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汇报尚待解决的问题 -
受托人的批核
本文件旨在概述立法局议员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及十二月九日的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曾提
出有关受托人的批核的意见,以及政府的回应及采取的
跟进行动,以供议员参阅。
2. 议员要求政府:
-
考虑就受托人的特定资格和经验要求,以及受
托人的「胜任及合适」准则发出指引;
-
将来当强积金信托业务日益庞大时,检讨申请
信托公司的最少实收资本额规定是否足够;
-
收集现有的合资格受托人、投资经理人及托管
人的有关资料及其相互关系,包括他们的实收
资本数字(如有的话);以及
-
收集有关职业退休计划的受托人、托管人及投
资经理人的独立性的资料。
3. 政府将会就受托人的特定资格/经验及受托人的「胜
任及合适」准则发出指引。附件A列出要求信托公司的每
名董事在申请书(草拟本)上均需填写的有关「胜任及
合适」部分的样本,议员可从该样本得知在决定受托人
是否胜任及合适时须考虑的一些因素。
4. 现时建议受托人的最少实收资本为3,000万港元,是
参考外国经验及咨询信托行业后所订出的。我们认为建
议中的资本水平在强积金制度的实施初期将会足够,而
当强积金的资产日益庞大时,这个水平将会不断加以检
讨。
5. 我们已应议员的要求,向本港的信托公司进行了一次
问卷调查,以收集有关其实收资本、资产净值及与相关
的投资管理公司的公司关系等背景资料。
6. 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提供的资料,有35间本地注
册信托公司或离岸信托公司积极参与本港的退休计划业
务。我们邀请他们全部参与这个问卷调查。在35间公司
当中,其中3间并沒有回覆,有2间回覆已经不活跃于退
休计划业务,以及有2间未能提供资料。因此,以下的调
查结果是根据其余28间公司的回覆所得出的。
-
在这28间公司当中,有23间是根据香港的受托
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注册信托公司),另外
5间则是离岸信托公司。大部分的注册信托公司
(23间当中有17间)具有在受托人条例下注册
的最少实收资本300万港元。不过,在这些公司
当中,现时沒有一间符合我们建议强积金计划核
准受托人须具有3,000万港元的资本及资产净值
要求。附件B的表1撮要列出在资本及资产净值方
面的调查结果。
-
问卷调查亦发现绝大部分的信托公司(28间当中
有25间)是一些大金融机构(例如银行及保险公
司)的附属公司。附件B的表2列出这些信托公司
的母公司在资本及资产净值方面的资料。
-
在28间信托公司当中,有22间在其公司集团属下
设有投资管理公司。
7. 现时约有96%的职业退休计划均参与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认可的集资退休金计划。根据证
监会提供的资料,现时本港有51个认可的集资退休金计
划。其中,除了有22个是保险安排外,其余29个是受信
托所管限。在这些受信托所管限的计划当中,有半数受
托人与推广人或投资经理人均同属于一个公司集团。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A
表格A.1
公司受托人的董事须呈交予强积金管理局审核的个人资
料
公司受托人名称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I部
董事包括任何担任董事一职的人士(不论该职位是否称作
董事)。
第II部
(每名现存或拟设的董事必须将下列资料呈交予强积金
管理局审核, 以获批准担任强积金公司受托人的董事。)
-
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职业、委任日期(生效
日期或拟议日期)、学历及专业资格。
第III 部
(每名现存或拟设的董事必须在第III部作出声明、签
署及注明日期, 或表示其未能符合下列哪些准则。)
-
本人年满21岁。
-
本人从未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认定为信誉不佳、
品格不良、财政不稳健或不可靠、或不诚实。
-
本人从未:
-
被法院或其他具有司法管核权的当局判决
曾有欺诈行为或不诚实的行为。
-
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 或属未判决的刑事
控罪的被告。
-
被专业团体或行业公会公开谴责或责难,
或被该等机构撤除会籍或拒绝入会、或被
监管当局拒绝发给或撤销牌照、注册或类
似的批准。
-
被具有司法管核权的法院撤销担任董事的
资格。
-
因疏忽、不称职或管理不善而被专业团体
或监管当局公开谴责或责难。
-
因疏忽、不称职或管理不善而被撤职或要
求辞职。
-
属于某公司的大股东, 或涉及某公司的管
理阶层, 而该公司已清盘(并非有偿债力
的成员自动清盘)或已破产, 或曾有接管
人或财产管理人或此类人员因该公司而被
委任(关乎在过往事件的牵涉程度)。
-
属于某公司的大股东, 或涉及某公司的管
理阶层, 而该公司曾被判欺诈罪名成立
(关乎在过往事件的牵涉程度)。
-
属于某信托业务的大股东, 或涉及某信托
业务的管理阶层, 而该公司曾违反信托或
并未履行受托人应有的受信责任(关乎在过
往事件的牵涉程度)。
-
属于某公司的大股东, 或涉及某公司的管
理阶层, 而该公司被证实曾犯上文(a)及
(b)所述的行为。
-
本人并非未清还债务的破产人, 目前正进行破
产诉讼, 或近期(过去七年)获解除负债的破
产人。
-
本人从未未能清还任何经法院裁定的债务。
-
本人明白:
-
负责监管本人业务的监管机制的一般架构
(假如本人申请获准)。
-
对本人须履行的职能所适用的有关法例条
文及规则(假如本人获准注册)。
-
该等条文及规则所施加的任何义务。
-
对计划成员所须承担的受信义务及一般义
务。
本人声明根据本人所知, 以上资料均属正确及为事实
的全部。 此外, 本人声明以上个人资料是由上述的
申请人提供。
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B
表(1)(a) 注册信托公司
资本/资产净值数目
(港元)
|
资本
公司数目
|
资产净值
公司数目
|
---|
少于300万
| 0
| 5
|
300万
| 17
| 2
|
300万至1,000万
| 4
| 12
|
1,000万以上
| 2
| 4
|
总计
| 23
| 23
|
平均资本: $420万
平均资产净值: $640万
表1(b) 离岸信托公司
资本/资产净值数目
(港元)
|
资本
公司数目
|
资产净值
公司数目
|
---|
少于500万
| 2
| 2
|
500万至1,000万
| 2
| 0
|
1,000万以上
| 1
| 3
|
总计
| 5
| 5
|
平均资本: $1,720万
平均资产净值: $9,280万
表(2) 母公司
资本/资产净值数目
(港元)
|
资本
公司数目
|
资产净值
公司数目
|
---|
沒有提供
| 4
| 4
|
1.5亿以下
| 3
| 2
|
1.5亿至10亿
| 10
| 2
|
10亿至100亿
| 4
| 10
|
100亿至500亿
| 7
| 3
|
500亿以上
| -
| 7
|
总计
| 28
| 28
|
平均资本: $85亿
平均资产净值: $45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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