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受托人的责任



目的

本文件旨在说明核准受托人在注册计划的执行、管理及维
持方面所须履行的各项职责。这些职责可分为以下两类 :

  1. 受托人的法定职责 - 根据强积金条例、规例
    及规则所订明关于受托人的特定职责;及

  2. 受托人的受信责任 - 注册计划的管限规则所
    隐含关于受托人的一般操守标准。

建议

法定职责

2.我们建议核准受托人必须履行下列法定职责 :

  1. 收集或收取法定最低供款;

  2. 对累算权益的投资作充分及充足控制;

  3. 作出安排以接受及迅速处理计划成员作出的
    查询及投诉;

  4. 备存及保留关于计划成员的纪录;

  5. 按强积金计划管理局规定每年或每隔一段时
    间向管理局呈交帐目、结算表、文件或其他
    资料;

  6. 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重要事件;

  7. 备存记录及说明以某一日期为准的往来及财
    政状况的会计纪录;

  8. 定期拟备资产负债表及帐目报表;

  9. 除按照强积金条例的条文及计划的管限规则
    外,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向计划成员或任何
    其他人支付或以其他形式处置该等累算权益
    的任何部分;

  10. 如雇员转职或终止受雇,须迅速将其累算权
    益向注册计划、自注册计划及在注册计划之
    间作出转移;

  11. 倘若计划成员达到退休年龄或根据强积金条
    例所订明的其他情况而有权领取累算权益,
    须将其全部累算权益支付予该计划成员;

  12. 倘若计划成员死亡,须将其全部累算权益支
    付予该去世成员之遗产代理人或其他获授权
    领取该等累算权益的人士;

  13. 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缴付补偿基金之征费;

  14. 须确保其所执行、管理及维持的注册计划在
    任何时候均须符合强积金规例所订明的标准

  15. 不得进行任何可被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列为受
    禁制投资活动的投资活动;

  16. 须遵守根据规例所指明的、关于将注册计划
    的资产投资于受限制投资项目的限制或禁制

  17. 如接获强积金计划管理局通知有可损害计划
    成员的利益的情况存在,受托人须应管理局
    的要求安排由核数师就该等情况拟备报告,
    并在通知指明的期间內将该报告送交管理局

  18. 须在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內,向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提交通知所指明并由他管有或控制的资
    料或文件;

  19. 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所委任的查察人员出示
    有关文件及纪录、在与该项调查有关的情况
    下给予查察人员所有合理的协助,以及在查
    察人员席前答覆提出的问题;

  20. 妥善履行注册计划的所有法律责任,并且井
    然有序地将注册计划清盘;

  21. 倘若受托人辞职,他必须井然有序地终止其
    职务;

  22. 确保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妥善分隔,并只可
    为注册计划之目的而运用资产,而且除有关
    规则所核准外,资产不得承任何受产权负担
    ;及

  23. 按照有关规例、规则及指引的条款及条件,
    审慎委任及监察投资经理人及其他计划管理
    人。

受信责任

3.我们建议下列受信责任必须是管限规则的隐含契诺,而
且须由核准受托人履行 :

  1. 处事审慎的责任

    运用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地执行、管理及
    维持注册计划,一如其他熟悉此等事务的人士在
    通常的情况下以应有的态度行事;

  2. 分散投资的责任

    分散计划资产的投资,以尽量减低招致巨额损失
    的风险,除非在通常的情况下明显不宜这样做;

  3. 忠诚无私的责任

    为注册计划的受益人 (而非为本身) 谋取最大利益
    而行事;及

  4. 遵行规定的责任

    根据注册计划的管限规则之明文及隐含的条款而
    行事。

4.倘若计划的管限规则并未载明受托人的契诺,而该契诺
是具有与此等隐含契诺相同的效力的,则该等管限规则在
犹如已明文载明规则內的隐含契诺的情况下适用。管限规
则內如有任何与此等隐含契诺相抵触的条文,则此等条文
均属无效及不具效力。

