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可提取累算权益的情况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 :

  1. 可提取累算权益的情况(见下文第2-3段);

  2. 提取款项所须文件, 及如何防止计划成员利
    用条例中的漏洞, 去提取其个人的累算权益,
    该等漏洞有两项, 包括计划成员以永久性地
    离开香港及完全残障为理由提取权益(见下
    文第4-10段); 及

  3. 如何协助计划成员或去世成员的遗产代理
    人翻查帐戶, 以提取累算权益(见下文第11
    段)。

建议

准许提取累算权益的情况

2.我们建议计划成员必须按照主体法例所订明的情况下, 才
可提取累算权益 :

  1. 当计划成员达退休年龄, 即65岁;

  2. 当计划成员年满60岁而又停止工作(提早退
    休);

  3. 永久性地离开香港;

  4. 完全残障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5. 死亡; 及

  6. 用以抵销根据《雇佣条例》所获发放的遣散
    费或长期服务金。

3.除了上述情况外, 我们建议计划成员只可在下述一个额外
情况下提取累算权益, 即准许已停止工作的计划成员, 提取
其为数5,000元或以下的小额不动帐戶內的累算权益(详情
请参阅有关「小额累算权益帐戶」的文件)。 只要符合下
列条件, 成员便可提取累算权益 :

  1. 该小额帐戶已有一年或超过一年不动;

  2. 成员在该段期间沒有任何强积金帐戶继续
    收取供款; 及

  3. 成员向受托人作出法定声明, 表示他已停止
    工作超过一年, 亦不打算在可见的将来再
    投身工作。

提取累算权益所须的证明文件

退休

4.我们建议因退休申请提取累算权益的申请人, 只需提供
身份证明文件, 证明他们已达退休年龄; 除此以外, 提早退
休的申请人, 还需作法定声明, 证明他们已永久性地终止
受雇或自雇。

完全残障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5.我们建议「完全残障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定义, 应采
用《雇佣条例》中, 因伤残而符合领取长期服务金的同一定
义。 该定义为「计划成员获注册医生证明, 其永久性地不
适宜担任于伤残前受聘的某种工作」。

6.为符合《雇佣条例》的规定, 我们建议因完全残障或完全
丧失行为能力而申请提早提取累算权益的申请人, 须提供
下列证明文件 :

  1. 由注册医生所发出的证明书, 证明该申请人
    永久性地不适宜担任于伤残前的工作; 及

  2. 由雇主发出文件, 证明该申请人已终止现行
    雇佣合约。

永久性地离开香港

7.我们建议 :

  1. 因永久性地离开香港而申请提早提取累算
    权益的申请人, 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

    1. 移民签证或有效的外国护照
      或回乡证;

    2. 本港稅务局所发出的最后稅
      务评估(如有的话);

    3. 在太平绅士或监誓官前所作
      的法定声明; 及

  2. 计划成员倘以往曾因永久性地离开香港而提
    取了累算权益, 而其后再参加强积金计划, 则
    他不能再以同一理由申请提取累算权益。

死亡

8.我们建议去世成员的遗产代理人需提供去世成员的死亡
证及由遗产承办处发出的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

抵销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9.计划成员除提供雇主已填妥提取累算权益的申请表, 申明
须缴予雇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款额外, 无需提供其
他额外证明文件。

小额不动帐戶

10.计划成员需提供就上文第三段(b)及(c)项所作的法定声
明的表格。

追寻强积金帐戶

11.下列措施将有助计划成员提取其分散于不同计划的各个
帐戶 :

  1. 鉴于受托人会为计划成员提供年度权益结算
    表, 只要计划成员妥善保存此等结算表, 应可
    知道其强积金帐戶的所在。 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亦会推行教育活动, 鼓励计划成员尽量
    统合其帐戶;

  2. 所有“无人申索的累算权益”* , 受托人将
    会转移至补遗公积金计划, 以利便计划成员
    追寻早已遗忘的帐戶结存; 及

  3. 计划成员可寻求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协助,
    用其香港身分证号码在受托人的纪录中追
    寻其帐戶。 为收回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提供
    此项服务的经营成本, 以及避免计划成员滥
    用此项服务, 管理局将会收取费用。

论据

准许提取累算权益的情况

12.强积金制度之目的, 是协助在职人士储蓄以防老。 为
此, 我们需要坚守原则, 将累算权益保存至计划成员达到
退休年龄时方可提取。 为了满足不同情况下的特别需要
(例如医疗或置业), 我们须继续倚赖现存的医疗护理制度
、 社会保障制度和各类自置居所计划, 而不是依赖强积
金制度。 否则, 强积金制度的性质很容易便由一个退休
保障制度转变成一个普通的储蓄计划。

