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职业退休计划的
衔接安排 -可供雇主
选择的方案
目的
本文件阐述在职业退休计划的衔接安排下可供雇主选择的
各种方案。
- 未有营办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见下文
第2至4段); 及
- 已营办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见下文第
5至9段)。
建议
未有营办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
2.新的雇主或未有营办任何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将需要安
排成立或参与一个强积金计划。 他可单为其雇员提供强
积金计划的最低强制供款, 亦可决定慷慨地提供额外的福
利。
3.对于那些慷慨的雇主, 他们可选择在强积金计划中为雇员
提供额外的非强制供款, 或营办属界定供款或界定利益形式
的*纯*职业退休计划(不是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职业退休
计划), 以提供增补权益。
4.附件A表列出上述各类选择方案。
已营办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
5.已营办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可选择继续营办或将该
职业退休计划清盘。
6.倘若雇主决定继续营办该职业退休计划, 则该职业退休计
划可以增补权益或以核心计划的形式出现。
- 增补权益计划
在这种情况下, 有关雇主须营办或参加一个强积
金计划, 以便为现有雇员及新雇员提供强积金计
划之最低强制供款。 他亦可因应强积金计划提
供的权益去重新修订其职业退休计划的条款。
- 核心计划
在这种情况下, 雇主希望其大部分雇员均参加职
业退休计划。 他会寻求豁免受强积金规定所管
限, 并对其职业退休计划作出所需的修改, 以便符
合获豁免的规定(见资料文件 - “根据职业退休
计划条例注册的计划的豁免准则”及“获豁免于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计划的豁免准则”)。 但
他仍须为那些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的雇员营办或
参与一个强积金计划。 就强积金计划而言, 雇主
可特别厘订非强制供款之供款率及归属比例,以
便该计划与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职业退休计
划在权益水平或提供款项方面能较为接近,使获
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职业退休计划及强积金计
划的两类雇员均能够获得公平均等的权益。
7.倘若雇主决定将该计划清盘, 他可选择立刻支付有关债
项, 将该计划清盘;或停止接受新成员加入计划, 冻结现
有成员在计划里的退休金服务年资, 然后在他们离职时才
支付有关债项, 以便逐步将计划清盘。 从此以后, 所有现
有雇员及新雇员将受强积金计划所保障。
8.另一个可供雇主选择的方案是不接纳新成员加入计划,
但现有成员仍可在职业退休计划下累积其将来权益。 有
关雇主必须为这些现有计划成员申请豁免不受强积金制
度所管限。 所有新雇员将受强积金计划所保障。
9.附件B表列出上述各类选择方案。
连附件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档案 : 文件/MPF/SC/OI - 8C]
附件A
未有营办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
或
新雇主的各类选择方案
I.只营办或参与一个计划 - 强积金计划
新的强积金计划1 |
---|
1A. | 只提供强制供款
保障
-全部现有雇员及新雇员
|
1B. | 提供强制供款及额外的非强制供款
保障
-全部现有雇员及新雇员
|
II.营办或参与两个计划 - 新的强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
计划
新的强积金计划1 | 新的职业退休计划
|
---|
2.只提供强制供款
保障 -全部现有雇员及新雇员
| 设立新的职业退休计划, 以提供「增补」权益
保障
-符合领取增补权益之现有
成员及合资格的新雇员
|
附件B
已营办职业退休计划的
雇主的各类
选择方案
I.继续营办职业退休计划但只作为增补权益的计划
| 新的强积金计划1 | 现有的职业退休计划
|
---|
1. | 只提供强制供款 | 增补权益的计划
|
| 保障 | 保障
|
| -全部现有雇员及新雇员 |
-现有成员, 其过去服务(强积
金计划实施前)权益是根据旧
计划的规则来决定, 而将来服
务权益则根据新的增补权益
规则来决定
-合资格的新雇员, 其权益是
根据新的增补权益规则来决
定
|
II.继续营办职业退休计划作为核心计
| 新的强积金计划1 | 现有的职业退休计划
|
---|
2A.
| 只提供强制供款及额外 的非强制供款
| 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 职业退休计划
|
| 保障 | 保障
|
| -选择加入计划的现有 雇员
| -选择留在计划的现有 成员
|
| -选择加入计划的新雇员 | -选择加入计划的新雇员
|
2B. | 只提供强制供款 | 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 职业退休计划
|
| 保障 | 保障
|
| -选择加入计划的现有 雇员 | -选择留在计划的现有 成员
|
| -选择加入计划的新雇员 | -选择加入计划的新雇员
|
III.终止职业退休计划
| 新的强积金计划1 | 现有的职业退休计划
|
---|
3A. | 只提供强制供款 | 将计划清盘及支付债项
|
| 保障 |
|
| -全部现有雇员及新雇员 |
|
3B. | 提供强制供款及额外的 非强制供款
| 将计划清盘及支付债项
|
| 保障 |
|
| -全部现有雇员及新雇员 |
|
注 :强积金计划可以是雇主营办计划、 集成信托计划、 补遗公积金计划或行业计划。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 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