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受托人的替任
本文件旨在描述委任替任受托人的建议安排。上述之建
议安排是继强制性公积金管理局 (以下简称「管理局」)
暂时免任或免任核准受托人之后,或在受托人自行退休
后而作出,包括 :
-
公司受托人于被暂时免任、免任或退休时,须自
行物色替任人选 (下文第2段);
-
替換雇主营办计划的公司受托人或个人受托人
(下文第3段);
-
管理局委任替任受托人 (下文第4及5段); 及
-
计划的清盘 (下文第6段)。
2. 我们建议:
-
集成信托计划的公司受托人,在遭暂时免任或免
任时,管理局应考虑原任受托人推荐的替任受托
人,以便计划的管理事宜得以有秩序地移交;及
-
公司受托人必须获得管理局的批准,才可退休或
辞职,而该公司受托人,必须先行物色愿意接替
他的职责而又获管理局核准的替任受托人,管理
局才会接纳他退休。
3. 我们建议,在管理局决定暂时免任或免任雇主营办计
划的公司受托人或个人受托人,而引致余下的受托人
(如有的话) 不能符合受托人职能的要求时,雇主、负
责委任受托人的人仕或团体、及/或其余的受托人应 :
-
物色替任个人受托人或核准公司受托人; 或
-
将计划转入一个注册集成信托计划。
4. 原任公司受托人、雇主、负责委任受托人的人仕或团
体、及/或其余的受托人,或许在物色替任受托人,或为
计划的管理事宜作适当安排时若遇到困难。我们建议管
理局应 :
-
委任一名替任受托人; 及
-
决定替任受托人的适当收费水平。
5. 假若替任受托人,于整理计划时而引致支出有所增加,
则该额外的费用应 -
-
由计划资产支付; 或
-
假若原任受托人或其他计划管理人,涉及失当或
违法行为,则可采取下述追讨行动 :
-
向原任受托人,包括其履约保证、和覆
盖他本人及其服务提供者的专业弥偿保
险追讨; 或
-
按法庭就管理局之申请所作出的判决,
向补偿基金索偿。
6. 当计划的资产状况极之有问题,以致沒有核准受托人
愿意接任替任受托人的职责;以及不可能将计划的管理
转入另一个集成信托计划。在这些极端情况下,我们建
议管理局,应向法院申请颁发有关计划的清盘令,如管
理局有理由相信,清盘是保障计划成员利益的最佳方法。
7. 上文第2段所述的建议,是基于受托人在遭暂时免任
或免任时,须按照他于普通法下的责任,以审慎、诚信
及小心的行事态度,安排继任受托人,以接替其职责。
受托人有责任履行良好操守的规定,亦要求受托人必须
有秩序地,将计划的管理移交其继任人。管理局会考虑
获推荐的继任人,是否适合接替计划的管理事宜。
8. 我们打算将上文第2(b)段的建议,成为所有强制性公
积金核准信托契约內的隐含「必备」条款。这与其他管
制退休金计划法例的情况相若。
9. 关于替換雇主营办计划的受托人方面,雇主、负责委
任受托人的人仕或团体、及/或其余的受托人,亦有责任
物色替任受托人,以保障计划成员的刊益。上文第3段的
建议旨在提出雇主、负责委任受托人的人仕或团体、及/
或其余的受托人,可采取的各种不同行动。
10. 有时原任受托人、雇主及/或负责委任受托人的人
仕或团体,于物色替任受托人的自愿性行动会出现因难,
特别是在原任受托人于管理计划出现问题而遭免任或暂
时免任。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局便需要采取行动委任一
名替任受托人,以免计划的管理工作陷于停顿。
11.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33(5)条的规定,管
理局有权决定替任核准受托人的委任条款及条件,包括
向该名替任受托人支付任何费用。假若管理局认为确有
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以改善计划的管理情况,则有关的
额外费用,应由计划资产承担。在另一方面,假若受托
人或其他计划管理人,涉及失当或违法行为,则受托人、
其履约保证、专业弥偿保险及补偿基金,会承担由此而
引致的任何额外费用。
12. 假若管理局对受托人作出制裁后,仍未找到替任受
托人,则须将计划清盘。我们预计在这种情况下,计划
本身在运作方面,已大有可能出现了严重问题;假若不
将计划清盘,则对计划成员的利益可能有不利影响。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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