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保本产品
本文件旨在列出有关利用保本产品以获取稳定的投资回
报,和保障供款免受行政费用及低劣投资表现所侵蚀的
建议。
2. 茲建议所有强积金计划 (包括集成信托计划及雇主营
办计划),应提供保本产品作为一种投资选择。所有不同
入息水平的计划成员均应有权选择此产品。
3. 为了能以最低的投资风险并达致获利的投资回报,茲
建议用以组成该产品的投资基金须符合以下投资限制:
-
该基金只可投资于下述之存款及债务证券;
-
存于《银行业条例》所指的认可机构的
存款,或存于获标准普尔对其短期信贷
评级评为 'A-1'(或同级)的银行之存
款;
-
由以下政府或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或债
务证券、或保证清还本金及利息的两年
期內的债务证券 -
-
在香港境內:香港政府、由《外
汇基金条例》 设立的外汇基金,
或100%的股份由香港政府实益拥
有的公司;或
-
在香港境外:其他国家政府、中
央银行或同等机构或多边机构,
而其长期债券取得标准普尔给予
的 'AAA' 信贷评级 (或同级)。
-
一年期以內并获标准普尔评为'A-1'
(或同级) 之债务证券;
-
该基金须维持其投资组合的平均届满期不超逾
90天;
-
于单一名发行人发行的金融票据的价值,连同存
于同一名发行人的任何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的10%,而于同一集团机构的总票据值及存款额
不得超过25%;
-
至于资产总值不超逾800万港元的小规模基金,
其存于任何单一银行机构的存款额,可放宽至资
产的25%;及
-
存款额不应超过该银行机构资本额的5%。
-
尽管上述 (c) 及 (d) 款另有规定,多达30%的
基金总资产,可投资于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所发
行的单一项证券;及
-
基金不可为投资目的借款。
4. 为了保障供款免受行政费用或差劣的投资回报侵蚀,
茲建议保本产品的行政费用不应超逾投资回报。此保障
应于当计划受益人从基金收取款项;或当计划成员转拨
款项至其他投资选择或其他强积金计划时适用。
5. 茲建议用以组成保本产品之投资基金,应为单位信托
基金,或是整体单位化并以单位信托模式运作的基金。
6. 茲建议保本产品,应有其专用的投资政策及目标声明
书 (声明书)。此声明书应撮要其投资种类、投资种类之
比重及期望回报之政策。有关受托人须呈交声明书与强
积金计划管理局,及随时可让计划成员索阅。
7. 茲建议保本产品须由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批核,以确保
符合所有有关保本产品的法定要求,并该等要求须列入
计划文件为合约条文。任何有关该产品的修改,均须获
管理局之事前批准。有关受托人须于每个月最后之一个
工作天起计的七天內,呈交有关该产品之供款细节、整
体基金之管理细节及该产品之单位价格。
8. 此外,有关要求的遵行状况,亦须纳入计划的周年核
数范围之內。当行政费用或差劣之投资回报侵蚀计划成
员之供款时,有关受托人将被视作违反法定要求及合约
条文。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就违规之性质及严重性对有
关受托人作出制裁。
9. 有些议员建议每个集成信托计划,均应包含一个保本
产品作为补充计划,提供给低收入人仕作为投资选择,
使其供款免受高行政费用及差劣投资回报所侵蚀。由于
雇主营办计划 (可能由较大型雇主所营办) 也可能有低
收入的计划成员,此要求亦应伸延至所有强积金计划。
10. 实则上,只限低收入人仕选用保本产品的做法是不
公平及会带来行政困难。一名接近 "低收入上限" 的低
收入人仕,可因其收入轻微增加或暂时性地于数个月內
增加而丧失资格。再者,将保本产品提供给所有的计划