5.我们建议在受信责任清单后加上下列释义声明 :

「上述受信责任清单不应当作一份详尽无遗的受信责任清
单。上述受信责任与按照香港普通法之下的受托人受信责
任,在与强积金条例及根据条例所采纳的规则和规例沒有
矛盾时,将适用于核准受托人。」

授权计划管理人

6.我们建议下列声明亦须组成管限规则的隐含契诺之一部分
:

「在履行关于注册计划的执行、管理及维持方面的职责时
,核准受托人在其合理地认为审慎的情况下可以 :

  1. 咨询第三者或雇用第三者以备征询;或

  2. 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力转授予一名计划管理人

但本节所述的咨询及权力转授不得免除受托人的受信责任
去审慎选择及监管其顾问及计划管理人,或在其他情况下
履行上文所列的受信责任及按照香港普通法之下的受托人
受信责任 (而此等受信责任必须与强积金条例及根据条例
所采纳的规则和规例沒有矛盾)。」

论据

法定职责与受信责任的比较

7.订明属于行政性质的法定职责,旨在确保受托人可妥善
管理计划,以及更理想及更有效地执行强积金制度的条文
及目的。另一方面,受信责任是受托人的基本责任,有助
提高计划资产的保障及防止受托人不当使用职权和管理不
善。

8.第2段所列的特定法定职责并非详尽无遗,但却可显示核
准受托人在注册计划的执行、管理及维持方面的行政职责
。倘若核准受托人违反法定职责,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视
乎违规情况而有可能免任或暂时免任该受托人、撤销其核
准资格、提出检控、或由管理局向其判处财政上的处罚。

9.第3段所列的四项基本受信责任并非详尽无遗。该清单旨
在说明存在于普通法之下的主要类别之受托人受信责任,
而此等受信责任将会引入强积金制度。为避免引起混淆,
我们必须订明普通法将适用于核准受托人。倘沒有此项明
确的释义声明,人们便会质疑普通法的信托法律是否已被
强积金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所取代。载入管限规则內作为隐
含契诺的受信责任,将会施加于受托人的责任上,而此等
责任不能以管限规则的明订契诺所取代、限制或削弱。

10.引入普通法 (所引入的必须与法定条文沒有矛盾),在香
港已有先例 (如《货品售卖条例》(第26章) 规定,「除非与
本条例的明订条文有矛盾」,否则普通法的规则将可引入
同一条例。(见附件1))。同样,将普通法的信托法律引入退
休金法例亦已有国际先例 (见附件2)。

11.正如上文第6段所述,倘若受托人违反受信责任,强积
金计划管理局会视乎违规情况而有可能对该受托人施加禁
制。此外,由于受信责任将会是管限规则的隐含契诺,并
列载核准受托人对计划成员所须履行的责任,因此受托人
一旦违反受信责任,计划成员便有权向受托人索偿。

法定职责

12.在规例及规则內订明法定职责 (如履行收集法定最低供
款、控制投资、处理计划成员的查询、保留计划成员的纪
录,备存会计纪录和拟备财务报表等职责),将有助确保各
强积金计划得以妥善管理。同样,政府会把受托人须向强
积金计划管理局呈交文件或资料及报告重要事件的职责载
入规例及规则內,以确保更有效监察核准受托人。

受信责任

13.我们在第3段所建议的隐含契诺种类,是普通法中公认
适用于受托人的受信责任或标准。

14.根据普通法,但凡一个受信关系 (如一个受托关系) 存在
,则受信责任亦同时存在。普通法中受信责任的內容,已
于超过六个世纪的时间中经各个法院发展。我们建议四个
受信责任的基本类别,即

  1. 办事审慎的责任;
  2. 将计划资产分散投资的责任;
  3. 忠诚无私的责任;及
  4. 遵行管限规例的责任。
这些责任类别列于美国退休金法例中,并与注册计划的行
政、管理、及维持有关。

