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职业退休计划的衔接安排 -
关于雇员选择权所需
披露的资料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关于雇员选择权所需披露的资料,作为使
获豁免于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计划及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
例注册的计划获得豁免而不受强积金规定管限的其中一项
要求。
建议
比较资料
2.为协助雇员选择留在现有职业退休计划或加入强积金计
划,有关雇主必须向现有计划成员及合资格的新雇员披露
一些比较资料。我们建议规定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注册
的计划及获豁免于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计划均需披露以下
有关职业退休计划及强积金计划的比较资料:
- 两个计划所受的法律管限,即受香港或其他
国家的法律管限;
- 两个计划的管理人或受托人;
- 就职业退休计划而言,有关雇主应披露
该计划的管理人;
- 就强积金计划而言,有关雇主应披露其
拟成立或参与强积金计划的建议或已委
任的受托人;以及
- 利益架构(其中包括利益/供款水平,用来
计算退休金的薪金/有关入息、归属、可调
动性及保存规定等的定义)。
3.就获豁免于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计划而言,雇主亦须披
露该计划是否受信托管限、是否一项「保险安排」的受保
对象或受其他形式规管。
4.至于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注册的计划,除上述第2段的
资料外,以下的资料亦须一并披露:
- 两个计划的各项收费;
- 清楚例子显示两个计划的分别;
- 投资选择(只限于有为雇员提供投资选择的
有关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
- 在强积金计划下所享有的补偿基金保障;以
及
- 投资风险由谁人承担(即在职业退休计划下
的雇主或雇员,及/或在强积金计划下的雇员
)。
雇员的权利
5.此外,雇主亦须披露以下的资料,以便现有计划成员及
合资格的新雇员作出选择:
- 他们有权在两个计划之间作出选择;
- 他们必须在特定的时限內行使选择权,否则
其选择将设定为强积金计划;
- 现有计划成员若选择「退出」现有计划后的
权利;以及
- 「退出」成员在现有计划下的累算权益的处
理方法。
雇主的权利
6.在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注册的计划方面,雇主亦须披
露他们在有关职业退休计划下有权去--
- 减低将来的利益/供款水平;
- 不许新雇员加入计划;
- 在解雇情况下将利益扣起;以及
- 将有关职业退休计划清盘;
除非有关的职业退休计划管限规则內的条文另有规定。
论据
7.在建议的衔接安排下,我们给与雇员一次选择权去选择
参加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由于职业退休计划与强
积金制度在很多方面均有不同之处,特别是在利益/供款水
平、归属、可调动性及保存规定、补偿基金等方面,故此
有关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提供详细的比较资料,以协助他们
作出一个明智的选择。
8.建议所需披露的资料,是雇主最低限度须向雇员披露的
资料。有关雇主可因应其计划的个别情况,加入任何其他
资料。
财经事务科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档案:文件/MPF/SC/OI-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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