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职业退休计划的衔接安排--
持续的规定



目的

本文件阐述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在
主要运作事宜的持续规定上所提出的建议机制 -

  1. 处理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成员之累算权益
    (见下文第2 至8段);

  2. 当雇主削减计划的将来权益时,雇员可享有
    的权利(见下文第9至10段);以及

  3. 承替计划(见下文第11至12段)。

建议

处理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成员之累算权益

2.对于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的现有成员,其在有关职业退
休计划的累算权益应作如何处理,将视乎他所参与的是界
定供款计划或是界定利益计划。

I. 界定供款计划

3.就界定供款计划而言,现建议成员在该职业退休计划之
累算权益应作如下处理:

  1. 累算权益须保留在有关的职业退休计划,并
    须把投资收益继续纳入雇员的帐戶內,直至
    他有权从该计划领取该等权益;以及

  2. 当成员有权在该计划下领取任何有关权益时
    ,他在计划內的“全部服务年资”须用作计
    算他可享有的权益。

4.举例来说,一名雇员在职业退休计划有3年退休金服务
年资时,选择加入强积金计划,再继续服务2年后离职,
即在离职时总共累积有5年全部服务年资,他的归属百分
比应以5年而非3年作准。

II. 界定利益计划

5.就界定利益计划而言,现建议成员在该等职业退休计划
之累算权益应作如下处理:

  1. 累算权益须保留在有关的职业退休计划,直
    至他有权从该计划领取该等权益;以及

  2. 当成员有权从该计划领取有关权益时,他所
    享有的权益,经参照他在选择参加强积金计
    划后的薪金及服务年资,应根据下列各点来
    计算:

    1. 由参加职业退休计划至选择强积金
      计划时的退休金服务年资;

    2. 有关的权益因数及/或归属百分比,
      须以全部服务年资来计算;以及

    3. 须以终止服务时最后的平均薪金来
      计算累算权益。

6.举例来说,一名雇员在职业退休计划有3年退休金服务年
资时,选择加入强积金计划,再继续服务2年后离职,即
在离职时,总共累积有5 年全部服务年资,他在职业退休
计划的3年退休金服务年资将会被冻结,但其权益因数及
或归属百分比应以5年而非3年作准。按这样方法来计算权
益,是与根据该雇员在该计划里的全部服务年资(即5年)
来计算权益,然后以其3年的退休金服务年资去按比例计算
的结果是一样的。

7.假若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除提供
离职及退休权益外,亦给予死亡、伤残或其他权益,我们
建议现有雇员若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则他在职业退休计
划的其他权益,应不少于根据上列方法计算所得出的离职
权益。

8.本文附件A列出若干例子,以说明处理选择参加强积金
计划的现有成员之累算权益的计算方法,以及在处理界定
供款计划和界定利益计划方面如何达到一致。

当雇主削减计划的将来权益时,雇员可享有的权利

9.倘若有关雇主,决定减低任何成员在获豁免于强积金制
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之将来权益水平,则有关雇员须获
另一次机会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

10.对于那些选择强积金计划的成员来说,其在获豁免于强
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內的累算权益,必须按照上
文第2至8段*处理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成员之累算权益--

所阐释的方法处理。

承替计划

11.承替计划是指那些因计划或公司重组,而导致全部或某
一类成员及计划资产,由现有的一个或多个职业退休计划
转移至一些新计划,而这些新成立的职业退休计划均在过
渡日期(即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之后成立。现建议此
等计划亦可按衔接安排的规定申请豁免。

12.政府会考虑以下各方面因素,来决定新计划是否被界定
为承替计划:

  1. 新计划是因应计划重组或商业交易(包括公
    司重组及合营企业)而成立;

  2. 倘若新计划在强积金计划条例第7条实施之
    后才成立,则原有职业退休计划,必须是
    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职业退休计划;