成员,也符合我们容许计划成员投资选择的概念。
11. 我们所建议的严谨投资规则,是为了减低投资风险
及出现负投资回报的可能性:
-
资本保值:存款及定息投资公具可提供正投资回
报及资本保值之效。并可避免及减低由股票投资
及资本贬值所导致回报之不稳定情况。
-
利率风险: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届满期限定于90天
內,以及限制公司、政府及公共机构之发行债券
于1至2年期以下,均可大大减低利率风险的幅度。
-
违约风险:违约之风险可因对信贷评级之高度要
求而减低。
-
风险分散:资产分散可减低因其中某一项投资项
目的失误而带来的高风险冲击。
-
杠杆效应:借款会增加投资风险,故须禁止。
12. 投资限制是基于货币市场现金管理基金的运作规则
而制定的。这比要求保证产品较为可取,为要提供保证
投资回报,保证人须提供足够储备,以应付合约期內投
资回报未能达到保证投资回报的所需。因我们已订下严
谨的投资规则,务使基金投资于极高质素并提供正投资
回报的投资工具,故此提供保证投资回报是不乎合经济
效益和沒有此需要的;再者,设立储备的成本也会转嫁
于计划成员身上,而减低了投资回报。
13. 货币市场现金管理基金之投资管理费约为0.25%,
相对单位信托的1%通常收费较为低廉。由于低廉的管理
费,这些基金的投资回报通常都较银行存款更具竞爭性。
14. 要求费用不超逾投资回报,将可保障计划成员之供
款免受侵蚀,然而,有一些计划管理人要求,若计划成
员于一年內提取基金的话,便不须提供以上保障,以便
计划管理人能收回成本。但鉴于香港员工转工率甚高,
其中不乏低收入人士,我们认为这一年的限期过于苛刻。
15. 另有些计划管理人认为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收费并
非属他们可控制的范围之內,故此应删除于收费的计算
方程式之外。但是我们认为受托人缴付给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的费用是为了监察强积金系统之用,此类收费是受
托人作为经营生意的牌照费用,正如其它营运费用的性
质一样。故此由计划成员去直接负担此类费用并不公平,
此类费用应包括于保本计划的方程式內。再者,管理局
收费相对投资回报及其它行政费用而言,是处于一个十
分低的水平。
16. 单位化可提高投资运作的透明度,投资收益将可直
接以一个公平的基础拨进计划成员的戶口中。
17. 投资政策及目标声明书,可方便计划成员选择投资
项目。声明书亦能给予成员们一个有关预期回报水平的
概念。
18. 与一般的计划运作的周年汇报不同,保本产品的受
托人须每月作出汇报。此做法将令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可紧密监察受托人遵守要求的程度。当问题出现时,管
理局便可即时采取行动保障计划成员利益。我们会按照
计划运作的实际经验,将来检讨这汇报周期的要求。
19. 有些议员提议保本产品应保证一个至少平通胀的投
资回报。然而,我们认为这些建议原则上不妥当,而实
际上亦不可行。
20. 强积金系统是建基于个人资本累积的理念上。它令
到计划成员可为老年生活储蓄,而同时按照其个人情况
及承受风险的态度作出个别的投资选择。一个计划成员
可积累的强积金总权益,是很大程度上在乎投资回报,
而他所获得的投资回报水平是与其所承受的风险相称的。
政府必须制订措施以方便计划成员获取足够资料,以作
出适当的选择,并保障他们免受过高而不合适的风险。
21. 在这个成员自由选择的环境下,由其他人仕承受提
供保障高回报* 的成本,这鼓励计划成员去选择低风险
的投资选择 (即保本产品) 的做法,原则上是不合逻辑
及不公平的。这些措施只会令计划成员作出非理性的投
资选择,而最终令社会承担这个成本转嫁的包袱。
22. 基于下述23至28段所分析的实际理由,要求保本产
品提供平通胀的投资回报亦并不可行。于强积金环境內,
