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受托人的替任



目的

本文件旨在描述委任替任受托人的建议安排。上述之建 议安排是继强制性公积金管理局 (以下简称「管理局」) 暂时免任或免任核准受托人之后,或在受托人自行退休 后而作出,包括 :

  1. 公司受托人于被暂时免任、免任或退休时,须自
    行物色替任人选 (下文第2段);

  2. 替換雇主营办计划的公司受托人或个人受托人
    (下文第3段);

  3. 管理局委任替任受托人 (下文第4及5段); 及

  4. 计划的清盘 (下文第6段)。

建议

公司受托人于被暂时免任、免任或退休时须自行
物色替任人选

2. 我们建议:

  1. 集成信托计划的公司受托人,在遭暂时免任或免 任时,管理局应考虑原任受托人推荐的替任受托 人,以便计划的管理事宜得以有秩序地移交;及

  2. 公司受托人必须获得管理局的批准,才可退休或 辞职,而该公司受托人,必须先行物色愿意接替 他的职责而又获管理局核准的替任受托人,管理
    局才会接纳他退休。

替換雇主营办计划的公司受托人或个人受托人

3. 我们建议,在管理局决定暂时免任或免任雇主营办计 划的公司受托人或个人受托人,而引致余下的受托人 (如有的话) 不能符合受托人职能的要求时,雇主、负 责委任受托人的人仕或团体、及/或其余的受托人应 :

  1. 物色替任个人受托人或核准公司受托人; 或

  2. 将计划转入一个注册集成信托计划。

管理局委任替任受托人

4. 原任公司受托人、雇主、负责委任受托人的人仕或团 体、及/或其余的受托人,或许在物色替任受托人,或为 计划的管理事宜作适当安排时若遇到困难。我们建议管
理局应 :

  1. 委任一名替任受托人; 及

  2. 决定替任受托人的适当收费水平。

5. 假若替任受托人,于整理计划时而引致支出有所增加,
则该额外的费用应 -

  1. 由计划资产支付; 或

  2. 假若原任受托人或其他计划管理人,涉及失当或 违法行为,则可采取下述追讨行动 :

    1. 向原任受托人,包括其履约保证、和覆 盖他本人及其服务提供者的专业弥偿保
      险追讨; 或

    2. 按法庭就管理局之申请所作出的判决, 向补偿基金索偿。

计划的清盘

6. 当计划的资产状况极之有问题,以致沒有核准受托人 愿意接任替任受托人的职责;以及不可能将计划的管理 转入另一个集成信托计划。在这些极端情况下,我们建 议管理局,应向法院申请颁发有关计划的清盘令,如管 理局有理由相信,清盘是保障计划成员利益的最佳方法。

论据

公司受托人于被暂时免任、免任或退休时须
自行物色替任人选

7. 上文第2段所述的建议,是基于受托人在遭暂时免任 或免任时,须按照他于普通法下的责任,以审慎、诚信 及小心的行事态度,安排继任受托人,以接替其职责。 受托人有责任履行良好操守的规定,亦要求受托人必须 有秩序地,将计划的管理移交其继任人。管理局会考虑 获推荐的继任人,是否适合接替计划的管理事宜。

8. 我们打算将上文第2(b)段的建议,成为所有强制性公 积金核准信托契约內的隐含「必备」条款。这与其他管 制退休金计划法例的情况相若。

替換雇主营办计划的公司受托人或个人受托人

9. 关于替換雇主营办计划的受托人方面,雇主、负责委 任受托人的人仕或团体、及/或其余的受托人,亦有责任 物色替任受托人,以保障计划成员的刊益。上文第3段的 建议旨在提出雇主、负责委任受托人的人仕或团体、及/ 或其余的受托人,可采取的各种不同行动。

管理局委任替任受托人

10. 有时原任受托人、雇主及/或负责委任受托人的人 仕或团体,于物色替任受托人的自愿性行动会出现因难, 特别是在原任受托人于管理计划出现问题而遭免任或暂 时免任。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局便需要采取行动委任一 名替任受托人,以免计划的管理工作陷于停顿。

11.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33(5)条的规定,管 理局有权决定替任核准受托人的委任条款及条件,包括 向该名替任受托人支付任何费用。假若管理局认为确有 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以改善计划的管理情况,则有关的 额外费用,应由计划资产承担。在另一方面,假若受托 人或其他计划管理人,涉及失当或违法行为,则受托人、 其履约保证、专业弥偿保险及补偿基金,会承担由此而
引致的任何额外费用。

计划的清盘

12. 假若管理局对受托人作出制裁后,仍未找到替任受 托人,则须将计划清盘。我们预计在这种情况下,计划 本身在运作方面,已大有可能出现了严重问题;假若不 将计划清盘,则对计划成员的利益可能有不利影响。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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