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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 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补偿基金 -
保障范围、 运作、 管理及征费
本文件旨在阐述有关强积金制度下的补偿基金的保障范
围、 运作、 管理及征费安排之建议(第2至5段)。
2. 我们建议雇主及计划成员作出强制及非强制供款而获
得的所有累算权益, 必须受到保障, 并且不受任何限制。
3. 下文概述动用补偿基金的建议机制 :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接获有关强积金计划的投
诉或报告后, 便会进行初步调查, 以确定该宗投
诉或报告有否根据;
-
倘若初步调查认为表面证据足以证明可能有任
何人在管理计划时作出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而
令强积金累算权益有所损失,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便会进行全面调查;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成立一支调查队, 以评估
有关损失及扣除该损失后的计划资产净值, 并调
查导致损失的原因;
-
在调查期间, 受托人必须按照上文(c)项所指的
调查队作出的资产估值结果去处理调动及提取
累算权益的申请;
-
倘若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不能寻找有关的计划管
理人用其本身的资源或其专业弥偿保险去补偿
所有有关损失,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会根据既定
程序向高等法院申请要求裁决, 以便动用补偿基
金支付索偿; 以及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及受托人必须在指定期间內,
将索偿金额存入有关计划成员的帐戶。
有关机制的详情载于附件。
4. 我们建议在补偿基金设立初期,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应
担任补偿基金的管理人。 管理局可能会在较后阶段检
讨其角色, 以评定是否应由管理局继续管理补偿基金, 或
由管理局委任基金的执行人管理较为适合。
5. 我们建议 :
-
在强积金制度实施后便开始征费;
-
当补偿基金额达到规定上限(即9亿元)时, 征费
便会暂时中止; 以及
-
最高征费率应为计划成员累算权益总额的0.03%。
6. 强积金条例订明,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设立一补偿基
金, 就计划成员因计划受托人或其他人在强积金计划的
执行、 管理及维持方面的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而令强
积金累算权益招致的任何损失(并经法庭应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申请而裁定), 向计划成员作出补偿。 我们必须
在附属法例中列明是否所有累算权益, 还是只有部分权
益受到保障, 以及应否对保障范围加设限制。
7. 我们建议强制及非强制供款俱受补偿基金保障, 理由
如下 :
-
两类供款将会混合为一进行投资, 并由同一
批退休计划管理人负责管理; 以及
-
把非强制供款纳入补偿基金的保障范围內,
符合强积金条例为强积金资产提供保障及
确保资产安全的立法精神。 倘若任何雇主
及其雇员不希望非强制供款受补偿基金保
障, 他们可考虑按照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作出
这类额外供款。
8. 我们建议不对索偿施加任何限制, 是基于下列原因 :
-
对所有成员一视同仁 : 此举并不会损害拥有大
量累算权益的成员的利益。 此等成员大有可
能是服务年资长而又接近退休年龄的雇员, 他
们最需要获得补偿基金的保障。
-
易于执行 : 政府将会简化支付索偿及收集征费
两方面的行政工作。 在处理支付索偿时, 提供
全面保障的意思是指计划內的所有成员均会获
得同样看待, 而他们的累算权益均会按相同的
方法计算。 我们毋须为受限制的成员订下任何
特定的计算方法。 至于征费方面, 只须依据累
算权益来厘定一个划一的征费率, 而此征费率将
适用于强积金制度下的所有成员。 此举对所有
成员一律公平, 而且执行起来亦十分简单。
-
容易明白 : 此举令各有关人士(包括雇员及雇主)
易于明白有关机制。
-
对市场影响最小 : 倘若政府对补偿基金的索偿申
请施加限制, 则计划成员便大有可能参加由著名
的计划管理人所营办的计划, 因为成员会认为此
等计划的管理较佳, 而且会较为安全。 这样会间
接给予此等计划管理人一个竞爭优势。
9. 强积金条例订明,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只可在有合理理
由相信累算权益方面的损失是因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而
引致的情况下, 方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 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亦获条例赋予权力去进行调查、 委任合适人士作
为调查人员, 以及要求计划受托人安排外聘核数师就强