计划成员可于计划內的不同投资选择调动其累算权益,
或从一个计划转移其累算权益至另一计划內。在沒有长
期逗留于某一个基金的情况下,要保证投资回报平通胀
将十分困难。
23. 统计数字显示债券及股票的组合,都能长远地达致
一个高于通胀的回报。由于债券的定价是反影了市场对
未来通胀的估计及实质利率要求而定下的回报率,故此
一个债券组合的回报可超越长期通胀。可是,债券价格
及回报由于通胀率及利率变化而时有浮动,故此一个债
券组合的回报率可于债券价格低迷时而变为负数。
24. 相对债券而言,股票是基于须符合一个可弥补较大
价格波幅风险的较高期望回报而作出定价。由于较高的
潜在回报率,股票投资通常被认为长远地较债券投资更
能抗衡通胀,但其所承受的投资风险亦相对地较高。由
于债券及股票基金的回报可低于通胀甚或转为亏蚀,它
们并非一个抗衡短期通胀的有效对沖工具。
25. 某些因素如利率及通胀可影响债券及股票价格向同
一方向的变动。例如,利率的上升可同时压制债券及股
票的价格。利率的上升可能是由于对通胀上升的关注。
因此,就算是一个分散投资的债券及股票组合,亦不能
与短期通胀对沖。同样地,一个环球分散投资的组合亦
不能跑赢短期通胀。因此,通胀风险是不能藉分散投资
而减低的。
26. 为了避免投资回报的短期波动,可投资于由政府发
行 (沒有违约风险) 的极短期性 (减低利率风险) 的
债务公具(提供固定投资收入)。然而,政府短期票据的
利率通常都低于通胀,此情况对拥有强健财政状况的政
府尤为普遍。
27. 通胀挂债券是一种与通胀风险对沖,以作为缴付
跟通胀调整的长俸款项予退休人士的普遍投资工具,而
其利息及本金均随通胀调整。假如持有此债券至到届满
期,它将可提供一个实质回报率 (即减除通胀)。于持
有期间內,债券的市场价值则仍随实质利率水平浮动。
实质利率的上升将压制通胀挂债券的价值。因此,一
个通胀挂债券组合的回报并不能每年跑赢通胀。
28. 在一个强积金计划的范畴內,一个基金所收取的供
款是用来购买按照投资项目市价计算的基金单位。同样
地,基金的提取亦会基于单位数目及单位市价计算。当
某计划成员从计划內提取款项时,可能碰著实质利率上
升而通胀挂债券的价格低迷的情况,所获的回报则可
能高于或低于通胀。
29. 依靠计划成员间的互相补贴以支付某些已选择保本
产品的成员所须负担的保通胀费用是不设实际亦不公平
的。其理由如下:
-
将某投资产品所赚取的利润,重新分配给别个赚
取较少利润的产品是不可行的;及
-
减低该些愿意承担较高风险的成员的回报收益,
以提供一个不少于通胀的回报给一些不愿承担风
险的成员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30. 要求政府去补足保本产品的回报与通胀率的差距是
不合理的,因为:
-
成员选择:如此做法会影响个人资产累积的原则。
我们认为计划成员会单纯地依赖政府保证,而不
选择适当的投资项目,以求取他们的强积金资产
的实质增长。
-
资源的运用:政府资源将流至不同入息水平的计
划成员,而不能被用以帮助真正有需要人仕。假
若要定出低收入范围的标准,以限制政府补贴的
范围,是根本极其因难,甚至不可能的,由于任
何的定义都无可避免地被视为武断的及有欠公允
的;及
-
制度的本质:虽然保本产品是其中一种保障低收
入人仕的措施,但它并不能解决所有关于此类人
仕的财政问题。强积金制度的目的是提供退休保
障,而非社会福利援助。我们故此仍须依赖综援
计划来提供财政支援给低收入人仕。这样做法才
会对问题的解决更具针对性及合乎成本效益,而
不会令强积金制度变得过于复杂。
强制性公积金辨事处
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 香港于过往14年的平均通胀率最高达8.7%,而有5年是达两位数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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