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汇报尚待解决的问题 -
与职业退休计划的衔接



目的

本文旨在概述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及一月二十日的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议员曾就有关职业退休 计划与强积金制度的衔接安排事宜所提出的意见,以及 雇主团体代表的回应,以供议员参阅。

背景

2. 由于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是针对自愿成立的退休计划而 制订的,它的要求与为推行强积金制度而制订的强制性 金公积金计划条例的要求是有所不同。

3. 因为职业退休计划是自愿成立的,固此是由雇主自行
决定他们是想:

  1. 继续营办职业退休计划,但须对计划作出适当
    的修改以便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或

  2. 成立或加入新的强积金计划,并利用职业退休 计划提供额外的褔利(这样是不需要申请豁免
    于强积金制度);或

  3. 成立或加入新的强积金计划并结束职业退休计
    划。

4. 假若衔接安排会带给雇主极大的费用及负担,则有机 会使一些雇主选择结束其职业退休计划,而这些计划通 常给予较强积金宽厚的利益,固此这样是不利于这些计
划的现有成员的。

5. 因此,考虑到雇主们在成立退休计划时的主动性及为 符合职业退休计划及强积金计划的规定而引起的费用, 我们的主要目标是为职业退休计划订立一套衔接安排:

  1. 对现有计划安排尽量作出最少的干预;

  2. 对雇主的费用影响尽量减至最低;

  3. 为所有雇员提供公平均等的待遇;及

  4. 足够保障雇员的权利及利益。

我们的衔接安排建议

过渡日期 ──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

6. 我们建议豁免安排只给予符合以下规定的注册职业退
休计划:

  1. 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或之前成立,此 日是所有职业退休计划提交注册申请的截
    止日期;及

  2. 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在一九九五年 十月十五日成立的新计划必须在三个月內 提交注册申请的截止日期)或之前根据职 业退休计划条例提交豁免或注册申请。

7. 在该日之后成立的新计划将不获豁免。

受托人及投资的基本标准

8. 我们建议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必 须符合"受托人及投资的基本标准"一文(CB(1)667/96-96
(04)),就有关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的资格及投资标准所列 出的规定。政府是根据职业退休计划的现有良好运作方
法来厘定此等最低规定。

9. 现时的受托人及投资安排将可继续延用。但任何新获 委聘的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必须符合这些规定。

豁免职业退休计划的现有成员

10. 我们建议所有注册职业退休计划如能符合衔接安排 所规定的要求,该计划的现有成员将可获得豁免。換言 之,他们目前甚至日后在这计划中所累积的累算权益将 获豁免不受所有强积金规定所管限,直至到离开计划为
止。

新成员必须受保存及可调动性条文所管限

11. 我们建议所有合资格的新雇员可获准加入获豁免于 强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他们在计划中的累算 权益将不受完全及即时归属的条文所管限,但他们须受 保存及可调动性条文所管限,惟此等规定只适用于计算 至相等于强积金法定的基本供款额所累积的累算权益款
项("基本强积金权益")。

12. "基本强积金权益"之计算方法如下:

    1.2 x 最后12 个月的平均每月有关入息总额
    (20,000港元为最高限额)x 服务年期

13. 当计划的新成员有权在获豁免于强积金计划条例的 注册职业退休计划下领取所得权益时,其"基本强积金 权益"必须转入一个由雇主营办或参与的强积金注册计
划或自行选择的集成信托计划。

一次选择权

14. 我们建议现有成员及合资格的新雇员均有一次选择 权去选择参与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

15. 雇员的一次选择权只适用于:

  1. 强积金制度实施时;

  2. 转职时;及

  3. 缩减成员的将来权益时。

16. 若任何成员或合资格的新雇员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 有关雇主需要安排成立一项雇主营办计划或参与一项集 成信托计划以符合条例所订的要求。

当雇主削减计划的将来权益时,雇员可享
有的权利

17. 我们建议倘若有关雇主,决定减低任何成员在获豁 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之将来权益水平, 则有关雇员须获另一次机会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

立法局提出的问题

18. 有见于职业退休计划及强积金计划的差异,小组委 员会议员要求政府额外考虑七项有关职业退休计划的衔
接安排的建议。

I 完全及即时归属

19. 现时职业退休计划衔接安排的建议并沒有就归属方 面作出任何规限。职业退休计划的归属条文可因此而保
留。

20. 但是,议员建议向所有希望获得豁免的职业退休计 划,在基本强积金权益方面作出完全及即时归属的规定, 使雇主不能根据雇员的服务年期长短,对雇主供款部份
实行部份归属。

II 取消雇主在合理解雇下可扣起权益的权利

21. 退休计划普遍容许雇主在合理解雇情况下可扣起雇
员退休权益中的雇主供款部份。

22. 在现时建议的职业退休计划衔接安排中,获豁免的 注册职业退休计划的新成员须受保存性规定管限。因此, 在合理解雇情况下,只可以沒收雇员权益中超逾基本强
积金权益的部份。

23. 不过,获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的现有成员是获豁免 于强积金的所有规定,包括保存性规定。因此,如果他 们被合理解雇,其雇主仍可有权扣起他们的退休权益中
的所有雇主供款部份。

24. 议员建议新旧成员的待遇须看齐,即雇主在合理解 雇情况下,不可扣起任何新旧成员的基本强积金权益。

III. 设立机制仲裁因削减未来权益引起的
问题

25. 现时的衔接安排建议中,并不干预雇主削减雇员未 来权益的权利。议员认为倘若雇主及雇员之间因削减权 益而引起纷爭,在衔接安排下应提供一些机制,给予雇 员一个可与其雇主商讨的途径。

