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职业退休计划的衔接安排 -
对雇主及雇员
的影响
目的
本文件阐述职业退休计划的衔接安排对现有职业退休计划
的雇主及雇员造成的影响。
雇主考虑的因素
2.雇主可以决定是否为其职业退休计划申请豁免不受强积
金计划条例所管限。职业退休计划是雇主自愿成立的计划
,而该条例亦容许此类计划的雇主更改计划的安排,但若
计划有任何更改而影响成员的累算权益,则必须获得该计
划百分之九十的成员同意才可作出相应的更改。
3.我们估计此等雇主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考虑以下各点:
- 比较现有计划及强积金计划的权益因数及/或
供款水平,并预计现有计划的成员如何在两
个计划之间作出选择。
- 评估成本方面的影响,包括行政费用及提供
款项的成本。
- 评估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4.可供雇主选择的方案已在“
职业退休计划的衔接安排 - 可
供雇主选择的方案”一文中作出分析。
对雇主的影响
5.倘若雇主决定只为其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或现有及
新成员申请豁免不受强积金计划条例所管限,衔接安排将
对该雇主造成以下影响:
- 与雇员沟通
雇主需向有关雇员或成员披露所有必须的资料
,包括规例指定的资料,以便现有成员或合资
格的新雇员可作出明智的选择。
- 成立或参与一个强积金计划及营办两个计划
如有任何现有成员或合资格的新雇员选择参与
强积金计划,有关雇主便需要营办两个计划,
即现有职业退休计划及强积金计划。
- 修改职业退休计划[]
- 根据衔接安排的规定,例如处理选
择参加强积金计划的现有成员之累
算权益及新成员必须受保存及可调
动性条文所管限等,我们察觉到信
托契约将需要作出修改。
- 强积金计划条例规定,新雇员在受
聘60天后必须作出法定的强积金供
款,除非新雇员在这天前己成为获
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职业退休计划
成员,以便他可获豁免而不受该条
例的规定。故雇主打算接纳新雇员
参与职业退休计划则需把参加资格
的条文修改至少于60天,除非该条
文本身已符合。
- 向强积金管理局申请豁免
强积金管理局必须满意衔接安排所规定的要求
(包括雇员有选择权,新成员必须受保存及可
调动性条文所管限)已全部遵守才允许给予豁
免权。
- 备存额外的纪录
- 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必须区分为现
有成员及新成员。
- 必须为新成员备存额外的纪录,以
便计算其强积金的基本权益,作为
保存及调动基本权益之用。
- 影响提供款项的成本
如何影响雇主整体经费须视乎下列事项:
- 强积金计划有否提供任何额外的非
强制供款,以及这些额外供款有否
订下归属规定;
- 选择参与强积金计划的现有成员及
合资格的新雇员人数;及
- 职业退休计划的权益及/或供款水平
与强积金的供款水平的比较。
对雇员的影响
6.现有计划的成员将不受建议影响,即他们可获豁免不受
所有强积金制度的条文所管限。
7.现有成员及合资格的新雇员将享有一次选择权,以选择
参与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
8.我们预计雇员会基于下列因素来衡量两个计划的潜在风
险与回报,从而作出选择:
- 薪金
- 薪与总现金入息的比较。
- 收入超过或少于港币2万元(强积金
制度所订下的最高薪金上限)。
- 年龄
快将退休的成员很可能选择留在现有职业退
休计划,而比较年青而服务年期短的成员则
可能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因为其有关权益
可完全及即时归属予他们。
- 雇员供款要求
雇员的选择会因两个计划的雇员供款水平不
同而受影响。在职业退休计划下,雇员毋须
为计划作任何供款的情况是颇普遍的。
- 打算留任服务的决定
雇员会根据估计留任服务雇主的年期以衡量
哪个计划能提供较丰厚的权益。但若他们选
择参与职业退休计划,这些雇员需要考虑他
们所需承受的风险,因为若他们在预计年期
前提早离职,其在职业退休计划所收到的权
益款额可能会较少。
对现有雇员的影响
9.倘若现有成员选择留在职业退休计划:
- 他的累算权益及将来权益将不受任何影响;
及
- 他离职时所应得的权益可以一次过以现金收
取。
10.现有成员若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
- 其职业退休计划里的退休金服务年资将被冻
结;
- 他需与雇主共同在强积金计划下供款;以及
- 他在职业退休计划下累积的所有权益可在离
职时一次过以现金收取。
11.普遍来说,一般兼职及临时雇员并不符合参与职业退休
计划的资格。所以现有雇员若未能符合资格参与职业退休
计划,他将沒有任何选择,并必须参与强积金计划。
对新雇员的影响
12.倘若新雇员符合资格并选择参与职业退休计划:
- 他在职业退休计划下达到规定的强积金基本
权益,须受保存及可调动性条文所管限;以
及
- 超逾强积金基本权益的部分累算权益则可以
在离职时一次过以现金收取。
13.若新雇员符合资格参加职业退休计划而选择参与强积金
计划,其权利将相等于强积金制度內其他在职人士的权利
。
14.倘若新雇员未能符合参与职业退休计划的资格,他将沒
有其他选择并必须参与强积金计划。
财经事务科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档案:文件/MPF/SC/OI-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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