划成员利益免受更多 损害。这项措施与金融管理局及证监会等监察机构的措
施相符。

撤销受托人核准的原因

22. 实施撤销核准及免任的制裁方式,是程度上的问题, 免任表示剝夺受托人就一个计划执行职务的权力,而撤 销核准就是完全剝夺受托人就强积金辖下任何经核淮计
划执行职务的能力。

23. 我们关于撤销核准的建议,适用于受托人违反核准 的准则或条件,或性质严重、持续的及不获纠正的违反 情况。当一系列的计划资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则受托人
的核准会被撤销。

由管理局发出撤销核准的通知

24. 上文第10段的建议是与我们于第8段的建议相似。

撤销制裁

25. 管理局应可随时撤销对核准受托人的制裁,如此做 法将可容许核准受托人恢复其职务(如其错失己被纠正), 及给予管理局弹性以管制受托人。

施行制裁

26. 管理局应能将核准受托人暂时免任或免任,而不会 对其所需采取的其他制裁带来约束。

被暂时免任或免任的受托人须继续维持其职责

27. 核准受托人应持续地有责任履行其于条例、规例、 规则及计划规则下的职务。就算核准受托人被暂时免任 或免任为某个注册计划的受托人,核准受托人仍须继续
受管理局所监管。


强制性公积金辨事处
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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