IV. 末来权益受任何改变情况下须给予雇
员选择权

26. 在现时的衔接安排建议中,如果未来权益有所削减 时,雇主须给予雇员一次选择权,选择留在职业退休计 划或受强积金保障。议员建议除了在削减未来权益水平 情况外,任何其他改变未来权益的情况下,均须给予雇
员一次选择权。

V. 受托人及投资管理准则

27. 由于政府希望对现有的计划安排尽量作出最少的干 预,现时的衔接安排建议中,容许现存的信托及投资管 理安排继续运作,但新委聘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则须
受新标准管限。

28. 议员关注所有计划符合新定标准所需的时间,并提 议政府设定一个过渡期,规定所有获强积金制度豁免的 职业退休计划,必须在过渡期后符合受托人及投资管理
的新标准。

VI. 获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须受补偿基金
保障

29. 由于职业退休计划跟强积金计划有很多相异之处, 尤其在补偿基金保障方面,议员关注其中一些获豁免的 职业退休计划,未能对成员提供充份的保障,并要求政 府考虑获豁免的计划须受补偿基金的保障。

VII. 刑事处分干预雇员选择的雇主

30. 在现时的衔接安排建议下,雇员有一次选择权,在 职业退休计划及强积金制度保障之间作出选择,议员关 注雇主可能为避免符合强积金要求而需要作出的额外负 担,而蓄意强逼或提供错误资料,企图左右雇员的选择。

雇主团体的回应

31. 政府跟专家小组成员及雇主团体的代表举行了数个 会议,商讨议员们的建议。在会上,小组成员及雇主代 表就该些建议提出不少意见,现将这些意见撮要在以下
的段落列出。

32. 雇主代表认为议员提出的修改建议是不能接受或不
需要的,尤其是:

I. 完全及即时归属

大大增加雇主提供款项的成本,因为部份归属
将不准适用于雇员。
雇主可能要削减长年资雇员的未来权益以弥补 因短年资雇员而增加的提供款项成本,这做法 对雇员有不公平待遇。此外,这建议会跟雇主 成立职业退休计划,利用归属表给予长年资雇 员较高利益以挽留长年资雇员的意愿相违反。
雇主可能为避免负担职业退休计划所需较高提 供款额成本而干脆结束这些计划,将所有员工 加入强积金计划。这样并不符会雇员的利益

II. 取消雇主在合理解雇下可扣起权益的权利

由于职业退休计划是雇主自愿成立的,雇主们 从沒有意图利用这条款来避免支付任何利益给
雇员。
此条款存在的目的是为了阻止雇员行为不当。

III. 设立机制仲裁因削减未来权益引起的问题

这个问题可透过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现有的咨询
委员会规定作出解决。

IV. 未来权益受任何改变情况下须给予雇员
选择权

雇员在未来权益有所削减时有一选择权己足
够保障雇员的利益。
当未来利益水平有所增加时,如果雇员已经 在现有利益水平下选择留在职业退休计划, 沒理由他们会在利益水平增加时希望选择退 出这计划。所以,在这情形下给予选择权是
并不需要的。
将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及负担加于雇主身上。

V. 受托人及投资管理准则

这建议会对现有计划造成很大的滋扰。
目前有些现有计划未必能够符合新标准。要 所有这些计划在短时间內更換信托人是比较
困难的。

VI. 获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须受补偿基金
保障

这样会增加雇主的经营成本,原因是大部份 的职业退休计划是由雇主承担征收费用的。
界定利益计划的成员并不需要补偿基金的保 障,因为雇主有责任为这些计划提供足够的
款项。

VII. 刑事处分干预雇员选择的雇主

这建议是基于错误假设认为雇主会影响雇员
的。
阻止雇主为雇员提供任何意见,以避免将来
可能因此而出现的法律诉讼。
雇主为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法律诉讼,会干脆
将职业退休计划结束。

33. 小组委员及雇主代表均一致认为议员的建议,原则 上是违背了职业退休计划与强积金制度衔接的基本精神, 因为他们并不是将职业退休划与强积金制度衔接起来, 而是将强积金制度的要求强加于职业退休计划上。

34. 议员的建议似是建基于职业退休计划是较强积金计 划次等的及雇主会就雇员选择权作出不当行为等误解上。

35. 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订立之前,很多退休计划是非 正式安排的。职业退休计划的引进,已令雇主为适当地 成立退休计划而花费大笔的专业费用。职业退休计划条 例要求所有计划必须正式成立,计划资产要与雇主的分 开,要求雇主履行他们为计划提供款项的责任。透过注 册过程,已经将一些不当的计划清除。

36. 此外,自职业退休计划实施以来(一九九五年十月十 五日),并沒有任何不愉快的经验。

37. 他们认为议员的一些关注已经可以由现时衔接安排 下建议给予雇员选择权得到解决。另外的一些关注亦可 以通过一些教育性的活动,使雇员清楚他们有权作出选
择而得到解决。

38. 他们亦认为类似议员的建议已经在过往与强积金办 事处商讨的会议上充份讨论过,并在现时的衔接安排建 议提交立法局前,在建议中纳入不少妥协。职业退休计 划将会在全部安排中迅速地变成微不足道的少数,而这 样将现时的衔接安排建议作废,而从新开始再讨论职业 退休计划衔接问题,只会是浪费时间。


强积制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科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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