13.因此, 除了主体条例所订明的情况外(见上文第2段), 我
们只建议一个提取权益的额外情况, 即准许已停止工作的
计划成员提取小额不动帐戶內的累算权益。 此举旨在保
障曾短暂工作的雇员(例如家庭主妇)。 除非在指定的情
况, 他们不得提取在其小额帐戶的累算权益, 其权益可能
被计划的费用支出侵蚀。

14.准许已停止工作的成员提早提取小额不动结存的建议,
似乎有违强积金制度规定累算权益须保留至退休年龄的
原则。 但我们的建议有下列论据支持 :

  1. 有限的退休保障 : 在不久的将来, 若再无新的
    供款存入这些帐戶, 则这些小额结存对个人的
    退休保障方面, 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 成员的利益 : 由于小额不动帐戶有被侵蚀之可
    能, 因此为个人财政利益著想, 最佳的做法是准
    许提早提取该等小额累算权益, 而不是将权益
    保留在强积金制度, 以致日渐缩减。

提取权益所须的文件

15.为免含糊及方便受托人处理提款的申请, 我们须在附例
中清楚列明, 在不同的情况下提款所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假如沒有清楚的界定或适当的措施, 我们认为容许成员基
于完全残障或永久性离港为理由提款, 会很容易出现滥用
的情况。 因此, 我们必须堵塞此漏洞。

完全残障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16.我们必须就提取累算权益方面, 清楚界定何谓「完全残
障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在强积金条例和雇佣条例下,
雇主可利用本身为该计划成员作出的供款所累算的权益,
去抵销其员工因完全残障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而获发放的
长期服务金。 因此, 我们必须令两套法例, 在「完全残障
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定义及提供证明的要求方面, 取
得一致。

永久性地离开香港

17.要确实知道以永久性地离开为理由而提取权益的计划
成员, 是否真的永久性地离开香港, 是十分困难的, 尤其在
以下两种情况下特别困难 :

  1. 持有外国护照之本地人; 及

  2. 宣称永久性地离开香港到中国的人士。他
    们很容易便领取到回乡证。

18.我们并不建议, 要求申请人提供大量文件, 去证明他们
确实永久性地离开, 理由如下 :

  1. 效用方面 : 申请人可容易规避许多要求, 并
    不能有效地减低滥用情况。

  2. 真确性方面 : 受托人很难可以单凭证据(例
    如终止租约或出售物业作为申请人永久性
    地离开居住地的证据, 或出示未来雇主所
    发出的取录信, 作为申请人已获外国公司
    雇用的证据)去判断申请人确实永久性地
    离开香港。 因此, 我们建议尽量倚靠政
    府所发出的文件。

虽然如此, 作出虛假声明足以构成违法罪行。 因此规定申
请人作出法定声明, 将对滥用此制度的计划成员产生阻吓
作用。

19.我们建议, 只准许计划成员以永久性地离开为理由, 提取
累算权益一次, 以防止他们轻率地行使这项权利。 此举有
助达致保存累算权益之政策目的。

追寻强积金帐戶

20.为方便计划成员知道在不同强积金计划內各个帐戶的情
况, 无论该等帐戶是否仍然收到供款, 受托人必须将年度权
益结算表寄交计划成员。 我们会透过教育活动, 鼓励计划
成员妥善备存此等结算表, 以及尽可能统合其零碎的帐戶。

21.但假若计划成员或任何去世成员的遗产代理人, 在提取
累算权益其间, 追寻帐戶的所在仍遇到困难, 我们会提供方
便之门, 予以协助。 他们只须透过其中一种途径寻求协助,
而毋须要求所有计划受托人追寻帐戶 :

  1. 无人申索的累算权益 : 受托人必须把所有无
    人申索的累算权益和指定的成员纪录, 转移
    至补遗公积金计划, 以便计划成员或去世成
    员的遗产代理人, 提取他们的累算权益。

  2.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协助 : 这项服务主要帮
    助该等需要在退休年龄之前提取权益的计划
    成员, 或未达退休年龄而去世的计划成员之
    遗产代理人(因为他们不会接获计划受托人
    的通知去提取权益)。


财经事务料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倘若受托人已履行职责, 通知计划成员符合资格提取累算权益, 而计划成员在接获通知
后的六个月內, 仍未前来领取权益, 则此等权益便会列为无人申索的权益。 倘若计划成员
年满65岁, 或在其他可提取权益的情况下, 计划成员已呈交提取申请表及令受托人满意的
指定文件, 则计划成员便被视为合资格提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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