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自雇人士--如何计算入息
、遵守和施行规定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 :
- 如何依据利得稅去计算自雇人士「有关入息
」以便供款(下文第2至4段); 及
- 利便遵守及施行有关自雇人士的强积金责任
之建议措施(下文第5段)。
建议
有关入息的计算
2.我们建议将自雇人士的「有关入息」, 与其按照稅务条
例所订明的「应评稅利润」加以连系, 并就「有关入息」
作出三层定义 :
- 对于收到稅务局发出的评稅通知书1 的人士
来说, 其「有关入息」应为其最近期评稅通
知书內所计算的应评稅利润;
- 对于并无收到任何评稅通知书的人士来说,
应以规例所界定的平均入息作为其「有关
入息」。 这项界定入息, 将会在强积金规
例中规定, 而其水平将依据在稅务条例中
作评稅用的基本免稅额而作出(现时为每
月7,500元);
- 对于并无收到任何评稅通知书, 而又声称其
入息少于上述(b)项所界定的水平之人士, 或
正在就最近期的评稅通知书进行上诉的人士
来说, 其根据稅务条例或按照其最近期向稅
务局填交的报稅表內所计算出的利润, 便是
其「有关入息」。
3.我们建议, 倘若自雇人士选择每月作出最高供款1,000元
(即法定最高供款的入息水平20,000元之5%), 则他便毋须
出示上文(a)项及(c)项所述的评稅通知书或报稅表。 我
们亦建议, 倘若自雇人士在计划年度內经营亏蚀, 他可向
受托人申报此事, 并停止供款, 直至转亏为盈后才再供款
。
4.上文第2段所建议的「有关入息」之定义, 并不将以公司
非执行董事身分所收取的董事袍金, 纳入强积金制度內, 因
为此等酬金乃被稅务条例列为「应评稅入息」, 并须缴纳
薪俸稅, 而非利得稅。 然而, 他们得自其正职的收入仍会
被纳入强积金制度內。
遵守和施行规定
5.为方便遵守及施行规定, 我们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
- 简单制度 : 强积金制度的设计会简单明确,
以便鼓励自雇人士参加计划, 并让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易于施行规定。 如上文第2段所
述之「有关入息」界定, 自雇人士毋须单
为强积金目的而计算其盈亏。 自雇人士
在强积金制度下须履行的责任亦会尽量
减至最少(见附件)。
- 教育活动: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推行教育活
动, 介绍强积金制度的裨益及自雇人士在制度
下的责任, 藉以鼓励自雇人士加入强积金制度
。
- 施行措施: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集中对该等
已办理商业登记2 的自雇人士施行规定。 另
外,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确保此等人士参加
计划及追讨拖欠供款时, 将会采取处理雇主
及雇员相同的措施。 沒有参加任何强积金
计划的自雇人士, 会被列入未有遵守规定的
人士之名单內。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依据
受托人的资料及商业登记纪录, 辑录这份名
单。 正如雇主的情况一样, 自雇人士亦会
因拖欠供款而被追讨及处以罚款。
论据
有关入息的计算
6.我们建议依据稅务局的应评稅利润, 来评估自雇人士的有
关入息, 理由如下:
- 简易而明确 : 建议的定义乃按照稅务条例沿
用已久的「应评稅利润」为根据。 自雇人
士毋须为稅务目的和强积金目的, 需要分开
计算其盈亏。 这可避免额外的工作和有可
能引起的混淆, 而且亦方便遵守及施行。此
举亦可免受托人和强积金计划管理局花费
精力去核实有关入息的计算。
- 灵活 : 我们容许自雇人士遇亏损时作出申报
并停止供款, 直至转亏为盈后才再供款。 此
举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难。为利便自雇
人士遵守规定, 我们亦豁免按最高入息水平
供款的自雇人士提供入息证明。
遵守及施行规定
7.把自雇人士纳入强积金制度內会出现下列问题:
- 缺少推动力 : 自雇人士与雇员不同, 他们不会
获得来自雇主方面的相应供款。 因此自雇人
士可能会不太热衷于参加强积金计划。 这样
会令施行方面出现更多困难, 因为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不能倚赖自雇人士担当自行监察的角
色。
- 有关入息的计算 : 核实自雇人士(尤其是收入
低而不稳定的人士)的有关入息绝非易事。首
先, 毋须纳稅的自雇人士未必会保存详细的入
息纪录。 其次, 自雇人士较容易虛报其真正
收入。
- 施行困难 : 上述(a)项及(b)项在施行上并不容
易。 此外,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对沒有办理商
业登记的自雇人士施行强积金规定, 将会更
加困难。
8.有鉴于于此, 我们建议从三方面著手解决这些问题。 政
府必须制定一个简单的制度, 以利便各有关人士(包括自雇
人士、受托人及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履行其责任, 这点是至
为重要的。 推行教育活动旨在协助自雇人士更为认识他
们在强积金制度下的权利和责任。 鉴于在施行上可能出
现不少困难, 故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应集中处理最重要的问
题, 这样才是较切合实际的做法。
财经事务科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注1 :每名自雇人士均有责任向稅务局报稅。 倘其利润高于其基本免稅额, 稅务局便会
向该人发出一份评稅通知书, 要求该人缴稅。
注2 :任何经营业务的人士一般须办理商业登记。 但亦有某些人士经营业务而未有办
理商业登记。 这些人士包括实际上未有遵守商业登记条例的人士(如街头摆卖的贩商
、私人导师、替更的士司机或其他特约工人)或获豁免办理商业登记的人士(如经营
畜牧业的农民及渔民)。
附件
自雇人士在强积金计划中的责任
- 就供款的付款方式与其计划受托人作出安排。
自雇人士可选择:
(i)按年缴付 : | 在计划年度首月一笔过缴付;
|
(ii)按月缴付 : | 与计划受托人商定月中某一
|
| 天作为每月的缴款日。
|
- 在参加强积金计划时向其计划受托人提供有关
资料。 这包括个人资料(如姓名、 地址、 电话
号码、 身分证号码等)和其有关入息, 如情况适
当, 并附同最近的评稅通知书副本。 倘所供款
项达法定的最高额每月1,000元, 即最高入息每
月20,000元的5%, 该自雇人士便毋须说明其入
息或提供证明。
- 将其下一计划年度的有关入息通知其计划受托
人, 并于适当时候提交最新评稅通知书的副本
。这些资料应于计划年度终结前的60天內提交
。 不过, 倘自雇人士正在供款, 其数额达法定
最高额每月1,000元的话, 而日后亦供此款额,
则该人士会视作已完成此项责任。
- 其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即通知其计划受托人。这
些资料包括个人资料, 以及自雇人士的身分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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