  3. 新计划的条款及条件,必须与原有计划的条
    款及条件相若;以及

  4. 新计划的大部分成员亦须为原有计划的成员

论据

处理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成员之累算权益

13.上文第2至8段,有关如何处理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成
员之累算权益的建议,均符合一般采用的精算原则。就界
定利益计划而言,有关的权益因数,是依照截至停职当日
为止的全部服务年资来决定,而退休金的服务年资,则截
算至他选择离开职业退休计划当日作冻结。这种按退休金
服务年资来计算权益的方法,并沒有影响雇主的成本。此
外,即使成员选择离开职业退休计划,在我们提出的建议
中,亦隐含了雇主仍需继续承担投资风险,或保证投资回
报率相等于薪金的升幅。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的现有成员
之累算权益,仍享有这方面的保障。

当雇主削减计划的将来权益时,雇员可享有的权利

14.当雇员在职业退休计划和强积金计划中作出抉择时,是
依据两个计划在当时的条款及条件来作出选择。政府必须
制订若干保障措施,即使雇主日后单方面修订此等条款及
条件时,雇员的权益仍得到保障。

承替计划

15.上文第11至第12段的建议,旨在对那些因商业交易或计
划重组而成立的新计划,免除了需要符合强积金制度有关
过渡日期的规定,但对那些企图逃避强积金规定而成立的
新职业退休计划而言,有关过渡日期的规定并不会放宽。


财经事务科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档案:文件/MPF/SC/OI-6C]


附件 A

处理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
的现有成员之
累算权益

举例说明

下例三个例子说明有关机制如何运作及界定供款计划与界
定利益计划之间的一致处理方法。

例子I–界定供款计划

供款率:雇员雇主
5%5%
归属比例:服务年资归属百份比
少于3年0%
330%
440%
::
::
990%
10100%

离职权益 = 雇员的帐戶结余 + 雇主的帐戶结余 x
归属百份比

一名雇员在他选择离开职业退休计划时有三年服务年资,
而他的帐戶结余是–

雇员帐戶雇主帐戶
在选择离开时港币20,000元港币20,000元

在选择离开时,他的归属权益是–

港币20,000元 + 港币20,000元 x 30% = 港币26,000元

在他离职时,他已有5年全部服务年资。他当时的帐戶结
余是–

雇员帐戶雇主帐戶
在选择离开时港币20,000元港币20,000元
投资收益港币4,000元港币4,000元
在离职时港币24,000元港币24,000元

他在职业退休计划內的离职权益将会是–

港币24,000元 + 港币24,000元 x 50% = 港币36,000元

例子II–界定利益计划

权益计算公式 :

2.0 x 最后一个月薪金 x 退休金服务年资 x 归属百份比
归归属比例的定义与例子I中所述相同

一名雇员在他选择离开职业退休计划时有三年退休金服务
年资,他当时的月薪是港币10,000元,而他当时的归属权
益是–

2.0 x 港币 10,000元 x 3 年 x 30% = 港币 18,000元

在他离职时,他已有5年全部服务年资,而他当时的最后
一个月薪金是港币12,000元;他在职业退休计划內的离职
权益将会是–

2.0 x 港币12,000元 x 3年 x 50% = 港币36,000元

3.以下的例子是例子II所演变而成,其中权益因数是按服务
年资而界定。这种界定利益计划为大规模的雇主及大学所
普遍采纳。此计划并沒有订明任何明确的归属比例,但归
属的计算是间接地透过权益因数的设计而应用。在例子II
及例子III中所述的权益在首十年均完全相同。

例子III–界定利益计划

权益计算公式 :

权益因数x 最后一个月薪金 x 退休金服务年资
权益因数的定义则如下–

全部服务年资权益因数
少于3年0
30.6
40.8
51.0
61.2
71.4
81.6
91.8
102.0
::
::
20年或以上3.0

一名雇员在他选择离开职业退休计划时有三年退休金服务
年资,他当时的月薪是港币10,000元,而他当时的归属权
益是–

0.6 x 港币10,000元 x 3年 = 港币18,000元

在他离职时,他已有5年全部服务年资,而他当时的最后
一个月薪金是港币12,000元;他在职业退休计划內的离职
权益将会是–

1.0 x 港币12,000元 x 3年 = 港币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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