积金计划管理局所指明的情况, 拟备报告。
10. 不过, 为利便补偿基金的运作, 我们有需要在附属法
例中订立一个有关动用补偿基金的详细机制, 并以行政
指引作为辅助。 这个机制特别关乎以下数方面 :
-
调查 : 为确保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就有关补偿基
金的投诉或报告作出迅速回应, 我们必须制订
明确的条文, 界定初步调查和全面调查之目的,
并拟订成立一支全面调查队的步骤和调查人
员执行职责的程序。
-
分摊损失 : 我们建议调查队的首要任务是在指
定期限內评估扣除有关损失后的计划资产净值。
受托人必须依据此项估值结果去处理调动及提
取累算权益的申请。 这项建议之目的, 是希望
在计划仍在接受全面调查或法庭审理期间, 尽
快把损失数目分摊予全部有关的计划成员。
否则, 在这段期间离开的成员, 有可能提取或转
移超出他们应得的累算权益, 以致损害其他计划
成员的利益。
-
偿付损失 : 根据我们建议的制度, 计划受托人必
须提供足够的专业弥偿保险。 政府亦会向各类
计划管理人(包括受托人、 托管人及投资经理)订
立最低的资本规定, 以便此等款额可用作补偿因
他们的不当行为而招致的损失。 以上措施将足
以补偿大部分因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所招致的损
失。 我们预期计划管理人很可能会自行偿付大
部分的损失, 以保存其业內声誉。 因此, 强积金
计划管理局只会在其认为计划管理人不会自行偿
付或以保险金偿付有关损失时, 才向法庭申请动
用补偿基金以偿付损失。
-
向法庭提出申请 : 为方便处理索偿申请, 我们会在
附属法例中订明清晰的诉讼程序, 包括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所须遵照的申请手续、 索偿调查报告所需
的规定, 以及聆讯程序。
-
支付索偿 : 为确保索偿金额得以从速支付, 政府会
为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及受托人订立明确的规定。
11. 主体条例准许强积金计划管理局订立有关委任合适
人士担任补偿基金执行人的规则。 故我们会将此等条
文载入附属法例, 以便在有需要时引用。 我们建议强积
金计划管理局应在补偿基金设立初期, 负责补偿基金的
管理工作, 因为有许多职责均不能转交局外的机构执行 :
-
处理投诉/报告 : 我们预计有部分引致计划资产
有所损失的失当或违法行为, 会被计划管理人
(如核数师)在工作期间发现, 然后向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作出报告。 此等报告并不适宜向管理
局以外的机构作出。 此外, 在处理投诉或报告
时, 有关方面需要作出许多重要决定, 例如是
否需要进行全面调查或向法庭提出申请。 此等
职责不应转交他人执行。
-
收集征费 : 不宜把是否需要补充补偿基金款额,
以及何时开始收集征费的决定权转交他人。
-
教育 : 较适宜把关于补偿基金的宣传教育作为
整项强积金宣传教育计划的主要部分, 以便可
以较为连贯及较有系统地宣扬讯息。
12. 可以转交他人执行管理补偿基金的工作范畴有限,
而此等工作主要是 :
-
收集征费;
-
支付索偿;
-
备存帐册和纪录; 以及
-
编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由于强积金计划及索偿申请的数目预计不多, 而征费亦
只是每年收集一次, 因此在上述范畴的工作量不会很多。
13. 可是, 由于主体法例已设想可委任执行人管理补偿基
金, 我们仍会把有关条文纳入附例之中。 此举容许强积
金计划管理局在未来检讨其管理补偿基金的角色, 并在
有需要时委任执行人管理适当的行政工作。
14. 政府已承诺, 倘若获得立法局批准, 政府将会注资港
币3亿元, 作为补偿基金的创办基金。 此外, 我们建议在
强积金制度实施后开始为补偿基金征费, 以便建立一笔
较庞大的储备, 用以提供更大的保障。
15. 我们考虑了下列因素后, 建议将补偿基金的上限定为
9亿元 :
-
政府自行作出的估计 : 由于澳洲及加拿大等国
家均沒有此类索偿经验, 故我们并无外国的统
计数字去协助我们估计补偿基金所需的金额。
此外, 未知的变数还包括成员可能提出索偿的
个案数目、 频密程度和索偿金额。
-
严谨管制 : 在强积金制度下, 我们设有非常严格
的管制制度, 包括对计划管理人制订严格的批核
准则、投资指引、把托管职责脫离于受托人, 并
规定呈交年度报表及帐目。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有权撤销、免任及暂时免任受托人, 此举将可产
生有效的阻吓作用。 故此因计划管理人的失当
或违法行为而招致损失的机会不大。 倘若从计
划成员的款项中预留一笔过于庞大的金额, 用以
支付数目不多的索偿申请, 并不是合理的做法。
-
保障保险 : 政府规定受托人必须提供强迫性的保
险保障(包括就违反信托而投保的专业弥偿保险),
并对受托人定下最低的资本充裕要求, 以便就强
积金制度內的计划管理人作出不当行为提供保障。
換言之, 计划管理人极可能利用上述保险金额支
付可以负担的索偿金额,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能
毋须动用补偿基金来作出补偿。 这样可进一步
减少将来的索偿个案数目, 以及毋须预留一笔数
目庞大的储备金作补偿基金之用。
-
管理方面的考虑 : 9亿元的储备金额不会过于庞
大而导致管理及投资方面出现问题。
16. 我们建议用成员累算权益款额的0.03%, 定为每年的
征费率。 这个征费率对每名计划成员的影响微不足道。
倘若采用这个征费率, 则只需11年时间便可把储备金累
