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调动累算权益的情况
及费用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有关以下两方面的建议 :
- 可调动累算权益的情况(见下文第2至5段); 及
- 尽量减低调动费用的措施(见下文第6至9段)。
建议
调动累算权益的情况
2.计划成员可在不同的情况下, 将累算权益由一个注册计划
转移至另一个注册计划, 这些情况包括:
- 在转职或终止受雇或自雇工作其间的转移;
及
- 个人帐戶的转移。
在转职其间的转移
3.根据主体条例的规定, 雇员在转职后, 必须参加新雇主的
强积金计划, 以便继续就新工作作出供款。 但对于如何处
理累积自其现有工作的累算权益, 他有以下三个选择 :
- 他可将其累算权益保留在现任雇主参加的
集成信托计划內的个人帐戶; 或
- 他可将其累算权益转移至新雇主的计划; 或
- 他可将其累算权益转移至另一个集成信托计
划內的个人帐戶。
4.为利便有关雇员行使上文3(a)段及3(b)段所述的选择权, 我
们建议在附例中列明, 新雇主、 现任受托人及新任受托人
必须协助计划成员, 使他可以按照其选择去转移或保留其
累算权益。
个人帐戶的转移
5.在上文3(a)段及3(c)段所述的情况下, 个人帐戶有可能在计
划成员转职其间产生, 又或是由自雇人士持有。 拥有个人
帐戶的计划成员, 可在转換工作的情况以外, 转移其帐戶到
另一个计划以內。 但此转移须按照其计划的管限规则而
转移。
尽量减低调动费用的措施
6.我们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以尽量减低计划成员调动权益而
须缴付的费用。
简单的调动机制
7.调动机制必须精简, 以尽量减低调动权益所涉及的行政费
用。 我们建议的累算权益调动机制如下 :
- 现任雇主 : 现任雇主只须在计划成员终止受
雇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內, 填写调动权益申请
表的有关部分, 然后将之交给该计划成员。
所须填写的资料包括终止受雇的日期, 以及
该雇员有否获发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 雇员 : 有关雇员须同在同一份申请表上, 填写
有关部分, 并交给他所选择的计划受托人, 而
此受托人可以是新的受托人(如计划成员将
其累算权益转移至另一计划內)或是现任受
托人(如计划成员将其累算权益保留在其原
来的集成信托计划內)。 雇员呈交申请表
并不受时间所限;
- 新受托人 : 倘若有关雇员选择转移其累算权
益, 新受托人必须主动统筹整个转移公积金
的过程, 并要求现任受托人办理转移累算权
益的手续;
- 现任受托人 :现任受托人必须在收到申请
表之日起的30日內, 完成办理转移公积金的
申请手续, 并向计划成员及新受托人发出累
算权益结算表。 现任受托人在转移公积金
之日起的7年內, 有责任继续保存该计划成
员的纪录。
8.至于个人帐戶的调动机制与上述机制十分相似, 唯一不同
之处是他们填写调动权益申请表时, 毋须涉及任何雇主。
附件所载的图表, 简介调动机制的运作。
统合个人帐戶
9.我们会透过教育及宣传活动, 呼吁计划成员避免开设太多
个人帐戶, 并鼓励他们尽可能统合其个人帐戶。 为鼓励成
员统合帐戶, 我们建议在调动强积金帐戶內的累算权益时,
毋须缴付任何行政费用(但赎回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费用则
除外)。
论据
调动累算权益的情况
10.主体条例订明, 计划成员在转职时, 可选择转移或保留累
算权益。 我们会在附属法例中, 清楚订明计划成员在不同
情况下可作出的各种选择。
11.为了确保计划成员在转职期间, 可作出上文第3(a)段及3
(b)段所述的选择, 其新雇主、新任受托人及现任受托人均
有责任协助该计划成员, 按照其所选择的方式转移或保留
累算权益。 但倘若计划成员拟按照上文第3(c)段的选择方
案, 将累算权益转移至一个非现任雇主或新雇主所参加的
集成信托计划, 则该计划的受托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接纳该
计划成员参加计划。 此项原则亦同样适用于在非转职期
间转移个人帐戶的情况(如上文第5段所述)。
尽量减低调动费用的措施
简单的调动机制
12.为了尽量减低成本费用, 调动公积金所涉及的行政手续
已加以简化。 各有关人士(包括现任雇主、计划成员、现
任受托人及新受托人)只须填写一份统合申请表, 以便尽量
减少文件往来及备存纪录的工作。 在新旧受托人之间的
纪录转移, 亦会尽量减至最少, 但却确保受托人备存足够
纪录一段合理时间, 以方便有关方面有需要时进行调查。
至于现任雇主的职责, 只须履行雇佣条例所定的各项有
关雇佣事宜的责任(即商定终止受雇日期和发放遣散费/长
期服务金), 以及在申请表上填写简短的一栏。
统合个人帐戶
13.对计划成员来说, 在不同的计划中拥有多个个人帐戶并
无裨益。 我们必须鼓励计划成员, 尽可能统合其零碎的个
人帐戶, 理由如下:
- 基于经济原则, 统合帐戶可获较高的成本效
益, 计划成员所须缴付的费用可能因此而减
少;
- 统合帐戶可减少较容易遭行政费用侵蚀的小
额不动帐戶的数目; 及
- 统合帐戶可利便计划成员管理帐目, 并可减
少该等存有无人申索的权益帐戶之数目。
14.我们明白到不允许受托人及计划管理人就转移累算权益
事宜收取行政费用, 会有若干弊处。 计划管理人会把调动
权益所涉及的费用拨入计划成员所须缴付的其他费用中。
因此, 所有计划成员均须共同承担流动性高的雇员, 因频
密调动权益而涉及的成本费用。
15.不过, 我们相信这项监管收费措施有其优点, 理由如下:
- 某一行业的成本会较高昂 : 虽然我们已建议
实施一个简单的调动机制去减低行政费用,
但对该等一年转职数次的雇员来说, 这项费
用仍然是一个重担。 虽然我们可以设立行
业计划, 以协助减低同一行业內流动性高的
雇员在调动权益方面的成本, 但此举仍未能
解决跨行业高流动性雇员的成本问题。 这
类雇员大多是收入偏低的非技术性工人。
倘若每次调动权益都必须缴费, 他们便会被
迫承担高昂的调动费用。
- 群体负担成本 : 我们应容许若干程度的交互
补贴, 以减轻强积金制度对某一行业所造成的
负担。 在许多现有的自愿性退休计划的成本
架构中, 已存在交互补贴的情况, 例如计划只
按个别帐戶供款或资产百分比收费。 市场人
士估计, 按照现时建议的强积金转移权益机制,
每次转移一个帐戶需费大概80元。 倘若这些
成本拨归入其他费用中, 并由全部计划成员一
同分担, 则调动机制所涉及的行政费用对整个
计划成员的影不会很大。
- 市场惯例 : 这项措施合乎许多退休计划现行
的市场惯例, 而这些计划通常不向提取权益
的成员收取行政费用。
16.我们相信不收取调动权益行政费用的建议, 并不会诱使
计划成员经常不必要地转移其累积权益, 因为雇员仍须缴
付赎回投资项目的其他银行费用。 故计划成员在考虑转
移权益时, 仍需考虑成本方面的影响。
财经事务科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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