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汇报尚待解决的问题 -
受托人的批核



目的

本文件旨在概述立法局议员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及十二月九日的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曾提 出有关受托人的批核的意见,以及政府的回应及采取的
跟进行动,以供议员参阅。

曾提出的问题

议员的意见

2. 议员要求政府:

  1. 考虑就受托人的特定资格和经验要求,以及受 托人的「胜任及合适」准则发出指引;

  2. 将来当强积金信托业务日益庞大时,检讨申请 信托公司的最少实收资本额规定是否足够;

  3. 收集现有的合资格受托人、投资经理人及托管 人的有关资料及其相互关系,包括他们的实收 资本数字(如有的话);以及

  4. 收集有关职业退休计划的受托人、托管人及投
    资经理人的独立性的资料。

政府的回应及相应行动

I. 「胜任及合适」准则的指引

3. 政府将会就受托人的特定资格/经验及受托人的「胜 任及合适」准则发出指引。附件A列出要求信托公司的每 名董事在申请书(草拟本)上均需填写的有关「胜任及 合适」部分的样本,议员可从该样本得知在决定受托人 是否胜任及合适时须考虑的一些因素。

II. 受托人的资本充裕程度

4. 现时建议受托人的最少实收资本为3,000万港元,是 参考外国经验及咨询信托行业后所订出的。我们认为建 议中的资本水平在强积金制度的实施初期将会足够,而 当强积金的资产日益庞大时,这个水平将会不断加以检
讨。

III. 受托人的调查结果

5. 我们已应议员的要求,向本港的信托公司进行了一次 问卷调查,以收集有关其实收资本、资产净值及与相关
的投资管理公司的公司关系等背景资料。

6. 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提供的资料,有35间本地注 册信托公司或离岸信托公司积极参与本港的退休计划业 务。我们邀请他们全部参与这个问卷调查。在35间公司 当中,其中3间并沒有回覆,有2间回覆已经不活跃于退 休计划业务,以及有2间未能提供资料。因此,以下的调
查结果是根据其余28间公司的回覆所得出的。

  1. 在这28间公司当中,有23间是根据香港的受托 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注册信托公司),另外 5间则是离岸信托公司。大部分的注册信托公司 (23间当中有17间)具有在受托人条例下注册 的最少实收资本300万港元。不过,在这些公司 当中,现时沒有一间符合我们建议强积金计划核 准受托人须具有3,000万港元的资本及资产净值 要求。附件B的表1撮要列出在资本及资产净值方
    面的调查结果。

  2. 问卷调查亦发现绝大部分的信托公司(28间当中 有25间)是一些大金融机构(例如银行及保险公 司)的附属公司。附件B的表2列出这些信托公司 的母公司在资本及资产净值方面的资料。

  3. 在28间信托公司当中,有22间在其公司集团属下
    设有投资管理公司。

IV. 有关职业退休计划的资料

7. 现时约有96%的职业退休计划均参与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认可的集资退休金计划。根据证 监会提供的资料,现时本港有51个认可的集资退休金计 划。其中,除了有22个是保险安排外,其余29个是受信 托所管限。在这些受信托所管限的计划当中,有半数受 托人与推广人或投资经理人均同属于一个公司集团。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A

表格A.1

公司受托人的董事须呈交予强积金管理局审核的个人资

公司受托人名称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I部

董事包括任何担任董事一职的人士(不论该职位是否称作
董事)。

第II部

(每名现存或拟设的董事必须将下列资料呈交予强积金
管理局审核, 以获批准担任强积金公司受托人的董事。)

  1. 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职业、委任日期(生效
    日期或拟议日期)、学历及专业资格。

第III 部

(每名现存或拟设的董事必须在第III部作出声明、签
署及注明日期, 或表示其未能符合下列哪些准则。)

  1. 本人年满21岁。

  2. 本人从未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认定为信誉不佳、
    品格不良、财政不稳健或不可靠、或不诚实。

  3. 本人从未:

    1. 被法院或其他具有司法管核权的当局判决 曾有欺诈行为或不诚实的行为。

    2. 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 或属未判决的刑事
      控罪的被告。

    3. 被专业团体或行业公会公开谴责或责难,
      或被该等机构撤除会籍或拒绝入会、或被
      监管当局拒绝发给或撤销牌照、注册或类
      似的批准。

    4. 被具有司法管核权的法院撤销担任董事的
      资格。

    5. 因疏忽、不称职或管理不善而被专业团体
      或监管当局公开谴责或责难。

    6. 因疏忽、不称职或管理不善而被撤职或要
      求辞职。

    7. 属于某公司的大股东, 或涉及某公司的管
      理阶层, 而该公司已清盘(并非有偿债力
      的成员自动清盘)或已破产, 或曾有接管
      人或财产管理人或此类人员因该公司而被
      委任(关乎在过往事件的牵涉程度)。

    8. 属于某公司的大股东, 或涉及某公司的管
      理阶层, 而该公司曾被判欺诈罪名成立
      (关乎在过往事件的牵涉程度)。

    9. 属于某信托业务的大股东, 或涉及某信托
      业务的管理阶层, 而该公司曾违反信托或
      并未履行受托人应有的受信责任(关乎在过
      往事件的牵涉程度)。

    10. 属于某公司的大股东, 或涉及某公司的管
      理阶层, 而该公司被证实曾犯上文(a)及
      (b)所述的行为。

  4. 本人并非未清还债务的破产人, 目前正进行破
    产诉讼, 或近期(过去七年)获解除负债的破
    产人。

  5. 本人从未未能清还任何经法院裁定的债务。

  6. 本人明白:

    1. 负责监管本人业务的监管机制的一般架构
      (假如本人申请获准)。

    2. 对本人须履行的职能所适用的有关法例条
      文及规则(假如本人获准注册)。

    3. 该等条文及规则所施加的任何义务。

    4. 对计划成员所须承担的受信义务及一般义
      务。

本人声明根据本人所知, 以上资料均属正确及为事实
的全部。 此外, 本人声明以上个人资料是由上述的
申请人提供。



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B

表(1)(a) 注册信托公司

资本/资产净值数目
(港元)
资本
公司数目
资产净值
公司数目
少于300万 0 5
300万 17 2
300万至1,000万 4 12
1,000万以上 2 4
总计 23 23

平均资本: $420万
平均资产净值: $640万


表1(b) 离岸信托公司

资本/资产净值数目
(港元)
资本
公司数目
资产净值
公司数目
少于500万 2 2
500万至1,000万 2 0
1,000万以上 1 3
总计 5 5

平均资本: $1,720万
平均资产净值: $9,280万


表(2) 母公司

资本/资产净值数目
(港元)
资本
公司数目
资产净值
公司数目
沒有提供 4 4
1.5亿以下 3 2
1.5亿至10亿 10 2
10亿至100亿 4 10
100亿至500亿 7 3
500亿以上 - 7
总计 28 28

平均资本: $85亿
平均资产净值: $453亿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