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专业弥偿保险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释强积金计划受托人及其他强积金计划管理
人必须设有专业弥偿保险一事的建议,包括 -
- 保险范围 (第二段) ;
- 弥偿保险额 (第三及第四段) ;
- 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管辖 (第五段) ;
- 非强积金计划专用的专业弥偿保险 (第六段) ; 及
- 专业弥偿保险的提供者 (第七段)。
建议
保险范围
2.我们建议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应确保计划有足够的专业弥
偿保险以弥偿因核准受托人受其所委托的其他管理人或其
他人仕作出的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所引致的损失。此项保
险应有广泛的保险范围,包括 :
- 受信责任及犯罪行为
- 弥偿因受托人及其他计划管理人的欺诈及不
诚实行为所引致的损失;
- 弥偿于受托人、其他计划管理人或金融机构
之办事处內发生的财物损失 (如现金、证券
、戶口帐目);
- 弥偿于运送途中的财物损失 - 于受托人或其
他计划管理人保管时的运送过程中发生;
- 弥偿伪造支票/证券带来之损失 - 包括被冒签
、伪造、欺诈性更改、遗失或盜窃; 及
- 弥偿电脑及资金转帐欺诈带来之损失 - 电脑
欺诈、包括电脑资料重整的成本及欺诈性转
帐指示引致之被窃资金。
- 责任
支付条例下所容许按照计划规则弥偿受托人的损失。
保偿金额
3.茲建议专业弥偿保险之最低保险额如下 :
由受托人托管 的基金金额 (港币百万元计)
| 专业弥偿保险额 | 弥偿 保险额 (港币百 万元计)
|
---|
100或以下 | 30% | 0-30
|
100-300 | 3千万元+任何超过1亿元以上 的金额之20% | 30-70
|
300-500 | 7千万元+任何超过3亿元以上 的金额之15% | 70-100
|
500-1,000 | 1亿元+任何超过5亿元以上 的金额之10% | 100-150
|
1,000-5,000 | 1亿5千万元+任何超过10亿元 以上的金额之5% | 150-350
|
5,000-10,000 | 3亿5千万元+任何超过50亿元 以上的金额之3% | 350-500
|
超过10,000 | 5亿元 | 500
|
4.茲建议最高免赔额不应超过港币10万元。
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管辖
5.茲建议保单须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管辖。
非强积金计划专用的专业弥偿保险
6.我们建议核准受托人及其他计划管理人可使用其现有的
专业弥偿保险来承保强积金业务,而这项保险并非专用作
承保强积金业务,但此项保险必须符合上文第三及第四段
的基本要求。
专业弥偿保险之提供者
7.我们建议接纳在香港认可或海外达致一定信用评级的保
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
论据
保险范围
8.我们建议藉要求受托人安排足够的专业弥偿保险,来保
障计划资产,免遭失当及违法行为所引致的损失。事实上
,在美、加、英、澳的退休计划之受托人越趋普遍采用专
业弥偿保险。
9.当受托人有授权其他人执行其职责时,受托人仍须对计
划资产之安全负上责任。受托人可安排全部所须的专业弥
偿保险或要求其他计划管理人个别分担所需的专业弥偿保
险。总而言之,受托人须确保自己及其他计划管理人已备
妥适当之专业弥偿保险金额以符合强积金之规定。
保偿金额
10.建议中专业弥偿保险最低之保险额乃参考英、美现有退
休计划的专业弥偿保险额。此安排反映出计划成员于重大
损失发生时有被适当地保障及保费不会过高之需要。
11.建议中最高免赔额 (即索偿金额中保单不作赔偿的之首
部份) 是务求计划得到最高的保障。港币10万元之界限是根
据受托人弥偿计划损失之能力及维持合理的保费之需要而
订定的。
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管辖
12.一般牵涉到专业弥偿保险之事件都甚为复杂,故此要求
保单受本港法院司法管辖权的管辖会为强积金计划带来较
大保障。
非强积金专用的专业弥偿保险
13.对核准受托人及计划管理人而言,如他们能为强积金及
非强积金业务一并购买专业弥偿保险会更有成本效益,而
且亦有部份公司已为他们的非强积金业务备有现存的专业
弥偿保险; 我们因此建议接受以上的保险安排,只要有关
的强积金计划已有足够的专业弥偿保障。
专业弥偿保险的提供者
14.专业弥偿保险是一门十分专业的保险业务,大部份的专
业弥偿保险核保人并非驻于本港。另一方面,亦有部份的
受托人及计划管理人已受保于他们的集团公司所安排的全
球性的保险。因此,我们建议接纳一套较有弹性的安排,
准许安排向本港受认可,亦即是受保险业监理处监管的保
险商,或行內符合一定信贷评级的知名海外保险商购买专
业弥偿保险。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档案 : 文件/MPF/S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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