积至建议上限的9亿元(假设在这段期间并无索偿)。 在
强积金制度实施的头11年內, 雇员所须缴付的征费累积
额(以最高供款的入息水平20,000元计算), 最多亦不超过
港币550元。
财经事务科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有关补偿基金运作的详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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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接获有关强积金计划的
报告或投诉。
(b) 初步调查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进行初步调查, 以确定
该宗报告或投诉所指因失当或违法行为而引
致计划资产蒙受损失的说法有否根据。
-
倘若初步调查的结论认为表面证据显示沒有
任何损失是因管理计划的人士之失当或违法
行为而招致的, 或该损失并非因管理计划的人
士之失当或违法行为而招致的, 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便会把调查结果通知投诉人, 并作出解释。
-
倘若日后找到其他事实根据, 管理局可能会覆
核有关个案。
-
倘若初步调查认为表面证据足以证明有关损
失有可能是因管理计划的人士之失当或违法
行为而引致的, 则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便会进行
全面调查。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成立一支调查队, 其成
员由局內或局外之合适的专业人士担任。 调
查队的主要职责是评估扣除有关损失后的计
划资产总值, 就损失数额和损失成因进行详细
调查, 并将调查结果写成报告, 呈交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
-
在进行全面调查期间或之后, 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可视乎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性质及严
重程度而采取下列行动:
→
|
倘若有关的计划管理人明显违反强积
金条例所施加的标准及指引, 则强积金
计划管理局会要求有关的管理人尽快
作出补救, 以免招致更多损失。
| →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判断是否需要采取
进一步行动(即暂时免任、免任有关受托
人或主动将有关计划清盘), 以便对有关
情况作出补救。
|
-
在进行调查及法庭审理期间, 计划受托人接获
调动及提取累算权益的申请时, 必须依据调查
队就扣除有关损失后的计划资产总值所作的评
估结果(上文第(ii)项)处理。
(d) 与计划管理人的联系
-
在进行初步及全面调查期间, 强积金计划管理
局可能需要与有关的计划管理人作出密切联系。
-
在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清楚得知估计的损失, 并
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项损失是因失当或违法行为
而引致后, 管理局便会与须对损失负责的计划
管理人商讨是否运用其本身资源或其专业弥偿
保险来偿付有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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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其他补偿损失的方法均已用尽(例如: 计划
管理人对调查所作的结论有异议、 有关的计划
管理人或其承保人均无力支付补偿金额), 则强
积金计划管理局可向法庭申请作出裁决, 以便从
补偿基金中拨款发放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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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庭裁定有失当或违法行为, 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必须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 对因此等行为
蒙受损失的计划成员作出补偿。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收到法庭发出有关支付索
偿的命令后, 须于变现足够的基金资产后, 尽快
将索偿金额支付予计划受托人。
-
受托人必须在收到由补偿基金发放的索偿金额
之日起计的30日內, 将款额分配及存入各有关的
计划成员之强积金帐戶。
-
倘若有关计划已被清盘,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便须
在一份(或多份)英文报纸及一份(或多份)中文报
纸上刊登公告, 说明如何为公告內所列出的计划
成员作出支付索偿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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