办事审慎的责任

15.第3段(a)节中所建议的办事审慎的责任,乃基于所谓「
处事审慎规则」。根据这项规则,受托人必须「施行稳妥
的判断」,并且观察谨慎及具备判断力及智慧的人士怎样
处理他们的事务。多年来,这项处事审慎的规则已经由各
个法院修改。多个司法机构 (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及
澳洲,请参阅附件3) 的退休法例,经已采用「处事审慎的
规则」的各个修订版本,其字眼与第3段(a)节中所建议者类
似。

16.遵守有关办事审慎的责任,是一个关乎事实的问题:受
托人在当时情况下办事是否一个谨慎的核准受托人?强积
金条例及附属法例将会整体及详细订明受托人必须怎样遵
照其法定职责。普通法衡量受托人遵照受信责任的程度,
一般是将受托人所做的,与在同样情况下合理预期一个能
干的受托人所做的作一比较。

分散投资的责任

17.第3段(b)节中建议有关将资产分散投资的责任,旨在减
低计划资产蒙受严重损失的风险。这项责任的程度,亦是
一个关乎事实的问题:受托人已否根据投资的规模、经济
市场的状况、投资的种类、投资在地理上的分散、投资行
业/类别的分布,以及计划的目的,而将计划的投资作合理
程度的分散。

忠诚无私的责任

18.第3段(c)节中建议有关忠诚无私的责任,是任何受托关
系的基本条件。该段并将受托责任的副分类 (如避免利益
冲突的责任、知会受益人及对他们负责的责任,以及保守
秘密的责任) 重组起来。

遵守规定的责任

19.第3段(d)节中所述有关遵行信托契约条款的责任非常明
显:受托人最重要的责任,就是不违反委托予他的「信赖
」(或信任),以及履行信托契约中所述的目的。

授权计划管理人

20.这项条款的目的,是说明受托人在执行其职务时,可以
谨慎地寻求他人的专业意见及协助,但他纵使咨询及授权
他人,亦不能推卸其在聘用及监督其顾问及计划管理人对
有关处事审慎的责任。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档案 : 文件/MPF/SC-3]


附件1

货品售卖条例

62.保留条文

(2)普通法的规则 (包括商法),尤其是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
法律有关的规则,及与欺诈、失实陈述、威迫或胁迫、错
误或其他致使无效的因由的影响有关的规则,除非与本条
例的明订条文有矛盾,否则继续适用于售货合约。


附件2

法例 - 退休金法例处事审慎的责任
处事审慎的规则 -
根据哈佛大学
v. Amory, 26
Mass (9 Pick)
446 (1830)
施行稳妥的判断,并且视察谨慎及
具备判断力及智慧的人士怎样处理
他们的事务。
美国 - 根据ERISA 在当时情况下「小心,有技巧、谨
慎及努力」地处事,一如一个谨慎
及熟悉此类事务的人在类似的职位
中处理类似性质及目标的计划时所
抱的态度。
加拿大 - 根据安大
略省退休金法案
在管理及投资退休基金时小心,努
力,及有技巧地处事,一如一个一
般谨慎的人在处理他人财产时所抱
的态度。
英国 - 一九九五
年退休金法案
- 在执行任何投资职能时处事小心
及有技巧。
澳洲 - 一九九三
年退休金行业(监
管)法案
- 在处理影响计划的一切事务时小
心,有技巧,及努力地处事,一如
一个谨慎的普通人在处理他人财产
时觉得他道义上应该采取的处事态
度。
美国有,根据ERISA
英国 有,请参阅Cowan V. Scargill (1984)
2 All E.R. 750 第763页 : 「本人认为
沒有理由在退休基金信托方面采用
与其他信托不同的原则。当然,退
休计划中有很多条款并不存在于私
人信托。对这些条款而言,信托的
一般法律属次要。」
加拿大 有,Cowan V. Scargill 案件中的解
释获加拿大法庭接纳。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 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