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职业退休计划的
衔接安排 -可供雇主
选择的方案



目的

本文件阐述在职业退休计划的衔接安排下可供雇主选择的
各种方案。

  1. 未有营办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见下文
    第2至4段); 及

  2. 已营办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见下文第
    5至9段)。

建议

未有营办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

2.新的雇主或未有营办任何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将需要安
排成立或参与一个强积金计划。 他可单为其雇员提供强
积金计划的最低强制供款, 亦可决定慷慨地提供额外的福
利。

3.对于那些慷慨的雇主, 他们可选择在强积金计划中为雇员
提供额外的非强制供款, 或营办属界定供款或界定利益形式
的*纯*职业退休计划(不是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职业退休
计划), 以提供增补权益。

4.附件A表列出上述各类选择方案。

已营办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

5.已营办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可选择继续营办或将该
职业退休计划清盘。

6.倘若雇主决定继续营办该职业退休计划, 则该职业退休计
划可以增补权益或以核心计划的形式出现。

  1. 增补权益计划

    在这种情况下, 有关雇主须营办或参加一个强积
    金计划, 以便为现有雇员及新雇员提供强积金计
    划之最低强制供款。 他亦可因应强积金计划提
    供的权益去重新修订其职业退休计划的条款。

  2. 核心计划

    在这种情况下, 雇主希望其大部分雇员均参加职
    业退休计划。 他会寻求豁免受强积金规定所管
    限, 并对其职业退休计划作出所需的修改, 以便符
    合获豁免的规定(见资料文件 - “根据职业退休
    计划条例注册的计划的豁免准则”及“获豁免于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计划的豁免准则
    ”)。 但
    他仍须为那些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的雇员营办或
    参与一个强积金计划。 就强积金计划而言, 雇主
    可特别厘订非强制供款之供款率及归属比例,以
    便该计划与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职业退休计
    划在权益水平或提供款项方面能较为接近,使获
    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职业退休计划及强积金计
    划的两类雇员均能够获得公平均等的权益。

7.倘若雇主决定将该计划清盘, 他可选择立刻支付有关债
项, 将该计划清盘;或停止接受新成员加入计划, 冻结现
有成员在计划里的退休金服务年资, 然后在他们离职时才
支付有关债项, 以便逐步将计划清盘。 从此以后, 所有现
有雇员及新雇员将受强积金计划所保障。

8.另一个可供雇主选择的方案是不接纳新成员加入计划,
但现有成员仍可在职业退休计划下累积其将来权益。 有
关雇主必须为这些现有计划成员申请豁免不受强积金制
度所管限。 所有新雇员将受强积金计划所保障。

9.附件B表列出上述各类选择方案。


连附件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档案 : 文件/MPF/SC/OI - 8C]


附件A

未有营办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

新雇主的各类选择方案

I.只营办或参与一个计划 - 强积金计划

新的强积金计划1
1A.只提供强制供款

保障

-全部现有雇员及新雇员

1B.提供强制供款及额外的非强制供款

保障

-全部现有雇员及新雇员

II.营办或参与两个计划 - 新的强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
计划

新的强积金计划1新的职业退休计划
2.只提供强制供款


保障

-全部现有雇员及新雇员

设立新的职业退休计划,
以提供「增补」权益

保障

-符合领取增补权益之现有
成员及合资格的新雇员


附件B

已营办职业退休计划的
雇主的各类
选择方案

I.继续营办职业退休计划但只作为增补权益的计划


新的强积金计划1现有的职业退休计划
1.只提供强制供款 增补权益的计划

保障保障

-全部现有雇员及新雇员 -现有成员, 其过去服务(强积
金计划实施前)权益是根据旧
计划的规则来决定, 而将来服
务权益则根据新的增补权益
规则来决定

-合资格的新雇员, 其权益是
根据新的增补权益规则来决

II.继续营办职业退休计划作为核心计


新的强积金计划1现有的职业退休计划
2A. 只提供强制供款及额外
的非强制供款

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
职业退休计划


保障

保障


-选择加入计划的现有
雇员

-选择留在计划的现有
成员


-选择加入计划的新雇员

-选择加入计划的新雇员

2B.只提供强制供款

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
职业退休计划


保障

保障


-选择加入计划的现有
雇员

-选择留在计划的现有
成员


-选择加入计划的新雇员

-选择加入计划的新雇员

III.终止职业退休计划


新的强积金计划1现有的职业退休计划
3A.只提供强制供款将计划清盘及支付债项

保障



-全部现有雇员及新雇员


3B.提供强制供款及额外的
非强制供款

将计划清盘及支付债项

保障



-全部现有雇员及新雇员


注 :强积金计划可以是雇主营办计划、 集成信托计划、 补遗公积金计划或行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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